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12-30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婚姻法论文文章《关于哈萨克族婚姻习惯的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哈萨克族是我国比较古老的游牧民族,一直生活在古丝绸之路的要塞地区,在历史上曾经创造了无数辉煌,时至今日,哈萨克族聚居地区社会的稳定程度,仍然影响着整个地区的发展,要想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关键在于完善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其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各少数民族形成了独特的民族风俗习惯,在少数民族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这些风俗习惯能够对少数民族内部进行有效治理,特别是在维护民族地区安定团结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健发展。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对族内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少数民族习惯,这些习惯是一个少数民族的象征,会被族内成员代代传承,同时对民族内的成员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虽然少数民族仍然要受国家制定法的规范,但是,少数民族习惯在民族成员内部有比较显著的影响力。针对国家制定法,学术界的研究比较完善,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系统的研究体系。但是针对民族习惯,学术界的研究却处于起步阶段,此方面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哈萨克族作为一个跨境游牧民族,民族人口大约在 150 万左右,主要分布于新疆地区,在多年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宗教和传统文化,特别是其婚姻家庭习惯,和其他少数民族、汉族大相径庭,有研究的必要性,深入研究,能够让我们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少数民族,同时还有利于我们理解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关于哈萨克族有关婚姻方面习惯的研究
针对哈萨克族婚姻习惯,当前的研究大多数都是从民俗学的视角进行研究,有不少学者作了相关研究,他们相信少数民族习惯在民族成员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少数婚姻习惯可能会导致该族的婚姻形式比较复杂1。在传统思想之下,哈萨克族的婚姻带有明显的物质交换特点,所以,家族利益是维持该民族婚姻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忽略了当事人的个人思想,也没有尊重当事人对婚姻的看法,这种现象在游牧民族中比较普遍。卡木那·江波孜分析了哈萨克族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并从历史发展的背景中对两者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探讨,古代婚姻习惯而当前哈萨克族中仍然盛行,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哈萨克族的婚姻习惯也代入了很多时代内容,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婚姻制度,虽然该民族的婚姻习惯在不断的调整,但仍然带有典型的游牧民族特色2。对哈萨克族婚姻家庭习惯的研究,部分学者是对比分析了哈萨克族、中国古代婚姻的制度、缔结仪式等等3,同时将哈萨克族的婚姻制度与古希伯来法的婚姻制度4,实现了纵向对比,明确了各自的特点、形成的历史渊源。很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该民族传统婚姻家庭习惯进行了分析,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比如古力扎提的《建国以来哈萨克族婚姻家庭的变迁》等等。也有的学者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分析的重点在于民族籍贯和制定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例如,妥丹婷在《稳定与变动:诉讼信息中哈萨克族婚姻关系》等等。
第二章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概述
2.1 哈萨克婚姻习惯的渊源
2.1.1《哈斯木汗法典》《касым ханнынkаскажолы》
十六世纪初,哈萨克汗国社会经济出现了空前繁荣,各行各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人口急剧增加,当时该国的人口已经达到了百万。其领导人哈斯木汗对该国的风俗习惯、发展情况等等进行了综合性分析,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出台了第 1 部法典《哈斯木汗法典》。《哈斯木汗法典》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1)刑法,规定了杀人抢劫盗窃等方面的犯罪的惩罚规定;2)民事纠纷方面,比如,纠纷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具体的细化规定。(3)家庭法部分,规定了婚姻继承规则,包括了婚丧嫁娶以及部分财产继承的规定。(4)兵役法,当时的哈萨克汗国处于屯兵扩土期间,因此颁布了相关规定。(5)使臣法1:关于挑选使臣的有关规定2,则主要是实为巩固可汗权力地位而颁布的特别法条。民事法与该民族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婚姻、节日喜庆和丧葬等等。哈萨克族婚姻一直以来都是一夫一妻制,但是全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受宗教信仰的影响,在封建时期也存在着一夫多妻制,这种制度体现了法律上的特权,是阶级不平等的一种体现。哈萨克族规定,同一部落之内不许通婚,但是如果双方血缘关系超过了七代以上,可以通婚。同时通婚的人必须七水相隔。哈萨克族缔结婚姻非常庄重,一旦结婚通常不允许离婚。其婚姻习惯中明确规定,女方没有离婚的权利,即便是双方离婚,男方才能拥有全部子女,而女方则没有这方面的权利。从整体上看,哈萨克婚姻制度带有典型的游牧民族特色,比如转房制和收继婚制,仍然在当地少数民族中盛行,妇女死了丈夫,可以直接再嫁到本民族的兄弟和叔伯当中,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口和财产的流失,也是游牧民族实现部落壮大的一种方法。为了保持氏族部落内部习惯,古代哈萨克族男女双方需要经过部落领袖以及氏族上层人士允许后,方可缔结婚姻关系。
2.2 哈萨克族婚姻习惯特点
哈萨克族过去的传统婚姻习惯受到草原文化及伊斯兰文化相当程度的影响。随着三者的有效融合,逐渐形成了哈萨克族独特的婚姻习惯,这种婚姻习惯文化对该民族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时至今日影响依然深远。鲜明的民族特色让哈萨克族婚姻习惯独树一帜,在少数民族当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2.1 宗教内婚制
不同民族通婚,最难调试的因素就是宗教信仰,也是对于不同民族男女通婚的一个关键因素。过去的哈萨克族对于相同信仰的要求较为严格,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严禁与不同信仰的人缔结婚姻关系。但是该要求也非绝对禁止,若结婚一方经过一定的仪式,成为相同信仰的穆斯林,双方也可以结婚。也就是说不同信仰民族之间的通婚,受宗教信仰的影响,而哈萨克族习惯规定,对方只有入伊斯兰教,才能通婚。这种现象在少数民族中非常普遍,婚姻已经不是个体的事,而是涉及到宗教信仰、民族内部舆论、亲朋好友等等,如果双方处理不当,很容易遭到民族内部成员的谴责。哈萨克族人当前有的生活在城市,有的生活在农牧区,针对不同宗教和“同一宗教”信仰者,笔者进行了简单的问卷调查,这些人对婚姻配偶的观点各不相同3,
第三章 哈萨克族婚姻习惯与制定法的差异.........................................................................14
3.1 基本原则的不同..........................................................................................................14
3.2 婚姻关系成立..............................................................................................................15
3.3 婚姻关系终止..............................................................................................................16
3.4 夫妻权利义务..............................................................................................................18
第四章 哈萨克族婚姻习惯与制定法差异的成因.................................................................20
4.1 哈萨克族婚姻习惯的形成因素特殊..........................................................................20
4.2 婚姻习惯与制定法的理念有别..................................................................................22
第五章 哈萨克族婚姻习惯与现行法律的互动与融合.........................................................25
5.1 明确民族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25
5.2 完善哈萨克族地方立法..............................................................................................26
5.3 实现哈萨克族婚姻习惯与国家立法的融合..............................................................29
第五章 哈萨克族婚姻习惯与现行法律的互动与融合
5.1 明确民族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民法典》第 10 条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民间纠纷的处理原则1。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可以采用习惯对此进行处理,无论任何一种处理方式,都必须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无论是民族习惯还是国家制定法,对全部或者部分社会成员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两者有时会产生冲突,有时相互融合,比如制定法承认民族习惯,并把民族习惯纳入到制定法中,此时民族习惯就具有了双重属性,不仅对民族成员所认同,而且会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不过这种情况下,国家制定完毕并非全国通用,只不过是在特定区域内通用,比如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区政府会结合民族习惯和民族文化的特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出台民族自治条例,这些条例就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也吸纳了大量民族习惯2。大部分的民族习惯具有独立性,难以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政治和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着对立。国家制定法虽然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很难产生广泛影响力,因为法律内容无法兼顾到少数民族的习惯、宗教信仰、民族风情等等。由此可见,国家制定法要想在少数民族地区发挥其作用,要和当地的民族习惯相融合,才能够利用法规对当地社会秩序进行全面调控。少数民族习惯有着成长的土壤,应该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发挥民族习惯的以及作用。所以应该和实际情况构建二元规范体系3,以制定法为主导,以少数民族习惯为辅助,要充分尊重和包容少数民族习惯的过程中,发挥制定法的作用。对少数民族习惯进行全面分析和筛选,当其中的精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容上升为国家制定法,能够更好地对于社会秩序进行维护。
总 结
哈萨克族是我国比较古老的游牧民族,一直生活在古丝绸之路的要塞地区,在历史上曾经创造了无数辉煌,时至今日,哈萨克族聚居地区社会的稳定程度,仍然影响着整个地区的发展,要想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关键在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哈萨克族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稳定的民族习惯,这些民族习惯对该民族成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部分习惯和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影响了国家法律宣传、不利于制定法的落实。本文选取了哈萨克族婚姻家庭习惯作为主要的研究内容,对比分析了习惯和制定法之间的冲突,然后,探讨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当两者相冲突时,要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找到具体的解决路径,才能够正确的对待哈萨克族习惯,才能保障制定法的有效落实。从本文哈萨克族婚姻习惯和国家制定法关系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少数民族习惯和国家制定法有差异,但是此种差异并非少数民族习惯和国家制定法不可调和的矛盾及冲突,而是一种法律多元理念与国家法律中心论或法律一元论的冲突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统思想和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是二者分别代表的社会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宗教信仰情况的差异,以及由这些差异的存在导致的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态度、认识等方面的差别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最直接、最现实原因。经过我国多年的法治建设我们可以看到,哈萨克族婚姻习惯和国家制定法从冲突到融合、调适已经有了可喜的成就。哈萨克族婚姻习惯中的一些陋习已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慢慢消逝,这种变化不仅仅是国家制定法强制推行和政府工作的结果,也是哈萨克族顺应时代发展自我选择的结果。如何实现哈萨克族婚姻习惯和国家制定法的进一步融合,仍然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哈萨克族婚姻习惯以包容和理解,对于其中有意义的部分应当保留或经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制定法。对于不涉及国家强制法的部分,如重婚、一夫多妻等行为,可以按照“因地制宜”的方针尊重其传统习俗。从习惯的角度出发,可以充分发挥其可操作性强、亲和力高等特点,作为国家制定法的补充,在和国家制定法二元模式的互动下,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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