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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实习论文: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及行政研究

时间:2022-01-06 20:25 | 栏目:电子商务实习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2-01-0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电子商务实习论文文章《电子商务实习论文: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及行政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本文从多方面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其基本概念、特性以及最新进展,对其在税收课征制度各要素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在阐述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制和征管带来的新挑战进行了论述;其次,从调整和完善现行税制、加快税收征管改革、推进部门联动监管、加强反避税合作、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最后,提出未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会与实体商业平分秋色,共同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马车之一。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课征;征管;税务
 
  比尔·盖茨说过这样一句很有名的预言:在21世纪,要么电子商务,要么无商可务。通过这句话,足以看出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在当前阶段的中国,新基建的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科技日益改变人们的生活且影响日益深远,正在成为拉动内需的一架“小飞车”。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研究结果显示,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数十万亿,同比增长了近三分之一。可见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方兴未艾。电子商务尽管与传统商务在实质上一样是商业交易行为而应予以课税,但因其自身特点给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带来新的困难与挑战。
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及行政研究
  1 电子商务的基础和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的情况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电子商务利用信息技术的方式将商业生产的许多场景变得不那么复杂。直到现在,电子商务涵盖了十分广泛的商业行为。而维基百科给出的定义是: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当前的学术界,对于电子商务的分类标准有各种各样的声音,主要依据有按照交易对象、商业活动运行方式(完全电子商务、非完全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区域化、国内远程、全球化)以及使用网络类型(专门增值网、因特网、企业内部网)等几种类型。其中,基于按照交易对象的分类,目前主要有B2B、B2C、B2G、C2C、O2O 、C2B、 C2G等七大类模式,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电子商务不管标的物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其实质仍然是“商务”,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这在实质上与传统商业行为并没有区别。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快速发展期,业务范围已不局限于3C产品(计算机Computer、通信Communication和消费类电子产品Consumer Electronics,亦称“信息家电”)、图书等标准化品类,而是扩展到服装鞋帽、化妆品、食品、家用电器、家居百货、文体用品、珠宝配饰、母婴产品等,甚至扩大到家庭生活服务、政务服务等。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8.2万亿,同比增长3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9万亿,同比增长42.8%。截止到2013年12月,我国B2B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总数过万,增长近一成,相较2009年的7580家增加了4420家,增长了近半数;同时,到2013年12月底国内B2C、C2C与其它电商模式企业数已达29303家,较2012年增幅达17.8%,预计2013年达到34314家。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还扩大了社会就业,国家邮政局发布2013年全国邮政运行情况显示,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业务收入1441.7亿元,同比增长36.6%。未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消费人群日益增多,加之企业对网上销售进行更多的投入,未来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步伐越来越快,市场交易规模和用户将呈爆发式增长,最终会与实体商务平分秋色,共同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马车之一。税制要素是税收制度的实体部分,是基本的税收术语和税法必须规定的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等。其中,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明确的是纳税主体问题;征税对象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明确的是征税客体,即对什么进行课税的问题;纳税期限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三个方面,明确的是限定税款缴纳时间的问题;纳税环节是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地点是指便于对税款实行源泉控制而规定的具体纳税地点,主要原则是属地管理。以上内容因不同税种而有各自具体的规定。电子商务在实质上与传统商务都是商品经营行为,应该纳税。但是电子商务因其自身特性尤其是“三流”“四无”特性,经营主体具体在哪里、是什么样的身份(公司法人、公司部门人员、自然人等)都难以明确,不像传统商务那样在经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后纳税主体十分明确。因此,电子商务对纳税主体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由于网上交易可随时随地进行,应税行为何时发生、资金流向何处、交易何时完成等整个过程难以监控,且应纳税的货物交易额、劳务发生额、进口额等难以监控和度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征税客体难以确定,更无从谈起计税依据。现行税制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在电子商务中,对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应纳税的期限都无明确规定,难以查询,无法操作。现行税制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地点都有明确规定,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方便,还便于对税收收入进行入库级次划分。在电子商务中,无从查证经营者的固定场所、机构所在地、总分支机构等,给属地管理和税款入库级次划分带来很大挑战。另外,在具体纳税环节、减免税、罚则等方面,电子商务也对现行税收制度带来一定影响,亟需加以研究。
  2 对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
  税收征管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简称,是对应纳税款征缴全过程的组织、计划、指挥和协调。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商务领域,税务机关借助征收、管理、服务、检查、处罚等手段实现对实体商务(或者说传统商务)的税收征管;而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目前几乎是一片空白,这源于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新挑战。(1)实体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区别。第一,在实体商务中,纳税人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便于税务人员上门查看。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既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而是经过网上注册、依托网络平台即可营业。其营业方式只要连入网络,地址可以是高楼的一个房间、工厂的一个车间,甚至是农村的田间地头;既可在A国A地,也可在B国B地。如果经营者不在网页上说明地址,税务机关根本无从知晓具体的场所,即使税务机关知道有这么一家网站,也会因属地管辖权问题难以确定该网站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区。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给税务登记和属地管理带来很大挑战。第二,对账簿、凭证管理的挑战。《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实体商务中,企业纳税人一般有正规的会计核算及账簿、凭证资料,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电子商务中的会计核算基本上由网络平台提供的销售记录所替代,属于电子账,并因设置密码和授权而非常隐匿,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网络进入其账号内进行查阅。第三,对纳税申报管理的影响。《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在实体商务中,纳税人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而在电子商务中,因与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而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征税盲区,税务机关对其无法实行有效监控,经营者主动申报纳税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导致实体商务与电子商务的税负完全不一样,由此会产生税负不公平问题。(2)电子商务给税款征收带来新的挑战。现行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其中,查账征收为主要形式,其前提是纳税人自主、按期申报,申报的依据是账薄凭证记载、账务核算情况。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接受申报,并以税库银联网征收、代扣代缴等方式完成税款入库、划分入库级次工作。在电子商务领域,B2B和B2C形式按照现行税制进行申报纳税,C2C形式尚未纳入税收管理。但在税款征收方面,即使把所有电子商务形式纳入税收管理也会因其主动申报意识不强、易于漏征漏管而导致税款征收不足,税收流失严重。同时,基于目前的管理现状,对电子商务如何实现网络受理申报、网络扣缴税款、网络划分入库级次等内容尚有待加强研究。(3)电子商务给税务检查带来新的挑战。现行税务部门开展税收稽查的前提是要准确掌握有关纳税人应纳税的事实和证据,其基础是依赖纳税人账务核算情况和现实存在的车站、码头、货场、车间等。而电子商务因其特性,加之越来越倾向于电子货币的使用,电子现金过户和电子数据交换使无纸化交易进一步发展,其交易过程通常会形成电子记录或电子发票,这种存储于电脑的记录很容易被修改、隐匿,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掩藏有关信息,致使税务机关搜集有关资料存在很大难度。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手段的兴起和发展,现在绝大部分电子商务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款项。目前,税务机关可以对实体商务核查银行账户及资金往来情况,但对可否核查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数据信息尚无规定。这就给基于检查纸质账薄、凭证的现行税务稽查带来很大挑战,如何改变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稽查无据可查、有据难查的局面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Z].2014-03-19.
[2] 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C].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417-454.
[3] 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学会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暨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C].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491-506.
 
 山东科技大学财经系  王一诺  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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