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2-2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律论文文章《跨境电子商务对中国关税法律制度的挑战及对策》,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范文,近些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特别是我国为积极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总体思路就是不断的降低进口关税率,逐步放开进出口市场,在有管理、有保护的条件下促进贸易自由化。关税政策决定了关税税则的制定、调整及适用,面对蓬勃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我国应当选择有针对性的合理关税政策,进而在此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完善一系列的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关税制度。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十世纪以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互联网迅速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之中,对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跨境电子商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起来的。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在世界贸易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是近些年来的发展可谓如火如荼。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达到 13.4 万亿,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达到 4.2 万亿。 跨境电子商务的爆发式增长不仅加重了海关的关税征收工作压力,而且对我国现行的关税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挑战。作为关税征收主体的海关,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跨境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国际贸易模式,及时进行模式调整和有效应对。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当前,我国海关的关税监管模式是区分为货物和行邮物品两种渠道,其中货物渠道是针对交易商品的,行邮渠道则是针对个人自用物品的,目前海关还没有专门设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申报渠道。由于行邮渠道进口物品不仅具有一定的免税额度,而且其适用的税率也比货物渠道要低,实践中,大量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商品都以个人自用物品的名义,采取拆单分报、分批寄送的手法通过行邮渠道报关,这种游走于监管灰色地带的做法恰恰是因为现行关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所造成的,这就是跨境电子商务对关税法律制度带来冲击的一个缩影。 我国现行的关税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传统国际贸易模式基础之上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立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关税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不足。而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更是对现行的关税法律制度构成了方方面面的冲击,很多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难以得到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对关税征收原则究竟有什么样的冲击?对关税课征要素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现行关税法律制度在面对跨境电子商务时究竟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究。 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深入研究上述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正现行关税法律制度,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商品的关税问题,不仅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意义,对引导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
电子商务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贸易模式的商品交易活动,借助于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快速的渗透到贸易领域的方方面面,也深入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之中。时至今日,电子商务正在不断的改变着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但是,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国际上却一直没有形成能被各方广泛接受的统一意见。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将电子商务的定义表述归纳为两种类型,即广义范畴的电子商务和狭义范畴的电子商务。广义范畴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各种电子工具来进行商务活动,其中“电子工具”的涵义非常广泛,包括了广播、电报、电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而狭义范畴的电子商务,就是指以计算机信息化网络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依托来开展的商务活动。 实际上,正是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赋予了电子商务革命性的意义和地位,因而狭义范畴的电子商务定义更能体现出电子商务的本质和精髓,因为电子商务的核心和基础就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充分利用了电子计算机设备和信息网络传输技术。 目前,研究界对电子商务的类型划分可谓纷繁复杂,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出发,对电子商务可以做出完全不同的类型划分。本文所研究的重点在于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的海关关税制度及实践操作所带来的影响及相应的应对建议,如果我们站在这一研究视角的话,那么对电子商务具有实际意义的类型划分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性质不同作为划分的依据,二是以电子商务交易商品的性质不同作为划分的依据。 由于电子商务是依托于计算机网络存在的,而计算机网络又是一个开放的、全球化的信息资源集合体,所以电子商务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注定会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形成自身鲜明的特色并占据重要的地位。 如果某一宗电子商务活动跨越了一国海关的辖境,那么这宗电子商务就成为了国际间的贸易,我们就可以称之为“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必然会引发相应国家的海关在关税管辖权、关税课征方式上的一系列问题,这也正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站在关税征管的角度,我们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分属于不同国家海关辖境内的交易主体,依托计算机网络架构起来的交易平台来询价议价、达成销售协议、支付相应货款,并由国际间物流来完成交易商品运输的电子交易活动。
第二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进步水平的影响,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时间较晚。1995 年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伊始,当年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金额仅为 5500 万元,但在此之后,我国的电子商务就呈现出爆发式发展的态势,5 年之后的 2000 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金额达到了 772 亿元;10 年之后的 2005 年,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金额到达 7400 亿元。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方兴未艾,近几年始终保持着迅猛的势头高速增长,具体数据可参见下表。
不难看出,2014 年我国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额已经是 1995 年的几十万倍,即便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波动等原因,这样的增速也是极其惊人的。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在过去的 2014 年中,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 13.4 万亿,同比 2013 年增长 31.4%。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 2.82 万亿元,同比2013 年增长 49.7%。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 4.2 万亿,同比 2013 年增长 33.3%。 同时,与海关监管息息相关的海外代购的数据为:2012 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 483 亿元人民币,较 2011 年同比增长 82.3%;2013 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 767 亿元,较 2012 年同比增长 58.8%。海外代购的增长速度大大超出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发展速度,同种商品在境内外的巨大的价差使得海外代购独树一帜。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国际上的关税政策选择概况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政策选择
第三章 跨境电子商务对关税法律制度的挑战
第一节 我国关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对关税征收原则的冲击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对关税课税要件的冲击
第四章 现行关税法律制度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不足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问题
第二节 执法层面的问题
第五章 若干改进思考及建议
第一节 完善法律法规
第二节 创新行邮渠道管理方式
第三节 充分运用第三方前置管理
结论
由于电子商务绝大部分均为通过电商平台交易,电商平台对交易行为本身有诸多管理行为,同时还有资金交易、物流配送等诸多第三方平台参与,因此利用第三方开展前置管理在客观上具有可行性。 通过第三方平台验核跨境电子商务收件人在境外电商网站购物、身份信息认证以及货款支付信息等源信息,作为向海关申报非贸物品进口的申报内容基础,海关可以从源头上获得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真实物品品名、收件人身份、物品价格等核心信息,以有效避免拆单分报、蚂蚁搬家甚至伪报、瞒报商品数量、商品价格等违法逃税情事。 第三方本身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这样就使原本在海关环节需要重新收集的商品信息有了便捷的采集途径,可以大大缓解海关在实时监管环节产生的巨大工作压力,从而转变为以计算机审核商品为主的模式,这也符合现代海关发展的潮流。 通过构建一个在海关、跨境电商、物流企业、个人用户、支付平台之间实现信息互换的管理平台,不仅可以使收件人足不出户就能实现商品的申报和关税的缴纳,也能方便海关的监督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应强调第三方的作用,明确承运和收发商品的法律责任,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契机,逐步建立收发货人的信用档案,构建起海关关税信用体系。 同时,依托第三方详细的交易商品信息数据,也可以加快海关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商品从到达口岸、卸货、申报、查验、放行、配送等一系列环节的实时跟踪和记录,在提高商品通关效率的同时实现关税监管网络的有效覆盖,更加准确的掌握交易商品的真实信息和收发货人的真实情况,从而有效的避免逃税违法情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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