硕士论文网第2020-11-0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药学论文文章《中日比较视角下的中国社会药房药学护理能力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药学硕士论文范文,在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因用药或药物不良反应入院,其中有近20万的人会死于不合理用药。社会药房作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最终环节,执业药师作为促进群众合理用药的倡导者与实施者,在我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通过梳理发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涉及到对社会药房、执业药师及药学服务的相关规定,但都分散于不同文件中,尚未有一部综合性、权威性的药师法,也没有明确的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药学服务无论是在公众的认知方面还是在社会药房推行方面都难以受到重视。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颁布,将“健康中国”的战略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近些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疾病谱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民众遇到小病、慢病和日常保健时开始选择到药房自主购买药品进行治疗,社会药房作为距离公众最近,药品价格低廉,能够及时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的健康管理中心,其在患者慢病管理、用药监护,以及促进公众合理用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社会药房作为国家医疗保健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药分开、分级诊疗、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等政策的递进,传统药房药品销售终端的定位己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社会药房良性发展的行业要求。相比于药品零售终端这一角色,发展成为可以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与指导、用药效果评估等药学服务及健康管理的场所,更能体现药房的社会价值。因此,在当今人文关怀理念迅速提升的时代,社会药房作为服务型组织,软性服务将成为其升级转型的“魂”,聚焦、多元、精准化的药学服务体系,专业的药学人才队伍也将成为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和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定的障碍性因素,主要体现在:①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药师法》,使得药师的职、权、利无法受到法律保障,实施的药学服务不被重视。②药房监督管理不完善。目前我国没有综合性、权威性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硬件配置及软件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开展的广度和深度不足。③药师人员配备不到位。随着社会药房扩张迅速,执业药师的数量不足己成为社会药房良性发展的巨大缺口。加之,社会药房中从业人员学历层次不齐,专业技术水平低下,药学服务质量难以保证。④尚无统一的药学服务规范和流程。目前,除2004年颁布的《优良药房工作规范》外,我国尚无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和流程,使得社会药房药学服务无章可循,药学服务水平较低。⑤公众认知度低。一方面由于药学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公众对药师的认可度低,不被重视。另一方面因社会药房药学人员对合理用药知识宣传不够,导致公众认识不足。综上可见,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从法规体系、药房管理、人员配备及服务规范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开展能力较弱,药学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相比之下,日本作为实施医药分开比较早的国家,社会药房承担着保证国民合理用药和促进健康的重要作用,国家高度重视药剂师人才的培养,颁布系列政策不断明晰社会药房地位,明确药学服务规范和流程,提高公众认知和参与度,使得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因此,本研宄基于社会药房相关法律制度、药房发展、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公众认知等五方面对我国与日本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的整体概况进行比较分析,查找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实施困难的阻碍因素,针对性的提出政策建议,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社会药房有关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1.2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药学服务的特殊性。伴随药学服务模式的转变,对于传统扮演着零售终端的社会药房来说,开展药学服务更加之难。本研宄通过对国内外社会药房相关研宄进行梳理,把握研究热点,从药师立法、药房监管、人员能力、服务规范、公众认知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提出提高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的举措和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发展较为成熟,而在我国由于诸多因素使其开展困难,多数药房仍在不断探索之中。本研究将我国与日本社会药房从立法、药房发展、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公众认知等五大维度进行比较,发现我国药学服务发展的现实问题,借鉴日本成熟的实践经验,探宄提高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的有效举措,为相关政策制定者提供决策支持,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社会药房为研宄对象,以药学服务为切入点,拟采用文献分析、描述性统计分析、问卷调查以及对比分析的方法,从社会药房相关法律制度,药房发展,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公众认知度等五大维度,对我国及日本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的全貌进行比较与分析,进一步剖析目前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面临的困境和难题,借鉴日本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的理论基础与成熟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宄提升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的对策建议。
第二章 研究基础
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核心是以患者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随着社会药房功能的日臻完善,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相关理论和实践成为了国内外研究的热点。本章节在界定社会药房相关概念基础上,对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国内外研宄现状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梳理,旨在为后续我国与日本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的研究,以及政策建议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中国的社会药房(communitypharmacy),即药品零售企业,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其界定为“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患者的药品经营企业”。按形态可分为单体药店和连锁药店。一直以来,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药店)多扮演着销售非处方药或非药的角色,是偏重于满足群众自我药疗的交易场所和药师以药品为导向的服务场所。鉴于药学服务的导向与转型,本文将“零售药店”称之为“社会药房”,并将其界定为:在处方调剂业务基础上,以患者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为患者提供专业优质药学服务及健康促进服务的健康管理场所。曰本的社会药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药房主要包含三类:①药局,也被称为“调剂药局”,顾名思义是具有调剂功能的药房,指配有药剂师,并设有调剂室,可购买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药房。在此说明,在日本医院内设置的药房被称为调剂室。药局相关事项由《药事法》规定,而调剂室由《医疗法》规定。②药店,是指既未配备药剂师也不设有调剂室,患者仅可购买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场所。③超市药店,即药妆店,是指兼营部分食品和日常用品,多为连锁经营的药店。狭义上的社会药房是指具有调剂处方功能,且提供药学服务及健康服务的药局。鉴于本研宄是对药学服务能力的研宄,因此,本文着重研宄日本狭义上的社会药房,即药局,部分章节或内容涉及日本广义社会药房概念时,将会进行说明。中国的药师,即药学服务提供者和执行者。从广义上讲,我国药师和执业药师都被称为药师。从狭义上讲,药师指的是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2019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指出,执业药师(Licensed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两者区别主要是药师考取的是一种职称,而执业药师是一种资格,实行资格准入制。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等部门颁布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明确要求,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参与患者的药物治疗管理,为患者合理用药、优化药物疗效提供专业服务。2017年颁布的《药师药学服务胜任能力评价标准》在专业技能方面要求药师需要具备处方调剂能力、药学咨询能力、药物治疗管理能力和药物治疗评价能力。执业药师是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执行主体和核心人员,其专业素质及能力的提升,是社会药房开展专业化药学服务的有力保障。曰本药剂师。日本《药剂师法》将药剂师界定为:承担着调剂、药品供应等药事卫生相关工作,并肩负着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国民健康的重要职责。同时,明确完成6年制药学本科教育并毕业,掌握药学的必备知识和技能,具有药剂师国家考试申请资格,在考试中合格并在药剂师名册上登记注册,获得厚生劳动大臣批准者方可成为药剂师。日本药剂师受法律保护,且在地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扮演着同医师、护士、保健人员同等地位的“医疗责任人之一”的角色。本文所称的日本药剂师对应的是我国的执业药师。
2.2 国内外研宄现状
满林华(2019)通过文献査阅和CFDA官网数据,对零售药店里中药药学服务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执业中药师准入制度不完善,执业中药师社会责任不足等,指出要完善执业药师相关制度,实施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制度。周玥,王平,李朝辉,等(2018)统计分析2008-2017年全国药店数据,分析我国社会药店发展变化情况,提出社会药店的发展还应承担起指导合理用药的社会责任,更加规范、专业地为社会公众提供药学服务,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宋丽娟(2018)指出社会药房应逐步承载为患者提供全方位药学服务与健康咨询的功能,实现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转型,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马震(2018)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国内社会药房慢病管理现状与困境,借鉴国外社会药房慢病管理模式的理论研宄基础与成功实践经验,探索适于我国社会药房开展的慢病管理模式。陶颖,徐晓緩,王欣耀(2018)明确了社会药房开展慢病照护的优势及劣势,归纳出社会药房开展慢病照护应具备的条件,为社会药房开展慢病照护提供建议。班粼涓,李朝辉,李瑞锋,等(2019)通过对云南省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执业药师从业人员分布水平较低、零售药店发挥作用不足,提出要壮大执业药师队伍,充分发挥执业药师作用。颜迪,谢明(2015)对我国十个省市零售药店注册执业药师的配备情况进行调査及对比分析,总结出我国零售药店注册执业药师的配备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边明,张然,许佳(2014)选取2013年北京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注册数据,分析对执业药师需求缺口,指出目前执业药师定位、注册、配备使用的现存问题,提出应提高执业药师地位,推广责任药师制度,实施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等建议。张颖,谢明,孔旭(2014)从执业药师的角度对零售药店药学服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加大执业药师作用宣传等建议。朱书敏,徐晓媛,任磊(2015)调查南京地区零售药店在岗药师的继续教育现状,发现目前零售药店在岗药师队伍的职责、结构、素质能力尚存在问题,提出应完善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及考评机制等建议。梁秀秀(2017)运用文献研宄、问卷调查等方法总结我国现阶段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现状,构建SERVQUAL模型了解顾客对药店药学服务的整体评价,从有形性、可靠性、安全性等角度提出提高药学服务质量的对策。付非,韩艺,冯波(2016)基于SERVQUAL理论构建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分析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并得出应重点确保药学服务质量的可靠性及安全性,保障药学服务人员专业素质和资格。倪永兵,楮淑贞,黄文龙(2010)指出验证性因子分析(CFA)可应用于评价国内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
第三章 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现状分析
3.1 社会药房相关法律制度
3.2 社会药房发展现状
3.3 人员发展现状
3.4 药学服务现状
3.5 公众认知度
3.6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日本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概况探析
4.1 药局法律制度现状
4.2 药局发展现状
4.3 人员发展现状
4.4 药学服务现状
4.5 公众认知度
4.6 本章小结
第五章中日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比较分析
5.1 法律制度比较
5.2 药房发展比较
5.3 人员配备比较
5.4 服务模式比较
5.5 公众认知度比较
5.6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提升的政策建议
6.1 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
6.2 完善社会药房监管体系
6.3 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
6.4 明确药学服务规范与流程
6.5 提高公众认知度
第七章 结语
通过文献分析及实证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开展已初见成效,但基于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相关法律制度、药房发展、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及公众认知度等五大维度对我国和日本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后,发现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较日本仍有一定差距,在上述五大维度中均存在薄弱环节,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因此,在借鉴日本社会药房成熟实践经验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完善社会药房监管体系,?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明确药学服务规范与流程;提高公众认知度等,从而提高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和开展水平。第一,选题视角创新。随着我国医药分开以及药学服务转型,药师的职能也发生巨大转变,社会药房作为距离公众最近的健康保健机构,逐步承担起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和健康服务的重要职责。本研宄以中日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比较为切入点,在日本成熟的经验之上,厘清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性地提出建议。第二,研宄容创新。目前国内外关于日本社会药房及药学服务整体概况的研宄尚处于空白。本文在全面了解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及实施情况基础之上,与日本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整体情况进行比较,进一步明晰我国药房开展药学服务的现状及困境,探宄提高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的有效举措和建议,为目前该领域理论的研宂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新的思路。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本研究仍存在许多不足:第一,由于地域限制,未到日本展开实地调查。对日本社会药房整体概况研宄以及药学服务能力研究的方法局限于文献分析、知情人访谈法等,今后如有契机,定会去日本深入了解和探索日本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开展情况,弥补本研宄的缺憾和不足。第二,样本量不足。本研究仅对江苏省四家连锁社会药房的药学服务情况进行实证调查,对四家药房56名消费者进行调查,样本量相对较少,不能全面把握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的全貌。因此,希望未来能有机会深入到专家学者们对该领域的研究中去,不断完善本研究的结论和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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