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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改革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4-28 20:54|论文栏目:法学概论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428,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4-2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学概论论文文章《政法学院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改革》,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近器冀茎霎望蒌曩主瑟瑟霁曩新闻专业,有的设立了新闻传播系,有的组建了传媒学院。由于依托于专业特色突出的法学专业,这些院校都比较看重法学在新闻专业中的位置,强调“法”与“新闻”的结合,力求办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实现错位竞争。然而,如何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各家政法院校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以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这门重要专业课程为视角,结合山东政法学院的课程实践,探讨课程教改问题。

  一、“丰”型特色人才培养理念下的课程设置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学本科专业于
2009年获教育部批准设立,当年开始招生,在全国政法院校的新闻专业中属——以山东政法学院为例于开办相对比较晚的。不过,本专业自开设以来,坚持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创新意识引领专业建设,结合当今社会对新闻人才质量层次的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确立了以。精专业、融法学、广学识、强实践、多面向”为核心内容的“丰”型特色人才培养理念和人才培养体系。因此,毕业的学生理论基础较扎实,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知识面宽,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可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记者、编辑、媒介经营管理、法治宣传、行政管理、秘书等相关工作。从近年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找到了比较理想的工作,这对于一个地方性法学专业突出的政法院校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专业的培养目标比较清晰,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系统的新闻传播理论、扎实的新闻采编技能,具有扎实的语言文字功底和宽广的知识面,具有一定法学素养,具有一定国际视野,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强,“新闻”与“法律”相融通的应用型、复合型新闻专业人才。山东政法学院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掌握我国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与法规,了解世界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具有以法学视角和基础理论观察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
政法学院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改革

  二、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

  就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而言,山东政法学院将其作为专业必修课,分量较重,但目前来看,这门课程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授课教师基本为纯法学专业出身,对新闻学了解有限,教学的针对性不强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老师多,其中不乏名师,对于法学概论这门课,讲起来有“牛刀杀鸡”之感。然而,作为一门主要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真正讲得有针对性、有效果,使学生有所收获,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这需要授课老师熟悉这些非法学专业,包括理论和实践。然而,这种要求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实现,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知识体系,要求法学老师再去专门花时间学习这些内容,实在不太现实。退一步讲,即使理论能补得上,实践问题也难以解决。因此,几年以来,学生普遍的反映是,老师讲的离自己的专业内容较远,缺乏针对性,往往什么都讲,但又感觉掌握不了真正的东西。
  (二)指定教材偏重理论,内容艰涩,且缺乏专业针对性
  山东政法学院针对非法学专业指定的法学概论教材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由谷春德和杨晓青主编的《法学概论》,目前使用的是修订第四版,2015年8月出版。应该说,这是目前国内法学概论教材中最新的一个版本,理论色彩较淡,体系较为清晰,行文简明扼要,学生接受起来难度相对不大。整体上说,是一本很不错的教材。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即使是这样一本高质量的教材,对于理论仍存在难以“简化”、“易化”的问题,处理方式更多还是停留在文字简略方面而非内容上的通俗化表述。在专业针对性方面,由于其通识化教育的定位,自然无法照顾到新闻专业学生的需求,加之课程时间有限,从近期的教学情况来看,学生普遍感觉从中收获不大。
  (三)教学大纲基本依据指定教材设定,过于机械,更缺乏专业指向性
  山东政法学院非法学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大纲,一直是由法学院老师——丁i习青年记者·2015年9尼F制定,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教学大纲基本成了指定教材的“简化版”。在课时分配上,各部分内容平均用力,这样虽然看起来比较均衡,但没有考虑到专业学生的需求,对于与学生专业关系比较密切的内容,没有时间详细展开,而对于与专业没有太多关联的内容,则受限于大纲要求。难以大幅简略。可以说,目前的教学大纲系由于制定者不了解专业学生需求或无法把握这种需求而制定,在制定后又反过来限制了授课老师对于课程内容的灵活调整,确需做出适当调整。   (四)在法学教育应有的实践环节,法学概论课程基本缺失,学生没有直观感受“实践中的法”的机会,影响了教学效果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设定的全部是理论学时,没有设计实践学时,学生学到的只是“书本上的法”,而对于同样重要的“实践中的法”则没有机会接触学习。从课时设计来看,48课时不是很多,但也应留出几个实践课时,至少应让学生有直观接触、观察实践的机会。目前这种完全偏重理论讲授的课程设计,影响到了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感受,他们现在具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基本上还是“形而上”的。 
  (五)对于学生课程的评价,基本以最终的纸面考试为主,平时考察难以实施,也没有提供一个多样化的评价途径供学生选择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专业将法学概论定位为专业必修课程,在学分设计以及考试方式上都十分重视。就目前的考试形式来看,虽然也设计了平时作业、随堂提问等考核评价机制,但由于缺乏更为细化的指标性依据,这些评价机制基本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对于学生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期末的正式考试。这种考试统一设计试卷,统一考试时间,学生往往可以集中复习加以应对。然而,考过之后,再无印象。应该说,这种机制有合理性,但对于大学生来说,笔者认为是弊大于利。大学重在“开拓学生视野,训练学生思维”,僵化的考试指挥棒,难以达到这一目标,亟需调整。

  三、调整完善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的初步设想

  在讨论法学概论课程教改之前,有一个问题必须澄清,即如何处理好法学概论课程与新闻传播法课程的关系?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专业在开设法学概论课程的同时,还开设了新闻传播法课程,目前主要是新闻侵权内容。二者关系如何定位?如何协调?笔者认为,两门课一为基础,一为专门方向,互为补充,不可偏废。具体来说,在课程设计方面,法学概论需要系统讲授,新闻传播法可以采用专题方式讲授,不必拘泥于教材,以体现其发展的前沿性。可以说,法学概论是从整个法学高度来建构新闻专业学生的法学视野,丽新闻传播法则从特定角度展示专业性、前沿性问题。
  (一)优先选用跨法学和新闻学专业的复合型教师教授法学概论课程
  人的因素永远是第一位的。对于一门课来说,授课老师是最为关键的。政法院校开设的新闻学专业,其设计的与法学结合的出发点就决定了其需要复合型教师,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新闻。鉴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长线型学科特点,最好是法学专业出身,又专门学习过新闻的老师,如果还有媒体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则更佳。应该说,上述这种复合型教师是比较稀缺的,但也绝非如大海捞针一样困难。一个可行的选择,就是到开设新闻法等类似专业博士点的学校去寻找。比如,中国传媒大学多年来一直设有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的博士点,属于传播学的一个研究方向。当然,在选择时,笔者更建议再进一步审视其本科硕士专业背景,优先考虑法学专业出身的博士。
  (二)组织力量,编写针对新闻专业学生的法学概论教材
  对于大学教育而言,教材虽不像中小学阶段那样重要,但仍不失为一个重要的学习工具。特别是对于本科阶段的学生来说,教材对于建构其理论体系,掌握基本概念、方法,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之课堂教授时间有限,教材就成了学生学习、复习的一个重要帮助。目前山东政法学院采用的《法学概论》教材,在体系上还是值得借鉴的,下一步编写教材,重在内容方面的调整。一是进一步简化、形象化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可以采用问答式行文方式,关注学生最关心、最有疑问的问题。二是在部门法方面,做出结构调整,突出新闻专业相关的内容。比如在宪法部分,应着重对言论自由展开论述,在民法部分,着重对新闻侵权进行表述,等等。三是适当增加中外比较的内容,开拓学生视野。新闻职业具有国际性,教材应对此有所反映。对于西方的一些观点、理论和实践,在批判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分析,在开拓学生视野的同时,也训练
了学生的思维能力。
  (三)重新调整教学大纲,原则是更为简略,更为灵活,提高其指导性,弱化其约束性
  教学大纲首先不能成为教材的“简化版”,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教学大纲也不能拘泥于教材,因为教材可能需要经常修订,大纲则应相对稳定。因此,这也就需要其更为简略和灵活,着重于基本知识点的把握,特别是与新闻学专业相关的知识点方面,应予特别强调,不能泛泛而论;在具体教学内容和时间进度方面,则应减少约束性规定,给授课老师更大的发挥空间。
    (四)增加实践课时,给学生一个直面法律实务的窗口,提高教学效果
  法律是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只有理论知识与社会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新闻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学概论课程是否有必要开设实践课时?这个问题在一般院校或许还可讨论,但对于政法院校来说,答案是肯定的。一般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法院旁听、司法考试和法律实习(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等课程。考虑到新闻专业学生的特点以及法学概论课程整体课时有限,实践课时可以控制在10%的比例左右,以48课时来算,也就是四五个课时。这几个短短课时,可以考虑做如下安排:一是参观当地法院,与主审新闻侵权的法官座谈,旁听新闻侵权案件庭审过程;二是参观当地主流媒体,与其法务人员及外聘律师座谈,如已参观过媒体,也可邀请其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到校座谈。在专门的实践课时之外,在理论课时部分,授课老师还必须有意识地提高案例教学所占比重,要学会“讲故事”,通过通俗的故事揭示艰涩的法律原理,这实际上是一种更为可行的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方式,同时也会吸引学生,提高教与学的效果。
  (五)设计多样化的考核评价方式
  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己的才能考核评价是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指挥棒,优化的原则,就是多样化,让学生可以选择。比如学生可以选择参加纸面考试,也可以选择提交课程论文,或者提交实践调查报告。我们应鼓励学生采用更为主动的考核方式,自己动手,或查找资料,或深入实践,在其中锻炼自己的学习研究能力、分析问题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在随堂提问方面,也可以多样化,一是提问重点知识掌握情况,二是在案例讨论中看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在启发式教学时,看学生的互动情况。当然,这需要有一个制度安排,即要按照学生名单,在整个课程教学中逐一落实,使每个学生都参与其中,否则此项考核无从进行。也就是说,对学生来说,这是一个必选项,而非可选项、加分项。毫无疑问,这增加了授课老师的工作量,传媒教育也使学生产生了压力,但这也恰恰是提升教与学双重效果所必需的。

  结语

  笔者认为,可以引用华南师范大学张军老师的观点,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再审视一下整个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张军老师认为,十多年来,随着法学教学方式改革和新的教学精神的提倡,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教改)已经不少,许多老师都在自己所担任的专业课程中进行了一些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但这些探索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探索缺少系统性,有些仍处于随机的实验阶段,并没有形成一种连贯一致的明确的教学思路,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教学步骤,也未确定具体的教学方向和所要达到的具体效果;第二,缺乏科学的检验方式,老师们的改革是否真正达到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目的是很不确定的,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改革缺乏科学的考察和检验方法;第三,由于改革本身是随机的,又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检验方法,致使即使是好的、真正有效的改革也不能形成一套可以加以推广的系统的教学思路,因而法学教学的改革始终停留在个别老师零打碎敲式的实验水平上,而不能全面有效地进入到整个法学的教学体系中,并形成一种总体的带有一定指导性的教学思路和方法。①张军老师的观点可以供有志于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教改的老师思考,我们既要看到问题,也要保持教改的定力和动力,在法学概论课程教学中,向法与新闻的“有机融合”、“深度融合”目标不断前进。
 

注释:

①张军:《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法学教改的前瞻》,《法制与社会》,2014年3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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