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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与权利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7-12 15:35|论文栏目:法学概论论文|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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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网第2021-07-12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学概论论文文章《论权力与权利》,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内容摘要】权力与权利一个是政治概念一个是法律概念,但是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同时两者是法理学中两个重要的范畴,也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研究,发现权力与权利在范畴、内容、主体、范围、利益重点、实现方式和要求上都不尽相同,但是权力与权利在特定环境下,两种手段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两者的相互制约通过两者的主体在利益实现过程中进行博弈来实现。接着对目前我国法律活动中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冲突进行分析,提出了针对我国法律活动中权力与权利,矛盾冲突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权利 权力 区别 联系
 
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
(一)权力
 “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①可见,从法治理念的角度看,权力就是担任公职的人员基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行使的一种意志力。由此,权力具有如下特征; 权力是一种支配力,其行使者可凭借权力职能行使管理等,而被它指向的对象则必须服从权力的支配;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权力的行使者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权力是双向性的,其所反映的关系非单向支配关系,而是双向互动关系,权力双方需相互作用、相互制约。
(二)权利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权利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依法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②可见,权利不同于权力,其特征有以下几点; 权利必须是义务相关涉的法律关系内容,其具体内涵由相关法律予以规范; 权利关系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不仅包括权利主客体之间的平等,而且还包括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能”。③
论权力与权利
二、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一)二者范畴不同;权力是政治概念而权利是法律概念
权力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是一个政治概念,权力体现出一种强制力。国内学者也对权力和权利进行了比较严格的界定,权力来源于英文单词right,包括个人在内的社会群体和组织对权益的实施和保护;于此不同权力则衍生于英文单词power,代表着国家机关为主体的团体实施的各项权力。权力和服从的统一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这点毋庸置疑。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是权力存在的基础,权力来源一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具有正当性特点。权力包涵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国家的强制力,例如国家机器、国家的司法机关等等都在执行国家的强制力;第二次是支配力,因为有了相关事务的管理全所以获得了相应的支配权。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和权益,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权利的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利自己做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比如,我国公民在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享有国家支持的权利。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是权利行使的基础。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这些社会规范随着人们回应相互之间的行动和言语表达慢慢地演化,在一种所有的人都牵涉在内或者所有的人都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工作的环境中,努力去协调人们的行为,并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共同达成了一种做事的方式,获得共同的理解、设想和期待。他们正是根据这些得以控制他们自己的行为并彼此得以理解。”规则一旦经过国家法律的认可,就具备了比其他规则更强的约束力。权利以权利自身的主张和要求被其他社会成员所认可接受和支持。
(二)权利和权力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
权利是一种行为自由,即社会群体和个体追求权益的自由,偏重于行为的自由。权利分为很多种,但是一般是指法律权利,是将权利法律化社会化的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规范权利,只有法律化的权利才能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实施阪依。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权利体系,权利的内容也是权益的实现。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了权力,权力强调了一定群体或者个人因为某种优势地位对他人或者它物的一种支配和控制。权力与责任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权力体系,权力更多的着重于强制力或者控制力的具体实施。
(三)权利和权力的在主体上也不尽相同
权利的主体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仅仅包括公民也包括社会团体等其他主体,而且不仅包括私权利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公权利。与此相反,权力的主体就相对较少,一般仅仅只包括国家机关或者通过法律授权等形式获得公共事务管理权利的主体。
(四)权利和权力的范围上也不尽相同
法律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形式,法律权利的来源是法律规定,法律权利是非常广泛的,像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等等很多方面。但是权力的范围是有其特定性的,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设置之前就配置好的权力,主要来自立法机关提前配置好的权力。
(五)权利和权力体现的关系性质和利益重点也不同
权利表现的是与义务相对的完全平等的关系,追求平等的社会关系是权利的目的,所以权利追求的利益是很广泛的,可以是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权利。
权力以支配与被支配,服从与被服从为内容,政治利益的需要是它产生的基础,维护国家利益是权力的主要使命,因此权利主要追求的是政治利益。罗素于其名著《权力论》中提出权力不仅仅是国家权力,也包括其他方面的权力。福柯在更广的意义上使用权力;“我们必须首先把权力理解成多种多样的力量关系它们内在于它们运作的领域之中,构成了它们的组织。它们之间永不停止的相互斗争和冲撞改变了它们、增强了它们、颠覆了它们。这些力量关系相互扶持,形成了锁链或系统,或者相反,形成了相互隔离的差距和矛盾。”“权力无所不在;这不是因为它有着把一切都整合到自己万能的统一体之中的特权,而是因为它在每一时刻、在一切地点,或者在不同地点的相互关系之中都会生产出来。权力到处都有,这不是说它囊括一切,而是指它来自各处。”
(六)权利和权力的实现方式和要求不同
权利的实现方式并无严格限制,它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权利可以实施甚至可以转让(但是,有些人身权如生命权、婚姻权、健康权、肖像权等不能转让)乃至放弃,这种转让和放弃在法律意义上说是合法可行的。
权力的实现不能任意放弃,因为它直接来源于国家的授权,任意放弃或者转让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社会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就像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所说那样:“社会团结和个人自由,也像科学与宗教一样,在一切时期里始终处于一种冲突状态或不安的妥协状态”。近代政治学和法学也一直把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作为重要的研究方向。
在中国,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权利和权力没有达到相互抗衡的地步。面对权利和权力的博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促进权利和权力的平衡和谐不意味着就没有侧重,只用从法学哲学的总体层面进行价值平衡才能在具体面对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关系时加以合理实施。只有保持平衡的关系才能体现权利的核心价值。权利和权力的相互交融与制衡,首先意味着二者在发生冲突时权力不必优于权利当然权利也不必优于权力,其次意味着权利有一定的优先可能,即权利本位主义。接下来,为了平衡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三权分立等制度应运而生,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对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制衡来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进一步保证个人权利到尊重和保护。由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实施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保护性原则由此而来;而行政法中对于等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关实施有责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等行为就是对公权力的制约。之所以高举权利本位的旗帜,强调权利是权力的阪依就是为了约束公权力的泛滥和扩张,从思想高度来约束公权力从而实现私权利。
三、权力与权利可以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在特定环境下,两种手段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权力或权利作为主体实现特定利益的手段时,是有具体实在的内容的。有时,这二者具体而实在的内容是一致的。其究竟是作为权力还是作为权利而存在,是要视特定的环境而定的。当主体能够对客体贯彻非对称性影响力的时候,这种手段就具有明显的权力特性; 而当这种非对称性消失,主体对客体的影响趋向对称性时,这种手段就具有明显的权利特性。“特权”的产生体现了第一个方向的转化即“权利”向“权力”的转化。“特权”本源是“权利”,是主体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 而一旦当权者,违背大众对于利益分配的应然判断,利用权力将这种资格垄断,“权利”就丧失其对称性影响的性质,而转变为“权力”由此看来,现时的人们通常把“特权”理解为“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误读。以教育为例,人们的应然判断是; 从有利于知识传播。文明进步的角度看,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古代的相当长时期,无论中外,教育都是由统治阶层所垄断的,只有贵族子弟才能接受教育。即是说,其他阶层即使是主观上有再强的意愿,也无法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产生影响,也即是说统治阶层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发挥着非对称性影响,这是他们的“权力”。反过来看,为了防止“权利”向“权力”的不当转化,最根本的办法即是在制度设计上保证影响力发挥的对称性,即特定主体为了实现特定利益向客体施加影响的时候,相应的客体会反过来向该主体施加力度相当、方向相反的影响。
(二)权力与权利在主体利益的博弈上相互制约
权利主体在政治生活中通常以个人、社会、局部等姿态出现。而权力主体通常以集体、国家、全局等姿态出现。而个人与集体、社会与国家、局部与全局的利益诉求往往并不一致。一旦龃龉,前一类主体在政治过程中就会主张权利,通过权利手段追求利益实现。而后一类主体,则往往会通过发挥非对称性的影响力,使用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影响,归根到底是因为各自背后主体利益实现的冲突。正如“刀兵相见”,决不是各种兵器之间过意不去,而是各自的支配者产生了剧烈的利益冲突。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只不过是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的具体表现而己。权利与权力的理想制约关系其实质归根到底就是相应主体利益实现的平衡。当置于国内政治环境时,权利与权力的制约关系实际就是个体利益或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平衡。当置于国际政治环境时,权利与权力的制约关系实际就是弱国与强国在利益实现中达成的妥协。
四、在法律活动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及应对措施
(一)在法律活动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关于私权利的行使界限,密尔曾经指出:个人的自由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即对于私权利来说:法不禁止则有权,因为权利的内容总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渐扩大,社会越进步、越发展,公民享有的权利种类、范围也就越丰富广泛。即使再完善、再健全的法律也不可能确定所有的私权利种类。所以,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民就可以自由的行使意志。但公权力的运行就恰恰相反,运行规则为:法不授权则无权,由于公权力常常处于强势地位,经常以各种名义和手段去调整公民的行为,所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明确授权去执行,否则稍有不慎就会延伸到公民的私生活领域。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很难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线,但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把手中的权力运用到极致,而权利与权力的总量总是恒定的,二者此消彼长,权力的扩张必然导致权利的萎缩。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私权利总是天生的弱者,受到侵犯时也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权利与权力的界限有了一个大致的区分,但由于立法技术和法治化进程及观念传统等各种条件所制约,法律对有些存在争议的权利在立法上存在着盲区,以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经常发生对抗和冲突,最明显的就是隐私权,我国并没有对该权利进行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承认公民享有人格权和名誉权,事实上也是对隐私权持肯定态度,但由于立法上没有规定,人们对该权利的界定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认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隐私无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有人主张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不应绝对对立。
在传统法学理论上,当法律严格界定并保护了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就限制了公权力的干涉。因此,虽然法律对各项权利不能一一界定,但对存在争议的事项必须予以明确,防止权利与权力发生经常性的冲突。
(二)应对措施
1、完善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系。我国可以引入西方的人权保护手段,再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把我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写进宪法,然后再通过部门法进行细化。对于权力的运用,法律也应当有较为详尽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惩罚措施,使得掌握权力的人谨慎的使用手中的权力。
2、保证我国民间组织的多样化。民间组织是一种自愿结合的、有组织的力量,在对主体利益的表达方面与个人相比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起到了利益整合与过滤的作用。另外,民间组织还弥补了普通公民与政府对话的难度和不平等性,是政府与个体交流的一个平台,这样就为民众提供了维护权益的通道,更好地做到权为民所用。
3、逐渐实行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趋势开始呈现,公民在政府的决策中享有一定的建议权和讨论权;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权授予某些社会组织,由这些组织代理管理一般性的公共事务;民间调节和仲裁机构对司法制度的补充等。这些都有利于遏止公权力的异化,必须提出的是,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应当采取渐进的变革方式,这样才能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4、提升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我国目前面临着许多社会法制问题,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不断提高,法律意识逐渐觉醒,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越来越充分,公民对自身权利的强烈捍卫,也是抵制权力滥用的最根本的途径,相对于其他措施而言,它始终处于一种积极主动状态。
五、结论 
 权力与权利并非绝对等同,也不是毫无瓜葛,二者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权利是权力的基础、目的;权力是权利的衍生、得以维系的基础、保障和手段。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没有权力,权利就失去了得以得以维系的基础,社会就会因为每个人都毫无约束地追求自己的权利而变得杂乱无章,最终人的权利也会因此而遭到破坏;没有权利,权力就失去了最后的底线,领导者就会肆无忌惮地压迫被领导者,剥夺他们的权利。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不仅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公民社会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要在认识权力与权利区别与联系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不断化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
 
注释
①王安平等:《领导权力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页
②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82页
③方院生:《试论权利与权力》,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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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丽平:《把握好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法制日报,201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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