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在企业之间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节约了企业成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改善了民生,同时带动了就业;同时成为发展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传统经济的商业模式和方法受到电子商务的冲击,尤其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政策建议
1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对征管对策进行及时的研究和分析,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得税收管理出现真空和缺位,进一步白白流失应征的税款。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从理论上分析,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借助电子商务,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一方面通过网络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另一方面在逃避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问题,主要包括:
1.1 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1.1 判定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判定纳税人的身份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进行相应的判定,其判定的基础是实际的物理存在。因此,判定纳税人的身份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对于网
络上的商店来说,本质上它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因此可能触摸网上的任何产品。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对于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等都是不可见的,就连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涉及商品的手续都是虚拟出来的;由于互联网的使用者通常情况下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等特点,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对于姓名、居住地等信息都可以隐匿,改变经营地点对于企业来说也异常的简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判定纳税人身份的难度。
1.1.2 难以确定客户身份。对于一种商业行为,判断其是否应课税及课税的数量,按照现行的税制,受到客户身份的影响和制约。例如,目前,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以及征收进口商品关税的政策等,通常情况下,这些活动都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查明。如果对现有的税收原则不进行调整,进而直接应用到电子商务税收,对于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为了骗取相应的出口退税,很可能假冒自己向国外供货,或者为了逃避进口关税直接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检查供货过程,从技术角度来看,供货目的国或者买方身份都难以查清,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属于国内还国际,进一步增加了应用传统税制的难度。
1.2 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2.1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来说,通常情况下都具备可追溯性。所谓可追溯性是指纳税主体被确定之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对应收的税进行证明。所以,在可追溯性方面,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将会面临更加突出的问题。
1.2.2 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稽查来说,通常情况下,在具备税收管辖权,并且交易过程具有可追溯的前提下,逐渐成为确保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环节。在互联网环境中,通过网上进行订购、支付,甚至交付数字化产品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无纸化程度,对于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通常情况下都是以电子的形式出现,而且修改电子凭证又异常的简单容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不留任何的线索和痕迹,进一步丧失了传统凭证追踪审计的基础;随着互联网贸易的不断发展,进一步促使支付系统逐渐完善,同时出现了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税务机关通过银行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如何监管网上交易,确保税收收入入库的及时、足额性,也是网上征税的一个难题。
1.3 税收管辖权问题
1.3.1 双重征税。例如:如果一个中国公民通过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订购货物,同时要求货物发往泰国,可能产生的结果是:作为中国公民的货物购买者有可能同时受到中国、马来西亚、泰国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中国政府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有权征收所得税;泰国政府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规定,同样有权征收流转税;对于马来西亚政府来说,按照交易操作发生地,或者是货物来源地,有权征收相应的税款。对于同一笔税源来说,受税收管辖权重叠的影响和制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重复征税。
1.3.2 纳税人避税。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通过对电子商务的便捷性、流动性进行充分的利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
为利润操纵、规避税收等提供了方便。借助互联网,跨国公
司就可以将高税区的利润向低税区或避税港进行转移。
2 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2.1 指导思想上重视
在我国,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电子商务和税收关系方面,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进行处理。所谓“积极面对”通常情况下,是指面对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采取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观念,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顺应时代要求,迎接新的时代。一方面在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方面,要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安排现行的税收,在实践过程中,对电子商务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适应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
2.2 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2.2.1 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作为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作为国家税收,通常情况下是在纳税人中征收相应的社会资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资源转向政府部门,一方面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增加纳税人和社会的超额负担。通常情况下,这种负担主要表现为:一是国家获得税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自身的消费支出,增加政府部门的收入,与政府征税所获得的正向的经济收益相比,如果纳税人损失的经济收益过大,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超额负担;二是对交易的商品进行征税,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通常情况下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商品的价格,进一步影响生产和消费,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增加了超额负担。
2.2.2 公平税负原则。所谓税收的公平原则,通常情况下是指与经济状况原则相比,每个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需要保持一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每个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如果税收能够以公平的方式处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公正地影响纳税人纳税前后的赢利水平,那么税收则认为是公平的。对于具有相同赢利水平的纳税人来说,通常情况下需要得到相同的税收待遇,对于不同赢利水平的纳税人,需要在税收待遇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2.2.3 财政收入原则。通常情况下,对于财政收人原则来说,就是建立和完善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满足政府的财政支出的需要。财政收入原则是建立和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基础,进一步对国家的税收系统进行协调。
2.3 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信息化
2.3.1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进行电子申报。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提供有关的资料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逐一登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人保密。
2.3.2 开发电子征税软件系统。作为税务机关部门,需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加大合作的力度,共同开发征税软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网络贸易的需要,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可以存储该软件,进而为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提供方便,同时借助互联网将纳税通知转发给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
2.3.3 建立电子稽查制度。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需要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进行连接,同时还要连接相应的财政、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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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平 陈金和 徐朝国 江西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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