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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权分置”背景下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0-08-12 10:21 | 栏目:法学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0-08-12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学论文文章《在“三权分置”背景下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文是一篇法学硕士论文,完善农地信托市场监管制度,还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发和投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系统软件”,创新农地流转网签审批形式,实现农地信托流转服务机制优化,提升农地信托流转市场准入门槛,强化监管主体的审核能力,确保农地信托市场的稳定。信托行业协会负责监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出明确的行业管理规章,定期完成对农地信托机构的评级、考核,对信托机构的财产运作、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进行定期检查,加快农地信托机构的巡查对话机制构建,并有效地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监管。另外,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完善动态监管预警机制,进行农地信托项目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有效跟踪评估,强化信托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加速土地流转审批流程网络化、信息化,严格履行农地信托流转程序,对接各平台的土地确权情况查询软件,实现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化、服务操作制度化,最终形成立体化的市场空间监管网络。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缘起 
   土地是民生之根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2016 年 10 月 3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出台,《“三权分置”意见》涉及到了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农村的土地问题始终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从根本上来讲,实施“三权分置”对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进而有助于挖掘农村土地的整体潜力,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2017 年 10 月 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三农‟问题的解决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三权分置”背景,农地信托流转作为挖掘土地潜在价值的重要手段,将更好地解决国内土地问题。 实行农地“三权分置”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承接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现在面临农村土地资源整合的又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活跃的主线仍然是要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基本关系1。2013 年 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内容指出:“农业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耕地是农民现有最大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只有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和定价机制才能使农民获得更大的受益权”,这些都表明了未来农业生产经营一定是更加系统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因此,要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流工作有序进行。   农村土地信托是进一步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的最终价值选择和重要创新举措。目前,我国的农地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流转到市场。一种是直接流转,农户通过与其他农户、种粮大户、农业企业或者土地合作社谈判,直接将土地流转出去;另外一种是有中间人的间接流转,由政府、土地流转经纪人或者土地流转中介平台先将土地集中,然后再流转给土地需求方。土地信托就属于后一种形式。然而,整体上说,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还处于初级阶段,流转规模和流转比率还有相当一部分可提升的空间,土地的分散经营与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还不能相匹配适应。已经统计在案的全国各地土地流转实践中,大部分流转都是农户间自行发起的,口头协议占比较高,缺少标准化的合同规范,流转纠纷频发,农民利益无法保障,致使农地流转过程放慢。 
1.2  研究综述 
   “三权分置”是我国农地经营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步,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三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在相互间作用下推动了现代化农业的建设进程。经历了最初土地制度——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在农村社会劳动力结构变化和城乡二元结构调整下,“三权分置”逐步代替了之前的“两权分离”,原先的“两权”格局不适应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流转,阻碍了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土地价值的发挥,因此,在农地“三权分置”新背景下,各地区纷纷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政策办法,同样,学界也对“三权分置”这一土地改革背景中的农村土地信托做了相关的丰富和发展。农地信托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土地承包权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农地信托机构以期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后将流转土地中承载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组织、集体、个人的行为(邬晓波,王秀兰,2004)。该观点受到当时的法律规定的限制,土地经营权并没有完全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权利,但持有此观点的学者也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进行了区分,并对土地承包权作为承包人的一种身份权利的观念持有肯定态度,这也是权利分置产生的萌芽。 关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由受托人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通过必要的合法流转程序,将土地中承载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结合市场用地需求,进行适当的经营管理,最终将收益还给委托人所有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2(岳意定,王琼,2008)。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对农村土地信托的看待即由于对受托人(特定的人或者服务机构)的充分信任,委托人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将其已经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已经流转土地实施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等活动,并将获得的收益归属于特定的受益人(通常是委托人自己)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理论基础研究 

2.1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的内容和法理基础
   “三权分置”理念的提出、思辨、应用的过程遵循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这是意识到了土地制度是不断向上发展的。从传统“两权分离”到如今“三权分置”的嬗变,凝聚了我国多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心血,它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和重要意义足以引起国内学者的密切关注和激烈讨论,在“三权分置”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发展目标,也是更好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要求。 “三权分置”中,所谓“三权”,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这三种权利;所谓“分置”,其实就是这三种权利由不同的民事主体享有。“三权分置”从当前土地改革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特别是厘清新型经营主体的农地经营权能界限。“三权分置”的施行,创新了乡村土地产权制度,拓宽了乡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完成方式;在保护农民相应权益的同时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有利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培养;也使得一般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同样得到保护,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投入,规模经营,实现土地权利融资;另外,“三权分置”丰富了承包农户流转承包地的法律途径,减少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障碍,同时也是对转包、出租、代耕等传统流转方式的改造,推动了新型农地流转方式的出现,便于农民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土地权益。 “三权分置”赋予农村土地应有的金融属性,使得农地产权进一步明晰。农地资本化是我国农村资产资本化最重要的一部分,土地生产资料与农地产权、农地市场紧密联系,逐步增加土地固有收益,有助于加强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回归到信托的原始本质,则是由处分行为和原因行为构成,即委托人将标的物承载的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的行为,以及受托人依照合同规定完成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经营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农地信托属于信托的一种,但由于土地(承载的部分权利)作为信托财产实属特殊,加之现行部分法律条文限制,使得农地信托流转受限。换言之,没有财产权的移转,就不能称之为信托,同样没有土地承载权利的转移,农地信托的基本条件也不构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三权分置”重新激活了农地信托进程,将各主体协同调动,准确掌握了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信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农民三者与土地的密切联系,使得“三权分置”下的农地信托流转有了新的认知和发展。 
 国内农用地主要流转方式相关统计
2.2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主要类型 
   土地服务性全托管,即为“土地托儿所”形式。由农村土地合作社牵头组织,信托机构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农民在签订合同时注明各项附属条件,并与农户达成合意确定农地流转收益情况,以保证每年达到定额的产量。通俗来说,土地服务性全托管是“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模式。 土地服务性全托管在传统信托理念的基础上,将信托制度、理念与农地经营权流转相结合,农村土地合作社将本村参与土地信托的农户个人信息加以统计整理,再帮助联系专门的信托服务机构签订流转合同,农民自己的农地权利转移给信托服务机构,信托服务机构再与家庭型农场、种植大户、土地经营商、龙头企业等签订一系列合同,农户每年从信托机构获得土地经营的收益。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农地信托流转,农民每年可以获得一部分较为可观的收入。这种全托管方式的优势服务范围比较全面,帮助农民更专业地从事农业生产,还实现了土地资源配置、长期稳定投资和财产专业管理等效果,调动了农地信托中主客体的积极性,有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持续发展;通过先收费、后服务的方式,便于引导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可操作性强,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农民承受风险的可能性,农民可以自由选择自种或帮种;但是这种全托管方式也会让长期从事耕作的部分农户一时间难以接受,出于对土地的依附和传统耕作的习惯,一些年龄较大的农民会对信托机构的资质、平台的信息公示产生质疑,因为难以及时看清当前的收益状况,不能保证能够实现最后的优质优价,导致采用这种方式的农户选择违约而提前收回自己的承包地。    土地入股式收益型全托,围绕让农民成为“产业股东”的基本思路,农民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全权管理,在此基础上,合作社与企业间达成合意确定定期分红和租金的价格,其次,农民每年按股份分红,保持了土地收益长期稳定。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农村土地虽然被流转,但农村原有的以土地依附和乡土文化为核心的关系纽带并未断掉,农民依旧可以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土地收益入股全托模式极大地发挥了土地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性,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仍然可以推选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农民收益兑付的监管职能。 

第三章  “三权分置”下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现状考察 

3.1  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整体概况 
3.2 “三权分置”下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典型实践模式
3.3  影响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主要因素分析
3.4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 
3.5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存在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四章  国外典型国家农地信托的经验参考与借鉴

4.1  域外国家的农地信托发展梳理
4.2  国外典型国家农地信托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制度构建  

5.1  确定“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的基本原则
5.2  完善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制度
5.3  构建农地信托流转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

第六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流转制度运行保障措施

6.1  选择适当的农地价值评估方式 
6.2  建立农地确权信息数据库
6.3  发挥农地信托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作用 
6.4  重视农地信托专业人才培养与输送
6.5  完善农村地区征信体系建设 

第七章  农地信托流转的发展趋向与模式创新

7.1  农地信托流转的未来发展趋向
7.2  农地信托流转的创新模式——农地信托银行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8.1  研究结论 
   农地“三权分置”下,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后在农地流转中更具有灵活性、便捷性,其中农地信托流转涉及的主体也更多元化,农地收益的分配变得复杂,并不再是单纯的双方利益划分,而涉及到利益的交叉、组合和排挤,更像是多方流转主体共同博弈的过程。农地信托流转本身就是一种土地制度的改良,在追求农地信托流转的公平和效率过程中,逐步实现低成本与高效率的有机结合。本篇论文主要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结合农地“三权分置”的主要内涵,结合农地信托基础理论知识,分析新时期国内发展农地信托的优势,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部分地区已有的信托实践,分析国内农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主要法律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加之参考借鉴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经验做法,在典型范例的学习中寻找规律,最终在归纳、总结、思考下提出现阶段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制度及完善保障措施,形成一篇高质量的毕业论文。 总体来看,本文得出如下几个重要的结论: 
1.农地“三权分置”有效助推农地信托流转 
   “三权分置”通过对土地“还权赋能”,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激活了土地的财产性功能,也在保护农民相应权益的同时盘活了土地资源要素市场,使得农地信托再次得到深化发展。“三权分置”下的经营权流转得以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必将大幅减少,而以提供商品农产品、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职业“新农民”将不断成长发育起来,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通过农地信托,农户利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保障自身生活与资金周转等问题得以解决,调动了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设立信托的积极性,减少了农村土地的闲置、抛荒现象,进一步推动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实现。 
2.农地信托流转相较于其他土地流转方式更具优势 
   第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农村现有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实现了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农村土地经营权,逐渐脱离了原来的“两权”狭窄、低效的状态,形成了“三权”良性循环、高效的互动,促进现有的土地制度的改革与进步,为农地信托提供了发展的机遇;第二,农地信托流转实现了协调土地经营权确权和流转过程中的相互作用,能够服务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对于提升信托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农地信托制度可以减少当前农村土地被闲置、抛荒的现象出现,调解农村劳动力外流与农村内生经济发展间的矛盾,同时催生了消费信贷、投资理财等普惠金融服务,推动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优化升级;第四,农地信托流转可以适当增加农民的收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有机调节农村土地的空间布局,使得科技要素、人力资本、知识产品开始涌入农村土流市场,调整了农地流转格局。当然,以目前国内的农地信托流转实践情况来看,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瑕不掩瑜,发展农地信托更利于土地流转。 
8.2  研究展望 
  2019 年年初,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已向社会公布,其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入股,这给农地信托流转提供更为明确的发展道路,也将农地信托流转推向了更高的公众关注。加之部分地区已经具有较为成熟的农地信托实践经验,这就需要加强多方联动,注重各流转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将农地信托流转运用到农业产业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等方面。 农地信托流转已成不可逆发展趋势,结合新时期的科技进步、资本流动,催生了像土地信托+“养老信托”、土地信托+“消费信托”、土地信托+“慈善信托”、土地信托+“众筹”等一系列新颖的经营模式。例如,农地信托+“众筹”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农业现代化生产推向更深的层次和更广的平台。面对国内各地出现的有关农地信托流转的萌芽,应该予以悉心保护,需要多总结发展经验,多吸取国内外不同实践的经验教训,注重实践结果的甄别。所以说,结合农地“三权分置”发展背景,抓住“农地信托”流转发展契机,适时地发展属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土化信托模式,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难题之一。 当前,信托机构进入农地流转市场也具备了一定的物质、经济基础。等待农地流转市场发展时机成熟,农地信托银行也会应运而生,这样,农地实际经营者、农地信托机构更将积极的投入到农地信托项目的经营中去,并最终达到信托行业与农地流转之间的和谐共生、互利共赢,农地信托流转的整体结构也会趋于完整,这样就达到信托关系的秩序化、常规化、平衡化,更好地保障了各方权益。 农地信托本身就具备创新性、实时性、稳定性,而信托行业以土地经营方式创新的形式进驻农村金融市场,紧靠农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趋势,顺应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潮流,加快了城镇化建设的步伐迈进;同时,农地信托调和农地供需矛盾,推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农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了农民土地权益和金融权益的双重保护,助力土地流转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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