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健康中国行动的目标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方位全周期地保障公民对健康生活方式与生态环境的需求。社会法弥补了公法和私法在保障公民健康领域中面临的社会利益保障缺位、保障范围有限和实现程度不足等问题。将健康中国行动诸多具体方案纳入到社会法体系中,发挥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在保障主体多样性、保障内容全面性等方面的优势,确保了健康中国行动的具体要求得以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有效落实。
关键词:社会法;健康中国行动;健康权;权利保障
人民健康事业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心,党和政府近年出台了多项文件对健康中国作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和《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以下简称“健康中国行动”),开始在具体制度层面对健康中国进行落实,并明确了法治是实现该行动的最有效手段。社会法体现了通过对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等价值目标的追求,健康中国行动中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生活方式、社会生态环境,两者在价值追求和实现目标等方面具有诸多共同性。所以有必要以社会法的理念、制度来为健康中国行动的有效落实保驾护航。
一、分歧与共识下的社会法内涵
社会法在我国起步较晚且仍处于完善过程中,为更好地理解我国现行法治体系中的社会法,有必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准确把握其本质与内涵。我国立法机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2011)》这一规范性文件中指出,社会法的含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社会法遵循公平和谐、国家适度干预等原则;社会法的价值目标是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和谐。
二、法治语境下的健康中国行动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健康中国行动中各项任务和目标的有效手段,也是健康中国行动相关支撑体系中最重要的力量。健康中国行动的实施需以国家保障为前提,落实国家相应义务。“当今国家使命 (义务) 表现出持续增加的态势,社会期待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健康中国行动中对国家义务的规定体现在诸多方面:在组织制度中强调国家成立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办事机关,如在国家层面设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且在地方层面落实相关部门与之对应的职责,以确保行动中的体制人事等得以高效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实施需落实社会效用,体现社会参与。健康中国行动以实现人民健康为目标且强调动员全社会落实预防措施,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社会成员需落实思想责任,在健康行为、知识和技能方面提升自身的素养;各类型企业和组织需落实社会责任,在健康环境维护、健康知识普及、职业健康保护、健康医疗事业等工作中发挥企业优势。每一部门法都有其特有的利益目标,公法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私法则力求在意思自治和平等自由基础上确保私人利益的实现。从公法角度看,其主要是利用公法规范惩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来保障健康中国行动中出现的明显违反公权力行使界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而从私法角度分析,主要是利用民事法律规范惩戒参与主体间违反合同义务、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等具体主体间的私人权益。
三、以社会法健康权为核心审视健康中国行动
健康中国行动的“健康”词语的内涵大于法律语境中健康含义的界定,且不同部门法中关于健康权的权利边界、具体内容和救济途径也存在较大差异。社会法语境下的健康权在主体范围、权利内涵、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等方面较之于其他法域展现出独特的优势。宪法、卫生法、民法和社会法语境中对健康权内涵都存在着各自的认识。首先,部门法中关于健康权的共识。部门法中关于健康权内涵的共识源于人权法学的研究。在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第12条中指出“健康权是人人享有可达到的最高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的权利”,之后在《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第9段又指出“健康权是一种享有各种对于最高可能达到的健康标准所必须的设施、物品、服务和条件的权利”,也即人权法学者认识中的健康权在内涵上具有可变性和包容性、在性质上具备公私法兼容性、在价值理念上强调作为人权核心内容的健康权需要国家课以保护义务且需依靠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其次,公法视角下的健康权。有研究指出健康权是“自然人的健康状态不受任何人侵害并向国家要求保护和改善的权利”。在效果上,健康权入宪提升了公民的健康知识水平和对健康权的保障意识,加强了国家对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在性质上,健康权从过去消极权利属性转为了当今积极权利的属性,体现了兼具收益权和自由权的双重特征,从过去只是在宪法层面确认公民享有该权利,到现在明确了国家应该通过积极行为来保障健康权实现,公民可以向公权力象征的国家主张实现健康权的各项保障条件;在具体内容上,健康权需经过宪法和行政法的确认后才能实现从应然权利走向实然权利的转换。福利国家理念的发展使得国家在健康层面的立法大量出现,针对国家对健康权担负着尊重、保护、实现和促进的义务,以及保障公民健康权能够得到最低层次水平的实现义务,这些因素促使国家将健康权等民生领域立法上升为未来法制建设工作的中心。再次,私法语境下的健康权。私法视角的研究者认为健康权在概念上“指为保持身体机能为内容的权利,破坏身体机能即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包括对肉体和精神的侵害”。在地位上,健康权属于人格权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且处于民事权利最高的位置,丧失生命健康权也就失去了其它民事权利的实现,所以其应受到优先保障,也即民事主体享有完全的健康权是实现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前提;在内容上,以请求权体系为基础明确在身体和心理健康受到不法侵害者均得以在财产和精神方面得到赔偿等救济;在性质上,民事主体享有的健康权具有排他性、有限支配性、平等性,即任何不特定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健康权的私法义务,权利人对健康权的支配受到公序良俗的制约不得超过一定限度,任何民事主体均可平等的享有健康权。
四、健康中国行动的社会法实施路径
健康中国行动得以有效落实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实现部门法中广义健康权与社会法健康权之间的有效衔接。健康中国行动中健康权采取了广义上的范畴,在保障形式上采取分散立法模式,形成了诸多具体部门法律规范的保障形式(见表1),缺乏统一性的健康基本法来实现对健康权利的综合性保障。且现阶段各部门法的立法对于健康权多是采取了符合本部门法立法取向的狭义范畴,导致了健康权内在的综合保障需求和分割保障的具体实务间不协调的制度困境
社会法本质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之法,强调国家政府、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等多元化主体责任的合力作用。社会法视野下的健康中国行动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强调政府和社会等在落实相应义务的基础上来满足不特定多数弱势群体的权利。健康中国行动的落实需要多领域、多系统和多部门协力发挥作用。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都要以“大健康”理念的实现为最高目标。具体来说:一是落实政府部门和社会主体的责任和合作机制,明确界定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事权,将健康中国行动部署到各部门的职能体系和政策中,制定社会主体的参与方式,建立政府和社会长期的合作共赢机制。二是建立协调制度,对于人社、民政、教育、医疗、医院和社会团体等单位都需在内部建立负责执行健康中国行动的协调机构,在国家层面加紧组建和出台文件规范行动中提出的“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的各项权力,联络各部门在健康中国行动中对政策执行的协调配合,支持民间力量和社会企业对健康中国行动的项目配合和公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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