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2-02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国际贸易文章《中国回应美国“301调查”国际贸易法对策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国际贸易硕士论文范文,中国与美国都是 WTO 的成员国,理应享有在 WTO 国际贸易多边体制下美国提供给他国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享有美国给他国的同等关税幅度”。但是,在中国和美国发生贸易争端的情况下,美国并没有给予中国与其他 WTO 成员国相同出口美国商品的关税幅度,反而提高了中国出口美国商品的关税,这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
一、美国“301 调查”条款的历史源流与文本分析
(一)历史源流
二战以后,由于西欧与日本受战争的影响经济遭受了重创,而美国凭借战争累积起来的巨大经济实力,美元获得了与黄金直接挂钩的货币地位,在资本主义世界建立起以美国为中心布雷顿森林体系,美国成为了世界经济霸主。为了实现货物与商品在全球的自由流通,美国积极与世界各国协商和谈判,在其主导下“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最终得以签订。此后,美国一直致力于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但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由于中东石油问题,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经济危机,美国经济遭受重创,以美国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逐渐瓦解。在此期间,西欧与日本迅速崛起,对美国在世界上的经济霸权构成了挑战。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简称)在实行了几十年后,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比如,主要依靠协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程序缺乏明确的时间规定;制裁措施缺乏强制力。面对来自西欧与日本的挑战和对 GATT 争端解决机制的失望,美国对外开始逐步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希望凭借其高超的立法技术进行国内立法,以此实现对贸易对手的反制,从而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美国“301 调查”所依据的“301 条款”自诞生到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呈现出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301 条款”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美国《1962 年贸易拓展法》,其 252 条规定“美国总统对于直接或间接大幅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有权中止与采取进口限制措施”。这是“301 调查”报复条款的最初来源,并为美国在“鸡肉大战”中战胜欧共体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明晰国会与总统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权限和更好地维护美国的经济利益,美国出台了《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对于那些“歧视性的”、“不公正的”或“不合理的”且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外国贸易措施,其可以采取单方报复行动的权利。这是美国发动“301 调查”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也是“301 条款”最初形成的标志。此后,美国在《1974 年贸易法》的基础上,对“301 条款”进行了四次修改和完善。1979 年对“301 条款”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在此次修改中,总统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权力进一步扩张;明确了总统和贸易代表进行调查的时间;增加了贸易代表与外国政府进行协商的程序;私人可以提出申诉。1984 年对“301 条款”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将知识产权纳入了“301 条款”的保护范围。在这次修改中,美国贸易代表获得了“301 调查”的主动权;具体阐述了“不公正”、“不合理”及“歧视性做法”的含义;规定了美国贸易代表与被调查的国家进行协商的时限,为 90 天;1988 年对“301 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出台了“特别 301 条款”和“超级 301 条款”,“301 条款”的完整体系正式形成。在此次修改中,规定了启动“301 调查”的时间限制,美国贸易代表完全获得了“调查权”。WTO 成立前,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主要修改了与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不相适应的有关条款,但保留了“301 条款”在 WTO 未涉及的范围的适用。并且规定了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实施不易由 WTO 授权的报复措施。通过对“301 条款”的修改,使“301 条款”的保护范围不断丰富和完善,有力地维护了美国的经济利益。
(二)主要内容
“一般 301 条款”主要规定在美国《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纳入了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中,主要是为了制裁他国“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该条款规定“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措施违反了相关协定或者与贸易协定不一致,或者该立法、政策或措施是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并且给美国的贸易造成了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应该采取行动,以保护美国依相关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政策或者措施的目的”。在该条款下,美国贸易代表既可以依据其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也可以根据国内相关利害关系主体的申请决定是否发动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采取相应的贸易制裁措施。为了制裁被调查国,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采取以下贸易报复措施:对原产于被调查国的商品征加关税或者实行其他进口限制措施;中止、撤回或阻止贸易协定对该被调查国适用;迫使被调查国签订对其有约束力的条约。“一般 301 条款”作为“301 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借助其语言的模糊性,能够将大量的“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包含在内,扩大了“301 条款”的适用范围。美国凭借“一般 301 条款”迫使贸易对手国降低进口产品的关税和放弃对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有力地保障了美国相关产品企业的利益。“特别 301 条款”规定在美国《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1303 节中,被纳入了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 182 条中,主要为了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打开他国的知识产权市场。每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会公布“特别 301 评估报告”,对于那些和美国具有贸易关系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 条款监督国家”的名单中。对于那些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会在其发布公告 30 天的时间内对其展开 6 到 9 个月的调查并与之谈判,以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作为威胁手段,要求其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以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那些被列入“306 条款监督的国家”名单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不经过调查直接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而对于那些被列入“一般观察国家”和“重点观察国家”名单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一般不会立即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和要求与之谈判。“特别 301 条款”作为“301 条款”的特殊条款,既有自己的规定,也适用“一般 301 条款”的规定。“特别 301 条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既可以惩罚那些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借此打开他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超级 301 条款”“超级 301 条款”主要规定在美国《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1302 节中,纳入了美国《1974 年贸易法》的第 310 节中,主要是为了制裁那些对美国设置贸易壁垒的国家或地区。该条款规定“如果某一国家对美国采取了不公正或者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措施,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可以对其所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报复”。“超级 301 条款”也有一份“重点国家”的名单,对于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会与其进行谈判,以将采取贸易制裁为手段迫使其开放市场,消除其贸易壁垒。
二、美国此次对中国启动“301 调查”的实践分析
(一)美国启动此次“301 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定性分析
2017 年 8 月 14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备忘录,指示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依据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 302 条(b)项对中国下面的内容,展开“301调查”。第一,美国贸易代表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制度进行了调查。首先,美国贸易代表对“外商所有权限制”进行了调查。中国在《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规定,如果外国投资商要进入该目录规定的领域,要按照该目录的规定与中方企业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而且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50%。多数外国公司表达了对该限制规定的担忧,设立“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以及对其股权的限制会加剧他们核心技术的流失,他们更希望设立全资企业以便加强对自身技术的控制。一些利益相关者也表达了对该限制规定的担忧,如果中国在这些特定的行业实现了自给自足并缩小了技术差距,中国便会对这些行业进行限制或附加要求。美国贸易代表认为这样的限制规定,使其美国在华企业被迫转让了技术,损害了这些企业的利益。其次,美国贸易代表对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进行了调查。根据美国商会反映,中国政府在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方面具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其程序过于繁琐和不透明。如果外国投资商要进入中国市场和扩大销售和服务市场时,需要经过中国市、省以及中央层层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且中国政府对于不同的产业部门设置了敏感技术信息强制披露以换取必要的行政审批要求。比如,信息通信技术、药品以及化学品等领域。因此,美国贸易代表认为中国政府利用了外资所有权限制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程序,要求美国企业强制向中国企业转让技术。第二,美国贸易代表对中国的歧视性许可限制进行了调查。通过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中国企业的规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外国企业的规制。美国贸易代表发现,外国企业在中国受到的监管明显比中国企业严格。首先,在赔偿和侵权索赔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4 条要求在技术进出口合同中,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许可人承担责任,该条款禁止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53 条却为中国国内企业的技术转让提供了较大的自由性。其次,在技术改进权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29条禁止美国技术许可人限制中国被许可人对转让技术进行改进,并且允许中国被许可方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使用美国技术许可方的研究开发成果。该条例条还规定,技术改进的成果归改进方。但是,合同法第 354 条允许中国国内企业可以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技术改进带来的利益、许可和所有权。最后,在合同期满后的技术使用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实施条例》规定,合资企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0 年,并且在合同期满后中国企业有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但是,中国合同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美国贸易代表认为中国的法规、政策和实践对美国企业的投资活动和技术转让造成了歧视和限制,损害了美国在华企业的利益。
(二)本次美国“301 调查”的主要特点
历史上美国曾经对中国发动过五次“301 调查”,其中有三次是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 301 条款”,有两次是针对市场准入问题和新能源补贴政策的“一般 301 条款”,这五次都以双方妥协达成和解或者签订协议而最后结束。虽然此次美国发动的“301 调查”双方经历了两年谈判,最终双方签订了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但是,此次美国“301 调查”显现出来的新的手法和特点,值得我们分析和深思,以便将来更好地应对美国“301 调查”。与以往美国对中国发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 301 调查”相比,尽管此次美国发动“301 调查”主要涉及的也是知识产权领域。但是,相比较而言,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前面三次美国发动针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301 调查”,都是由于美国“特别 301 报告”将中国列为当年的“重点国家”而引发,主要依据的也是美国“特别 301 条款”。按照美国“特别 301 条款”的有关规定,只要有国家出现在“重点国家”的名单中,美国贸易代表就应当启动对这个国家的调查。但是,此次中国并没有被美国列入 2017 年的“重点国家”名单中,只出现当年“重点观察国家”的名单中。从调查的期限来看,美国“特别 301 调查”的期限为 6 个月或者 9 个月。前面几次针对我国的“特别 301 调查”的调查期限分别为 9 个月、8 个月和 2 个月,调查的时间比较短。但是,此次美国发动的“301 调查”的期限为 12 个月,依据的是美国“一般 301 条款”,根据相关规定是美国“一般 301 调查”。此次美国“301 调查”只是部分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比如,美国单方面所说的“美国企业被强制要求向中国企业转让技术与知识产权”。并没有像前三次“特别 301 调查”一样完全针对的是知识产权领域。美国此次“301 调查”还涉及到中国政府的做法,主要是指中国政府是否有意支持了中国在美企业的投资和并购从而取得美国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并且是否支持黑客攻击美国商业电脑的行为,以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从这次美国公布的“301 调查”的结论报告来看,知识产权问题只是调查内容的一部分,更让美国担忧和恐慌的是《中国制造 2025》计划以及中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这些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美国认为如果这个计划实施下去,会使美国自身的产业受到威胁。因此,此次美国发动“301 调查”虽然也关注了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但是更加注重的是中国将来科技发展潜力和能力,真正的目标是遏制中国科技的发展。报告中也多次提到中国科技和产业政策,希望通过此次“301 调查”阻挡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保持美国的经济和科技在
世界上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三、此次美国对中国发动“301 调查”的违法性分析
(一)WTO 法层面上的违法性
(二)违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违背美国对国际社会所作的承诺
(四)美国 301 调查报告部分与事实不符
四、中国可利用的国际贸易法反制措施建议
(一)充分利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
(二)利用国际习惯法制定反制措施
结语
2017 年美国对中国单方面发动“301 调查”,随后美国政府根据调查结果对中国实施征加关税措施,至此两国贸易关系逐渐恶化。美国可以依据国内法对中国展开“301 调查”,但是却不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否则这将违反 WTO 的规则,破坏国际贸易多边体系。WTO 实践中对美国“301 制裁”进行了限制,但是美国试图利用 WTO 的漏洞冲破 WTO 对他所作的限制。美国“301 条款”的适用不仅要受到 WTO 多边体制的约束,而且要受到其他国际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的限制。本文主要寻求国际贸易法对美国“301 条款”的适用进行限制。首先,寻求 WTO 争端解决机制。虽然目前 WTO 上诉机构已经停摆,但是仍然可以利用它的磋商程序和专家组报告等程序。并且针对目前上诉机构停摆,可以充分利用“临时上诉仲裁”等替代方案,以便解决中美此次争端。其次,我们可以依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条约中止施行”等国际习惯为我国制定对美国的贸易反制措施提供国际法的依据,以便获取国际社会的谅解、同情以及帮助。最后,主要借鉴其他国家处理贸易纠纷的办法。第一个借鉴的是南美洲南方共同市场组织和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办法,解决贸易纠纷。第二
个借鉴的是中国与东盟贸易自由区的多元化解决纠纷办法,仲裁、协商、磋商等多元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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