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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保护的分析

时间:2022-01-05 21:50 | 栏目:电子商务安全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2-01-0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电子商务安全论文文章《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保护的分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电子商务作为革命性的商务贸易新形式,全球电子商务的兴起,对现在的商务活动造成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战,但裁定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制约电子商务稳定发展,因此亟需完善法律保障电子商务拥有安全的交易环境。本文以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现状为切入点,分析针对安全问题的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并对不足提出若干修改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安全问题; 安全法律
 
  一、电子商务安全现状
  电子商务是新兴商务形式,是将传统物流、资金与商务交易结合实现信息化流转的有效方法,但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普遍基于计算机与网络。网络是互联且高程度的开放性,而计算机信息现阶段往往是共享与已扩散的,计算机使用网络传输信息更容易被干扰、滥用、遗漏丢失,甚至被泄露、窃取、篡改,给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带来很大风险,导致电子商务向非诚信市场发展。互联网广告是电子商务宣传的有效良好方式,但近几年广告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根据 《2013 年中国反垃圾邮件状况调查报告》得知,全国网民一季度最少收到两千亿数量的垃圾邮件,每个网民每周均收到 14. 6 封,这些垃圾邮件以欺诈类、病毒类、网络推广为主,这将电子商务完全问题推向新的高峰。安全问题直接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且针对安全问题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保护的分析
  二、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针对传统商务交易的法律常用的有四种: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以保护传统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为主的规范文件。商务交易是涉及甲方乙方的,但这些法律没有明确交易安全的规定,只是注重单方权益及财产的权属关系保护。 ( 2)《广告法》,这是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更注重交易安全,但并未能与现代电子商务交易紧密结合。( 3)《刑事诉讼法》,2013 年最新修订版增加了三个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条文,这说明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开始注意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但仅有的三条法律条文不能涵盖互联网各方面的犯罪。( 4)《电子支付指引》,是少数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之一,强化电子商务交易支付安全,但因制定方是中国银行而存在使用范围片面性的缺点,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业务的客户,未能涉及到其他互联网交易安全。
  三、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保护建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
  我国现行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在传统商务为主的时期,难免造成保护对象以及范围片面的缺点。因此,应根据网络与计算机特性对法进行实时修改优化,重点可以是经营者重新界定,经营者经营商品信息共享。修订这些关键点,可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与电子商务结合,保护到电子交易下的消费者权益,本身法律的适用性由此增强。关于如何界定经营者,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各种交易运行机制没有得到规范以及现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所存在的漏洞,使得电子商务中,C2C 模式中个体与 B2C 的经营组织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不论交易环境的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将经营者界定扩展到交易中存在出售商品行为的参与者。此外,关于经营者经营商品信息共享范围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中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所能了解的范围过小,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不能现场实际出考察商品品质实物情况等而对经营者与商品不能完全知情,使消费者缺少安全感。因此经营者应主动对经营场所地址、规模、联系方式等具体的信息公布,产品尽量以实物作为参考物进行拍照宣传,保证消费者能够真实了解经营者的以及商品信息,可以非传统交易所带来的消费者关于电子商务商品质量信任问题。
  2、《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
  我国的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必然伴随着难以避免的电子商务的刑事案件。而电子证据又是电子商务案件中有效证明工具。但是就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来看,电子证据仍未被确认为正式的具备充分法律效力的证据,所以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关键证据。电子证据尚未被法律确认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证据,即电子证据缺乏证明力,所以也就无法将其直接运用到刑事案件中。要想电子证据在案件中能产生证明力,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将电子证据列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证据之一。
  3、《广告法》修改建议
  我国现行 《广告法》并未对互联网广告作特别的规范,这就导致网络上到处泛滥虚假广告,广告诈骗,非法网络推广,病毒屡禁不止,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安全发展,所以应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现行 《广告法》。加大计算机客户端、手机移动端等多平台网络广告邮件监管,国家工商局或者相关认证机构共同建立自动审核网络广告或邮件系统,自动识别分类广告,经系统审核通过后才允许发布网络广告,如果广告审核成功通过,就会在广告业面上产生特殊标记,形成有效的审核机制,以解决数量庞大的网络广告,散步虚假信息以及监管困难的难题。
  4、在 《电子支付指引》中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
  目前我国为了规范电子支付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电子支付指引》,以完善电子支付法制环境,虽然银行只是采取了指引的形式,并没有强制要求执行,但立法者寻求在电子支付发展中逐步形成规范的思路在 《电子支付指引》中得到完美体现。在 《指引》中,实际上主要规范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对于当今飞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却始终未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在指引中明确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法律定义,赋予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如果相关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就可以解决利息、租金或者本金、本物投资或者负担的收入所产生的法定孽息等问题,确认电子支付业务的合法性,使规范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
  四、结论
  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应采取可靠的安全对策,以及加强监督安全管理过程。另外针对我国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据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所涉及的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我国应尽快制定并完善 《电子商务安全法》,对电子商务安全进行专门性立法,以及设专章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格规范与监管电子支付业务,并对电子商务中的广告法管辖权划分设立专门的法律规制。最后应适当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广告法》和 《电子支付指引》四种法律法规,以完善电子商务正常运行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搭建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成 . 电子商务中网络安全问题的探讨 [D] . 湖南: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9.
[2]刘琼 . 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J] .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7( 5) .
[3]徐雯雯 .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D] . 复旦大学,2007.
[4]徐学军 . 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探讨 [D] . 山 东 大学,2003.

凌天,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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