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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论文文章《一般法律原则的演变与作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 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院审判依据层面上被定义为,在国际法院裁判出现争端时,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提供解释、论证,并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存在空白时提供相应指导的一种准则或普遍原理。本文在厘清一般法律原则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探讨了一般法律原则的演变过程,并以诚信原则为典范分析了诚信原则。最后,再以诚信原则与平等原则为主探讨了一般法律原则在现实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一般法律原则 演变 作用 诚信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中的第38条明确指出,“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可适用于国际法院案件的判决。关于一般法律原则,学术界对其概念的界定与法律性质一直没有定论。因此,有关方面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深入探讨将显得十分有意义。本文立足于一般法律原则概念介绍的基础上,就一般法律原则在现实与理论中的演变发展进行分析,进而从中探究一般法律原则更进一步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一般法律原则概念的界定
(一)法律原则概念的界定
法律原则是一个不陌生的概念。国际上的诸多法理学文献上一般都对法律原则的概念给出了相应的看法,并将其看做是法的三要素之一。对于法律原则的定义,主流思想主要有:
(1)法律原则就是法律所规定的,用于法律推理的准则。
(2)法律原则就是一般法律规则形成的原理或是准则。
(3)法律原则就是一种目标,它说明了法律原则具体化应当遵守的规则并给出了理由,对规则的证立有些许影响,具备非决断性、广泛性与可欲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原则可被视为法律规则补充性或是指导性的准则。基于上述理论,本文认为,法律原则就是法律规则缺位的前提下,解释、论证法律规则的准则,它对人们所运用法律规则方面给予指导。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法律原则的内容较为丰富,能够为诸多法律规则提供准则,因此其具有适用性广、内容丰富等特点。
(二)一般法律原则概念界定
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概念,由于众多原因,学术界的认识角度各不相同,在解释一般法律原则上所侧重的关键因素也存在差异,因此一般法律原则的定义还存在争论。归结起来,国际上对一般法律原则的解释主要分为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一般法律原则实质就是一般国际法原则,也等同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种解释是:一般法律原则应当为各国法律体系所认可,具备了各国法律原则所具备的基本内容,即各国国内一般法律内容或是原则。
第三种解释是:一般法律原则来源于一般法律意识。国际社会如同一个国家社会,拥有一种共同的法律意识,而一般法律原则则是从这一意识的共同点中引申得到的。
上述一般法律的三种解释中,又以第一种与第二种的解释为众人所接受,且对立情况也最为突出。本文通过梳理上述认识,结合自身对一般法律原则的认识认为,要厘清一般法律原则的定义,不仅要弄清楚什么事法律原则,而且还要深究一般法律原则的历史渊源,弄清楚一般法律原则形成的过程与演变经历。
1.《国际法院规约》中对一般法律原则的解释
《国际法院规约》中的第38条是阐述国际法渊源最为广泛接受的,对于国际法的讨论,一般是不能绕开的这项重要内容的。第38条规定,法院在判决各国争端时要以国际法为依据,裁判中所使用的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以及所形成的的习惯必须为各国司法判例、国际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从这里可以看出,一般法律原则是与国际法建立所密不可分的,它的定义与研究需要置于国际法的高度。鉴于此,本文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概念的确定应当以国际法院裁判争端的依据作为依据。
2.一般法律原则的定义
如前所述,法律原则的形成与法律规则高度相关,甚至可被看做法律规则的补充性或是指导性的准则。据此得出法律原则的一种定义就是:法律原则是对法律规则解释说明、探讨论证的一种标准,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则指导裁决时,法律原则应当充当这种裁决的重要依据。根据这种说法,再借鉴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关系,法律原则可被视为一般法律原则。综上所述,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院裁决依据的概念就是,在国际法院审判争端时,一般法律原则对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加以说明,并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存在空白,或是力度不足之时,可作为指导国际法院审判裁定争端的一般性准则。
3.一般法律原则的主要内容
由于一般法律原则的概念始终未能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学者们对其所侧重的方面各有不同,因而就一般法律原则的内容也并不确定。作为可以用于指导法律规则的标准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说明与论证的主要内容,它涉及的面较广,因而内容十分丰富。然而,从国际法院审判的情况来看,一般法律原则真正被用于指导审判的现象屈指可数,但一旦运用了一般法律原则作为指导,则该案例具备典型性,是未来国际法庭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说来,一般法律原则的内容有禁止反言;禁止滥用权力;行使权利之时不能有损害他人;诚信。
二、一般法律原则的演变
法律原则不仅来自于对理论学说的粹取,司法人员在长期审判案件过程中的总结,还要依赖司法人员自身的经验。只有在经过多方考证与现象的多次证实才最终被提取出来,作为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做违法了原则的一个分支并不是一蹴而就,从来就有的,而是在法律的不断完善与现实需要等前提下才逐渐出现。对此,本文认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一般法律原则都存在着发展的迹象。
(一)理论发展的需要
一般法律原则的出现于发展是以社会与文化的发展为基础的。就一般规律而言,不同阶段的主导法律思想是该时期一般法律原则产生的重要基础。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发端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自然法学中的“自然”本意是指规范,涵盖了众多的法律原则的有关因素。应该说,古希腊的自然法学为后世一般法律原则,甚至是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当时间进程来到13世纪,“衡平法”与世人见面,这可以说就是当时的法律原则。西欧各国,特别是英美法将判例法的传统延续至今,并充分发挥这种审判方式在法庭上审判的作用。判例法的实质其实就是一般法律原则。通过以往案例的审判来指导当前的审判这就是一种指导性的准则。而大陆法则是以法典法为源头,经过长时间的运用与改进后,如今已演变成实证性的法律原则。由此可见,不同时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不同,其对该地区法律原则的影响也是十分显著的,对于一般法律原则而言也是如此。
(二)现实的推动作用
法律原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的产生发展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现实与法律体系建设现实,因而它必定带有鲜明的时代特性。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而法律原则由于触发性事件的晚至,或是促进其发展的条件的不满足,发展相对滞后,对当时出现的新问题无法给予指导。在法律原则失效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变通。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成为法官在审判棘手案件的利器,他们通过借鉴判例来修正完善法律原则是极为常见的。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法不再使用,推行大陆法的国家大多采用制定法律的形式来明确,法律原则的完善也如此。法律原则的必须是源自现实的需要,是随着现实问题的出现而出现的。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法律原则在不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被做了及时的调整与修正。总之,一般法律原则的发展不是来源于凭空想象,不是突如其来出现的,而是在现实中,法律遇到了不能解决的问题,而此方面问题又有出现的可能,给予法官在审判时遇到相关困境时一定的指导是推动一般法律原则发展的原动力。
(三)一般法律原则演变的例举:诚信原则
当前,诚信备受世界人民的推崇,而各国民法典对于诚信的所给予的重视也是显而易见的。诚信原则在被用作法律原则之前是深藏在市民心中的一项重要道德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原则由无约束状态的道德准则逐渐被提升萃取为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内容。发展至当前,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外延随着支持其发展的环境的变化而发生了重大变化,它影响着其他一般法律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1.诚信原则的内涵
各国民法就诚信原则所给出的界定所侧重的内涵各不相同。德国法律中认定诚信原则是债务履行原则。瑞士与日本的民法典则将诚信原则规定为公民行使权利与执行义务的原则。南斯拉夫法律则将诚信原则确认为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原则。上述情况表明,诚信原则在各国法律中所被确认的意义是不一样。然而,发展至今,许多国家均表示认同诚信原则中一项重要内容,即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以善意、诚实与信用来严格要求自己,要从善意的角度出发,以遵守诺言,陈述真实为出发点。在我国,诚信原则已经成为形式一切民事活动所必须的原则。
2.诚信的外延
要探索诚信原则的外延就要看到诚信原则与其他一般法律原则的关系。对此,本文将从这一角度来深入探讨诚信原则的外研内容。
如前所述,诚信原则中的三要素,即善意、诚实与信用所涵盖的内容较广。所谓善意,就是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之时出发点要心存善念,不能在主观上存在损人利己的思想,并且如果在民事活动进行中出现了非主观的损害他人利益的现实后要及时纠正。可见,善意原则强调的不仅是主观方面不能存在损人利己的思想,而且在民事活动期间出现非主观损人活动时也应当主动停止实施。这与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相类似。甚至一些学者认为,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说,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源自于诚信原则。
信用所强调的是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之时要遵守信用,说到做到,不夸大其词,不以食言而肥为目的。这一原则与禁止反言原则有共同之处,因为禁止反言原则也强调了法律当事人不可出尔反尔,要遵守诺言,信守承诺。两者的共同之处无疑会让人觉着禁止反言从某个程度上来讲,是诚信原则的一个外延。
一言以蔽之,当前的诚信原则与以往的诚信原则不仅在规范水平上出现了变化,由最初行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而且在规范内容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扩充,这对于当前法治社会的建立而言是一种完善,是一种进步。以诚信原则发展的演变轨迹为基础,推而广之来分析其他原则的发展变迁不难发现,其他一般法律原则的变迁轨迹也存在雷同之处。
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
虽然说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裁判争端中具有指导性的地位,但是,由于其相对更为抽象,主观成分相对较多,自身适用领域的有限性等特点,导致其在实际的裁判中被利用的频率较低。一般而言,一般法律原则主要被运用于与一般原则与违反国际义务场合的赔偿,抑或是国际司法程序等领域。本文结合实际分析发现,通过探讨具有代表性的一般法律原则,如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的作用来做一个大致的讲解。
(一)诚信原则的现实价值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一项标准,对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起到了监督的效果,尤其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作用尤为明显。德国曾颁布的一般交易条件规制法就明确了诚信原则对格式合同监督的妥当性与有效性。我国台湾地区也曾有过相似的规定。大陆地区在1999年出台《合同法》时就诚信原则在第39款中做了明确的规定。
将诚信原则提升到一般法律原则这一层面的意义在于规范,甚至杜绝一切不诚信、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以期确保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人们能够平安和谐地共处于社会当中,相互遵守承诺,诚实无欺,摒除损人利己,食言而肥的恶习。由于一些歪风邪念愈演愈烈,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不道德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经济的正常发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诸多国家立法,将诚信原则归入一般法律原则,并用来限制绝对的意思自治。此外,诚信原则还可用于解释与补充法律行为的一项准则,即当民事主体在意思表达上存在不清晰、自相矛盾或内容缺失的时候,可采取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作为裁定的准则。
(二)平等原则的现实价值
平等原则的直接导源是正义观或是法理念,已被列为多国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层面的平等原则是指相同案件的处理应当相同,而不同案件则按照不同的处理方式来对待。相较于其他法律原则,平等原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与续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规定,平等原则可被用于判断法律体系上有无评价矛盾,并要尽可能地避免这种矛盾的出现。在完善法律的过程中,平等原则一方面可用来检测法律是否存在空白,另一方面又可被用作弥补法律空白的一种有效工具。平等原则中的“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理念有助于以类推的方法来补充法律不足之处。而“不同案件,不同处理”的理念又可帮助推出目的论限缩的法律补充方法。这两种办法都是当前用途较广的方法,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在现实的裁判过程中,平等原则使用的广泛性可见一斑,最为著名的莫过于欧共体中使用平等原则的案例了。它对于争端的顺利解决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一般法律原则中的诚信原则与平等原则在现实中的作用的分析可知,当前,一般法律原则对法律自身的解释与完善,以及对实践的指导与问题的解决均存在重要作用。未来,为了满足我国法制化社会建设不断完善的需要,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需要,一般法律原则所能发挥的影响还将延续,甚至变得更大,对未来我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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