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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论文:简要分析国际法学研究方法论

时间:2021-12-18 00:02 | 栏目:国际法学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12-1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国际法学论文文章《国际法学论文:简要分析国际法学研究方法论》,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通过对国际法学“新方法”和传统研究方法的梳理与评析,强调在国际法研究中,不能单一的考虑某一种研究方法,摒弃其他研究方法的因素,应注重研究方法的互相融合和因地制宜。
  关键词:国际法;实证分析;价值判断;研究方法
 

  一 国际法学新的研究方法

  所谓国际法学的法学方法,是将国际法规范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阐释和评价国际条约、归纳或演绎国际习惯、制定和适用国际法的方法,同时,国际法方法既是关于实证分析、法律适用的司法方法,也是关于价值判断、利益称量的立法方法。20世纪后半期,在西方法学界研究法律“新方法”的热潮中,国际法学者通过分析国际法规范形成了区别于传统的价值判断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被称为国际法学“新方法”。在此列举比较流行的三种研究方法进行梳理说明。
简要分析国际法学研究方法论
  (一)国际法学和国际关系学交叉研究方法
  国际法学和国际关系学交叉研究方法是指从国际关系理论中寻找理论依据和方法去诠释和解释国际法规范,将国际关系学理论中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与国际法相关联,并对国际法的遵约状况、国际社会的稳定性、国际法规范的有效性以及国际法主体的行为模式对国际法规范的效力依据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交叉研究方法的目的不是要构建一个全新的国际法理论框架,而是要利用国际关系学的理论去诠释和解释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一些现象。用国际关系理论解析国际法的法理,并不是简单地把“国际制度”替换成“国际法”就能达到转换法律思维的目的,而是挖掘国际法区别于国际关系的特殊价值, 同时将国际法与非法律性国际制度区别开来找到国际法所独有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际关系学的各种理论学派中有关国际制度的一般理论总结出国际法所特有的知识,最后形成有关国际法的理论。但应该注意到,在大多数情形下存在着不加区别地搬用国际关系理论模式的现象,而且这种学科交叉的方法不是国际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甚至不是法学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只是汲取两个学科的交集来互补,这在任何有关联的两个学科都行得通。
  (二)经济分析方法
  经济分析方法首次将法律制度与现代经济理论完美结合,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进行考察,是对当代国际法研究有学术贡献的。该方法利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来探究法律规范,特别是针对国际法的理论架构、实际成效、数据量化等,其核心理论是让国际法规范的阐明、适用以及所有法律实践都是在发挥资源的分配作用,都应要求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效率最大化)为前提。尽管经济分析法为解析国际法规范提供了新的工具,但它在国际法领域广泛应用的局限性亦十分明显。国家主权、法益、国际强行法、人权、环境等法学概念无法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进行货币的量化,准确把握其价值,因而无法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估算出他们的交易成本和预期收益。因此,国际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可以作为对传统国际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补充,是有其价值的,但是其不会也不可能代替国际法学传统的研究方法,甚至其本身能不能称为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是有待商榷的。
  (三)政策定向说研究方法
  政策定向说,也称“纽黑学派”,由美国学者拉斯威尔和麦克杜格尔倡导。政策定向说将国际法定义为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体现,国家对外政策就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政策定向说,把法律视为是一个“过程”,打破了法律是规范的总体的传统概念。政策定向说所强调的“过程”是不断运行着的,这其中不仅仅包括传统的法律规范的范畴,还应包含那些与作为法律规范相关的法律活动和法律程序。政策定向说的研究方法是以研究和解决实际的国际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的重点不仅仅是法律规范本身,还把国际法规范与外交关系、国际政治紧密联系起来。但是,如果说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各国外交政策,是政策选择,或者说,撇开国家法的效力而专谈政策和政策选择过程,那么,国际法就没有什么原则、规则和制度,从而国际法的存在被否定了,这样看来,政策定向说就和强权政治没什么区别了,谈不上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了。[4]如果连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都被动摇了,那就不是新方法的问题,而是全新概念的国际法了。

  二 国际法学传统的研究方法

   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及其效力根据的理论与实践,在国际法上有多种不同主张和学说。但是,其基本的思路和发展还是很清楚的。理论上是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又有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的实在法学派,之后是折中的格劳秀斯派及新的折中法学派。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权力政治学说”、“势力均衡”和“政策定向”学说,主观说、客观说、意志主义,包括法意志主义和实证主义等。此外,还有自我限制说、共同意志说以及客观说。[5]不可否认这些后期的新学说、新主义乃至“新方法”分析视角独特,但它们在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上始终没有新的突破,本质上的研究方法仍然是价值判断与实证分析,更多只是将这两个方法相互交融,所谓的“新方法”其实是这两种方法占据不同权重的产物而已。
  (一)价值判断的研究方法
  在法学方法上,自然法学派是主张“价值判断”的典型代表。从16世纪到18世纪,在国际法领域,自然法学派作为成熟的理论学派经历了产生、发展并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价值判断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建立在“理性”“良知”“正义”“道德”等抽象概念之上的,在探究国际法的强制性及其效力根据,国际法规范的正当性、稳定性以及价值取向时,常常是带有主观性地去解决和判断国际法“应当是什么”和“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问题,这些用主观判断来解决问题的方法成为价值判断研究方法的基础。国际法学的价值判断的研究方法就是运用自然法学派的演绎推理等方法,去寻找国际法规范的强制性及其效力的根据。普芬道夫等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于人类的本性、理性、共同法律意识等。他们主张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来源于自然法。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成了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因而否认任何以条约和惯例为基础的实在国际法,坚持只有自然法才是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自然法学派学者还认为,法律是来源于上帝的意志、人类固有的纯粹理性、正义的思想,这些东西是可以从上帝所创造的普遍或特殊的自然中去演绎,那么这样做的后果就使得由自然法推导出来的法律规范变得模糊、虚无缥缈和具有不确定性。自然法学者主要从道德、理性、正义中演绎国际法规范,从圣经、神学、经典论著以及历史中寻找参考素材,忽视了对规则规范背后的国家实践的合法性的关注,使得找法无异于造法。尽管主张价值判断的自然法学派具有局限性甚至在19世纪遭到广泛批判,但不可否认,价值判断作为与实证分析相对应的一种研究方法,依然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6]在对相同国际法规范进行研究时,利用价值判断方法的不同研究者,他们立场角度的不同所得出的结论就自然不同,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也不足为奇。由于价值判断和演绎方法存在着不确定性,论证和分析充满了神学和非实证色彩,具有典型的理想主义的自然法学派在19世纪后期逐渐消沉,并逐渐被强调实证分析的实在法学派所取代。
  (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与价值判断方法不同,实证分析方法以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等现实的国际法规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无涉及价值评判的实证分析,中立地、客观地回答“国际法是什么”的问题。实证分析方法力求去除道德、正义、理性等主观因素对国际法规范的牵制,要求实证分析与价值评价以及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的严格区分,强调在掌握客观的信息的条件下,进行全面且中立的分析的重要性。与自然法学派从价值判断中进行演绎推理不同,崇尚实证分析的实在法学派在对国际法规范和体系具体论证时,侧重于实证和归纳。国际法的研究不基于实证,最大的弊端就是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其次,国际法研究缺乏实证,还有一个弊端就是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7]国际法规范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客体,然后对国际法规范、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进行客观解释,归纳出其本质属性以及国际法规范的强制性及其效力根据。他们因此否认将从自然法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的基础,认为国家的实践和意志才是国际法的基础,并主张“共同意志”是国际法强制性及其效力的依据。主权、意志以及同意学说成为实在法学派的标签。《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的渊源,习惯和条约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实证分析方法就是以条约、习惯为主要内容,以国际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等为补助,针对有关国际问题和国际制度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阐释、分析和归纳,同时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做出解释。实在法学派肯定“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强调每个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决定因素,这能够为以国家为主要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社会提供明确的、可预见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强调,国际法也是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际法主体行驶主权参与或接受的法律规范。随着国际交往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法也逐渐从自由主义向现实主义转变,主张实证分析方法的实在法学派取代自然法学派成为主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整个国际法的框架就被国家主权原则和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所支撑。在实证分析方法的指引下,国际法规则的确定性不断得到加强和巩固。
  (三)对传统研究方法的评析
  通过对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主要理论的研究可以发现,价值判断和实证分析方法乃是国际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源,它们对构筑国际法规范体系及促进国际法发展和完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历史的车轮不断向前,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在不断扬弃。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都是建立在较为单一的研究方法基础上,无法摆脱静止、孤立地看待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发展的桎梏。20世纪后,国际社会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包括民族解放、环境、人权等,也引发了学者们对国际法规范的重新审视,其中当然也包含对各主流学派及研究方法的重新思索。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认识到应将价值判断与实证分析方法相结合,从社会、政治、经济、人性、环境等多角度,采用更广泛的、动态的、具有历史发展的眼光去认识和看待国际现象和国际法规范,由此诞生出了一些新学说和“新方法”。除了前文梳理的交叉法、经济分析法和政策定先说,规范法学派①,其实质依然是秉承了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价值判断方法,不同之处在于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加入了实证分析方法的因素;还有批判法学研究,它除了探析现行的国际法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以国际法的自由主义为批判目标,对国际法的现状包括理论和结构都进行了深刻分析和批判,指出国际法存在着种种难以改变的问题,这其实就是根据实证分析方法来探究现行法律规则的不足,然后进行价值评判。尽管这些学说和方法对国际法的合法性、确定性等问题提出了挑战,对传统的学派和方法进行了批判,但这些学说和方法在国际法的研究方法上始终没有离开价值判断和实证分析这两项传统的研究方法。

  三 结语

  研究方法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没有不同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学说和方法,也就不会有国际法的不断进步。国际法学“新方法”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对于传统方法的固有认知,虽然“新方法”没有撼动传统方法的地位,但不可否认在“新方法”的催化下,传统的国际法学研究方法的评判和分析的角度也变的丰富和多元化了。尽管在当前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中,实证分析方法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实证分析法也已不再局限于形式上的法律规范,也追求在更深层面上兼顾到法律背后的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同时,价值判断方法在坚持以事实认知为基础的情况下,同时,也开始涉足更具体、更现实的正义标准。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从来都不是盲目的,其本质上都可归结于价值取向的指引,人类的法律实践当然也不例外。在现实中,往往需要将多种分析方法综合运用、融会贯通,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例如,国际法学学者在运用价值判断方法进行价值称量时也要以国际法规范为依据,做到对法律规范有所理解和思索才能对其进行涉及价值标准的评判,进而提出在价值标准和保护法上有更深层次思考的法律规范。对于研究国际法本身来说,必须坚持价值判断与实证分析并重。这意味着不仅要重视条约、习惯等规范,更要抓住国际事件和国际关系的内在主线,同时也应注意价值评判和道德评判本身的立场和角度。在不存在一个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国际政府的现状下,在判定国际法主体的行为时更多的是运用价值判断的方法,表现为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因此分清客观事实是什么,立场又是什么,对保持研究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格外重要。分析国际现象和解决国际法律问题,在坚持实证分析方法的同时,也不能摒弃价值判断方法。如果一味遵循国际法规范的形式化,而不考量国际法规范背后所隐藏的国家主权、国际公平正义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等深层次问题,就会遏制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因素对国际法中的两个新兴部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国际环境法,在全球气候应对变化领域就已经有很好的例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就是充分考虑了人类共同利益、历史发展问题、国际正义问题,还有就是国际法上的国际强行法也是以人类共同利益为主要基础的。在学习、研究国际法的过程中,不能单一的使用一种研究方法,摒弃考虑其他研究方法的因素。价值判断和实证分析始终贯穿于整个国际法学的认识和实践的过程,正是他们的螺旋式上升才促使国际法发展和壮大。哪怕是某种研究方法占据主导的时期,也需要包容和考虑其他研究方法的因素;国际法学的不同学说,乃至不同学科和不同研究方向在同一时期也可能需要运用异于主流方法的研究方法。因此,在注重研究方法互相融合的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
 

参考文献:

[1]潘德勇.国际法方法的渊源与发展[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8):56.
[2]潘德勇.国际法方法的渊源与发展[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8):60.
 
陈文彬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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