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研究结论
农地“三权分置”下,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后在农地流转中更具有灵活性、便捷性,其中农地信托流转涉及的主体也更多元化,农地收益的分配变得复杂,并不再是单纯的双方利益划分,而涉及到利益的交叉、组合和排挤,更像是多方流转主体共同博弈的过程。农地信托流转本身就是一种土地制度的改良,在追求农地信托流转的公平和效率过程中,逐步实现低成本与高效率的有机结合。本篇论文主要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结合农地“三权分置”的主要内涵,结合农地信托基础理论知识,分析新时期国内发展农地信托的优势,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部分地区已有的信托实践,分析国内农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主要法律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加之参考借鉴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经验做法,在典型范例的学习中寻找规律,最终在归纳、总结、思考下提出现阶段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制度及完善保障措施,形成一篇高质量的毕业论文。 总体来看,本文得出如下几个重要的结论:
1.农地“三权分置”有效助推农地信托流转
“三权分置”通过对土地“还权赋能”,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激活了土地的财产性功能,也在保护农民相应权益的同时盘活了土地资源要素市场,使得农地信托再次得到深化发展。“三权分置”下的经营权流转得以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必将大幅减少,而以提供商品农产品、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职业“新农民”将不断成长发育起来,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通过农地信托,农户利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保障自身生活与资金周转等问题得以解决,调动了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设立信托的积极性,减少了农村土地的闲置、抛荒现象,进一步推动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实现。
2.农地信托流转相较于其他土地流转方式更具优势
第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农村现有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实现了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农村土地经营权,逐渐脱离了原来的“两权”狭窄、低效的状态,形成了“三权”良性循环、高效的互动,促进现有的土地制度的改革与进步,为农地信托提供了发展的机遇;第二,农地信托流转实现了协调土地经营权确权和流转过程中的相互作用,能够服务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对于提升信托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农地信托制度可以减少当前农村土地被闲置、抛荒的现象出现,调解农村劳动力外流与农村内生经济发展间的矛盾,同时催生了消费信贷、投资理财等普惠金融服务,推动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优化升级;第四,农地信托流转可以适当增加农民的收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有机调节农村土地的空间布局,使得科技要素、人力资本、知识产品开始涌入农村土流市场,调整了农地流转格局。当然,以目前国内的农地信托流转实践情况来看,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瑕不掩瑜,发展农地信托更利于土地流转。
8.2 研究展望
2019 年年初,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已向社会公布,其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入股,这给农地信托流转提供更为明确的发展道路,也将农地信托流转推向了更高的公众关注。加之部分地区已经具有较为成熟的农地信托实践经验,这就需要加强多方联动,注重各流转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将农地信托流转运用到农业产业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等方面。 农地信托流转已成不可逆发展趋势,结合新时期的科技进步、资本流动,催生了像土地信托+“养老信托”、土地信托+“消费信托”、土地信托+“慈善信托”、土地信托+“众筹”等一系列新颖的经营模式。例如,农地信托+“众筹”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农业现代化生产推向更深的层次和更广的平台。面对国内各地出现的有关农地信托流转的萌芽,应该予以悉心保护,需要多总结发展经验,多吸取国内外不同实践的经验教训,注重实践结果的甄别。所以说,结合农地“三权分置”发展背景,抓住“农地信托”流转发展契机,适时地发展属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土化信托模式,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难题之一。 当前,信托机构进入农地流转市场也具备了一定的物质、经济基础。等待农地流转市场发展时机成熟,农地信托银行也会应运而生,这样,农地实际经营者、农地信托机构更将积极的投入到农地信托项目的经营中去,并最终达到信托行业与农地流转之间的和谐共生、互利共赢,农地信托流转的整体结构也会趋于完整,这样就达到信托关系的秩序化、常规化、平衡化,更好地保障了各方权益。 农地信托本身就具备创新性、实时性、稳定性,而信托行业以土地经营方式创新的形式进驻农村金融市场,紧靠农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趋势,顺应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潮流,加快了城镇化建设的步伐迈进;同时,农地信托调和农地供需矛盾,推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农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了农民土地权益和金融权益的双重保护,助力土地流转改革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