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09-21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电子商务文章《电子商务硕士论文:电子商务法中的“公告”规则》,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通知-声明”规则主要内容规定于《条例》《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草案)》四个法律法规中,《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声明”规则主要是指第 42 条至第 45 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措施,对全部知识产权领域均依法适用。“通知-采取措施”规则系“通知-声明”规则的上半部分,主要存在于《电子商务法》第 42 条中。
引 言
2019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为“《电子商务法》”)开始实施。从电子商务法可知,电子商务纠纷主要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平台经营者三大主体之间,在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数字技术平台销售各类商品、提供各类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这三类纠纷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主要收案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成立,到 2019 年 6 月 30日为止,一共受理 4878 件案件,其中包括 2047 件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278 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1523 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同一时期,全院总共收案有 20442件,而电商纠纷案件在全院同期收案数中的百分比达 23.71%。电子商务领域竞争激烈,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更好解决电商环境下愈发增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电子商务法》设置了“通知-声明”规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之前已经设置通知规则,在实践中维护了网络侵权中被侵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也促进了纠纷的解决。但是《侵权责任法》却没有赋予侵权人进行辩护的权利,《条例》只保护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既阻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查明事实真相,也损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理论界和实践界一直在讨论应该设置与通知权相对应的声明权,也称为反通知权。
一、“通知-声明”规则的概述
在对“通知-声明”规则的具体应用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其本体进行研究。通过对规则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概念、过程和涉及的主体的介绍,进一步探讨了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通知-声明”规则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问题,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讨论的话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为此组织沙龙讨论。关于“通知-声明规则”的规定,按照法条叙述,《条例》中的“通知-声明”规则更适宜的名称应该为“通知-删除-声明-恢复规则”,《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草案)》中的通知规则更适宜的名称应该为“通知-采取措施-声明-终止措施”规则。《电子商务法》在 2019 年初刚刚实施,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的当下,出现很多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尚存在很多问题。其次,《民法典》颁布在即,草案二审稿说明该法条的制定有意借鉴《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声明”规则。从《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删除”到《电子商务法》的“通知-声明”再到《民法典(草案)》的“通知-声明”可知,这里的规则略有承前启后之意。因此对《电子商务法》“通知-声明”规则的研究必不可少,既有完善《电子商务法》的意义,又有推进制定《民法典(草案)》的意义。本文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结构出发,第一部分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意义、“通知-声明”规则的概念和流程,主要讨论了规则涉及的多方主体;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通知-声明”规则的前段流程的发展历程和构成要件,以及主要内容和问题,也就是我国《电子商务法》第 42 条规定的“通知-采取措施”规则,包括关于合格通知的认定、关于必要措施的具体适用、关于平台的审查问题在内的相关内容,同时分析了“通知-采取措施”规则中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责任问题。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声明-终止措施”规则中包括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关于合格声明认定,关于平台经营者的中介地位等在内的相关内容。该部分还重点对十五日等待期的设置不合理以及平台是否有权通过约定排除 15 天等待期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电子商务法》第 84 条的行政责任问题,提出了新的罚款适用前提。第四部分提出平台具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义务,可以建立健全不同的审查标准帮助法院裁判,可以建立保证金制度,引入具有实际判断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在线调解。并且认为《条例》仍有存在的必要。最后介绍了包括公示规则、红旗规则等相关制度,从系统的角度分析“通知-声明”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二)“通知-声明”规则的概念及流程
从广义上讲,“通知-声明”规则系四大规则的总称,包括“通知-采取措施”规则、“声明-终止措施”规则、“公示规则”以及“红旗规则”。从狭义上讲,“通知”与“声明”制度实际上是两项制度,“通知”制度一度系避风港规则的代称,本文称其为“通知-采取措施”规则。即接到通知人的通知后,平台要根据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损失继续扩大。“声明”制度又称“声明-恢复”制度。本文称其为“声明-终止措施”规则。即接到平台内经营者发出的发通知声明,平台要根据法律规定及时终止之前采取的必要措施。“通知-声明”规则主要规定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是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中转媒介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规则。该条规则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设置的“通知-删除”规则发展而来,按照法律规定的操作流程,可以称其为“通知-声明”规则或者“通知-采取措施-声明-终止措施”规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可知,“通知-声明”规则设定的主要标准操作流程如图 1 所示。
实践中,各电商平台大多以此为基础设置知识产权维权操作流程,如图 2 所示。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发出投诉通知—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转通知给平台内经营者,即“通知-采取措施”规则。第二部分:而平台内经营者在收到平台经营者发出的转通知之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应对:平台内经营者接获转通知—提交不侵权声明—平台经营者转通知权利人—经过十五日选择期(权利人未投诉或起诉)—平台经营者终止采取的必要措施(恢复),即“声明-终止措施”规则。违反该标准操作流程,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台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充。根据上述所述,“通知-声明”规则应该分为两部分,通知-取下-转通知,即“通知-采取措施”规则;声明-转通知-恢复,即“声明-终止措施”规则。
二、 “通知-采取措施”规则
(一)“通知-采取措施”规则的发展历程和构成要件
(二)“通知-采取措施”规则尚待界定的问题
(三)发出错误通知的责任问题
三、“声明-终止措施”规则
(一)“声明-终止措施”规则的发展历程和构成要件
(二)“声明-终止措施”规则尚待界定的问题
(三)十五天等待期的设置并不完善
(四)平台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四、“通知-声明”规则相关制度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接侵权责任
(二)公示规则
(三)平台经营者的具体责任汇总
五、规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电商具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义务
(二)引导使用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三)设置不同的审查标准
(四)《条例》仍有存在的必要
结 语
“通知-声明”规则虽然在《电子商务法》和《条例》中已经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在立法上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细化理解,不适宜直接移植到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在我国,“通知-声明”规则最早的比较完整详细的规定于《条例》中,其中的第十四至第十七条设置了详细的“通知-删除-声明-恢复”的操作流程,之后《电子商务法》在 2013 年的《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的基础之上进行完善,设置了“通知-采取措施-声明-终止措施”的标准操作流程,《民法典(草案)》直接采用了《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采取措施-声明-终止措施”的规定。本文中提出了可以将合格通知的要件分为法定适格和约定适格,提出了行政部门对平台经营者进行相应的罚款的前提条件可设置为两个,二者符合其一时就可进行相应的处罚,即平台经营者不限期整改或者由于平台经营者不作为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平台内经营者造成严重损失。建议增加对《电子商务法》规定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规定。认为声明需要具备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材料。这种证据同样不需要确凿充分。建议针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设置不同的“通知”以及“声明”是否合格的审查标准帮助法院裁判。本文还提出了十五天等待期设置并不完善的问题,给予了权利人更多救济时间的同时,也可能进一步扩大了利益失衡,因此可以设置担保金制度。除上述规定外,我国无论是现行《电子商务法》,还是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草案)》,都对“通知-声明”规则存在着相对粗泛的问题。因此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修订之际,既要借鉴《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也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尽可能的作出合理细致的“通知-声明”规则和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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