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国内首批论文服务机构

当前位置:硕士论文网首页 > 法学论文 > 法学概论论文 > 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时间:2021-07-15 11:16 | 栏目:法学概论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7-1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学概论论文文章《贪污贿赂犯罪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内容摘要】贪污贿赂现象是人类社会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密切关注该现象并极力予以铲除这种社会公害,但是,贪污贿赂腐败现象却以各种形式程度不同地反映在人类社会各个历史阶段,在各种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里萌动、传播、蔓延、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产力都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贪污、贿赂等社会腐败问题也随之严重起来。就我国当前而言,贪污贿赂犯罪态势严重,而且还表现出许多新特点。本文对当前我国贿赂犯罪的现状进行了展示,且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 适用 不可抗力 显失公平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介绍,2014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222件10840人。其中,贪污贿赂五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大案6759件,占立案总件数的82.2%;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661人(内有厅局级5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1%。这些严重的腐败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它破坏经济秩序和成果,损害党群关系,毁掉了一批批党员干部,最终也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可以说腐败不治,党纪国法难容,群众不容。因此,以实证的视角,对当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对预防和控制贪污贿赂案件的对策进行研究,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一、贪污贿赂犯罪理论概述
 1、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犯罪,既是一种个人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也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研究,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审视这一类犯罪——并且,复杂的犯罪现象背后必有复杂的原因,因此只有从不同的视角审视该类犯罪,才能真正把握其产生、发展、演变的原因和规律,进而探究有效的预防对策。
从刑法的角度审视,贪污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著名的刑法理论家张明楷教授指出: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即个人违反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从现代政治民主和法制的角度审视,贪污贿赂犯罪与人们常说的腐败或权力腐败是近义语,正如法学理论家孙谦所说,贪污贿赂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滥用和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而贪污贿赂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
从犯罪学的角度审视,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从剥削意识出发的对社会与个人的侵犯”,是“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对公共财产的掠夺”,是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公职的起码道德要求,无视国家法制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10]。
总之,与其他犯罪一样,贪污贿赂犯罪亦是与人类一定发展阶段相联系的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与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文化,以及其他各种生活条件密切相关。
 2、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
贪污贿赂犯罪并不是贪污、行贿、受贿犯罪的浓缩,而是出于立法表述上的方便所设的一个专章。依据 1997 年《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款定罪处罚的,目前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罪共有 12 种类型: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3、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征表现
(1)行业特征明显。由于市场管理制度不规范,在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等经济领域,在招投标、规划审批等环节,一些开发商为得到土地、承揽工程想方设法寻租权力,对掌权官员巨资行贿;而这些官员因权力在手轻易就得到丰厚回报。官员与开发商相互勾结,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件是因为,客观上,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干部手中,缺乏有效监督;主观上,经不起诱惑的官员将此看作是贪污受贿的大好机会。
(2)与黑恶势力狼狈为奸。黑恶势力为了能够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便会使用金钱、女色等来拉拢、腐蚀关键在岗人员。那些同流合污的国家工作人员便成了这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相互渗透,促成严重的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
(3)与滥用职权并发。没有权力的人会期待掌握权力的人为自己滥用权力;一旦滥用权力,将权力与其他利益相交换,权力就会带来各种利益。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无视自己作为人民公仆的身份,反而将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易的对象,不送礼不办事,甚至索取“好处费”、“辛苦费”等,导致滥用职权与受贿常同时出现。
(4)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在双方得利的行贿受贿案件中,无人揭发且不易暴露,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加上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的社会地位、阅历、知识、技能等层次较高,善于利用自己的身份、职权作案,反侦察手段高,增加侦破难度。
(5)犯罪形式多样。为了消除罪证、逃避惩处,行贿受贿方式花样翻新。如通过代买原始股的形式变相送钱,将商品高买低卖来变相送礼,为官员亲属挂名发放高额工资的曲线贿赂等。有些官员还将公务活动金钱化,如参加活动收受评审费、劳务费等,参加开业典礼收受礼品、红包等。
二、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成因分析
 1、典型个案分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哈刑一终字第54号文书显示,王旭于2012年2月被逮捕,同年12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旭犯贪污罪、受贿罪。
据裁定书,王旭在2004年担任黑龙江省体育局经济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局一张70万元支票转入哈尔滨光大冰场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并使用此款中的27.8万元购买一台汽车,后又将此款中的13.2万元用于该车年检等,该车一直归王旭本人及家属使用。
此外,2008年王旭还利用负责大冬会亚布力滑雪场索道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建单位总经理给予的人民币103050元。
一审后王旭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11月再次做出判决,王旭再次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判处王旭有期徒刑19年。
该案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权钱交易突出,犯罪数额大,表现出腐败分子极大的贪婪性。
王旭在担任黑龙江省体育局经济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收受财物,
逐渐形成“办事需要花钱,花钱爿’能办事”的潜规则。从1995年至2003年9年的时间,王旭受贿人民币453万元,美元3.45万元,另外还有人民币319多万元和美元8.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以王旭的工资收入计算,不吃不喝,一分钱不花,挣这笔钱需要300多年,其贪婪可见一斑。
(2)官商勾结,互相利用,各取所需
在涉案行贿人员中,有11名是从商人员。王旭利用于中的权力为这些人在承揽工程、推销商品过程中提供便利,谋取利益,自己从中收取财物,而这些人通过花钱买权大肆谋利。权钱交易,各取所需。使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最终成为社会的毒瘤。
 2、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
(1) 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造成个人权力过大,掌权人容易实现个人意志,产生特权现象。自恃大权在握的不良官员为所欲为#骄横跋扈,以权谋私,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正如孟德斯鸠所说: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 司法查处障碍重重。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往往担任某种职务,掌握某些职权,利用社会关系找人说情,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受到来自党政部门的过多干涉,加大案件取证困难程度。甚至有的直接硬性规定,凡是查处科级以上干部必须事先汇报,经过批准后方可查处,致使一些案件在调查初期就被压下来了。
(3) 检举渠道形同虚设。许多部门设立了举报热线#信访电话#网络投诉等,但这些渠道基本就是摆设,电话要么打不通,打通了没人接,接了也是敷衍了事或者干脆 “踢皮球”,在网上信访留言,也是要么敷衍,要么删除,要么屏蔽。不仅如此,被举报的一点事没有,检举者还要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检举者被打击报复的事情时有发生。
(4) 监督权弱于被监督权。监督权和被监督权失衡典型的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相互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政权机关进行监督,其监督权是人大职权中最为薄弱的一项权力,特别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上。人大监督权在当地的政治生湖中没有权威,无法理直气壮地监督,人大的监督更多的只是形式上的意义,实际效果是对政府的权力的妥协。
(5)人事管理机制有缺陷。有些部门机构臃肿#冗员过多,增加了人事管理难度,在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上,仍然存在着不少弊病。如果素质低下的人员掌握了一定的权力,那就为他们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攫取财产、从中获利提供了绝好的机会。
(6) 财务管理混乱。有些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并在利益的驱使下,妨碍会计人员正常工作,使会计监督不能发挥作用; 有的甚至直接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或会计人员主动钻财务管理制度的漏洞,侵吞国家财产。
(7) 立法技术粗漏。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罪各档次的法定刑之间重合现象严重。贝卡利亚说过: “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利的手段去制止实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
(8)打击犯罪力度不够。一是对于贪污贿赂犯罪难以及时发现,导致贪污贿赂犯罪黑数---犯罪行为虽然已经发生,但未被发现---很大,这也助长了犯罪主体的侥幸心理。二是量刑轻型化令犯罪分子肆无忌惮#胆大妄为。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刑罚适用上,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比较普遍,缓刑适用过多,量刑数额的标准偏松,财产型适用偏少,难以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率的上升。
三、贪污贿赂犯罪防治对策
 1、强化政府监督作用
我国政府有两个专门监督机构,即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是专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部门主要是对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违法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问题予以处理,对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是,目前我国政府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还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主要表现在这些监督机构的权力还比较弱。要想充分发挥其作用,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逐步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力,进一步建立健全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其依法监督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和审计的权利,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特别是在审计核查升迁、调换或离任公务人员财务、财产过程中决不姑息迁就,发现问题一查到底,使离任者“走的清楚”,上任者“接的明白”,从而充分发挥政府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
 2、努力提升个人素质
江泽民曾一针见血指出:“改革开放还只是搞了几十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已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而从犯罪学角度讲,滋生犯罪的原因主要受到犯罪份子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及价值观的影响。因此提高个人素质成为预防贪污贿赂型犯罪的重要举措。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弘扬共产党人严于律己、大公无私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基础工作。事实证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错位,是一些干部堕落的必然结果。如有些犯罪的干部,开始还守规矩,他们一旦放松了改造思想,就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忘记了一个干部应有的操守。原来看不惯的事,渐渐看惯了,原来不敢做的事,渐渐敢做了;最后由渐变发展到突变,由量变发展到质变。陈希同、成克杰、程维高、王怀忠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成为罪人,就是因思想变质引起。鉴于此,一定要从加强思想教育上预防贪污贿赂的产生,在广大干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苟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因而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教育干部拒腐蚀,永不沾。要把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网,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3、加大刑法实践适用的威慑性
面对严重的腐败问题,我们确有必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换言之,严惩是必要的。然而,加大惩罚的力度就能解决社会中的官员腐败问题吗?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律规定的针对官员腐败行为的刑罚已经是非常严厉的,包括适用死刑。但是,为何会有“前腐后继”的社会现象呢?诚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社会行为环境的影响。由于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而且法制不健全,固人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也很薄弱,所以,社会中违法现象普遍存在,自然也包括官员的贪污受贿。不过,我们进行反腐斗争的基本思路可能也需要调整。这些年来,我们过于依赖刑罚的威慑作用。但是,刑罚的威慑作用不能仅停留在立法的层面,必须落实到司法的层面。如果没有司法中现实的刑罚,立法中的刑罚只能是个“稻草人”,吓跑几只胆小的“乌鸦”而已。而且,司法中现实的刑罚必须具有“普适性”,即能够普遍适用于那些实施了贪污受贿行为的官员。我们不能迷信“杀一儆百”的效用。如果在100个贪官中只有1人被捉,就算杀了头,对于其他官员又能有多大的威慑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刑罚的威慑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可能性,即违法者被追究并受到处罚的概率。如果在100个贪官中99人被捉,即使每人只判几年徒刑,那刑罚的威慑作用也将是非常巨大的。“伸手必被捉”,自然就没有多少人敢于“伸手”了。在反腐斗争,“严惩”的威慑作用必须以“严查”为基础。没有“严查”,“严惩”就是个“稻草人”,就起不到震慑贪官的作用。
 4、加强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堵塞滋长腐败漏洞。第一,要把好录用关。继续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录用制度,提高录用“门槛”,保证新录用人员的整体素质。第二,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会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以堵塞漏洞。第三,健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扩大申报主体范围,要求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也要进行财产申报:对申报不实者、故意不报者依法查处。
 
结论
贪污贿赂犯罪已经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严重破坏了干群关系,破坏了人民群众对党对政府的信任度,这直接动摇了国家的根基,动摇了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防治贪贿犯罪是一个现实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佑生:《职务犯罪研究综述》,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6, 第36-40页。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 第28-42,45页。
3、刘海年,李林,张广兴:《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第19-31页。
4、张明楷:《刑法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第892页。
5、陆伦章:《犯罪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第9-10页。
6、许章润:《犯罪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第159页。
7、刘作翔:《权力制约机制的法律思考. 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第273页。
8、池墨:《贪官到“天上人间”潇洒走一回并不奇怪》, 检察日报, 2011-11-22(4)
9、黄海:《行贿犯罪发展趋势、成因及对策研究》, 人民检察, 2012(4):18
10、李国民:《职务犯罪缓免刑比例过高期待标本兼治》, 检察日报, 2011-7-22(4)
 
 

以上论文内容是由硕士论文网为您提供的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研究》的内容,如需查看更多硕士毕业论文范文,查找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研究生论文参考资料,欢迎访问硕士论文网法学概论论文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