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0-1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国际贸易文章《“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国际贸易硕士论文,贸易主体在全球经济贸易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直接影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适用类型上存在差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研究分析现行不同类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组成与特点,并借鉴其成功经验、汲取其不足之处,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重要参考依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贸易领域的发展前景与发展潜力都将不可预估且无法预判,构建灵活有效的区域型争端解决机制是对其自身发展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该战略逐步走向多边主义的坚实基础。因此笔者认为,严格遵循平等互利、程序自由以及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本原则已然成为当代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活动的基础与前提,“一带一路”也不应例外。
导论
“一带一路”的战略措施作为促进沿线国家合作共赢的政策理念已经落实为具体行动,其宗旨意在进一步增强中国与沿线国以及沿线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促进双边、多边经济互利合作。因此,无论从长期效益或短期效益、深度或广度来评价,该战略对沿线国家之间贸易往来都具有深刻意义且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以“一带一路”战略作为写作背景的原因在于:第一,“一带一路”战略自2013 年提出以来,在经济、贸易、文化等领域已成为学术界所探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在经贸领域。目前来看,该战略所覆盖的国家数量众多、跨度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各沿线国家在政治背景、法律环境以及经贸状况上大有所异,很难同时满足各个国家的要求,在某些棘手的问题上也很难形成共识,多元化的贸易纠纷时常出现,进而影响该战略的顺利实施。第二,在贸易争端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以及适用机制上,政治方式以及 WTO 争端解决机制往往作为首选途径,但应对该背景下的争端问题不必然受用。如今,这一机制虽已为国际社会所认可,但是沿线国家中超过四分之一的国家并非 WTO 成员国,对于这些非成员国应该适用何种争端解决方式已然需要深入探讨。除此以外,一些区域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在区域贸易一体化过程中作用愈发明显,但随着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这些争端解决机制已经逐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不断更新亦或上升为升级版本,这对于“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贸易争端来说能否直接盲目借鉴适用需要我们根据各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予以深入探讨。第三,《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已于 2018 年审议通过。并且通过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来促使争端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当前,该《意见》的提出以及商事法庭的成立已然成为建设“一带一路”多元化争端解决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但鉴于不同国家所产生的争端性质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有较大差异,仅从构建民商事争端解决入手是远远不够的,着眼于沿线国家间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也是尤为必要。基于以上问题所在,我国并未作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建树,而是在严格遵循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与“一带一路”周边二十多个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这些自贸协定的签订意味着中国从实质意义上带动了国际经贸的建设与发展,加速了区域贸易的整合与进步。但就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而言,其覆盖范围广、体系繁多、规则庞杂,有关贸易争端解决暂且停留于问题表层,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不足以支撑贸易问题在“一带一路”这一关键时期的转型与升级。目前,也不乏有学者在构建模式这一问题上提出了创设附属的争端解决机构或成立该背景下的争端解决联盟等多重设想。但在笔者看来,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贸易争端问题并为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环境提供合法保障,上述学者的观点纵然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却远比设想简单且投入实施甚至更为复杂。因此笔者更加确信,对是否建立以及如何建立与其对应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实属必要。尤其是在如何建立的主要问题上,必须将法律基本原则灵活运用到机制构建的大方向上,坚持平等互利反对霸权主义,坚持程序自由反对过度干涉,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反对利益失衡;在具体模式选择上灵活运用综合型方式,并将机制性质定位在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带一路”政策应对单边主义、向多边主义过渡的首要选择;与此同时,在机制的组成问题上充分考虑规则的制定、冲突的协调、以及机构的设置、争端结果的有效执行等问题,是架构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所在。
一、构建“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在任何形式下的经济贸易合作过程中,争端的发生不可避免,几乎所有的国际性以及区域性组织均具有与其自身性质相符合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贸易往来也不应例外。如果仅单纯的建立在友好协商、平等对话的政治关系基础之上,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争端双方执行成本增加,复杂的贸易争端问题很难得以有效解决。与此同时,也不乏有些学者认为复杂的争端可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直接加以适用。至于能否直接适用需要针对具体争端类型进行具体分析。基于以上角度可以得知,“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否构建不仅体现在实现战略自身经济贸易发展的价值需求、运用多元化途径克服沿线各国间贸易法律障碍,同时也是为了符合其贸易发展不成熟的机制需要。
(一)实现“一带一路”发挥示范作用的价值模式需求
“一带一路”政策将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与沿线国家的利益紧密结合,对进一步形成新型全球经贸发展格局以及推进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与指导意义。然而,该模式价值的形成必须建立在“一带一路”贸易发展绝对成熟与完备的贸易制度基础之上。自加入 WTO 以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在全球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但金融危机的爆发却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显著变化。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的逐步上升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沉重打击。另一方面,传统的开放战略受到挑战,需要新型战略来有效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赤字等问题。进入 21 世纪以后,“一带一路”作为新的全球合作倡议将古文明丝绸之路的发展理念灵活运用到现代国际经贸领域,标志着我国以及沿线国都将面临着新一轮对外贸易格局的转型和升级。当前,中美贸易摩擦日趋复杂化,国际经贸秩序受到了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前所未有的冲击,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走向有着明显的不确定性;加之以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严重挑战,区域贸易集团的纷呈迭起,已然成为发达国家占据国际贸易地位、扭转国际贸易格局的重要手段。“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进与实施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红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发达国家的一种利益制约,不断引导国际贸易格局的转型与升级。但在国际贸易新格局的产生过程中,我国与沿线各国和地区均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经验不足以及利益分歧严重等问题必然存在,一旦出现国际贸易争端必然影响各国与地区之间贸易合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为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的平稳运行、提升我国与沿线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地位,除了要借助“一带一路”的战略外力来加速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经贸发展,同时也亟需构建符合其发展特色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为国际贸易新格局的最终形成助力。“一带一路”是我国应对国际贸易规则新变化的重要依托,能够让发展中国家突破以发达国家为核心所制定的贸易规则的约束。目前,发达国家掌握对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已为常例,尤其是在 WTO 面临着转型调整的革新时期。这些国家企图通过区域贸易安排的方式来挑战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现有规则,从而试图重新确立全球贸易新规则。对于世界贸易体制乃至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而言,此种趋势的影响无疑是重大且直接的。换而言之,如果只是发达国家制定规则,那么问题必将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发达国家更加强调高标准,这样就无法形成多样性,尤其是面临着发展中国家千差万别的情况。目前,全球贸易新规则确需升级,但更需要基于公平的角度使经济结构调整较慢、发展水平欠佳的国家均有受益,从而抑制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为国际贸易发展不断提质增效,同时也是加速国际贸易规则重塑的重要转型时期。对于沿线国家而言,通过在贸易规则制定领域占据合理地位,从而使得该政策不仅能够对抗以美国为首等发达国家主导下刻意孤立中国以及 WTO 而推进的贸易协定,还能借此机会在“ 一带一路”经济贸易发展过程中充分享有全球贸易新规则的话语权与决策权。因此,该背景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本质上并非仅作为争端处理的有效机制,在贸易规则转型升级过程中也发挥了间接且必不可少的保障作用。
(二)“一带一路”战略的复杂性及其对多元化解决途径的需求
“一带一路”政策在其实施过程中无疑会存在着内忧与外患,这也使之成为其复杂性的重要体现。其中,内忧源于各国在贸易争端面前的法律法规不统一,外患在于发达国家的举措对“一带一路”的顺利进展产生负面效应,这些已然成为了“一带一路”的重要挑战。如何预防并解决“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贸易问题不能仅仅停留于简单的设想,更应该落到实处,通过多元化途径来加以实现。“内忧”主要体现在沿线各国的法律体系较为复杂。目前,沿线国家及区域延及范围极其广泛,涵盖近 71 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亚洲大洋洲地区 14 国、西亚18 国、中亚 5 国、南亚 8 国、东欧 20 国、非洲及拉美地区 6 国。这些国家大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甚至具有被殖民的历史形态,并且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均有所差异。除此之外,对沿线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乏深入研究也必然会使“一带一路”战略的贸易发展面临着法律危险,当摩擦与争端出现以后,不仅缺乏具有实效性以及针对性的措施,而且我们也不排除有些国家无法可依,甚至有些国家有法不依。“外患”则主要体现在部分发达国家的贸易行径严重影响了该战略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价值效益。搭乘“丝绸之路”的便车推动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这一前景可谓是世界各国有目共睹,众多国家已经将其划入该国未来的发展蓝图中去。以日本的“丝绸之路外交”的政策为例,由于其后期经济增长长期停滞以及为了配合美国的意识形态外交,使日本的丝绸之路外交也受到了感染,颠覆了各国互信的基础,致使该政策很难行以致远。美国也曾提及“新丝绸之路”战略,但结果并未达成理想状态,针对眼下中国所取得的成果依然虎视眈眈。当下,还有部分国家利用法律手段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甚至从知识产权开始着手对我国加以制裁。以上问题对于“一带一路”顺利进展而言,无疑也是潜在的忧患。“一带一路”战略极具复杂性的现实基础意味着在面临与贸易相关的摩擦与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多元化的贸易争端解决途径。采用多元化争端解决途径并不因此否定协商解决贸易争端的现实性和基础性。“协商”作为处理争端的首要方式和主要手段,富有灵活性并且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但是,协商解决的方式用于处理“内忧”与“外患”可以适当发挥辅助作用但并非两全的方式。第一,在公平公正问题上可能存有盲点。在争端当事方地位与实力不相当的前提下,实力强或地位高的一方必然利用其自身优势使对方被动妥协,亦使得争端的解决是以实力强弱为依据,很难实现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双方的利益均衡。第二,协商结果缺乏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从根本上而言,协商的结果完全依赖于争端当事方的自觉履行,不受任何国际条约或者规范的制约,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不具备任何规范性依据来对抗此种行为,协商结果也难以实现。因此,仅依靠协商的方式解决“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并非唯一有效可行的途径,更不是争端最终的解决方法。
二、“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理念
“一带一路”的实施过程中具备有效且为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将争端交由沿线国法院处理还是依据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均不具有合理性且显然不是最佳选择。随着国际贸易法治化与自由化理论的不断深入,明确选择与其自身复杂性与特殊性相匹配的具体模式与适用机制是有效构建该背景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一)“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理论分析
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前提应当充分明确总体方向应当如何选择,并且这一选择应遵循的基本理念要有所清晰与明确。如今,顺应国际贸易法治化以及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已然成为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所必须纳入考虑范围的主要因素。1.基于贸易法治化的理论分析贸易法治化作为促进沿线国经贸友好合作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该战略实施的内核。具体到国际贸易法治化的内涵可以从两方面予以定义,从广义上而言,国际贸易法治化力图依据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国际法律规范实现其有效调整贸易关系的主要功能。从狭义上而言,是指成员国在国际贸易法的限制和约束下,依据其规范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公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状态。该层面上的国际贸易法治更加注重保障成员国的贸易权利与基本的贸易利益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他国干涉与侵犯。“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贸易发展作为全球经济治理过程中的新探索与新路径,同样需要建立科学的法律保障体系与稳定的法治环境为之保驾护航。目前,“一带一路”在基础设施以及互联互通等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但是在实体规则方面有所欠缺,尤其是法治合作与争端解决,亟需将法治化理论与该政策发展有效衔接起来。2.基于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分析任何限制贸易自由发展的措施都将有碍于该国本身以及他国的发展。如今,贸易壁垒的设置以及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均导致了发达国家更发达、不发达的国家愈发不发达的两极分化。这一处境下,不同性质层面上的国家要么实现了自身飞速发展,要么难以突破自身贸易发展的局限性。针对以上问题,国际组织作用的发挥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诸多例子已经有所见证贸易自由化发展趋势的重要性。就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所处背景来看,WTO 多边贸易体制正处于改革的危险边缘,其在新规则的制定以及争端解决的能力方面受到了极大的削弱。加之以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地区对其双边、多边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不断作出对其本身有利的改型升级,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兴发展经济体将目光聚焦到了中国。对于中国而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更具重要性,唯有融入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理念才能赢得国际社会领域的高度认可。贸易环境的自由稳定是沿线国经济贸易友好往来的前提,但发挥保障作用的仍然是法律基础。尤其是在当前 WTO 面临着多方面挑战的情况下,必须将国际贸易法治化与贸易自由化作为机制选择方向上的理论根基。国际法意义上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对两者的综合运用。“一带一路”贸易争端在基本属性上属于国际争端,因此,国际法领域内所通用的争端解决方式对其同样适用。政治方式是最为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具体内容包括磋商、斡旋、调解等。基于和平解决争端的结果导向,该方式具有极大地灵活性以及普遍地适用性,但是不具有可依据的争端解决规则,也不具有任何固定的机构以及程序来辅助争端解决,而是依赖于各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之下进行自由协商。采用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是在当今国际社会最为广泛适用也是最为和谐的方式,一方面,争端当事国自主控制争端局面是对双方国家主权的尊重,当事
方有权选择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整个交涉的过程是基于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并且该方式能够充分地避免争端双方的国际声誉遭受外界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双方不受固定的法律规则与法律程序的束缚,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选择争端解决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措施,能够避免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的不利之处。
(二)“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式选择的类型分析
国际法意义上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对两者的综合运用。“一带一路”贸易争端在基本属性上属于国际争端,因此,国际法领域内所通用的争端解决方式对其同样适用。政治方式是最为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具体内容包括磋商、斡旋、调解等。基于和平解决争端的结果导向,该方式具有极大地灵活性以及普遍地适用性,但是不具有可依据的争端解决规则,也不具有任何固定的机构以及程序来辅助争端解决,而是依赖于各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之下进行自由协商。采用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是在当今国际社会最为广泛适用也是最为和谐的方式,一方面,争端当事国自主控制争端局面是对双方国家主权的尊重,当事方有权选择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整个交涉的过程是基于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并且该方式能够充分地避免争端双方的国际声誉遭受外界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双方不受固定的法律规则与法律程序的束缚,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选择争端解决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措施,能够避免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的不利之处。但是我们并不否认这一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通过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缺乏规则依据,争端当事方缺乏据理力争的理论依据,绝大多数是凭借自身国际地位的优劣来决定争端结果的胜负,实力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国难以有效的维护应有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缺乏程序依据,争端的解决无法律程序所循,其结果也固然缺乏可执行性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司法模式下的争端解决意在强调当事双方依据程序规则将争端提交至一个业已成立且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者法庭,由该类机构依法作出强有力的判决,从而合理有效的处理争端。将司法方式作为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首要选择,其优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方面,该方式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可预见性。司法机构自设立时就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命于争端当事国;受理案件的法官也均由国际公认的国际法专家、学者构成,并且案件的审理完全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从而充分保证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另一方面,该方式在处理结果上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基于对当事双方予以主权制约,任何不遵守法律判决的一方均会受到强制执行力的约束,从而确保裁判结果进一步趋于公平公正,并弥补政治方式的主观臆断以及不确定性。此外,司法解决模式也具有一定弊端,最为显著的一点则是国际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实质属于任择强制管辖,并不当然拥有管辖权,在解决发达国家与中、小型国家间的问题时,对于中、小型国家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时该方式缺乏灵活性、耗费时间、费用过高等,不利于争端当事国的友好关系。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对现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
(一)对现行国家层面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
(二)对现行区域层面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
(三)对现行全球层面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
四、构建“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与思路
(一)一般法律原则
(二)争端解决的模式选择与有效性
(三)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设置
结论
“一带一路”的政策推进与实施是我国不断为世界经济贸易发展提质增效的重要方式,逐步将中国方案、中国建议融于世界方案,向世界各国尤其是新兴发展经济体输送利益的同时提供有效可行的国际合作模式范本,其价值与意义不容小觑。当前,恰逢逆全球化思潮泛滥、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之际,如何合理、有效的应对“ 一带一路”发展道路上的贸易摩擦与争议必将成为沿线各国不可避免的棘手问题。“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新时期国际法治发展过程中不可阻挡的潮流,其构建的基本思路必须要结合战略本身的基本理念与未来的发展走向,从而选择与其相适应的争端解决模式与适用机制的类型。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综合型争端解决方式以及区域型争端解决机制更能符合其战略发展特色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其中,综合型方式是对政治与法律方式的相互融合及灵活应用,能够充分发挥两种方式的优势所在并避免其固有的弊端。并且从经济效益上来说,该种方式是提高争端解决效率的最佳选择,从政治角度来看,该方式完全符合“一带一路”的政策理念。此外,将机制的基本属性定位成区域型的主要原因在于,多边主义虽是“一带一路”政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不可能于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然而在过渡阶段,需要将机制类型定义在区域性质的范围内但又高于一般的区域性机制。与此同时,基本框架的形成暂且只是完整机制的“骨骼”部分,仍不足以为机制的完整构建提供有意义的参考价值。然而,对既有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劣分析也是重中之重,无论是从国家层面、区域层面亦或全球性层面,各类争端解决机制均存在可取之处以及不足之处值得我们作以参考。除了对具有可借鉴意义的争端解决模式以及既有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参考,还必须包括以下具体措施,即确定必须遵循的一般法律原则、对于争端解决模式的方向选择以及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方面的设置,具体包括:制定有效的争端解决规则、设立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充分协调争端解决的管辖权冲突、保障争端解决结果的有效执行等。总而言之,“一带一路”背景下应否构建以及如何构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可能会遭遇国际社会各界的舆论质疑,尽管在构建过程中可能会困难重重,但是其构建的价值与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从国内法的角度而言,该机制的建立必将成为我国作为引导者带动沿线各国经贸发展,亦或沿线各国主动参与贸易往来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推进“一带一路”政策本身行稳致远的必然趋势。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该机制的建立完全符合国际贸易法治化以及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的趋势,从根本上对国际社会既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补充和创新,为最终实现多边主义发展趋势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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