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学的内涵及人才培养特点
1.教育法学的内涵
教育法学是教育学与法学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兴学科,但有关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论述,主要来自教育学学科的学者。 教育学学者对教育法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逻辑起点、核心范畴、学科体系、学科归属、学科称谓、研究方法等方面,更多地着眼于教育法学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学科体系构建。就教育法学的法学意义而言,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是一个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并列的学科。 该学科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乃至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学学科的综合性决定了人才培养的复合性,即教育法学培养的是集法学与教育学知识于一身的人才。
2.“教育法律”人才层次以专业学位硕士为起点
人才培养是学科发展的标志和依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国家也正在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在大力提升教育主体治理能力的法治时代,教育主体必须依法办学、带头守法,仅仅通过普法活动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还需要有一大批专门从事教育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研究、教育法学课程教学的专业化、职业化法律人才。这正是设置“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现实原因。
3.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现状
法学学者专门论述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内容几乎没有,他们对教育法学学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原汁原味的个案解析方法及其案件点评的思维方式,为教育法学接近司法、应用法律思维研究教育法律问题树立了典范,从教育法学的“法”成分上推动着教育法学学科的成熟。无论是教育学还是法学一级学科下的教育法学人才培养,均只在研究生阶段才有相关高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招收教育法学研究生,本科阶段的教育法学还只是课程,没有任何学校开设专业。笔者鉴于教育法学的现状,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就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作一粗浅的思考。
二、建设教育法学学科的现实条件
1.时代急需教育法学人才
任何学科的出现均无一例外地基于社会的职业需要,这种学科建设中的职业对应在教育学中称为学科人才的职业面向。反过来说,职业面向是指一个学科人才设计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职业及相关职业群。 教育法学学科人才必须要掌握教育学与法学的相关知识、职业伦理以及职业技能,因此培养出的人才其职业面向也较为广泛。 首先是从事各级各类教育活动的法制教育的教师和研究者,其次是依法实施教育管理和依法办学的行政管理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再次是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者,少部分人还将成为青少年法庭的法官。全面依法治国已经被确定为我国的四大战略布局之一。从“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来说,教育事业是国家的文化高地,理应在实施依法治国战略中起到引领和模范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六部分明确了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且该部分“(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推进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具体做法。 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建设以及社会管理,均需要大量法治人才的支撑,整个社会大厦的基础也需要公民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治意识的大幅度提升。 正是这样的社会需求,为教育法学人才培养和教育法学学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职业基础。
2.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经验储备已基本完成
无论是《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三大职能,还是现行通称的四大职能,其核心均是人才培养。若高校失去了人才培养的职能,便与一般的研究院或科技服务公司没有差别了。在大学里,本科阶段以下的人才培养以“专业”为基本单位,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以“学科”为基本单位,无论是“专业”还是“学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方式都离不开以“课程”为单元或模块的教学管理方式。(1)教育法学教材体系和课程群奠定了建设教育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 虽然本文讨论的是学科意义上的教育法学,但在人才培养上,教育法学却主要是以教育法学课程或教材的名义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 “课”是人才培养要素中的最小单位,“课程”就是指教给学生某种知识体系的程式、过程或程序,相当于《汉语大词典》中“科目”意义上的学科,教材则是课程的主要学习工具和内容具象化的表达形式。国内出版的教育法学教材已经不少,在网上搜索随便就可找到十余种版本,加上各地教师培训所用的教育法学教材,总共不下二三十种版本。 作为教材或课程意义上的教育法学,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教育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制定与实现等。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主要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③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等[13]。 这说明我国教育法学教材的内容体系已基本建成。就教育法学课程而言,教育法学课程已经成为很多高校、特别是师范院校教育学本科教育相关专业(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基础)课程或选修课①。 南通大学还建立了“教育法学精品课程网站”,该课程目标非常清楚:“①认知领域。了解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掌握学校、教师和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等方面的主要观点。 ②技能领域。 通过学习,能对生活中的教育法律问题及教育法律现象依法进行分析与评价,提高其依法执教的能力。 ③情感、态度价值观领域。逐步形成和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认同教师职业的规范要求;理解并确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等教育法学理念。 ”这说明教育法学课程已经成为高校教育类专业、法学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的课程。在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育类学科普遍开设了教育法学课程。 设置教育法学二级学科或教育法学研究方向的学校,正在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法学类课程体系。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就开设了教育法学、比较教育法、教育管理与法治、教育管理学、教育政策分析、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育法案例评析、法学基础等课程。无论是从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材数量,还是从开设课程的学科和学校数量,教育法学作为一门课程已经基本成熟,正在向课程群方向发展。教育法学课程或教材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要素和资源,是教育法学学科走向成熟的重要标识。(2)教育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为建设教育法学学科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众所周知,高校人才培养平台在本科阶段称为“专业”,研究生阶段称为“学科”。 从 2012 年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来看,无论是教育学还是法学,其二级专业目录中均无“教育法学”本科专业。据调查,国内也无高校按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
规定》将“教育法学”设置为本科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 但在本科阶段的教育学相关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学生中,以教育法内容为题目撰写毕业论文的学生却比较普遍,并且此类论文的数量也呈逐年增长趋势。在 2011 年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国家只设置到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无论是法学门类还是教育学门类下都没有“教育法学”学科。即使在 1997 年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设置了二级学科,法学或教育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也没有教育法学。 然而,2000 年,中国人民大学不仅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特批设立了教育法学硕士点,还在教育法学学科下设置了教育法学理论、中国教育法制建设、教育管理与法治、中外教育法比较等研究方向。 在2011 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 授予博士 、 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后,研究生教育中的二级学科设置权归还给了高校,于是,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在教育学学科下设置了教育法学二级学科招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有的是设二级学科的一个研究方向)。 “独立政法院校”①也在宪法和行政法学二级学科下设置了与宪法、行政法平行的教育法学方向②。 在研究生教育中,2011年以后各类高校中以教育法学为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招收硕士生的学校增加迅猛,这说明教育法学人才培养潜在巨大的市场。
三、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
教育法学是法学与教育学交叉的新兴学科,交叉性既是其产生、发展的优势,又是其发展受困的原因。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课程,在教育学、法学的人才培养体系中均得到了认可;将教育法学设置成教育学或法学学科下的二级学科或方向的高校,已经开始了教育法学课程群的建设;在高校教师资格证培训、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以及各类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开设了教育法学课程。由于教育法学课程不仅包含了法学概论的基本知识(如法理学、民法总则、刑法总则、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也包含了教育法类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理解与运用。在有限的学习年限和课时内,无论是对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学习,还是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要想学习对象掌握教育法学课程涉及的内容,哪怕是最基本的即只掌握那些必须熟悉的法学概念,使其能与法学界的研究人员或司法实务人员进行无障碍的交流,即使给予 60 学时甚至更多学时,也几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务。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即使是学过法理学的学生,学习起教育法学课程来也是一知半解,需要教师增补很多法学、政治学的内容。 同时,如果教师没有法理学、宪法学和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的知识背景,也无法完成教育法学的课程教学,这也是教育学界教育法学学科发展受阻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强教育法学学科中法学知识的份额,是教育学学科下教育法学学科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在法学学科下,教育法学课程主要由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开设,在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都只是选修课程,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根本就没有教育法学课程,即使有的独立政法院校承认了教育法学的地位,也只是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下设置了与宪法、行政法平行的教育法方向。因为法学本身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法学与我国法治现实还有很远的距离,法学界自身也不断发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悲壮之声[15],教育法学未受到法学学科的重视也在情理之中。
四、教育法学学科的建设路径:错位发展、交叉互动
“错位 ”本意是指事物离开本体的位置 ,指事物在体位关系上出现了差错。“错位”作为一种理论,与“定位理论 ” 相对而言 , 错位理论的核心是 “ 创新发展”。 因此,在法学与教育学两个一级学科下分别建设好教育法学二级学科,谋求教育法学在两大学科间的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交叉互动,应该是教育法学现阶段发展的明智抉择。
1.在现有国家政策范围内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
设立教育法学二级学科招收硕士研究生由于法学和教育学对教育法学建设的一冷一热态度现实地存在着,仅由教育学学科来建设教育法学学科显然是隔靴搔痒,从现有的教育法学课程就可窥一斑而见全豹,更谈不上学科推动教育司法实践的发展,所以教育法学的建设有赖于法学学科的参与。 相关机构可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法学和教育学一级学科下设置教育法学二级学科。 师范院校从教育学的角度培养各级各类学校法制教育教师及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独立政法院校则从法学角度培养教育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司法教育及宣传人才。
2.利用独立政法院校的法学学科优势 , 强化教育法学课程在法学学科中的地位
“独立政法院校”都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发展起来的行业院校,其法学学科的师资和学生体量非常大。面对扩招后的法学办学规模、本科不分专业以及法学就业门槛高、司法职位少的困境,独立政法院校法学学科的结构调整显得非常急迫。 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在学校层面,以主要二级学科为核心设立了 6大法学院,法学本科在校生近万人,法学专职教师500 余人。 行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二级学科就有50 余位专职教师 , 宪法和行政法都有自己的课程群,每门课程至少有 3 位教师同时开课,相关行政部门法和主要国家的行政法都有专门的教师重点研究。 正因为如此,独立政法院校中不同的“二级法学院”都在谋划自己的办学特色,也可以称为办学方向。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可利用独立政法院校专业发展与经济、管理、外语、新闻交叉之际,推动其也向教育学科交叉,或者将教育法学设为与宪法、行政法并列的方向,重点研究教育行政法,特别是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赔偿等救济制度,形成以教育纠纷解决为核心的教育司法实践学术体系,这恰恰是法学学者研究教育法学的价值所在。 教育法学的研究只有通过法学学者的司法实践,才能让教育法学接上地气,培养更多从事教育法学的人才,推动教育法学的良性发展。
3.强化教育学下“教育法学”二级学科“法”的因素
教育法学虽然是教育学与法学学科交叉形成的学科, 由于目前教育学界中的教育法学研究团队人数更多,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更大,二级学科设置踊跃, 在人才培养上也确立了面向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者的职业定位。 但由于从教育学中成长起来的教育法学研究者,大多没有法学教育的背景,更没有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在人才培养中开设的课程更多的是教育政策、教育管理等教育类课程,法学专业课程很少,法律实践观摩和到司法实践部门实习
就更少,人才培养中“法”的成分不足,长此下去,必然影响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因此,教育学中的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必须加强“法”的因素,其中主要是推进教育法学类教材建设,在教育学本科专业中开设“教育法学概论 ”,并将课程目标定位于培养学生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理念和学生解读教育法律、理解规范性文件的技能培养。 将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总论、行政法学、诉讼法学作为教育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基础课,加强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才能使我们培养的人才不仅具有法律人把握 “道德底线”、“明辨主体权利义务”的思维方式,同时不忘教育现象的特殊性,具有教育“至善”情怀的思维方式,能够更好地处理教育类法律问题,协调好法律的强制性、暴力性与教育公益性、至善性、发展性和无限可能性的关系,更好地解决教育纠纷。
4.利用教师资格面向社会开考的机会 , 推动教育法学学科更好地服务社会
《教师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为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2013 年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试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将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列入申请人笔试考查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无论是原有的高校教师资格考试培训还是各省试点举行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都或多或少涉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作为教育法学学科服务社会非常重要的指标,教育法学学科也因此得到了社会广泛的接受。 教育法学学科应当更多地关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的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内容,认真研究各类教师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编写出适应各类教师资格考试所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参考资料,提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理解教育类法律法规的能力,扩大教育法学学科的影响力。
5.建议设置“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教师职业和司法职业的入职学业门槛也不断提升。 虽然国家对各级各类教师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入职学历规定没有变化,但从现实来看,拥有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到中学甚至小学当教师已经不足为奇,法学本科生要在司法部门入职已经显得相当困难。目前,全国顶级师范学院教育学专业本科招生数量锐减,转而招收以其他学科专业为基础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虽然法学本科在校生的规模都很庞大,但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率一直处在各专业的末尾,这受到了社会的广泛病诟。 这种教育现象恰好印证了教育学和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个共同特征,以职业需求为目标的教育趋向于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道路,即在第一本科专业基础上再学法学或教育学。因此,国家可设置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教育法律高级专门人才。 既能满足教育管理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办学对人才的需求,也为教育法学学科奠定人才培养的现实基础。“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 ,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 ,化之所本者在学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建设法治队伍、培养法治人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高校作为培养教育法学学科人才的重要主体,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必须时刻紧跟时代的步伐,大胆创新产学研协同培养人才模式,尝试招收教育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错位发展、各有侧重,共同推进教育法学学科独立发展。
参考文献
[1] 谭晓玉.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教育研究 ,1995(8).
[2] 谭晓玉 . 教育法学的何谓与何为 ———中国教育法治的困惑与教育法学的使命[M].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 6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3] 谭晓玉 . 关于中国教育法学研究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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