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有通过立法并不断完善,才能得以规范;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没有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
目前,我国农村的普遍情况是:农民的收入不固定或不稳定,居住分散,管理难度较大;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交通相对不便,信息不够灵通,和城市差距较大。所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可一蹴而就。完成这项系统工程,需要根据国情和农村自身的特点,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走“渐进式”发展的道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总的目标和方向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科学、系统、规范,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农村最低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以及农村社会福利等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农民在面临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灾害等危险而失去收入或生活来源时,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灾害有赔偿、残疾有救济、贫困有支援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有效地化解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总之,我们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法律制度建设为核心,与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建设相配套,初步建立内容齐全,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标准适当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在立法框架上,全国可设计出“农村社会保障法”的总体框架,也可分头建立“农村社会保险法”、“农村社会救助法”、“农村社会福利法”、“农村社会优抚与安置保障法”等国家立法。同时,国务院与农村工作有关的各部委可根据农村实际制定相关法规。各省市区可建立与本行政区实际相适应的农村医疗保健保障、农民养老保障、农村救助保障、农村计划生育保障等农村社会保障法规,报全国人大备案后颁发执行,以满足中国农村的具体需要。省以下的权力和行政机构不宜搞社会保障法令,最多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颁发些“工作办法”或“具体规定”,从而使社保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总趋势是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
(二)主要内容
按照传统的社会保障理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救助保障、农村居民医疗与健康保障、农民养老保障、农村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保障、农村救灾救济保障、农村优扶保障及农村集体或社区福利保障等几个方面。从当前农村的具体情况来看,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法律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
1.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解决农民生存难问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
以维持最基本生活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不仅是建立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使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关键和当务之急。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建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科学地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这是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技术性难题。笔者认为,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需求,又要能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其次,准确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般包括因缺少劳动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义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劳动努力,仍然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民政部门应定期核查受保对象的生活情况,根据收入来源和多少适时调整保障对象。第三,合理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社会救济诸制度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历来都是政府的职责。保障资金的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在实际工作中,保障资金可由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同时应该广泛运用民间的力量,发挥非营利社会组织的优势。此外,近年来我国坚持的“开发式扶贫”也有人把它概括为“六位一体”的扶贫,即思想扶贫、人才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资金扶贫、改革扶贫的做法也是扎实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有效手段。第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形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形式应与城镇一样,财政按指定账户划拨资金,由银行统一发放。这既减少了中间环节,减轻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又方便了群众,有利于各级资金的及时到位,确保解决农村特困人员的医疗、住户、法律援助和子女上学的“四难”问题。
2.加快农村医疗保险法制建设,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
建立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建立科学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并选择合适的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非常关键。鉴于全国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的合作医疗保险形式和管理模式。在管理机构设置上,可以由县级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其下属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设置可使机构简单,成本降低,管理责任明确。其次,明确参加合作医疗保险者的权利和义务。参加保险者的权利应包括:患病时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即在当地合作医疗保险组织规定的单位就医,并按当地保险办法和规章制度所确定的补偿范围与比例获得医药费的补偿;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承担的主要义务有:遵守合作医疗保险相关制度,按时和足额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等。第三,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宜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支持的办法。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具体的筹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来确定。为农民确定一个有弹性的分层次的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以保证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乡村集体经济的投入补助也是基金的重要来源。具体的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政府的适当扶持,应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不可缺少的来源之一。各级政府应根据各自的财力,以不同的方式引导、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为避免主观随意性,可以对集体经济的投入和政府财政对医疗保险的支持规定一个比例限额。总之,农村医疗保险资金是农村医疗保险中的关键,因此,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医疗保险费标准和国家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只有这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3.加快农村养老保险法制建设,解决农民养老难问题
西方国家大多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的成熟时期,才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它是工业反哺农业的主要措施,也是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农村养老保险法制建设的基本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呼唤我们着手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个根本问题是资金来源,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首要环节”。因此,目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必须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必须正确规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在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仍然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但必须明确的规定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同时,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使农村养老保险延续生存下去,必须采取个人强制交费。因为如果完全由政府财政作为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我国的现实国情是不允许的,而集体经济实力除个别地区外,普遍薄弱,补助也是有限的。当然,鉴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普遍较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有很大差别,个人强制交费不能按照同一的标准,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确定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和保险金支付标准。法律制度建设上应遵循保险体系统一,不同标准的原则,即全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一的,但允许授权各地区根据实际经济情况确定不同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和养老金支付标准。具体制度设计上,养老保险可以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由国家财政出资的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保证养老的最低需求。鉴于各地区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不一致,可由集体出资作为补充调节,因为生活水平较高地区的集体经济水平也较高,反之亦然。这种状况也为此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提供了条件。第二层次是个人强制缴纳保险资金形成个人帐户,依然遵循统一体系,不同标准的原则,只是这个交费更加灵活,允许授权各地区根据实际经济情况确定不同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其次,必须建立科学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营运机制。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制保险,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互相制衡。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管等项制度,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最后,必须建立解决养老保险争议的法律救济机制。没有社会保险的法律救济机构,农民的社会保险权利只能是没有保障的权利,随时有被剥夺和侵害的可能。因此,有必要设立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机构,以便在受保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救济。
[参考文献]
[1]史探径.社会保障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0 : 323 .
[2]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法律出版社,1997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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