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8-10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教育法学论文文章《基于立法技术视角的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时至今日,我国家庭教育法尚未出台,家庭教育的开展和体系的构建缺乏整体思路和立法技术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庭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地方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不少地区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但仍是少数,各自也存在一定的局限。由于缺乏全国性的家庭教育专门法,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得不到有力保障
引 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家庭教育立法一直受到全国人大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亦从安邦强国、和谐持续发展、构建法治社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全局战略上给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方针指向。在此前提下,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被正式提上议程:2018 年 8 月,家庭教育立法被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的第三类立法项目;2019 年全国“两会”,邓丽同志联合多名人大代表、妇联及民主党派代表共同向人大提交了《关于加快家庭教育立法的议案》;以上这些方针、议案明确指出了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亦是在此基础上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立法技术进行的研究论述。
(二)研究意义
立法是通过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规范,以达到规范人们行为、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而高水平法律法规制定的前提是科学的立法技术。立法技术的发展与人类法律的发展是同步的,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一直非常重视法典、法律的组织架构及表达技术,不管是《法经》、秦律,还是到后来的唐律、明律,无一不是当时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法律,亦为立法史上的典范;近现代以来,西方一些法典,诸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更是开创了立法技术的新纪元。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法”作为国家强制统治的工具必须在满足民意导向、权力约束的前提下,得到公平公正、全面实施的执行,鉴于现代社会对法的严谨性、合理性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立法技术。
二、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一)现有研究成果的现状
1.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现状:
台湾地区一直致力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相关工作,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在 2003 年发布了《家庭教育法》,开启了家庭教育法治化进程;次年,又发布了《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对《家庭教育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补充说明。至此,台湾地区有关家庭教育的法规体系框架建立完成。随后的十几年,台湾地区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家庭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性别平等教育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这也使台湾的家庭教育制度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阶段。目前,台湾地区的学者对已颁布执行的家庭教育法的研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推行家庭教育的政策、法律和管理体制进行对比研究,借鉴相关经验并应用于台湾家庭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之中;二是从台湾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出发,探讨家庭教育对学校教育的影响和学校应对家庭教育法应当施行的策略,以便更好地推动家庭教育法的实施,即学校教育必须与家庭教育相结合,依法行政,促进教育总体目标的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需建立双向沟通平台,以前是学校要求家庭配合,现在是家庭教育法反向要求学校必须主动协助推行家庭教育。
1 家庭教育立法技术概述
1.1 家庭教育立法的界定
1.1.1 何为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起源于家庭的产生,是未成年子女在家中接受来自父母或其他长辈的教育。其开始于子女诞生之时,既是学校教育的基础也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人的一生有深刻影响。家庭教育的内涵在传统观点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家庭教育的定义为:家庭成员中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及影响其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推动、发展家庭教育事业的活动。广义的家庭教育与狭义的家庭教育最大的不同在于,以教育“家庭”而不是以教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因此,其教育对象不限于未成年子女,还包括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其教育内容涵盖了亲职教育、子职教育、①两性教育等多个方面,并且有逐步扩展的特征。②笔者比较倾向于从广义上理解家庭教育的内涵。笔者认为应将家庭教育的定义界定为:家庭教育是以健全个人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使社会更为和谐为目的;以“家庭”为教育重心;以所有家庭成员为教育对象;以增进个人及家庭生活所需的知识、态度与能力为结果;具有增进家庭关系与家庭功能的各种教育活动。
1.2 家庭教育立法技术的界定
1.2.1 何为立法技术
关于立法技术的性质和内涵,学者之间看法各不相同。关于立法技术的性质,学界主要存在“动态说”“静态说”两种观点。“动态说”又被称作是过程说”,持“动态说”的学者认为:立法技术是一个过程,是按照一定的体例、规范的格式和法律语言,把国家政策转化成法律条文的过程。②“静态说”又被称作是“方法技巧说”,持“静态说”的学者认为立法技术既不是“活动”也不是“过程”,而是一种静态形式,是人们在立法实践和立法研究中所产生的一种智力成果,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① 在我国大陆,学者们大都持第二种观点,即认为立法技术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方法和操作技巧。
2 家庭教育立法模式的选择
2.1 分散式立法模式的特点
2.2 集中式立法模式的特点
2.3 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应该采用集中式立法模式
3 家庭教育立法类型的选择
3.1 管理型立法的特点
3.2 促进型立法的特点
3.3 我国的家庭教育宜采用促进型立法
4 家庭教育立法的体例架构
4.1 家庭教育法更适合的体例架构
4.2 家庭教育促进法建议稿
4 家庭教育立法的体例架构
4.1 家庭教育法更适合的体例架构
法的外部结构形式属于法的表达技术。当起草者确定了立法内容时,接下来应当考虑法的形式问题,即按照一定的方法、技术对其进行结构安排。通过对编、章、节、条、款、项等各个方面的设计,透过外部形式合理地反映出立法内容,从而展现一部法律、法规的全貌。①通过设计合理的篇章结构将法律条款予以归类、组合,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高质量立法的要求;二是为法的使用者快速、准确查找法律条款提供便利;三是有助于法的解释。②
4.1.1 家庭教育法无需设置卷和编
卷和编通常在法典中和篇幅较长的法律中被加以使用。尤其是卷,通常出现在大型乃至巨型法典当中。从古今中外的立法实践中可以注意到: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的《唐律》,这些法典一般都设卷。在现代立法中,编的使用相较于卷来说更加广泛,在我国内地和台湾地区,体系庞大的法典中,往往都有编的设置。卷和编一般只适合于篇幅很长、涉及内容广泛的法典之中,家庭教育法作为单行法涵盖的内容和约束的对象比较单一,是不需要设置卷、编的。
结 语
时至今日,我国家庭教育法尚未出台,家庭教育的开展和体系的构建缺乏整体思路和立法技术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庭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地方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不少地区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但仍是少数,各自也存在一定的局限。由于缺乏全国性的家庭教育专门法,我国
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得不到有力保障,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也阻碍了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应当从国家层面开展工作,明确家庭教育至关重要的地位,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借鉴国内外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运用高质量的立法技术构建家庭教育法的体例架构和内容,构建一个以《宪法》、《教育法》为指导,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核心,以相应的家庭教育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形成强有力的保障,促进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得到良性发展,家庭和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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