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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7-18 13:17|论文栏目:法学概论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718,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7-1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学概论论文文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这对于知识经济整体的健康发展来说可以起到保障的作用。对于当代社会而言,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作为基础,对于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和衡量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障互利共赢的贸易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的国家,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在本文之中从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出发,就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过程进行了阐述,并就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依据自己所学知识及参考相关文献提出了相关对策,期望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一、知识产权基本理论
(一)知识产权的内涵
知识产权原义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外部性是不能直接反应经济市场中生产与消费之间关系的一种反应,在某种程度上经济的外部性效应会造成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产生某种差异,从而可能会导致资源优化整合的失衡。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在从事某项社会活动时,为社会上的其他成员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但是他本人并没有从中得到相应的报酬。例如,某企业对招聘到公司的员工进行了系统的培训,但是企业并不能保证培训出来的员工一定会留在公司继续工作,如果有的员工在完成培训后去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业工作,该企业没有权利向其他单位收取费用或者是赔偿,而在整个活动中,企业从培训员工中获得的个人利益要小于为社会创造的利益。而负外部性是指某个人在从事某项活动时,给其他的社会成员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他自己却没有为其他社会成员遭受的损失而拿出相应的成本对其进行补偿,例如一个最普遍的例子,现在很多人都习惯抽烟,抽烟的人在抽烟的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被周围的人吸收到体内造成伤害,甚至引发疾病,但是抽烟者本身并不需要对被动吸烟者的健康受损而进行赔偿,这就是负外部性经济。
知识产权产品的外部性很强,下面分别从生产和消费这两个角度来证明这一观点。从生产上来看,一项发明技术在产生同时便赋予了此项发明以独有的权利,而发明出创新产品的创新者将会得到名誉和财富的收获。技术发明通过各种媒介进行传播,使得社会集体同时获得收益,因此会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从消费上来看,经济产品生产完成并流入市场,当市场中的个体对知识产品进行消费时,这不仅使得经济个体得到了更多的知识,在某种意义上也会督促他人甚至可能会带动全社会掌握和学习新知识,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提升带来正面的促进作用。由此可以得出,知识是具有正外部性的,而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正外部性,决定了知识的发明给创造者带来的私人利益将会比知识产权给社会带来的利益要少很多。然而就个人意愿来看,生产者能够生产的创新产品的数量很难满足整个社会对创新产品的需求,这种情况就会产生知识产权产品的供给量不够的情况。因此,为了能够让技术创新者制造出的新产品的数量能够满足社会所需要的数量,就有必要给知识产权赋予私有权利的性质,从而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创新者对技术产品拥有一定的垄断权利,当创新者拥有了这种权利,其自然会愿意将知识产权销售给模仿者和学习者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在一般状况下,技术创新者所取得的个人利益略低于付出的个人投入,而其付出的个人成本又会远远小于给全社会带来的总收益,因为创新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的价值必然要小于给社会上其他人带来的收益的价值。因此,为了保证创新者的经济利益和对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应当从社会上其他人获得的收益中取出社会群众可以承受的一部分来补偿技术创新者在制造和生产知识产品时造成的损失。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研究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
无形财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有形财产可以看到,触摸到或进行物理测量,它们可以是商品、工厂或设备实际价值;而无形财产虽不表现为实物形态,但它同样是人类付出劳动,消耗时间、精力等创造出来的知识财产。这种知识财产的价值可以以若干种形式表现出来。譬如,知识产权通过商标,专利或版权等体现其价值。所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亊智力创造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亭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据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和法规,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来调整社会组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举位相互之间的创造、使用及转让知识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创新劳动成果、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备且缺乏完善的保护措施
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和起步比较晚,因此在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不够系统,为了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和更有效的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我国己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其中包括《专利法》、《商标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等。而这些法律囊括了全部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方面,而对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说,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比较分散并且立法层级也比较多,很多法规和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甚至还会出现管理部门的规章中的内容与责任限定之间互相矛盾。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我国的立法中缺少反垄断措施,从而无法确保国际贸易能在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下顺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两面性,一定程度的保护对企业科技研发具有促进作用,而过度的保护将会产生行业内的垄断行为,因此应有完善的法律来对此进行限制,从而创造一个相对和谐的竞争平台。目前,在国际市场中己有一部分经济体制相对比较健全的国家逐渐开始通过合理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国际间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如欧洲制定了《技术转让规章》、美国制定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等等。我国国内仍有某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通过非法滥用专利权的手段垄断某一行业,并且在技术合作条款中增加反垄断的规定,使得我国企业和消费者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二,我国法律的处罚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强。我国规定的侵权赔偿金额比较低,不能起到有效惩罚的作用,并且在不同的地域执法力度也不同,存在一定程度的本地保护政策,放松了对当地企业的限制。并且,我国只有极少数的法院有资格受理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很多时候,我国企业遭遇侵权纠纷时只能选择国际仲裁或者在国外审理,这种情况很容易使得我国企业在解决国际纠纷时处于被动的地位。与此同时,我国这种执法不严、组织机构不完善的形象会给世界各国留下不良的印象,影响我国在国际间的合作,同时会对我国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造成不良影响,很多公司和企业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从而也对申请专利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我国个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目前的发展状况不匹配。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某一部分立法仅仅是简单的照搬了国外己有的标准,某种程度上就会与本国的情况发生脱节。例如,我国制定的软件法初期,规定了使用软件的终端客户为使用软件而附有的义务,这一规定在当时己经超越了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此项义务的要求,不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同时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并没有对软件的最终使用用户的责任问题做出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而且国际著作法也没有对应用己经造成侵权的文字作品的最终使用用户加以限制。所以,我国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关于软件最终使用用户的责任问题,而不是盲目的提高规定的标准。
    第四,知识产权的权属政策的制定不仅不具有整体性,而且政策构建相对落后,无法适应我国的发展状况。知识产权的权属政策主要是针对于产权人所制定的有关规则,具体的界定了权利人拥有权利的范围,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石。在过去,由于我国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国家规定要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交由政府管理。而改革幵放以来,中国的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如雨后春夢般不断地颁布,与此同时我国有关部门也首次认可个人可以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但仍没有就社会组织、职务发明以及国家基金的所有权问题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二)知识产权的申请及授权量少,构成不合理
近年来,由于国家的倡导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中请数量逐年增加,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2011年上半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中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分别为67.6万件和44.5万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占授权总量的比IE分别为18.7%、41.8%和39.5%。其中,国内专利授权40.7万件,国外专利授权3.8Jj件,国内闽外的授权分别授权总a的91.5%和8.5%,山此可见国外的授权量很少,且发明专利占三种专利的比重最少,构成不合理。
(三)知识产权的流失而广,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相对于有形财产的管理要复杂抽象的多,另外它无形的特征也导致其流失的很隐蔽,且不容易被人们所发觉。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不仅流失面很广,而且流失量也很大。我国知识产权流失的形式主要也括:在合作研究、委托研究中因忽视知识产权而造成的流失、知识产权管理不严当造成的损失、人才流动造成流失、职务或非职务发明界定失控造成的流失、企业合资吋造成流失。
(四)缺乏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随着我国科研成果的不断推出和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在科研技术水平方面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升。然而对于我国日益增长的国际地位和在国.际市场上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还是远远不够的。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就可以看出,例如日本的丰田公司,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就超过500名,而德国的西门子公司,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有关事务的员工就有1500名。然而在我国,目前只有极少数的公司配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人员,其中也不乏很多公司没有这方面人才的配备,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仅是意识上的缺乏,也是人才的缺乏。目前,我国很少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教育的机构和学校,导致了人才的缺乏,很多公司在聘用不到这方面人才的情况下,只能简单的把知识产权保护同法律问题的处理归为一类,将整个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交由法律事务部的员工来处理,这样很容易忽视对企业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会由于疏于保护而使企业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因此,我国企业需要能将知识产权同发展方针有效结合起来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专业化人才,从而使得企业在完备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同时更好的发展。
(五)知识产权的滥用和界定日渐复杂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而言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过分强调私权,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就构成了滥用。滥用行为主要有:一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二是虽然没有超出法定范围,却不合理地限制了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公共政策。为了维护领先地位,保障经济利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垄断市场并对其他国家进行限制与打压。在我国,由于在知识产权立法上未能充分结合国情,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推行的国际规则,导致对知识产权滥用缺少必要的限制,使得一些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滥用。
(六)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执法不到位
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两种渠道: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既可向知识产权的主管单位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即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健全,刑事制裁门滥较高,人们倾向于行政保护,但是这往往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其主要原因有:
(1)某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还有市场,其有关地方领导及其部门人员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配合不主动、不热情、不积极,往往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等,还有的地方由于不了解情况,有的甚至把侵权项目作为成绩来宣传汇报、作为重点科技项目来支持。这为侵权者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
(2)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下“药”不猛,出“手”不狠,与国外“倾家荡产”式处罚和“限制自由”式的治罪相比,我国的制裁对侵权者来说只是“动其皮毛”,而未“伤其筋骨”,因而不能从根本上遏止侵权行为。
(3)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还属新生事物,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相比,其社会知誉度、影响力等还不能适应当今形势发展的需要。
(4)是不少侵权者系个体户或者是作坊式的加工企业,他们的侵权手段多样且灵活机动,常与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打游击”或“捉迷藏”,很容易逃避打击;还有的侵权者,利用群众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淡漠的状况,鼓动和煽动群众围攻、谩骂执法人员,给执法工作制造障碍和阻力,以便于逃避法律的惩罚。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不仅需要对立法方面进行完善,同时执法部门也要提高执法效率和加大执法的力度。如果一旦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行为惩罚的不够严格,或者追究责任时涉及的组织和部门过多,将会导致更多此类的行为不断出现。执法力度弱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功效受到影响,造成仿造、假冒等侵权行为肆意,同时也会降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所以,加大执法力度,加重对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惩罚,既可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为企业降低维护产权所需的成本,某种程度上,也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以发达国家为例,如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是将知识产权保护同贸易制裁结合起来,同时与刑法相关联,与此同时加大本国刑法的执行力度,从不同的角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制裁力度。又如欧盟则是重点通过国际海关和法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查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手续从简,有效地提升了法律实施的功效。与此同时,在查处侵权产品时应当加强执法部门和立法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只有各部门协作同步,才能从整体上提升知识产权的执法效率。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为了营造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作为政府,举办一些像“知识产权保护论坛”这类大型活动上,还应把它贯彻到日常的生活中,从根本上改变人们以往对知识产权的不科学的了解。作为社会舆论机构,媒体应向我国民众广泛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使全社会民众尊重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因其是知识成果的创造者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其及时申请和保护其知识成果的意识。作为企业,要从思想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真正认识到具有强大技术创新能力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是企业成功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身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则要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舉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使员工尽快熟悉和掌握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树立产权意识,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专门机构,用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研究内容多、研究面广的复染系统,必须结合管理学界、法理学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界、工业学界和经济学界等各界学者、专家的交流和合作,才能发掘其内在本质并做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山于我国很少开展工业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学家、法学家和高新科技管理专家之间相协和的研究,也缺乏必要的专门研究机构。在应对新的时期背景下不断层出的知识产权问题时,我国尚未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机构,无法很好地为知识产权的权属、确权和纠纷等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我国必须尽快设立更多的研究机构,由谙熟法律法规的专家为政府决策和立法服务,为社会公民提供咨询服务。资料记载,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发布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成立了国内首个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增强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并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意识。
(四)注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至今仅有三十几年的光景,因而非常稀缺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的专业化人才,从而放缓了我国科技发展和进步的步伐。在培养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从国家到公司企业都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正是因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大力培养,为日本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铸造了坚实的而稳定的内部环境。就目前世界经济环境发展趋势来看,世界经济一体化结构日益完善,知识产权得到了各国企业的普遍关注,企业欲求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来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而对于企业来说足够的专业化人才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先决条件。
因此,我国应当建立有一定规模的知识产权教育机构,储备足够的师资力量,针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进行专门的培训,致力于培养具有专业化技能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从而为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高等院校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服务和指导。同时,政府可以提倡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司的建立,使得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以团队的形式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为没有足够实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企业提供外包的服务,为企业解决产权纠纷等问题。
(五)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为了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社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也为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我国立法、执法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现阶段,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执法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为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和加强司法、行政双重保护体系,从而增强立法透明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并建立和谐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当然面对市场经济一体化和侵权手段的多样化,仅仅只依靠政府机关或个人是远远不够的,应借鉴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可成立由相关权利人组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盟,或成立专门机构进行侵权调查、取证或诉讼,用社会团体力量来应对各种侵权行为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另外,我国部分执法人员对自身要求不高,往往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这要求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进行培训,成立监督其行为的纪检机构,并建立对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和赔偿制度。
(六)我国应敦促各单位、企业等建立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足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财富,是我国各行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企业我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的主体。未来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首先各单位、企业必须努力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学习国内外优秀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成功经验。其次要尽快敦促各单位、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其研发、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之中。最主要的是要及时将其自主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和名优产品等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或进行商标注册,以期得到长期有效的保护。再次,各单位、企业要以其核心技术为基础,构建企业本身的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的保护体系。在单位、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积极应对跨境知识产权纠纷。
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地成就,但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着很大差距,尤以科技实力差距更甚。我国只有立足国情,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加快科技化进程,从而保护民族利益,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而对全球一体化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面对的将是更加开放的环境与更加激烈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为使我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甚或是在国际高科技市场占据一席之地,需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性问题,并且理论联系实践,对研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正,对新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方面取得更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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