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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理论立场?立场,一般来说,指的是人认识和处理问题时所处的位置以及所抱有的态度和观点,立场问题来自我们认识事物时的价值判断,总是站在一定角度上来予以审视。所谓理论立场即一种学说、理论所包含的基本思维方式和价值原则,它是一个理论的基石和出发点,也是这个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根本标志。?在理论研究的过程,由于思维的差异,利益的诉求不同,对价值判断的认识以及各种视野的阔度,导致人们对于理论问题的观点通常并不一致,基于不同立场的理论发展各有特点,理论立场本身的哲学意义在于明确认识过程中的差异性,并将送些差异性进行精确地梳理、归类,进而系统化、类型化,使一个问题的各种理论分歧和立场旗峽鲜明、观点清晰,便于各种理论派别的形成、学术交锋,有利于相关理论的发展、成熟。完美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的适用需要解释。文义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首选方法和基本方法,自身具有其独立的逻辑内涵,因此文义解释的理论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热点。文义解释的前提是对法律文本的理解,由于"人"作为认识主体的独立性、差异性,故而有理解就会有不同,不同的理解结果产生不同的认识、不同的立场,而不同的立场会在理论演进中形成价值观不同的理论立场。文义解释的理论立场包含了对其基本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原则的研究,对于法律文义解释理论的发展、应用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法律文义解释的理论立场选择的价值判断需要符合H个标准:1.能够使法律条文的理解明晰化、消解法律的不确定性;2.能够树立法律的权威;3.防止司法官的主观恣意擅断。作为一种追求理性的解释理论,法律论释学具有独特理论视角,关注个案的实质的公平正义,具有本体论与方法论统一的特点,值得我们从语言学、哲学、司法实践等角度进行探究。分析研究文义解释的法律论释学理论立场的合理性、可行性,对于法律的公正实施、个案正义的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的写作立足于对文又解释的理论体系的把握和对既有立场的分析,进而实现对文义解释的法律i全释学理论立场的论述、建构。
第一章 理论视野中的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作为诸多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一种,其独特的语义、语法等分析方法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具有基础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了具有鲜明自身将点的运行规则,这种规则符合客观规律,因此,对文义解释进行系统化的研析,有助于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
第一节 文义解释理论的范畴
文义解释,又被称为语义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等,是人作为理解主体而对承载法律的文本进行语言文字层面的解释。狭义而言,就是围绕成文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展开的解释活动,从文字及语法的角度确定法律文本的内在含义。文义解释具有显著的语言理解特点,解释者应当将解释的主要思路聚焦于法律文本的语言和文字上。一般来说,文义解释主要包含文字解释和语言规则解释两个部分。文字解释,主要是解释主体W文字为基础单元,对法律文本使用的文字、符号、词汇、句子等进行具体化的分析,从而得出其在法律文本中的真实意思,这是文又解释的一种基础的思路。语言规则解释,主耍是解释主体不拘泥于法律文本单一的文字、词语,而是要联系法律文本中法条的字词句章以及篇章结构,借助语言文字特有的上下文联系,进而更好地理解、阐释法律文本的内涵和外延。解释法律,巧尊重法条文义,始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安定性价值。?文文解释作为一种基础的解释方法,有着独特的内涵,其特征主要有:1.语言文字始终是文义解释的着眼点。解释的过程应当围绕法律文本展开,将法律文本中抽象的语言文字还原为具体的可理解事物。就文义解释本身而言,它不应过多关注语言文字么外的情况,原则上不考虑法条字面含义W外的因素。?2.文义解释具有独立性。文义解释是其他解释方法的基础工具,但是其他解释工具却很难成为文义解释的基石,文义解释能够独立分析法律文本的字词句章W及法律概念、专口术语的语言学意义,通过文义解絳可^^直接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而需耍不借助其他方法。3.常规理解优先性。一般来说,人们对法律文本文文的理解难免会有普遍理解和极端理解之分,在不考虑专业术语的情况下,按照常规理解来进行解释,更容易使文义解释的结果具有可接受性。文义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其历史悠久,具体出现的时间虽不可考证,但在两方,出现的时间大致是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人对《十二铜表法》的解释采用了狭义的文义解释方法?:而在我国古代,文义解释出现的时间则火致在先秦的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之后。文义解释的出现与成文法的公布关系密切,成文法公布使文义解释存在的变得理所当然,但是于此同时,文义解释不可能解决面临的所有问题。
第二节 文义解释的要素
通常来说,文义解释的对象并不是作为整体的法律文本,解释的标的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文义解释的对象包括:
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与人们的日常通俗用语差别较大,如果不能对法律概念进行专口的具体化解释,那么其与日常通俗用语的混同势必引起误解。文义解释对法律概念的解释过程既有对象化的本质描绘,也有对其抽象意义的具体化,是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综合表述。总的来说,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是文义解释的一项重要工作。2.法律条文。法条的构成元素是表征语言的文字及词汇、语句,它们的有机组合成的整体即为法律条文,就我国法律而言,法条的形式包括条、款、项等。法条作为文义解释对象的目的主要是对条文中各种术语W及一般字词的文字含义进巧通俗化、具体化的阐释,并且从法条之中提取山法律适用必要的规则要件、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3.—般法律用语及符号。主要是一些形容词、固定名词、副词等和常用的标点符号,这些修饰词语和符号并非不重要,有时在解释陷入困境时,很有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文义解释的方法主要是按照语言法则、语法规则来探究法律文本的语言内涵,从而得出法律文本的精确含文,其方式包括对文义的扩大、限制和平义H种。?文文解释的方法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法律文本的注释。该种注释是鬧绕语言哲学所进行的语文学分析,对法律文本的词汇、含义、概念等予W釋明。就文文解释而言,其主耍方法有:1.语源学方法。@法律语言在一些情况下比较晦涩难懂,如果借助工具书籍难W确定其淮确含义的情况下,语源学的探究方法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来分析法律语言形成的历史脉络,可W清晰反映出其历史存在的合理性,任何法律语言的产生,都经历了岁月的洗礼,有着自身形成的法律规律,这种思维是文义解释可资的凭助。2.语用学方法。?语用学具体而言就是语言应用学,其运用的规则在于对语言存在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发现其中的规律,对文义解释而言,这是认识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语言运用一般规律的途径。所W,利用好语用学方法,可W提高解释者对法律语言的理解能力,对于法律文本的理解、判断都有积极的意义。3.法哲学方法。法哲学从形而上学的意义来说,是追寻法的终极意义的一种思索,形而上者谓之道,道即意味着具有普遍性的规律,这种规律近似于"真理"。借助法哲学的理论可W使文义解释对法律文本进行抽象意义上的理解,对法律文本的终极含义进行思考、把握,从而指引文义解释作出合理、恰当的解释结果。
第二章 解释的艺术学一法律论释学
"迄释"一词在辞典中的含义是指说明、解释、对一种事物的理解方式;诚者说是用必感受的一种方式,一种方法。?论释学,也称释文学,其历史源流一直可W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在19世纪之前,造释学基本被当作文本解释的方法和技巧而予W应用;19世纪以后,论释学经历了从文本解释方法一精神科学的方法论一本体论转向一方法论本体论统一一后现代批判的理论转向。精神科学方法论之前的迄释学大体上归属于单纯的解释方法,其后的途释学基本上属于哲学论释学的范畴。众多现代两方哲学流派都对论释学有着不同的理解,争论一直不断,如德里达与伽达默尔著名的德法之争,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的论战都属于其中的典型代表,长期的争论使西方各哲学派别么间通过大量的著作充分阐释各自学术观点,也奠定了论释学作为20世纪后期西方主流哲学思潮的地位。拴释学W其普遍性渗透入各人文学科,法律洽释学由此创立,法律论释学不同于仅作为解释技术的法律解释学,追求在法律文本解释活动中感性与理性、情感体验与逻辑认识、社会观察与意识形态的有机统一,强调把握理解可能的条件,注重"合理性"和W人为本,这种解释学的对解释结果要求犹如艺术的审美一样苛刻,对于解释过程的要求同样如此。
第一节 论释学一从理解到实践
德国学者施莱尔马赫为创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途释学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他致力于拴释学超越作为几个解释方法的简单存在,而着眼于使拴释学变成一个所有解释活动都应当遵循解释规律的解释学科学。施莱尔马赫的理论部分来源于萨维尼,部分来源于乔治?阿斯塔和弗兰德里希?沃夫,阿斯塔的论释学理论主耍强调要注重理解对象的硏究,理解要把握对历史、语法和精神的理解,途释的主要条件分别为语言、含义、精神H个方面?,这种精神系历史的精神,这个理论启发了施莱尔马赫用也理学进行立法者思想的探究,对渔释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论释学从之前局限于神学论释、文学拴释的特定范围转向了能适用于所有领域的普遍论释学。由于之前文学途释学、神学论释学的理论一般认为,只有诸如《圣经》和《荷马史诗》该种特殊的论释对象才能成为解释学的任务目标,因此,通常情况下,造释学者能够获得相对正确的理解,误解的发生井不是常见的,所W论释学的解释需求并不是广泛的。但是,施莱尔马赫并不这样认为,他强调由于时空转变、语言文字对思想表达的局限、读者的知识背景和认识能力水平差别、历史的背景考察困难等种种原因,所W误解不可避免,而且普遍存在,放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普遍理论的提出具有现实的必耍性?。作为施莱尔马赫理论的发展者,德国哲学家威尔海姆?狄尔泰认为?,艳释学可W超越在特殊领域的局限而成为所有社会科学的基础方法理论。但是具有普遍意文的途释学的形成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主要因为施莱尔马赫所用的必理学研究方法并不具有历史性研究方向,绕过了社会发展的规律的研究、批判,这就是康德称之为的历史理性批判,从而使得必理学方法成为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受到了质疑,在狄尔泰的晚年,他提出了"一种普遍途释学是社会科学的基础"的理论,为拴释学理论的发展打开了局面,使途释学具有普遍适用性逐步成为了现实。
第二节 法律论擇一现实与超越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社会管理规范,具有显著的两面性的特征。一方面,法律W其普遍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强制性的特征取得了客观、效率、公正等赞誉,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其教条、僵化、划一、公式化等弊端,故法律不是完美的,在具有极大优点的同时,缺陷不可避免。法律文本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现象都作山详尽的规范,这是不现实的,只能就一些普遍的社会现象进行调整,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W及法律后果,而法律文本的滞后性、漏洞是客观存在的,所W法律的适用需耍解释。解释的目的之一是获取法律文本的含义,但是任何人、任何机制,都无法一劳永逸地界定意义。@所^作为方法论意义的法律解释学不可能在根本上解决所有的法律实跋问题,法律论释学的存在和发展是必然的。法律拴释是法条背后的法律规则、原则与待决案件之间的桥梁,法律论释的努力使两者间的鸿沟得W跨越,从而使法律具体实施。就具体的案件而言,其处理首先需要"找法",找到法条之后需要确定该条文对该案是否涵射,而涵射与否的判断过程就属于法律论释的基本活动。伽达默尔认为所有解释均是按照从理解到解释,最终到应用的过程。渔释活动的意义在于将存在疑义的文本内容变得可W理解、可W令人接受。就解释结果而言,无论是文义解释还是其他解释方法,都不可能存在"唯一正确"的解释结果,因为这会陷入绝对主义的错误。社会是多元的,价值也是多元的,很多时候,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是建立在原被吿之间、原被告与第吉人甚至与司法官之间的充分商谈的基础上,寻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进而达成共识,共识必然指向一个解释结果,这种解释结果可W称之为合理的解释结果或最佳解释结果。一般来说,"正确的解释结果"一词很少被使用,因为"正确"一词颇有不容质疑的绝对性含义,这对于很多案件中的矛盾化解是毫无裤益的。法律途释对于法律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其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中,还体现在其能够为法律文本填补漏洞。任何法律文本都存在漏洞,这是毫无疑问的,关键是这个漏洞和案件的处断是否有关联,如果存在关联,法律讫释就要起到填补的功能。"法的续造"@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个手段,主要是指法官对法律空白地带进行的续造活动,这事实上是一项"立法"活动。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可W进行"法的续造",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是在法律漏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也只能通过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手段来弥补法律漏洞。例如:类推解释作为漏涧填补的方法在我国刑法中通常是不允许使用的,但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属于这种禁止的例外。显然是一个价值选择,这种价值显示了刑法的谦抑性立场,这种立场早已为公众所悉知,故而在解择结果多义或法律漏洞且其他解释方法难W运用时,在刑法中使用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并不会撼动刑法的权威性,因为刑法的适用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而非严酷性,这种价值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时的类推解释已属于法律讫释的范畴。
第三章 理性可能的条件一基于文义解释立场选位
第一节 传统H大理论立场
第二节"综合说"一法律论释学理论立场
结论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文义解释的理论立场,一直颇具争议,传统s大理论立场"原意说"、"客观说"、"解释主体说"的理论优势与缺陷都居十分明显。故有必要在传统H大理论立场的基础上,建构一种全新的法律讫释学理论立场,这对于优化文义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具有积极的作用。法律论释学是实践的理论,本质是由哲学讫释学理论演化而成的法律讫释学,这种理论强调真理与方法的统一,进而寻求实现理解可能的条件,对文义解释而言,即实现解释结果理性可能的条件。法律论释学理论立场坚持"理解的本体论与解释的方法论统一"的学术态度,注重在整个解释的过程中,使法律规范与个案之间相互协调,强调在个案中实现实质公平止义。本文针对文义解释理论的特点提出了一种"综合说"理论,"综合说"就是法律论释学关于文文解释的理论立场,其理论建构合理、能够充分联系实际,具有博取众长,包容融合的优点,关键其能克服传统H大学说立场各自的理论缺陷,在实践中能发挥良好作用,有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亦有积极意义,故而"综合说"不是一种庸俗的理论汇集,毋宁说是先贤智慧的交融,实现法治的助推器,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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