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6-1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制史论文文章《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分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腐败是人类最古老的社会现象之一,其历史几乎与人类社会一样久远。特别是在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以后,腐败就成为人类社会始终无法克服的顽疾,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无论是西方哲人还是中国圣贤,对于如何限制腐败的思考都持续了几千年。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政府的职能逐渐扩大,特别是近代以来政府的职能呈几何级增长,为腐败创造了更加巨大的空间。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激化,国家政局不稳,社会道德沦丧,腐败的形式、内容和危害程度都在不断挑战人类的底线。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从腐败出现在人类社会之时,对抗腐败的制度设计就与之如影随形。从中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到近代的五权宪法,从古希腊时期的陶片放逐、五百人会议,到近代的三权分立、监察专员,反对腐败始终是人类政治制度设计的首要考量。而因各国的实际情况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反腐败的制度设计具有很大的区别,反腐败的实际效果也不尽相同。相关国际组织的测算数据表明,世界最为清廉的国家和地区均有完善的监察制度和机构,形成了崇尚清廉的社会文化,这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结构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中国自进入经济高速增长的社会转型阶段以来,腐败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的增长和政府职能的扩张,腐败的空间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是反腐败相关制度和机构设置相对滞后,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情况。这其中既有人类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共性问题,即所谓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陷阱”,也有基于中国自身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特点而产生的特有问题。对于目前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来说,反腐败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或政治问题,而是上升到了事关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我国长远发展的全局性问题。然而,我国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长期以来却存在着很多根本性的矛盾,难以担负起如此重要的历史使命。在建国以后至党的十八大之前的历史时期内,我国的监督监察制度体系已经成型,主要包括党内监督、政府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所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监察制度体系,但是这种体系结构上过于松散、难以协调,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规则上不完备、不规范、不清晰,实际运行中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造成一种“九龙治水”的局面,反腐败的资源没有形成合力,影响了反腐败的实际效果。此外,在反腐败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党内纪检监察却长期游离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无论是执法权限还是执法程序都存在着争议,影响着反腐败的效率和公信力,也影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研究现状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研究的重点热点问题
1. 改革的必要性研究
实际上对于改革必要性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本世纪的早期,这也是一个不断延续、不断深化的重要问题,是一切改革缘起的前提,其重点集中于对于原有制度和机制的有效性研究。改革的必要性源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能分散。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国的纪检监察职能过于分散,与反腐败相关的机构有党的纪检机关、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和预防腐败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机关,这些机构分属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领导,“三者分属不同系统、各自为政,边界不清、职能重叠;从整体视角看,由于执法方式和执法标准差异,缺乏统一指挥,三者难以形成稳定、高效的衔接机制,监察合力难聚、反腐实效难成,反致‘部分之和小于整体’”①。二是机构设置缺乏协调。蒋来用梳理了改革开放之后到十八大之前的历次监察体制改革,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和司法监察的恢复,到1992 年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部的合署办公,再到设立预防腐败局。其直接特点表现为机构的不断增加,人员编制的迅速膨胀,“机构职能重复交叉,监督力量分散,出现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的现象”,只有数量的增加而没有“运作机制的转变和制度有效性的释放”②。三是“同体监督”困境无法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掣肘,实际上处于同体监督的状态,吴建雄认为这种监察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和部门缺少独立性的模式,造成“腐败行为的发现机制失灵,防范机制失效,惩治机制乏力,同级监督形同虚设”③。而同体监督最大的困境在于对“一把手的监督,同体监督无法对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常规性监督,省部级官员只能寄希望于中央进行查处。通过对贪腐官员的行为进行的实证研究不难发现,其罪行与“长期以来反腐监督缺乏独立性、同级监督失效有关,这也是系统性腐败、区域性腐败、塌方式腐败、家族式腐败出现的重要原因”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执政下监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监察制度的重要作用
1921 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就非常重视纪律的建设。自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0 多个省的 300 多个县开辟了 15 块革命根据地,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34 年以后,经过两万五千里长征,在陕甘宁边区又建立了更大的革命根据地,并以此为基础,击败了国民党集团的进攻,最终迎来了新中国人民政权的诞生。在这个革命进程中,虽然中国共产党还没有成为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执政党,但是影响党内不坚定分子走向腐败的客观环境是存在的,腐败的风险始终伴随着党的发展。在这一时期我们党对反腐败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成为保障中国革命成功的重要前提。
一、重视监察制度的重要性:监察制度的初创
1927 年 6 月,党的“五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形成了党中央的组织雏形,与之相伴随,也创立了党中央的监督制度。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创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并在《决议案》中单列一章,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体制机制:“在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和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到中央或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①;“由党的代表大会,讨论与批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选中央监察委员会,并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和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②。这些规定从体制和机制上明确了监察委员会成立、组织及监察权的运用,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一些基本原则: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独立行使职权;对党中央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制约;形成了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和监察委员会三种机制共同参与的监察格局。但是,迫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革命形势,监察委员会并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事实上只停留在了理论方面。尽管如此,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首创,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监察制度的经验与教训
一、监察制度保证了新生政权的稳固
(一) 纪检监察制度的初步建立
建立监察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②之后,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中央政府成立之时同步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直到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人民监察委员会被国家监察部取代,其职能并未发生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党的纪检制度也同步建立。194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要求: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纪律检查委员会从诞生之初就直接隶属中央领导,可见中央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视,同时也赋予纪委相当的权威。这种重视和权威也体现在人员任命的规格上,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朱德任书记。《决定》还规定了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体制机制,要求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须设置一定的工作机关,开展经常性的工作。1950 年,中央纪委要求设立党委的基层要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和支部要设纪律检查委员,至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延伸到了县级以下的基层党组织,从中央到地方的纪检监察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第二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指导
第一节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监督思
第二节 列宁的监督思想和实践.
第三节 毛泽东关于监察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第三章 对中华传统监察文化与国外实践经验的考察
第一节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文化的发展脉络
第二节 民国时期“五权宪法”下独立监察制度的尝试
第三节 当代国外监察制度模式考察
第四章 新时代国家监察制度的整体设计及运行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监察制度的整体设计
第二节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制度的目标诉求
第三节 新时代国家监察制度的特点
第四节 党的纪检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第五章 改革中仍需要深化的问题
第一节 “全覆盖”的质与量
第二节 监察权与审计权的对接
第三节 留置权的使用与完善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律性总结
第一节 对中国监察史成功经验的继承
第二节 对世界监察制度有益成果的发展
第三节 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决定了监察制度的“中国特色”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毫无疑问是提高纪检监察制度的效能与效率,并进而上升到以“全覆盖”、“零容忍”为代表的一系列价值诉求,丰富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价值内涵,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首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绩效,是提高我国监察制度治理水平的首要诉求。“收益——成本”的考量是治理理论构建的元点。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希望通过在降低监察制度的成本的同时提高其制度的效能,具体表现在精简承担反腐败职能的机构,化繁为简,将相关的职能统一收归国家监察委员会,从体制上减少流程和成本,特别是实行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际上成为一个机构,人员相互兼职,保证了党的决策部署与国家权力的有效融合。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调整部门结构,突出监督执纪的主业,加大一线执法力量配备,减少领导层级和机关事务人员,真正提高监察委员会的运行效率。在与相关部门的衔接机制上,建立规范、顺畅、法治化的有效衔接机制,提高效率,避免扯皮,同时保证了司法机关等对于纪委监委的监督。应该说,从内部绩效的角度来考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效地提高了国家监察制度的治理水平和治理效能。其次,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派生出的一系列价值诉求得到了有效的践行,从根本上提高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在之前一段时期内,我国的腐败现象具有蔓延的趋势,表现为由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旅游出国等“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内资企业的“内资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参与商业贿赂的“外资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①,等等。在很大程度上,这反映出人们对于腐败行为是一种默认、服从和模仿的状态,贪腐行为由从个别人、个别事的少数行为,正在向集体行为和文化心理层面过渡。腐败极大地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腐蚀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念。纪检监察“全覆盖”、“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等提法,不仅是从实践层面,更是从价值层面将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腐败文化进行清晰的界定,进而将其纳入管理处置的范围,使腐败文化相对模糊的边界清晰起来,彰显社会应有的清风正气。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打击各种“软腐败”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是扭转“腐败文化”,实现监察制度的价值诉求,是在更高层次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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