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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相关法律分析

时间:2022-01-06 08:16 | 栏目:社会保障法律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2-01-0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社会保障法律论文文章《社会保障税相关法律分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可见其历史的悠久和实行的必要性。德国是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从那之后,西方各国家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到现今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已经遍及全球,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行了社会保障制度。因为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造诣较早,所以其经过漫长岁月的改革与实践,形成了相对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通过对西方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我们会发现,现今许多西方国家都在实施社会保障税制度,并且已经有不少国家在社会保障税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上获得了卓越的成就。尽管因为地域和国情的差别,每个国家实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相对有所差异,但这类税种已经成为了至关重要的税种之一。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不仅体现着这个国家的物质文化水平、经济水平和政治水平,更影响着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潜移默化地维护或瓦解着一个国家的安定。那么如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维护国家安定,就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我国要解决这个课题,首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改革,从而稳定社会保障的水平。目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人均收入不平衡,加上社会保障费制的局限性日渐突出,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着手考虑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政策该如何实施。
社会保障
一、 社会保障税基础理论
(一) 社会保障税含义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开征的薪给税,即现在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税。这种税目前已在全球各国普遍征收,目的是有保障地供给社会保障基金。据统计,已有九十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以不同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一般由雇主进行缴纳,实行比例税率,以其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作为计税依据,与雇员共同承担税负责任。
(二) 社会保障税的特点
1、 有偿性
作为纳税人,我们都知道,几乎所有税种都具有无偿性,我们所缴纳的税款是交给国家财政的,财政部门将这些税款用于政府的相关开支和一些社会公共用途,我们是不会享受到我们所缴纳税款的直接反馈的。而社会保障税这个税种则与我们所了解的常规税种不同。若我们将来缴纳社会保障税,这些税款将被国家作为专项款,专门用于我们所投保的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运作和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我们可以直接享受到所缴纳税款的回馈,这就体现出了社会保障税具有的独特的有偿性。
2、 累退性
社会保障税基本上都是实行比例税率,随着纳税人工资的升高,其纳税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多,然而这种税的计税依仅仅是工资,而不包括像股息所得、租金、资本运营所得等那些非工资收入。所以,对于一部分不依靠工资生活的人来说,反而对于这些相对较高的收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税,这样以来,他们所负担的税负责任就比那部分依靠工资生活的人要低得多,这就体现出了社会保障税强烈的累退性质。
3、 专项性
目前存在大多数的税种,基本都是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纳入政府财政资金,政府用这些储备资金,来支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或用于一些国家和社会的公共项目支出。其使用的方向相对来说具有不确定性。而社会保障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其被征收之后,将被纳入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用于专门的基金运作盈利和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即这些社会保障基金只能专门用于社会保障工作,不能另作他用,这就是社会保障基金具有的专项性。
二、 我国社会保障税费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当前,在尚未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的现实情况下,我国为了加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实行的是社会保障费制度。而社会保障税作为西方国家重要的一项基本税种,在社保资金筹集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税收保障作用,对于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及经济发展而言,很有必要立足需求加强社会保障税制度的建设,使其在失业、养老以及医疗等保障领域发挥保障资金充足与社会稳定的功能。
(一) 我国社会保障费制度现状分析
1、 征缴模式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费基数变动不定
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费征收办法执行过程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的部门为各级税务机关,且其收取标准的制定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诸多要素科学计算的。当前,我国对于社会保障费的计算,采取的主要方法就是针对企业经营状况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估计所确定的数值,而且每年都会在固定时间核定基数,也就是社会保障费基数是变动不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在征缴社会保障费过程中,不能够自己设定征税基数,只需要按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数进行征税,发挥的职能也只是加强征收管理,对于不按时上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进行催收,除此之外,并无权利进行税基确定、检查检验等与社会保障费征缴紧密相关的问题处理。可以说,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费征缴管理制度下,税务部门扮演着经手人的角色,工作开展受社会保障部门牵制,无法发挥其在社会保障费征缴中的强制效力,对于税务机关在税费管理尤其是在税基确定方面的职能定位并不明确。由于当前我国在社会保障费基数确定方面每年都会变动,一般每年三月或七月核定并对外公布新的最低和最高基数,一方面过于增大了社会保障部门在基数确定上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由于基数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基于自己利益而各种虚缴、瞒报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 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分析
1、 法律位阶问题
针对现阶段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学术界和法学界有着巨大的争议,其中在其法律位阶的确定上,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税法”①,有的学者则坚持认为应当以我国税法制定中的通常做法为主,制定“社会保障税暂行条例”这类行政性质的条例。前者属于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也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但仍有一些学者坚持后者。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在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的过程中应当紧密结合《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两法”),并在具体条款设计中坚持统一性原则,不能存在互为冲突、矛盾的地方,从而实现两法在涉及社会保障税相关规定上能够互相补充、互相支持,从而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保障价值
三、 域外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研究
(一) 域外社会保障税制度现状分析
在引言中我们曾提到过,目前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的国家已经遍及全球,可见社会保障税制度已经成为造福人类的一项优质税种。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国家实施的都是一样的社会保障税制度。由于地域和国情的千差万别,每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度会有所不同。我们大致可以将各式各类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分为三种大的类别:按照项目分类的模式、按照对象分类的模式以及按照项目和对象相结合的方式分类的模式。
1、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项目型社会保障税制度的代表。德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最早的国家。它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健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老年人关怀保险等。发展到如今,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非常完善,良好的社会保障税运行机制为德国的民众增添了很多福利。其中,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是其社会保障事业稳定发展的关键。从其社会保障税所占德国税收总额的比例就能看出,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德国税收体系中的几大税种之一,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德国的社会保障税是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缴纳,按照工资等级计算税负比率。在德国,所征收的社会保障税用于支付健康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险等项目的保险金,其他一般税种用来支付国家社会福利。德国的医疗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即每个公民都必须参与医疗保险,采用比例税率,这是对公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每个职工都必须参与失业保险,这种保险的税率在各行业之间有所不同,是根据每个行业每个年度的风险和职工的工资计算的,这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失业险是只由用人单位来缴纳税款的,根据各行业出事风险的概率来制定征税比率,也是实行比例税率。另外,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德国开始实行了老年人关怀保险项目,它的经费也是单独筹集,是专门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现象的。
四、 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构建途径
(一)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1、 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促进社保资源的合理配置①
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通过健全的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建设,在立法层面能够保障其税收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可以消除当前各类社会保障权益中的不公平现象。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源的有限性,庞大的社会需求使得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覆盖面和受益群体达不到理想目标,尤其是在现有社会保障费制度条件下,各类不利于社会保障费征缴及基金使用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得不到充分发挥。那么,在这样的条件下,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以税法立法模式明确各纳税主体、征收机关、监管部门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社会保障税的合理合法征收,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使其能够更大范围和限度地支持各类社会保障事业,确保社保资源合理有序配置。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还有助于破除由于企业性质、行业属性等的不同而导致税费征缴工作的条块化分割,能够集中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对各类社会保障税进行统一征收,有助于规范化管理和监管,并保证纳税人在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下使用社会保障资源。
结 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适应新时期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于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费制度下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征缴难题、欠费问题、立法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健全的法律法规确立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社会保障税征收中的权利和义务,用税法的形式对社会保障基金实现收入与分配的再调节,约束和惩治税款征收环节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设法制化和制度化的社会保障税征收体系,促进社会保障工作高效依法开展。因此,本文有效借鉴国外国家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方面的经验,充分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费征缴及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费基数变动不定、对于执法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没有专业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征缴保障、社会保障立法范围覆盖不足、相关立法建设滞后、管理机制有待健全、立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费费率不确定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分别为法律位阶问题、纳税人问题、税率问题与反欠税措施等问题。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论证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促进社保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资金统筹的规范管理、促进社保资金的有效运行、促进高福利社会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的社会和谐,而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等可行性条件。针对这些问题、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提出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的具体建议,认为应当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三方(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原则、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及专税专用原则,重点加强纳税、税目、计税依据以及税率的确定,并对其税收征管、减免税、法律责任、社会保障税与现有统账结合模式的衔接问题等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完善税收法制与社会保障税立法、完善社会保障税的财政预算管理、构建保值增值和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宣传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并从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三方面提出了具体加强社会保障税和基金监管的措施,提出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委员会的可能性,以有效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保障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具有极强的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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