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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22-01-05 08:33 | 栏目:社会保障法律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2-01-0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社会保障法律论文文章《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我国于 2007 年正式将劳务派遣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自此劳务派遣便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与正式的劳动合同用工并行发展的特殊用工模式。立法者在设立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时的初衷是想要最大限度的使用剩余劳动力,尽可能的激活劳动力市场的活力,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赋予劳务派遣制度最大的实践价值之一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补充型用工方式,相比正式的劳动合同用工来说其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当某项工作属于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或者非主营业务岗位范畴,如果招聘正式合同工又显得大材小用可能浪费人力资源时,为了使公司更好的发展,选择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失为一种较优的方案。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存在三方主体、两种法律关系,比起正式劳动合同用工来说稍显复杂一些,对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等各方面都与劳动合同用工有一些不一样,所以这些便成为了之所以要探讨“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所在。劳务派遣市场的发展壮大对我国乃至世界关于劳动法方面的法律规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也使得各国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变得更加完善。劳务派遣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其在我国的发展目前还处于不是特别完美仍然还可以更加完善的阶段,还有一些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在行业准入方面还是相对有一些宽松了,适用岗位的限定再细化一点可能更有利于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同时在同工同酬问题上和政府监管方面还需进一步努力,力求使得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以上概述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还有一部分地方需要完善,这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可能会在某些方面阻碍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非常有必要再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根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来完善和改进我国劳务派遣市场的各种问题。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第一,对于完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利于促进与该制度有关的相关立法研究。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还不太成熟,社会各界对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评价也是大相径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越来越适应社会发展,由此也加剧了不同种用工方式的发展变化,再加上各个企业往往都会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压缩用工成本,这样的市场环境催生了劳务派遣行业在我国的出现。其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大大的减少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成功的激活了劳动力市场的活力,解决了一些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就像人无完人一样,社会永远都是变化多样的,我国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逐渐的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不够严格、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不够精准、同工同酬问题还不是特别完善以及政府对该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可以再行完善一些。通过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市场的相关立法研究能够使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经受得住实践的检验,在社会经济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第二,对于完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提高对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理论借鉴。通过对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的研究,再与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做对比,可以更清晰直观的探寻到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可以完善的部分。以往的很多理论上的研究尽管学者们都是基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去研究分析的,但是对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仍然还有需要更加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期望在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著作进行一定探讨的基础上,来不断探索出与我国国情发展相匹配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
一、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用工相比所存在的不同之处和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价值,通过对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分析介绍可以更全面快速的了解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本质,并为后文各部分的内容提供理论基础。
(一)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劳务派遣用工本身是特殊的非常灵活的用工方式,目前在许多国家都被广泛使用,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其于 20 世纪 70 年代才逐步进入我国人力资源领域,被我国许多企事业单位所广泛应用,并逐渐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关于什么是劳务派遣这个概念,由于各国的社会发展与经济环境都有较大差异而各有所不同,但是对于劳务派遣的内涵和基本的运作模式还是有一些相似之处的,所有国家所规定的劳务派遣用中都存在三个主体,也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只是各国对三个主体的称谓可能不一致罢了。我国是在 2007 年的《劳动合同法》中才把劳务派遣这个称谓规范化统一化的写入法律,虽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我国重新修订了《劳动合同法》,并在2013 年 7 月 1 日实施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在 2013 年 12 月20 日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劳务派遣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其实我们可以从劳务派遣的运作方式上来解读劳务派遣这一概念。首先,劳务派遣制度是由派遣单位招募被派遣劳动者,并为被派遣劳动者派发工资报酬和提供相对应的待遇,以及最重要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要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其次,劳务派遣制度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运作;最后,被派遣劳动者是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而不是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在此简单的列举几位学者对劳务派遣所作的定义。学者吴立宏在其著作《劳务派遣风险管理与实务操作全书》①一书中对劳务派遣下了定义,其书中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事实上是由被派遣劳动者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动力。学者陈霞、于海英在《浅析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的问题与对策》②中提到,劳务派遣,其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合适的劳动者到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的用工模式。可见各学者对劳务派遣的定义差别还是很大的,但是从其想要表达的本质上可以看出其大致意思都是一致的。
二、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部分介绍了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就其现状而言,主要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对于其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读来探讨。全面了解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是研究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关键一环。
(一)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现状
1.立法现状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兴起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相对我国来说历史比较悠久,劳务派遣第一次被我国法律正式规范的写入法律是在 2007 年 6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我国第一部《劳动合同法》,此《劳动合同法》于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现已被修改。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修改,修改如下:第一、修改了第五十七条,本条原来对注册资本规定的是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之后提高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变为了不得少于二百万元,还对经营场所和设施、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以及经营许可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要求。从此修改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上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规定更加严格了。第二、修改了第六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该单位同类工作岗位的普通劳动者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发工资报酬的,那么被派遣劳动者也就应该用同样的标准来发工资报酬,该单位应做到不歧视的同时一视同仁的对待普通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中对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应当符合同工酬的规定。第三、修改了第六十六条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中适用,并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作了明确的介绍,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第四、修改了第九十二条中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无疑是在原有《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使得劳务派遣制度更加完善细化,并更进一步优化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
劳务派遣相关审结年份
三、国外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启示
此部分主要介绍国外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以及启示。国外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主要是对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国家进行分析,国外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启示方面主要从劳务派遣适用行业、注册资本和同工同酬这三个方面来展开。认识和了解国外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以及启示可以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
(一)国外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
1.美国
在美国劳动力市场上,美国的劳务派遣行业最初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劳务派遣行业兴起的初期,劳务派遣业务主要在某些化工行业和石油行业、工程和设计行业以及建筑行业等等这些行业中适用,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些行业越来越需要拥有各种各样不同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劳动人才,美国的雇主往往会通过使用雇员租用的模式,来最大程度的补充或者弥补自己已有雇员技能的缺憾,同时也会让被派遣劳动者从事一部分比较短期的工作,劳务派遣模式还能在需要的时候弥补雇主自身雇员人数不足的情形,某些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某些时段需要很多人手,但是在某些时段又会出现劳动力剩余而导致劳动力遭到浪费的情形,在这个时候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就显得很有必要。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日渐壮大发展,美国的企业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同样呈现出日渐壮大的趋势,这些年劳务派遣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迅猛发展。
四、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综合上文可以看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如:劳务派遣行业准入条件不够严格、适用岗位还需细化、同工同酬问题也还需再行完善和政府对劳务派遣市场监管不力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本部分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结合前文以及针对前述问题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优秀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能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实践适用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一)更加严格规定行业准入条件
1.设立劳务派遣备用金制度
在注册资本金上设定两百万元的最低资本要求恐还不能很好的保护被派遣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要求具备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基础上再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缴纳一定的劳务派遣备用金,则或许能更好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政策就相当于美国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将有价证券和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其负担债务以及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担保,两者之间所起的作用异曲同工,都是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公司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报酬及相关福利待遇的相对较好的政策。所以我们可以在劳务派遣制度中设置一个专属的备用金制度,并且单独设立一个缴纳劳务派遣备用金的专门账户,然后可以再设置一个备用金基金会来管理该专门账户,资金闲置时用于相关的投资理财,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劳务派遣行业相关建设。同时规定如果没有与劳务派遣纠纷相关以及其他较特殊的事由,劳务派遣公司就不能随意使用提取该笔备用金挪作它用,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设置了该备用金制度会有一个好的作用是当发生劳务派遣公司未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或者拖欠工资报酬以及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在其他方面的某些损害等等情况时
结 语
我国于 2007 年正式将劳务派遣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自此劳务派遣便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与正式的劳动合同用工并行发展的特殊用工模式。立法者在设立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时的初衷是想要最大限度的使用剩余劳动力,尽可能的激活劳动力市场的活力,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赋予劳务派遣制度最大的实践价值之一。而立法者在设置劳务派遣制度的另一价值设定是该用工模式能够为实际用工单位减少一定的用工成本,这也是劳务派遣用工日渐受到各个企业青睐的原因所在。虽然劳务派遣用工不是劳动力市场中的最主要的用工形式,但是其同样也是能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制度,值得我们用心研究。在 2012 年我国已经通过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这对于我国目前的立法水平和经济发展来说都进步了不少,但是在理论界或者是在实践上具体的实施方面,劳务派遣制度都还有一些制度方面的欠缺,由于劳务派遣的行业准入条件不够严格、对劳务派遣制度中适用岗位的限定不够细化、同工同酬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政府对派遣市场监管不力等原因,容易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以,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还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和政府管理手段来规制,只有将劳务派遣制度从法律层面制定完善了,才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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