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在进行相关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相关研究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叫做不正当影响制度,对于不正当影响制度来说,官方定义是指施加影响的一方,通过与影响人之间所产生的特殊关系来对受影响人提出的一系列不正当的劝说,而使得受影响人在生理层面和心理层面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受影响人没有自助的判断能力和较强的意志力,很容易会受到影响人的影响而产生一些与自己正常行为所不同的行为。
一、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研究
( 一) 不正当影响制度的价值
对于我国引入一定的不正当影响制度是具有非常大的意义的。首先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有当事人应当以公平正义的原则来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原则。而在我们进行公平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第一是当事人之间所给予的对等性,其次就是分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进行风险承担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在合同的实现中,双方当事人能够得到相同的利益和权利,当事双方在实际的利益分配过程中能否对等是目前合同能够公平实现的保证。法律所追求的根本效果就是公平正义,而想要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要借助于合同作为实际的载体来限制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而在合同的建立过程中,有需要保证合同的建立符合自由性质,在这里所说到的合同自由主要是合同的建立要符合一定的公平效果。只有包含有公平的自由才可以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而在这之中,不正当影响制度又能很好地确保合同的自由性和公平性。当我们在进行实际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往往当事人由于表述不清或者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瑕疵,在实际的合同效力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益会明显的偏向于一方的问题,就会导致合同失去其根本的维护双方当事人公平的原则。而在这其中,不正当影响制度能够很好的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合同中受害者一方的利益,从而保证了合同的公平正义。其次在进行相关交易过程中的公平维护,不正当影响制度的作用也能很好的体现出来,在我们实际的合同法所规范的交易行为中,如何能够确保交易双方的公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只有目前的交易行为的安全,市场经济才能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交易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影响,当我们在交易过程中,要做到不被对方的思想意志所影响,在保证自身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不会受到法律上的制裁等,不正当影响制度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当我们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建立一定的合同之后,合同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当我们在实际的合同表述过程中,往往所要表述的实际含义并不是我们当事人本来的真实意义,而在实际的合同生效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益也就并不能受到法律上的保护,这就是目前我国引入不正当影响制度所产生的有利影响。当当事人的意思表述不够真实时,所产生的行为就不符合法律保护。其次我们在进行这种由于不正当影响而建立的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和政府只需要对收到了利益损失的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建立起较为全面完善的合同保证,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交易的正常运行,当然对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来说,不正当影响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 二) 我国在不正当影响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不正当影响制度上所存在的最为主要的问题就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一定的矛盾,在国外不正当影响制度往往都是有一定的宗教基础的,而且宗教的影响力是极为广泛的,在一定程度上不正当影响制度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不正当影响制度往往会与我国目前的文化背景和人文意识等产生较大的冲突,在一些家庭中,国外大多比较倾向于给孩子自由发展的空间,家庭观念相对来说要比我国淡薄很多,而我国在孩子的发展过程中往往都倾入了大量的时间等,而相应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则与这一方面是有一定矛盾的,因此,我国在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与传统机制的矛盾。
二、我国引入的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分析
前面我们对当前我国引入不正当影响制度的优势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同时也提出了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一些问题,下面我们主要来看一下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相关判定和适应的合同类型。
( 一) 不正当影响制度行为标准的判定
我国在进行相关不正当影响制度的行为标准的判定上可以根据当前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分类来进行一定的判别,在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可以很好的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标准。我们在进行这一方面的审判过程中,当受到不正当影响的一方能够有效的证明在实际的不正当影响关系中存在客观的举证责任,那么我们就可以采取实际可观的证明标准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从而能够确保在后续的审判过程中,能够保证一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而也有的国家例如美国在举证方法上是与此不同的,在进行不正当影响行为的审判过程中,当受影响人能够证明在实际的行为过程中存在受到影响人所影响而产生的不正当影响行为,我们就能够判定在实际产生的结果中是不符合公平的,这种举证的责任则主要是由施加影响的人来承担。因此我国在进行不正当影响制度举证方法的选择上,不同的举证方法有不同的适应范围,选择不同的标准可能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同的。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选择相应的举证方法,从最大层面上保证受影响人的利益。
( 二) 不正当影响制度所适应的合同类型
在当前我们所说的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影响人和受影响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是信任关系或者支配关系等,我国在进行这方面特殊关系的裁决过程中,如果没有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约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一些不正当影响而导致法官产生一定的裁决导致的裁决不公等现象。因此在我国建立相应的不正当影响制度中的特殊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法官从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来判断案件的准确。我国在进行不正当影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合同范围包括有赠与合同、关系专家合同以及有支配关系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等多种类型。我们在进行不正当影响有关的合同审判过程中,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国情,来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进行系统全面的列举,当所判别的合同中有超过国家所列举出的类型时,在进行这一类合同的判别过程中,就更需要谨慎的来进行判断是否合同之中存在一定的不正当影响关系。当合同中存在一定的不正当影响关系时,法官一定要采取一定的补贴措施等来保证受影响人的利益不会受到较大的损害。
三、总结
综合全文来看,由于不正当影响制度是由国外引入我国的,在引入我国的过程中难免会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等产生一定的矛盾,但是由于不正当影响制度能够大大解决合同纠纷中的不公平性以及保证交易中的安全性,因此,虽然我国在不正当影响制度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依然应当不断的与我国传统文化进行结合,使其完全的适应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中发挥出它保证当事人利益的权利,实现合同的公平正义。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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