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3-2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合同法论文文章《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视角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随着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侵权事件法律的频率越来越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苏醒,因此完善相应的法律维权制度,明确和丰富人们的维权途径,来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是非常关键的。在受害者权利遭受侵犯需要维权时,安全保障义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是公民维权和法律判决基础依据。然而,目前的司法实务中的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还存在一些让人争议的问题,最典型的问题就是责任竞合问题。所以立足于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是很有必要且意义重大的。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责任竞合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两者在保护公民基本权益方面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不是彼此孤立的,两者既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在很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例如合同法中的一些保护义务和保护范围可能会对利益遭受损害的主体产生不利,甚至成为了侵害者逃避责任的通道。在经济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利用合同法来彼此勾结,迫使第三方违约而谋取利益的事件是时有发生的。另外,随着侵权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两种法律就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也出现了责任竞合问题。责任竞合的意思是某种行为适用于两个不同概念的界定,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就是指某个法律事实同时引发了多种民事责任冲突,但是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来进行追究。因此,简单来说,责任竞合可以理解为二选一或者多选一问题,权益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以选择一种对自己补偿最高的补偿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是为了防止受害人得到的补偿超出其损失太多。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中时常出现责任竞合问题。因此,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分析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两者的区别是很有必要的。
一、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上的适用
(一)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上的适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是一些有助于受害人维权的原则,因为合同法的法律基础就是一些较为严谨的责任原则。《合同法》第 107 条指出,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合同中的一方能够拿出另一方的违约证据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就可以证明另一方违反了合同法,同时能够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要求必须证明违约方具有主观层面的错误。因此,立足于规则原则的层面来分析,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的应用能够降低受害者搜寻证据的难度,减轻利益遭受侵害者的举证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受害者找不到侵权人主观违约证据的风险,进而更好地切实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在合同法中,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般是合同上注明的附随义务。国内很多学者一致表示,合同内的附随义务具有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他们的财产利益,因此合同当事人应该将保护义务作为一种附随义务写入合同内。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是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内的适用原则。综合上述法理依据,可以知道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适用是合理的。早在上个世纪初期,我国就开始尝试借由合同法来处理安全保障义务问题,进而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当时人尽皆知的银河宾馆案就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法院就是以合同附随义务内的保护义务作为法律判决依据来处理该案件的。此外,广东的五月花案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当时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例,餐厅本身负有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义务,消费者在餐厅用餐时包间突然爆炸,消费者自身健康遭受严重威胁,餐厅违法了合同法,必须履行相应的赔付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上的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一词的最早发源地是德国,最开始它是用来约束交通运输领域合作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的。其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逐渐苏醒,侵权责任法也慢慢变得成熟完善,一些以前只适用于合同法领域的责任纠纷事件也可以用侵权责任法来进行处理。随着侵权责任法实用性和适应性的提高,其适用范围慢慢渗透进入合同法的调整领域,也就是说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正在被侵权责任法慢慢覆盖,缓慢蚕食。现阶段,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侵权责任法》的实用性要比《合同法》更高,因此也形成了依托《侵权责任法》来保护受害人权益为主,以《合同法》来保护受害人为辅的格局。这种格局形成的主因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更加合理,但合同法内的规则原则遵从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跟后者相比,前者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性,同时也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更加有利。此外,选择《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安全保障义务问题,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律和责任保险、社会救助的衔接问题,让相关的赔付事宜更加清晰,更加明确,更加合理。使用合同法来解决相应问题时,则很容易产生利益纠纷,在赔偿环节引发各种问题。最后,《侵权责任法》侧重于切实保护受害人身体、精神层面的合法权益,其考虑了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但是合同法在受害人人身权益方面的保护力度是没有侵权责任法大的,这在某些时候可能会伤害当事人的心理。综合上述,就能够知道为何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侵权责任法》更加适用的原因。使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归责原则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该原则强调两点:其一,要求受害人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没有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二,受害人还要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因为某些主观原因而侵害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主观过错。第二,受害者要有实际的利益遭受了侵害。这是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要求责任人履行相应的责任或者履行赔付义务,受害人有实际利益损失是基础前提。第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受害人利益受损的直接因素,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错跟受害人利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且要有证据来证明这种因果关系。
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上适用的比较
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一般只对当事人双方其作用,因此合同法并不能适用于除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是,现实中却经常因为合同某一方违约而使第三方利益出现受损的情况,立足于这种情况来分析,可以发现合同法的义务安全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是不全面的,存在一定缺陷的。在这种时候,选择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相关事宜无疑是更合理的。此外,依托合同法来处理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问题时,受害者并没有请求获得精神赔偿的权利,合同法并不主张合约之外的其他赔偿,其赔偿范围局限于合同中约定的期待利益。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受害人是能够向让自己权益遭受损失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人申请获得精神赔偿费用的。因此可知,侵权责任法跟合同法相比,前者的受害人拥有更宽广的求偿范围,更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合同法跟侵权责任法相比,前者保护的通常是民事纠纷中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后者保护的则是民事主体人身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受害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往往要比受到的财产损害更多,大部分侵权案件都是人身损害事件,所以使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无疑是更加适宜的。
三、将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结合来规范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法主要应用于解决签订了合同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的财产义务关系。所以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出现违约现象,而另一方只遭受财产损失时,可以通过合同法来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来履行自己的赔付义务,然后再使用侵权责任法来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自己的主观行为或者故意行为致使受害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赔偿让受害者满意的期待利益,此外还可以要求履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假如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这时候选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相关案件无疑要更加合适,可是在追究责任方面需要适当放宽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举证门槛,降低其举证的难度,笔者建议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就是给予安全保障义务人证明自己有切实履行自身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如果举证成功,则不用履行赔偿义务,如果举证失败,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在保护受害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安全保障义务是不能够肆意使用的,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法律明文和条例作为依据的情况下,确定某种情形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可使用安全保障义务来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像德国学者巴尔所说过的话一样:“每个人都不应该主观地去伤害别人,但每个人也没有义务去保护其他人免受伤害”。
四、结语
本文首先重点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上的适用和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上的适用;接着比较了两种法律在解决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时的异同点,发现合同法侧重于受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而侵权责任法侧重于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而且合同法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都没有侵权责任法广泛;最后提出了将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结合来规范安全保障义务的建议,浅显地指出了安全保障义务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其他学者更好地厘清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在解决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时的界限和异同,为其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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