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3-04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学论文文章《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侵权的三个典型案例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文是一篇法学硕士论文范文,受到不同地区和民族风俗的影响,对于共同饮酒的行为,不同的人有着不一样的看法。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共同饮酒行为的属性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很多看法对于我们研究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是一种常见的情谊行为或者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它属于法外空间,不受法律的调整和限制。例如,理论界王磊的《试析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行为》、王成的《侵权法》以及王利明的《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持该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共同饮酒不应该受法律约束。但因共同饮酒导致了人身伤害的结果,就需要运用法律给予一定的约束。在责任认定上要求同饮者对因一起饮酒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然后依据公平原则由共同饮酒人承担补充责任。
绪 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首先,我国有着悠久的酒桌文化,中国自古以来关于饮酒有很多的礼仪与风俗。但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因共同饮酒行为引起侵权的现象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在拥有浓厚的酒桌文化的社会中,用法律的方法处理好共同饮酒中的侵权问题,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 其次,在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以及对文献的整理之后,发现我国对于共同饮酒人侵权行为的解决方法和途径没有明确。由于各个地方风俗习惯的不同,不同地方的法官在处理共同饮酒人侵权案件的做法也不一致。当不同的法官处理相同类型的案件时,由于他们考虑的因素不同,他们会在很大程度上做出不同的判断。这种“同案不同判”的争议案件,给我们研究共同饮酒人侵权提供了有用的素材,便于我们更好的研究。 最后,我国理论界关于共同饮酒人侵权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我国对于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为定性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共同饮酒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因此,需要在现有理论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这一领域相关内容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饮酒文化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中国理论界共同饮酒者侵权制度研究还存在很多空白。关于共同饮酒者与同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其中,共同饮酒者的侵权性质是理论界的焦点问题之一。侵权的赔偿标准和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分歧。除此之外,对于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造成侵权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也有所不同。
二、国内外有关案例的研究现状
受到不同地区和民族风俗的影响,对于共同饮酒的行为,不同的人有着不一样的看法。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共同饮酒行为的属性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很多看法对于我们研究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是一种常见的情谊行为或者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它属于法外空间,不受法律的调整和限制。例如,理论界王磊的《试析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行为》、王成的《侵权法》以及王利明的《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持该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共同饮酒不应该受法律约束。但因共同饮酒导致了人身伤害的结果,就需要运用法律给予一定的约束。在责任认定上要求同饮者对因一起饮酒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然后依据公平原则由共同饮酒人承担补充责任。如付子惠的《情谊行为中的注意义务研究》、万静的《共同饮酒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以及胡岩的《共同饮酒法律责任证实研究》则表达了这种理论倾向。 第三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中的一些行为是具有强制性和逼迫性的,使得同饮者在不受自己主观意志控制下被迫喝酒所造成的损害,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适应的责任。如李珍珠在《共同饮酒人的情谊侵权赔偿责任》中指出,如果在饮酒过程中,其他饮酒者采用故意说服、惩罚、酗酒等负面行为来不履行义务,根据其义务的履行程度,应当对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承担程度进行区分。此外,余家骏在《试论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行为责任》中指出,对于共同饮酒人违反先前义务或注意义务,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关于共同饮酒者致同饮者侵权的责任问题,中国还没有完善的立法。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但同饮者遭受损害,是因为共同饮酒的行为引起的。共同饮酒人因不同原因导致对同饮者的侵权,如何确定责任,认定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饮酒文化的差异以及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不同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也有所不同。
第一章 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侵权案简介及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4 年 6 月 22 日 16 时,索某组织邀请杨某、都某与刘某一起前往刘某家共同饮酒至当天 18 时。是日 21 时,杨某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开。是日 22 时,刘某某(都某之妻)接到都某的电话开车至刘某家中接都某回家。因索某当时在场,都某及其妻子刘某某便顺路将索某一起接送回家。因两人都不知索某家的具体地址,便按照索某的要求将索某送到小巷口后离开。随后索某在从小巷口归家的途中被车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索某的家人认为,上述四人与死者一起饮酒,在特定空间内互相负有提醒、照看及关照的义务,即使死者是成年人,他应该有预见能力并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在他醉酒的状态下,四人应当将其送回家中并交由家属照顾。但四个人并未完全履行对索某的照顾义务,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索某死亡,因此四个人应当对索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某认为,自己是接送丈夫回家,并不是与索某共同饮酒的在场当事人,只是顺便送索某回家。其余三人认为,在与索某共同饮酒中并无劝酒行为,且索某在饮酒后并未驾车,是由都某和刘某某夫妇按照索某的要求将其送至小巷口之后才离开,注意和提醒的义务已经妥善履行,因此不应对索某的死亡负责。双方发生争议,故索某的家人诉致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索某醉酒的结果是由于四人先前在一起饮酒的行为导致的。四人之前共同饮酒的行为,使得索某在饮酒后相较于饮酒前的境地高度不利于索某。四人因一起饮酒的行为,使得四人之间互相形成了一种相互注意照顾的义务。这种相互注意照顾的义务与谁发起的饮酒行为没有关联。虽然索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一起交通事故,但四人以前的饮酒行为引起的酗酒行为增加了威胁索某健康的风险,不能被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所阻断。索某的死与之前四人一起饮酒有因果关系。与索某一起饮酒的杨某、都某和刘某没有能够足够的履行好安全注意义务,索某因此而死,所以其应对索某遭受的损害负责。
二、案例争议焦点分析
上述案例都是因为共同饮酒行为引起的对同饮者侵权的案件,但法院对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当对同饮者承担责任时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关于共同饮酒侵权案件的连续发生,对共同饮酒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的关注度不断递增。 随着共同饮酒的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社会越来越重视共同饮酒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自由裁量权过大。因为缺乏客观理性的裁判标准,法官作为主观能动性很强的主体,在审判结果上必然会产生分歧。弄清楚如何描述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是我们研究共同饮酒者的侵权责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事实行为;有些人认这是一种法律行为;有的认为这是一种情谊行为。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截止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予以明确,理论界对于此问题争议颇大,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统一标准。但只有明确了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性质,才能在此基础上对共同饮酒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因此,必须要界定清楚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以便更好的研究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的侵权责任。 案例一与案例二在案情上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两个案例都是因为共同饮酒的行为导致醉酒人死亡的。但是,就法理基础而言,法院将其用于确定对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认定时是有所不同。在认定责任时,案例一的法院是以其没有妥善履行注意义务为依据认定的侵权责任;案例二的法院认为,未履行先行行为的义务是共同饮酒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虽然两个案例都确认了共同饮酒人的行为侵权,但作出判决所依据的法理是不相同的,承担侵权责任所依据的内容是不同的。 理论界对于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人认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依据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有些人认为,先行行为义务才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要依据的法理基础。关于这一问题,实践中不同的法官所适用的法理基础是不相同的,这也就产生了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饮酒侵权案件的裁判结果有所不同,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明确共同饮酒人承担其对同饮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是非常重要的,这对于研究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在实践中解决类似的争议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为解决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的侵权责任提供了解决方案的来源。
第二章 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侵权责任的法理分析
一、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属性
二、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
三、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四、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类
第三章 完善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侵权责任的法律措施与建议
一、有效区别注意义务与先行行为义务的规制范围
二、完善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三、明确划分共同饮酒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四、健全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建议
结 语
共同饮酒是一种人们互相交流的情谊行为。法律不能对相聚一起饮酒的社会活动进行过多的干涉。只有当共同饮酒行为在共同饮酒者和共饮酒者之间产生义务并且违反义务时,共同饮酒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不能一味的强加这种责任,作为义务是有一定限制的,应结合可预见规则、理性人标准等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对所有的共同饮酒人一视同仁的评价,应当具体分清组织者、强迫饮酒者、醉酒者等,他们的责任是不同的。还有必须根据其作为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来分析共同饮酒人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是否免责。只有分析清楚每个情况,才能更好的调解社会之间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处理共同饮酒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中国是一个酒文化国家,浓厚的酒桌文化蕴含着深后的社会底蕴。酒桌之上体现着各种人际关系和文化交流。但万事都有利弊,这种酒桌文化在拉近社会上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弊端。如酒后突发疾病、酒后驾驶酿成车祸的事件、酒后因无人照看而摔死等无数案件频发,严重的威胁到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的安全。因此在特定的情形下,这种原本依靠道德约束的社会关系就转变成了由法律进行约束的法律行为。对于情谊行为的共同饮酒,不正当的饮酒行为会导致醉酒人员受到人身伤害,而共同饮酒者应承担安全责任。未履行先行行为义务或未能正常履行,从而未能避免发生损害的,共同饮酒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这方面,当中国法律改进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时,我们应该考虑对共同饮酒者的侵权行为明确界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更好的解决社会纠纷,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从实现案件的公平性反映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实现法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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