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旅游者旅游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为自助游,另一种为跟团旅游。虽然自助游不断兴起,自助游过程中形成的代办旅游合同性质上属于行纪合同,可以适用《泰王国民商法典》中关于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自助游自主性强但是费用较高,并且出门在外人生地不熟,因此许多旅游者仍会选择参加旅游团的方式出游。而在包价旅游(跟团旅游)的过程中,其形成具有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各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实践中容易出现纷争、产生争议。基于此本文以包价旅游合同作为研究的重点内容。尽管泰国旅游业发展迅速,但是其旅游法规却没有跟上其旅游发展速度,旅游法相对滞后,尤其是在包价旅游合同方面存在诸多缺陷;由于旅游法规的滞后,导致泰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旅游纠纷时,难以找到相对合理的法律依据,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困难重重。因此,本文主要以包价旅游合同法规的健全完善为目的,从法律的视角对该问题的研究,对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与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在实践中也将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维护泰国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促进泰国的旅游产业的发展。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
1.3 主要研究内容
第一章,绪论部分,简单对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目的进行了分析,同时概述了中泰两国在包价旅游合同制度方面的发展现状,对下文展开的研究内容进行归纳,最后阐述所运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理论部分,以泰国为例,对泰国包价旅游合同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概述,为下文分析提供理论基础。其中着重分析了泰国《旅游和导游执业法》等法规。第三章,全面和深入地分析泰国的立法现状,结合包价旅游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法律体系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对应成因,具体包括合同订立问题、合同履约问题以及合同监管问题等。第四章,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对应解决措施。本章针对上述问题并通过分析中国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立法及泰国其他国内法,为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的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有效解决了旅游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于泰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分为法律规范层面与行政管理。
1.4 主要研究方法
文献法是本文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之一,主要通过各种文献资料,对国内外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分析,同时,以泰国法律为主,对涉及该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分析,并以此指出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现实问题。对比分析法也是本文所采用的方法之一,主要以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旅行契约国际公约》两部法律为主,实施对比分析,总结包价旅游合同法的优势,并作为泰国立法可借鉴的原则和规范。
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但是旅游业却能够带动第一、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而且能够提供诸多就业岗位。旅游产业在发展的同时,会推动餐饮业、建筑业、文化产业、商贸业等关联产业的发展。这也使得旅游产业成为地方乃至国家关注的焦点。根据世界旅游业理事会(World Travel & Tourism Council: WTCC)发布的《2019年旅游业的经济影响报告》,2018年旅游业带来8.8万亿美元的经济贡献和3.19亿个就业岗位,在全球GDP 中占比达到10%左右,在诸多就业人员中,每十个人员中就存在一个旅游服务者。而且,旅游业还在呈上升趋势,对世界GDP的贡献率也会进一步上升。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国为发展本国的旅游业都推出了各种政策,用来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本国消费,当然泰国也不例外。目前旅游业对于泰国来讲可是正经的支柱产业,为泰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入,尤其国际游客在创收金额对泰国旅游业贡献占65%。不过,政治、法律是影响泰国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发生政权革命、社会动乱、出现强制消费现象等问题,而旅游消费者的权益的得不到保障,旅游需求自然而然会降低。而如果泰国相关的旅游法律能够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使旅游者能享受到标准的服务,旅游者则会对泰国产生信任,消费需求也将增加。所以,对于泰国而言,想要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旅游制度体系。当前,泰国包价旅游合同依然处于无名化状态,尚未被典型化。尽管泰国在包价旅游合同方面没有相对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其相关法律制度中依然能够找到对应的法律制度,只不过这些内容相对零散,较为繁杂。本文在文献研究中对泰国有关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规进行了汇总,为下文提供基础,具体包括以下主要法律文献。
2.1 《旅游和导游执业法》
2.2 《消费者保护法》
2.3 《消费者案例程序法》
2.4 《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2.5 《泰王国民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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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章小结
为了详细了解泰国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本章清晰地梳理了相关内容并进行分析。泰国包价旅游合同目前仍然是一种无名合同,尚未被典型化。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旅游和导游执业法》、《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案例程序法》、《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以及《泰王国民商法典》。虽然泰国在包价旅游合同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但相关法律依据确实存在,只不过其容相对零散、不成体系、较为复杂。
第 3 章 泰国包价旅游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3.1 包价旅游合同订立时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3.2 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3.3 包价旅游合同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3.4 本章小结
第 4 章 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的建议和措施
4.1 法律规范层面
4.2 行政监管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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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章小结
本章针对现有的问题,通过借鉴中国在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立法经验,结合泰国国内的其他法律,从法律规范和行政监管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制度的建议与措施。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进行相应完善,主要以修订《旅游和导游执业法》为主,因为该法是当前泰国旅游业所依据的主要规范,对该法进行修订的同时,应赋予旅游和导游委员会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监督权。
包价旅游合同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旅游服务,指的是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游览、餐饮、交通等两种以上的服务,旅游者按照总费用全部支付给旅游经营者的合同。通过对包价合同的特征进行分析可知,在开始旅游之前旅游者需要将全部的费用支付给旅游经营者,且其形成具有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各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因此这方面的纠纷也较为频繁。虽然泰国有关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文件较为多,但现有的法律却不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无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还是监督管理时都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未规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效率低、对包价旅游宣传广告的内容监管不足等问题。为了解决现存的问题,应该修订《旅游和导游执业法》的有关内容。因为《旅游和导游执业法》是专门规制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并且已建立旅游和导游委员会作为此方面的专门监督管理机制。本文通过详细化分析认为,应当从这几个角度出发对规范做出修订: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向旅游者交付书面形式的合同。
关于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第一、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并指明经营者所发布的宣传广告属于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且旅游者不论通过司法还是行政救济途径维权,得到的结果都无区别;第二、包价旅游合同的变更问题,为维护旅游者的权益,需要增加一些细节就是在开始行程之前旅游行程安排的变更,如果所实施的替代旅游服务与原先的旅游服务有价差,那么要对经营者进行明确规定,其必须要及时为旅游者退还多余款项,或者要求旅游者弥补不足款项;如果旅游者不同意行程变更,且具有正当理由,那么经营者应当积极安排并协助旅游者返程,并且其所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第三、就合同解除方面的内容而言,应当对不可归责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解除的后果进行明确;第四、需要规定使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履行采用负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此对旅游者就不负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无法对自身的行为免责事由进行证明,那么旅游者就能够取得相对应的赔偿。为了对旅游者的权益进行更加全面地维护,应当在损害赔偿制度中加入精神赔偿方面的规定。旅游与其他事项不同,其属于一种精神享受,所以必须要注重精神方面的赔偿。另外,为了旅游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以及有效地维护外地旅游者的利益,应当对官员的决定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其在何种时间段内应当对投诉处理完毕,同时能够由相关的旅游委员会对旅游者进行替代,以便更好地对侵权行为做出诉讼。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一、为了方便旅游者以及减少机关监督的重叠和混乱问题,应当增加国家旅游和导游委员会对旅游服务广告的监督权,使旅游业专门监督机构有权既可以对宣传广告的形式又可以对宣传广告的内容两方面进行监督;第二、为了有效地事先防止和控制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利益的发生,需要赋予国家旅游和导游委员会对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监督权,适用法定的默示条款原则(Implied term);第三、应当规定旅游局有义务协助被缺乏相应的旅行社许可证的主题侵权的旅游者,要及时为旅游者说明其所拥有的权利,同时还要积极配合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完善包价旅游合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司法机关处理旅游纠纷时,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泰国的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和规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