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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提高大学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效率

时间:2021-12-15 18:18 | 栏目:环境法学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12-1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环境法学论文文章《浅析如何提高大学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效率》,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高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是我国环境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法课程教学要将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和个人素质提升相结合,从而使高校环境教育效果延伸至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和生活并对其产生积极影响。环境法课程的重新定位、教学目标的修正、教学理念的转变、教学组织和管理的加强,将有助于提升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教育;教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高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担负着培养和造就未来高素质环境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的重要使命。因此,高校的环境法课程教学不仅要培养学生的环境法专业素质,更要使环境法律素养成为学生个人素质的组成部分。学生只有在环境法课程教学之外的实践中,终生都能严格按照环境法律法规“律人”、“律己”,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实效性才真正得以实现。
浅析如何提高大学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效率

  一、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环境法课程教学的新使命

  环境法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武器。环境法的实效性,即环境法在社会实践中的运行及其产生的效力,除了环境法本身的科学立法外,还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以及普通社会公众的自觉“守法”。1979 年《宪法》首次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至今,我国环境立法体系日益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但是,环境保护实践中各种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层出不穷,政府部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我国环境法的实效性与环境立法的目的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五位一体”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和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和职责将进一步加强。广西、珠海、贵州、佛山等省市先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探索建立起领导干部考核中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4 年 4 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引咎辞职制度。该法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义务,对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出了专章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的社会公众,都将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更加重要的责任和义务。环境法制教育是贯彻和实施环境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提升全社会“守法”水平的重要途径。高校学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思想活跃,拥有较强的求知欲和较高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是未来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决策者的人才储备。他们的环境观、价值观、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仅影响他们个人,更会影响到周围及后代人的环境法律意识,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因此,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高校学生拥有接受环境法制教育的独特优势,也是不可或缺的环境法制教育对象。《新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高等院校作为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在物质设备、学科储备、组织机构体系、教学科研等方面拥有进行环境法制教育的优越条件。高校要充分利用教育教学改革的契机,提升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即提升环境法课程的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环境法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提升学生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中的实际作用。这些作用,不能限于环境法课程教学的过程,更应延续到学生的终生;这些作用,不能限于环境法相关工作和岗位,更应体现在学生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通过环境法课程的教学,全面提升学生的环境法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减少、杜绝环境保护实践中“不知法、不懂法”、“知法者不守法”、“执(司)法者违法”现象的发生,环境法课程教学对我国环境保护实践才真正发挥作用,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实效性才能实现。

  二、高校环境法课程教学实效性分析

  高校对环境法课程的定位以及教学目标的设置,对教师、学生的教学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也直接影响到课程的教学效果,影响到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实效性的实现。
(一)高校对环境法课程的定位
  高校对环境法课程的定位,直接影响到该课程的教学形式、开设专业范围、教学内容等,从而影响到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实效性。从学科上看,环境法学是一个交叉性学科,既是法学的一个部门,又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但总体上属于新兴的法学学科。在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环境法往往被定位为专业课。上世纪 80 年代初,我国部分高校开始在法学本科专业开设环境法课程。之后,环境法课程逐步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法学专业部分方向必修课、法学专业必修课进行开设。2007 年,教育部将环境法增列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从而使环境法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中得以普遍开设。除此以外,一些高校的环境资源相关专业中也将环境法作为专业课开设。高校将环境法课程定位于专业课,注重的是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因此在非法律、环境资源相关专业中很少开设该课程,即使一些高校也开设了环境法的选修课,但是开设的专业、选课学生数量和教学内容都比较有限。这就使得相当数量的学生在校期间不能接受较为深入、系统的环境法制教育,学生缺失了环境法律知识、环境法律意识教育,没有树立起正确、牢固的环境观、价值观,必然影响其日后在工作和生活中依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正确行使环境权利,自觉履行环境义务,也使得其未来的岗位上进行环境保护相关的决策、管理、建设等失去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环境法课程的教学目标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着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高校一般定位为培养具备系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理论和扎实的实务技能,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及法学教育、研究等工作的德才兼备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具体到环境法课程教学目标的设置上,将学生定位为未来的环境立法者、裁判者以及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强调作为环境“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律师”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应用人才应当具备的环境法专业素质的培养。但是,无论是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还是课程的教学目标设置,都强调了学生的专业素质的培养,而对个人自身素质培养的关注不够。一方面,绝大多数学生今后都不会成为环境“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律师”等专门的环境法律实务工作者,他们未来的工作岗位不需要运用到环境法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公众,仍然需要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做一个合格的环境法守法者。另一方面,未来的环境“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律师”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应用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环境法专业素养,更应使环境法律知识、环境法律意识成为其个人素质的组成部分,首先将自己塑造成一个合格的“守法者”。唯有如此,环境“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律师”才能成为环境法的忠实守护者。环境法教学目标重专业素质轻个人修养,也容易使学生将自己置身环境法实践之外,重“律人”轻“律己”,最终为其毕业后的工作、生活埋下不守法、甚至违法犯罪的隐患。
  (三)环境法课程的教学效果
  环境法虽然是法学本科专业的核心课之一,但是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这也是高校环境法课程教学中的通病。由于环境法律问题并非我国法律问题中的热点、环境法课程也并非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学生毕业后也较少从事环境法律实务工作等方面的原因,社会、学校、教师、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都远不如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环境法课程安排在高年级学生中开设,受到参加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的冲击,学生学习往往走过场、混学分,上课到课率低、不认真听课、作业应付等现象比较普遍,考试过关成为一些学生学习的唯一目的。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教学内容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环境科学等,既有传统的理论知识,也有新的理论观点和实践问题,对授课教师自身素质的要求也比较高,加上一些高校专门的环境法教师缺乏,也影响到了环境法课程教学的效果。另外,学校、教师、学生对环境法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也多关注教学过程本身,忽视了环境法课程教学对学生教学过程之外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环境法课程教学效果起于课程的教学,止于该课程的考试。学生还没毕业就已将所学的环境法律知识抛之脑后,更不要期望其对学生毕业后的生活和就业生涯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提升环境法课程教学实效性的对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高校环境法课程要勇于担当新使命,切实发挥高等教育在推动环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的人才培养与教育、引领作用。
  (一)环境法课程应当成为高校教育的素质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普通公民,都要首先自己做到知法懂法、信法守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才能建成。我国高等教育是现代化的教育,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培养人、教育人,人才的素质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也是高等教育的关键。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环境观、伦理观以及环境法律知识、环境法律意识,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背景下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更应该是高校培养人才高素质的一部分。高校应当重视环境法制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除了在法律、环境资源专业开设环境法专业课、必修课外,环境法课程首先应当作为高校教育的素质课广泛开设。高校可以结合本校教学、科研特色、师资队伍情况以及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学生就业方向等设计该课程的形式和具体的教学内容。有条件的高校可以以必修课或者专业限选课等方式开设环境法的专门课程。其中,法律、环境资源专业应当以专业课、必修课的形式开设环境法课程,深入全面地讲授环境法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环境法律制度和措施以及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焦点问题。不具备教学条件的高校可以开设环境法的公共选修课或在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等相关课程中设置专门的章节,重点讲授环境法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主要的环境法律制度和措施。通过广泛开设不同形式的环境法课程,扩大环境法制教育的对象范围,使当代大学生都能掌握较为系统的环境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环境观、价值观,培养较强的环境法律意识,全面提升自身素质,日后走上工作岗位才能更好地运用环境法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守法”,成为合格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
  (二)修正环境法课程的教学目标
  现代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不管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何,也不论是在什么样的岗位上工作,他首先应当是一个具备现代文明社会应当具备的个人素质的人。否则,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不仅不能贡献于社会,还会危害无穷。因此,必须修正高校环境法课程重专业素质轻个人素质培养的教学目标。环境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当设置为两个层次:一是培养高校学生个人较高的环境法律素养。这是环境法课程首先也是最基本的教学目标。环境法课程的教学,就是要使学生掌握较为系统的环境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环境观、价值观,并培养起较高环境法律意识,才能做到、做好“律己”,成为一个合格的环境“守法者”。环境“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律师”等专业人才更应当是模范的“守法者”,较高的环境法律素养也就成为他们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二是培养高校学生较高的环境法专业素质。即通过全面、深入、系统的环境法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适应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岗位需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能够胜任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专门的环境法律实务工作。修正环境法课程的教学目标,环境法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培养并重,才能使学生更好地做到“知行合一”,避免知法犯法以及违法执法、司法等行为的发生。这也将是环境法课程教学实效性的真正体现。
  (三)摒弃环境法教学中的功利思想
  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转型使得市场经济中不正确的价值观、功利思想影响到了我国的高等教育。一些高校迷失了办学目标,追功逐利,急功近利,重视热门专业、学科建设和教学,盲目追求就业率、各种考试过关率等,不重视教育发展的均衡和教学质量的提升,只“加工”文凭而不培养人才。环境法这样的冷门专业和冷门课程,也就得不到学校的重视和支持。一些高校教师不愿意从事环境法这样的冷门课程的教学。一些从事环境法课程教学的教师也热衷于名利,忙于社会兼职等,无暇顾及自身素质的提高,也难以静下心进行教学、科研,教学效果得不到改善。社会、学校、教师的功利思想,不仅影响了环境法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工作,也为学生树立了坏榜样。对于一个社会、学校、教师都不重视的学科、都认为不重要的“没用”的环境法课程,学生自然也认为没有学习的必要,不学、不认真学当然也就不会有好的学习效果。提升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必须摒弃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的功利思想。高校要重视环境法课程在我国环境法制教育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重视、支持环境法学科和课程建设,加大环境法课程师资队伍建设,改善环境法课程教学条件。教师要向学生灌输构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理念,同时要从个人修养、专业素质培养的角度引导学生重视环境法理论知识的学习,坚决反对向学生宣扬环境法“无用论”的思想。学生要正确认识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和作用,明确大学四年的学习目标,培养脚踏实地的作风,摒弃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思想。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重视环境法课程,学生才能积极、主动学习环境法,培养学习环境法的兴趣,也才能更好地掌握环境法课程讲授的知识。学生从内心深处重视环境法,也才能知法懂法、信法守法,主动运用所学规范自身行为、依法执业。
(四)加强环境法课程教学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鉴于高校环境法课程教学中学生学习的情况,加强教学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对于提升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新生入学之初要向他们介绍开设环境法课程的意义、课程在专业学习和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课时、开课时间等,从而使学生能从专业学习和人才培养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环境法课程。其次,在环境法课程的开设方面,可以考虑将开设该课程的时间提前到大二阶段。一方面学生已经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基础课程,具备学习环境法课程的专业基础知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就业等对课堂教学的负面影响。再次,教师要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组织和管理。一方面,通过提高教师自身素质,认真备课,合理设计教学进度,丰富教学内容,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吸引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另一方面,要通过考勤、作业等加强对学生学习的管理、督促和检查。为增强环境法课程的实效性,环境法教学从课程定位、教学目标设置、教学理念、教学组织与管理等方面都需要变革。从事环境法教学的教师要勇于探索提升环境法课程教学实效性的途径和措施,将环境法课程教学中的“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升”融为一体,以培养、造就依法治国、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合格的环境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
 

参考文献

[1]邵琛霞.地方院校环境法教学改革路径探索[J].黑龙江教育,2013,(11):27- 28.
[2]汪维才.环境法教学的改革与创新[J].法制与经济,2013,(3):102- 103.
[3]王燕.环境法教学的困境及出路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0,(2):234- 235.
[4]张凡,彭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视角下的工科院校环境法教学[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43- 45.

吴玉萍     石河子大学 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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