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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史学相关贡献

时间:2021-08-07 10:16 | 栏目:法制史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8-07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制史论文文章《探讨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史学相关贡献》,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杨鸿烈在法律史学相关学科,即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学科建立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对法律思想史乃至法律史的学科重要性与实用性上给与了非常多的关注和强调。在学术态度上直指当时的法学界不正确的学术态度,提倡敢于向权威进行挑战。杨鸿烈还指出了法律思想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必要性,为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建立铺设好了道路。
绪论
(一)选题原因及研究意义
1. 选题原因
  张之洞在百年以前就曾极力地倡导广大学者文人:“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在那时,中国风雨飘摇、内忧外患。中国的传统遭到了各种质疑之声的讨伐,西方的知识和文化亟亟而入。转瞬间,西方的各种学说已然与中学并立,各种学科分立,兴起了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这些新学科,让当时的国人惊叹不已。可是,在这一片令人乱花迷眼的状态里,却孕育出了一派元气淋漓的景象。正是在这个时候中华现代学术在磕磕绊绊、碰撞琢磨中完成了转型。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学者名家发表了很多的经典之作。思想的变动也带动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奠定下了坚实的基础。时至今日,中华现代学术已走过百余年,这期间百家林立、论辩蜂起、沉浮消涨、瞬息万变,情势之复杂自不待言。所以我们更要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以展现中华传统文化之新变,探求中华现代学术之根基。选择这一题目主要是基于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这两个方面的考量。该选题是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杨鸿烈的学术成果是非常丰富的,他的三本法律专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被多次再版,受到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另外该选题也具有现实意义。我们不能忘记,在法律史学相关学科处于草创之际,是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正式奠定了中国法律思想史这一学科的学术体系。
探讨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史学相关贡献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在中国法律史学界有很多学术成果,其中不仅有著作类成果还有论文类成果。从现有的学术研究情况来看,还没有关于杨鸿烈的研究专著出现。在中国知网上,从已经掌握的发表的文献资料的显示来看,在研究杨鸿烈的文献中,总体上看,除了个别几篇论文可能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跨学科的研究,现有杨鸿烈的研究成果主要来自于法学、文史学研究领域。就目前来看,关于杨鸿烈的学术研究,主要是从两方面来进行的,即杨鸿烈的史学理论研究、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以及杨鸿烈对中华法系研究的推动,但是存在的问题是并没有关于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史学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全面的研究和客观公正的评价,换言之也就是少有着眼于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史学做出的贡献的。所以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史学做出的贡献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因此,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并且十分必要的。学术研究是不能够孤立进行的,对中国法律史相关问题的研究更是如此,是需要合而治之的,要想让想要研究的问题变得清晰明了,就要坚持不懈地去观察问题的发展轨迹,才能看透问题的真面目。法律界的专家和学者们经年累月的不遗余力,多方考察论证了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史学做出的贡献,因此也得出了颇多的学术研究成果。这些都是具有非常强的参考意义的,对于中国法律史学而言,对其研究资源的安排和更新换代是十分有利的,对于更进一步地拓展学科知识也是十分有利的。作为论文参考的期刊和硕博论文都是来源于中国知网,专著则是从黑龙江大学的校图书馆借阅的。著作类的成果主要是对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华法系、中国法律对其它国家的影响,这些方面进行了总结、回顾乃至反思,有些专著是采用了叙述与评论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国各个朝代具有代表性法律进行了介绍和评论,并且分析了这些法律的先进性和不足之处,对于了解中国法律史的发展脉络很有裨益;还有一些专著则是采用了述、评、论三者相结合,在介绍和评论的基础上,表达了作者本人对待一些问题所持有的相当主观的观点与想法,比如在当时处于颓败之势的中华法系应该怎样谋求生存以及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同时还倡议重振中华法系,引发相应的思辩。而期刊类的成果则主要集中于对杨鸿烈本人的介绍与分析,也有对中华法系特点的探源,对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展望。这其中也不乏对中国古代法律不足之处的反思。论文类的成果聚焦于某一特定时期中国法律的状态以及中国法律、中华法系中蕴含的精神财富。每一份文献资料都肯定了杨鸿烈杰出的法学成就以及法律史学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曾取得成绩,但是也都注意到了杨鸿烈作品中的不足还有法律史学遇到的困境,更表示对新时期下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更要进行更深层次地探索。已掌握的文献资料显示,理论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相关研究:关于杨鸿烈史学思想的研究我参考了杨鸿烈撰写的《史地新论》一书。它集中反映出了杨鸿烈的鲜明的史学思想和他的治学方法,这种史学思想与杨鸿烈的法律史学思想是有交叉的关系的。但是本文主要是研究杨鸿烈对中国法律史学的贡献,故在杨鸿烈的史学思想方面并没有用太多笔墨。
一、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奠基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科建构
1. 对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的创设
  近代中国的法律史学在西学东渐和对西方法律体系移植的潮流中,用宽广的胸襟和前瞻性的眼光,经过梁启超、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朱方等一大批学者们的不懈的钻研,在研究的方法和角度等诸多地方进行了首次尝试,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初步形成了中国法律史学科科学体系,使中国法律史学逐渐走上了科学的发展轨道,其成绩和贡献都是非常突出的。在法史学方面,作为开山鼻祖的梁启超在 1904 年写下了《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截止到今天,这部专著仍是第一部由中国学者自己撰写的比较有条理性的中国法制通史。要知道在两年之后,日本的法学家浅井虎夫撰写的《支那法制史》的中文译本才面世。15 年之后,即 1919 年,浅井虎夫撰写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的中文译本才传到中国。梁启超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虽然只有短短的 10 万字,但却描绘出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基本研究框架。1905 年,梁启超先生发表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他仅仅用短短的万字就向我们介绍了先秦时代从儒家、道家、墨家的“礼治主义”、“人治主义”、“放任主义”、“社会主义”的所谓的“旧学”向法家的“法治主义”、“国家主义”的所谓的“新学”的改变,究其根本,这可以说是一个先秦的法理学史的概括介绍,它被视为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第一个专论。这篇文章的问世被视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正式产生。在此之后,问世的专著中可以被直接划分为法律思想史的有王振先撰写的《中国古代法理学》、张陈卿撰写的《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丘汉平撰写的《先秦法律思想》等几本书,但是从根本上来说都不是很详尽,都只是先秦诸子中主要几家的法律思想的简要介绍。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那时,情况没有根本转变,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基本框架还是没有建立起来。正当时,杨鸿烈继承了他的老师梁启超的衣钵,继续在法史学科进行细心钻研。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这一书的出版,使这一状况发生了根本转变,法律思想史学科的骨骼框架初步成型。杨鸿烈功不可没。这部将近三十万字的专著,被视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体系正式建立的标志。
(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科特征
1.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杨鸿烈他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将中国法律思想史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和分析。杨鸿烈认为前人讨论的和研究过的法律问题可以分为“一般法律问题”和“特殊法律问题”。对于“一般法律问题”,他汇总整理了前人关于“德主刑辅说”、“阴阳五行天人交感及诸禁忌说”、“兵刑一体说”、“法律本质论与司法专业化说”等问题的学说。关于“特殊法律问题”,杨鸿烈则汇总整理了前人关于“法律公布问题”、“法律平等问题”、“亲亲相容隐问题”、“族诛连坐问题”、“刑讯存废问题”、“复仇问题”、“赦罪当否问题”、“肉刑复兴问题”、“以赃定罪问题”、“亲子关系问题”、“婚姻问题”、“别籍异财问题”。这其实可以一定程度上在反映出来,杨鸿烈已经清晰地把法律思想史的问题区分为法理问题和法律制度问题两大种类,在法律制度问题这一类中他还将民事问题和刑事问题进行了区分。这足以充分的说明,杨鸿烈先生对法律学的掌控的程度远远超过此前的同类学者。到此为止,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界限才不再模糊了。这一步的迈出,对于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思想史学科研究的对象问题而言,可以说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纵观中国法律思想史,各朝各代的君王和官员们都对几类或几个法律问题有过意见的分歧和争论,有时这种观点占据主流,有时那种观点又占据上风。但其实在重要的法律问题的对待上,他们的态度几乎并没有什么改变,对于那些有过争议的具象的法律问题的见解主张,都是随着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统治者的利益而随时变化的。杨鸿烈对此有深刻的体会和认识。是他最先主张法律工作者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搞清楚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要将变化的规律和动因找出来。杨鸿烈所撰写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其实就是一部关于法律思想的问题史。杨鸿烈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质疑了很多法学家的观点,对于一个学者来说,这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而杨鸿烈之所以敢于挑战权威,是因为只有有了问题意识,才能好好地研究思想史。在面对法律思想史学科需要解决的问题时,杨鸿烈起到了表率带头作用。
二、对中华法系研究的推动
(一)对中华法系的定位
(二)对中华法系的分析
本章小结
三、对法律史学研究通识观的倡导
(一)倡导古今贯通的思维模式
(二)提出多学科相互为用的观点
(三)运用世界性眼光.
本章小结
三、对法律史学研究通识观的倡导
  通识是指研究者对学术问题具有贯通、宏阔和辩证的见识。①从治学方法上看,“通识”是研究学问的很高的境界,是将各项看似孤立的史料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一种指导思想。过去的学者们总是拘泥于已经发表并且达成学界普遍共识的学说,难以跳出思维定式,不能抛开主观,客观地处理问题,这种研究方法是不利于用在中国传统的学问的研究上的。但是好在中国从战国时代起,就有人主张将学术合而治之,那时中国的学术界就已经营造出了尊重拥有广博学识的学者,重视通识的优良的学术风气,更形成了作为学者如果知之甚少就是一种耻辱的学术价值观念。近代的西方重视学科分类,也影响了中国传统学术。中国传统学术也随之进行了近代转型。渐渐的,中国学术界也慢慢地形成了一种专注研究一种学科门类,不太重视通识的作用的学术态度。中国学术的近代化的有力推手之一就是这种学风的转变,但是这种学风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负面的作用:即过度强调学科的细化,忽视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为了扭转这种畸形的学术氛围,杨鸿烈及时的站了出来,呼吁学者们要用通识的意识去对待学术研究,要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各个学科,这展现出杨鸿烈他本人在对待学术研究方面的想法是非常先进的。杨鸿烈认为只有博学强识并且还能做到融会贯通的学者才能说得上是世界上一流的学者。很明显,杨鸿烈认为尽最大的可能性涉猎尽可能广泛的知识是作为一名学者的基本素质。杨鸿烈自己也是严格按照自己提出的高标准去践行的,在法律史学的研究上,他正是采用通识的学术思维去进行研究法律史学。马克思也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提醒人们:“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在他们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①要想把握好现实,就一定要去了解历史。历史像一个饱经沧桑,白发苍苍的老者,他用他的经验告诉我们,将传统弃之如敝履是不切实际的,要想发展就一定要对传统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有所取舍。中国是一个有着浓重的传统色彩的国家,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中国人身上带着这个国家传统的烙印。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历史的发展,但若是改革与传统过分违背,那么改革也很难成功,最终也将会走向失败的境地。这个道理在杨鸿烈所处的时代有启发作用,在我们今天也同样是适用的。科学的甄别传统法律才能有所裨益。从近代开始,只要一说到法学、法律、法律思想这些东西,那么就一定会提到罗马和希腊。可是西方价值观却不能作为衡量中国古代文明的标准,一旦这样做了,就一定是会有不适感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已经给予我们衡量的标准:对待中国传统法律,要辩证的看待,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事实上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律的学术成果足以和古希腊、罗马的法律的学术成果比肩。儒家、道家、法家、墨家、兵家百家争鸣,亚里士多德的贤人政治与儒家的人治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另外法家、墨家的一些思想对我们现在的社会也是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与西方过去的法律体系相比,中国的传统法律是更加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的,相比法律的约束而言,更重视道德对人们各种行为的束缚的作用,所以形成了在“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下非常具有“人情味”的管理社会的方式,其他国家的法学研究者也非常推崇这种治理社会的手段。凡事都是一体两面的,传统也不例外,传统存在消极的东西,但是其中也有中华民族的精华,完全抛弃传统的民族,是没有发展的希望的,只有把古今贯通,把传统中的精华和今时今日的发展现状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最优良的发展状态,法律就更是如此了。传统社会中的很多法律思想和现代的法律思想相左。古今结合的研究还有利于对传统的法思想进行改造。经学在当时备受中国主流的传统学术的推崇,刑名律法则被士大夫和学者文人看作“俗学”,自视清高的迂腐学者们不屑于探讨致用的学问。另外《易经》中提倡的“非讼说”,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也产生了影响,使当时的人们产生了以讼为耻、有冤不申、假冒伪善的观念。所以才深以谈律说法为耻。清代的学术流派以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各个方面的考据而著称,这个学派在古籍的研究方面有很深的造诣,但是却唯独不研究法律。轻视法律的风气可见一斑。中国古代社会法学的衰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种不良的风气影响的。并不发达的法学深深地影响了当时人们的法律观,造成人们法律观的淡薄。在君主看来,法律只不过是统治百姓的工具;在臣子看来,法律是他们的尺度和规矩;在国民看来,法律是牢狱之灾、是严刑拷打。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古代的中国是轻视法学、重视法制的。所以杨鸿烈才想方设法扭转这种局面。杨鸿烈之所以倡导治学的思维模式应该贯通古今就是要我们重视传统法律的合理性,不能因为传统的一系列消极影响就以偏概全。如果立足于当下的历史文化背景去审视中国古代社会法学的缺陷,发现法观念的狭隘性,那就也还是可以找到解决的方法的。
结论
  杨鸿烈在法律史学相关学科,即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学科建立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对法律思想史乃至法律史的学科重要性与实用性上给与了非常多的关注和强调。在学术态度上直指当时的法学界不正确的学术态度,提倡敢于向权威进行挑战。杨鸿烈还指出了法律思想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必要性,为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建立铺设好了道路。更强调了法律思想史作为一门学科需要学子们去认真对待。杨鸿烈对中华法系研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中华法系的内核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他将目光放眼于世界,在中华法系处于颓势的时候力证中华法系的世界地位,还提出了重建新法系的展望。这些举措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杨鸿烈提倡用研究通识观去看待法律史学的问题,在思维模式上提倡古今贯通的思维模式,在治学上要将眼光放眼于世界,要将法律史学科与其他学科有机联系起来才能更好地进行研究。这是杨鸿烈对法律史学治学方法和理念上做出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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