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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学前教育立法

时间:2021-01-30 19:50 | 栏目:学前教育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1-30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学前教育文章《简析中国学前教育立法》,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学前教育硕士论文范文,学前教育作为人之初的教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很多发达国家都将其视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保障,美国、英国、日本等很多发达国家出台了不止一部的法律来保障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并依靠立法保障了经费投入、规范了办学行为、提升了师资力量,以此来保障整个国家教育体系的健康发展。

  引言

  一、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现有的教育法体系较为完备,包括了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各个方面。但是学前教育作为一种基础性、开端性的教育,在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当中却比较缺失,学前阶段的教育质量不仅直接影响了个体习惯的养成和后期的学习与成长,对于国家储备人才提升国际竞争力也具有重大意义。所以要完善我国教育法体系,学前教育立法显然是一个关键环节。虽然学前教育事业经过多年发展,进步显著,但不可否认在很多方面都还存在着问题。我国从 2011 至 2015 年,经历了双独二孩政策到全面二孩政策的转变,适龄儿童数量随之增多,2016 年我国在园儿童 4413.86 万人,而 2017 年学前三年在园幼儿 4600 万人,人口引起的学前教育机构的不足使得“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一度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此外,根据数据显示:2016 全国共有幼儿园23.98 万所,其中民办幼儿园达 15.42 万所,占了总体的 64.3%,2017 年情况有所改善,全国有普惠性幼儿园 16.5 万所,占幼儿园总数的 64.5%。但从中可以看出,民办园仍占较大比例,且民办园多更加注重营利,很多机构管理混乱,无论是收费、幼儿园的设立、儿童的安全问题还是师资问题,都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据不完全统计,从 2010 年至今,经媒体和网络曝光的虐童事件达到 60 多起,使无数个家庭陷入惶恐和担忧当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然,惠普性资源不足、管理混乱、恶性事件频发等上述问题的产生可归结于多个方面,问题的妥善解决也需要各方协作,但毋庸置疑的是高位阶法律的缺乏,必定是以上问题难以解决的关键原因。从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学前教育专项法规规章来看,一方面,其出台时间早,内容滞后且效力较低,致使学前教育的发展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本应该明确的学前教育的本质、宗旨和目标、 儿童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根本性问题,都没有涉及。基于以上原因,深入研究学前教育立法,推动我国学前教育法的出台迫在眉睫。目前在我国,对于学前教育立法进行研究的多是教育学方面的专家学者,他们多从教育学角度出发,关注的焦点也在于满足实践中的需要,而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基本理论方面更是远远不够。所以笔者注重对于立法的理论部分进行了分析,厘清学前教育立法依托的法理基础,之后又借鉴了发达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经验,在理论研究加上实践借鉴的基础上,对于我国具体立法的内容作出构想,并与之相匹配提出了建议稿,希望能更好的保证新立法的有效性、执行性和可行性。
  二、 研究方法
  归纳分析法,本研究从选题到论文的整个写作过程当中,作者在学校图书馆以及中国知网查阅了大量的书籍、报纸与期刊文献、博硕士论文、以及相关网站的电子资源,对所搜集的文献进行分析和总结,对于现有的学前教育方面的政策与法律进行梳理总结,并以表格形式加以统计,了解现有的研究成果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比较分析法,国外的相关立法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本文对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美国和日本的学前教育立法进行研究,通过比较分析,从中得出我国立法的一些可借鉴之处。此外,还将此方法用于对学前教育法与相关教育法律进行比较,比如与义务教育法的对比,在立法内容的构思方面予以借鉴。数据分析法,本文采用了数据分析方法,对于教育部网站公布的有关学前教育发展方面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学龄前儿童的人数、毛入园率、师资水平、经费投入等等,从中归纳出学前教育在当前发展形势之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论证了学前教育目前的发展急需高层次法律的保障,为本研究提供了数据支撑。

  第一章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概述

对于学前教育立法进行研究,将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教育学和法学两个学科,但目前在我国,对于该问题研究的以教育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居多,而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较少,特别是对于基本理论部分更为缺乏。笔者认为,只有对学前教育立法的依据、原则、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探索,理清法理基础,才能期望在理论的基础上更好的为实践服务。
  第一节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与评析
  在我国《宪法》的序言当中,明确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地位,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规定的都是国家和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关于宪法的地位,《立法法》当中也有专门条款明确表述。目前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也是以宪法作为统帅,其他多个法律部门的相关法为主干的。《宪法》是我国的母法,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出台首先都必须具有合宪性,《学前教育法》当然也不例外。《宪法》当中有两个条文对于学前教育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从国家义务角度出发,提出国家发展学前教育的义务;第四十六条从基本权利的角度提出了对于儿童受教育权等权利的保护。一般来讲,权利与义务相互关联,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儿童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对于国家义务的履行提出了要求。这两条条文在宪法层面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地位,为我国学前教育法的出台提供了宪法的支撑和依据。现代国家教育立法大多采用制定教育基本法为核心的方式,我国也不例外,《教育法》即是我国教育领域中的根本法。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全国人大与其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所以教育基本法一般处于较高的位阶。一个国家的教育基本法既为这个国家的教育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方针,指明了方向,也为其他与基本法相配套的、更为细致的专项教育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宏观上的指导。《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四级学校教育制度,在宪法的“发展学前教育”的基础上将学前教育进一步规定为学校教育制度之一。此外,其在 2015 年修改之后,将学前教育的内容作为独立的一条予以阐述。以上规定,进一步凸显了学前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当中的独立地位,且根据目前已经出台的几部专项的法律,第一条都明确表明其立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所以说,《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也为《学前教育法》的出台作出了铺垫,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第二节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立法主体在制定学前教育法律的过程当中所应该遵循的标准和法则,原则一方面要坚持共性,即在所有的专项教育立法过程当中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例如社会主义方向原则、民主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稳定连贯性原则等;另一方面学前教育立法也要保持个性,充分考虑到学前教育的特殊性,以下将针对学前教育立法当中所应该遵循的特殊原则进行探讨。教育本身就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服务的,学前教育作为人生第一阶段的教育,自然也具备这一属性。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是指通过接受教育,能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受益,可以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的一种属性。2010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对这一原则提出了明确的指示。而《若干意见》的出台,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当时经过了几年市场化改革之后,社会对于学前教育的认知出现了偏差,因此国家适时出台文件,去重申这一基本原则。公益性与惠普性原则相辅相成,公益性更多是从国家层面阐述,惠普性是从儿童角度提出。之所以强调公益性这一原则,是因为目前在我国,学前教育并未被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加之受到了学前教育市场化的影响,很多民办机构兴起,民办机构的营利性使得公众对于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陷入模糊状态。但其实我们应该明确的是,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二者并不属于同一范畴,也不相互矛盾,学前教育教育的公益性是从其可以使社会受益的角度来阐述,而营利性只是教育在使社会受益的过程当中以何种方式提供给人们而已,也就是说营利性教育也具有公益性。所以立法要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首先就是要保证政府在该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发展公办园;其次,还应该注意的是,公益性属性也应该适用于民办的幼儿园,近年来民办园仍然占据较大部分比例,只有民办幼儿园也开始注重公益性这一属性,才能在立法层面对民办幼儿园的秩序予以规范。
美国有关学前教育方面的法律

  第二章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学前教育法的立法依据
  第二节 学前教育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立法技术的运用——以《学前教育法》建议稿为例
  第三章 域外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与启示
  第一节 域外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和特点
  第二节 域外学前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学前教育法内容的构想

  第一节 立法的地位和目标
  第二节 立法中各方主体的角色分析
  第三节 监督制度的完善与法律责任的明确

  结语

  学前教育质量的高低,从宏观角度来讲,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教育公平,对于国家储备人才提升国际竞争力都有着巨大的推动意义;从微观层面来说,对于个体健康成长以及每个家庭的幸福所起的作用都不容小觑。国家层面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和终局力,通过立法保障,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学前教育以及儿童受教育权的尊重与重视,使学前教育的推进“有法可依”;而且法律提前规定了主体违法的后果与责任承担,也可形成学前教育领域“违法必究”的威慑,从而确保该事业在我国健康有序的发展。在论文撰写的过程当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发现在对于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当中,理论方面较为缺乏,尤其是关于立法技术部分,现有文献对此讨论很少,教育学界基本无所涉及,法学界对于这一部分也常常忽视。但我们应该清楚的是,立法技术使用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到一部法律的质量,因此立法技术部分,包括结构的完整,语言的规范性以及评估问题等都有必要予以讨论和关注。此外,在具体内容方面,学界对于政府、机构以及教师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关于儿童监护人权利义务部分则不够周全,许多地方立法都没有将其考虑进去,结合目前频发的恶性事件,再加之学前儿童本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在未来的立法当中规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部分是十分有必要的,以上内容在我后续的建议稿当中也有所体现。在目前法治环境下,我们必须加快以《宪法》和《教育法》为指导,以其他学前教育法规规章为补充,以学前教育各方的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学前教育法》的出台。本人在前期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又结合目前已经存在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借鉴了域外较为成熟的经验,提出了我国学前教育法的建议稿,建议稿中重点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立法的宗旨和目标,以及包括政府、学前教育机构和教师、受教育者以及监护人在内的各方主体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并且着重考虑了监管和法律责任的问题,以期望能够形成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也是探讨学前教育进行立法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整篇论文的写作过程当中,虽然本人一直尽力追求完善,但由于研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所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再加之自身水平有限,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尚有一些不足之处,还需进一步的深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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