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1-14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律论文文章《中国法律的宪法审查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范文,合宪性审查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舶来品。以美国为代表,实行的是司法审查制度。结合美国的历史来看,法院不涉及政治因素,况且根据传统,产生的纠纷都需要提交到法院,因此,法院就是实行司法审查制的主体。以德国为代表,实施的是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德国根据凯尔森的主张,认为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全面的机关进行审查,才能保证审查范围全面、审查过程专业。以法国为代表,采用的是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度。基于法国的国情关系,才将审查权力赋予给一个政治机构,目的是维护政治的稳定性。
绪论
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对于确保国家法治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实现国家宪法和法律相统一,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规则的根据,法律制定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冲突;二是有助于我国形成统一的法治秩序,宪法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社会的运转应围绕宪法形成的规则体系进行;三是有利于实现良法善治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宪法规定的精神,合宪性审查自然应当包括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并未包括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并没有在备案审查条文中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缺乏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规定,如何保证法律的合宪性。确保法律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一直以来是学术界研究的问题。事实上,我国曾经发生法律规定直接抵触宪法规定精神的真实案例:1988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为《水法》)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 2002 年进行了修改,2002年新修订《水法》依照《宪法》的规定,将归属主体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原法律委员会认为水资源是国家所有,不宜修改为集体所有。这次修改客观上承认了原规定与宪法相冲突。还存在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内容不一致的规定。2012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为《监狱法》)第 47 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0 条规定不一致,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嫌疑,需要通过宪法的标准进行统领整合。因此,法律违宪并不是伪问题,而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 选题缘由
依照《宪法》第 5 条的规定,考虑到法制统一性的建设,明确指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不仅涵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还将法律作为审查对象之一。本文涉及的法律仅指狭义上的法律,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现实问题。在我国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制度层面缺乏可供执行的依据,导致理论规定没能在具体实施中得到有效的落实。需要及时完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其完善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担立法职能的主体与肩负合宪性审查职能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导致在实施监督过程中陷入自立自审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是制度层面的不完善,即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没有具体科学的执行依据。法律是一切下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由于宪法具有抽象性,所以宪法不直接指导下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而是由法律直接指导,所以法律的合宪性显得尤为重要。保障法律本身的合宪性,是有利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开展,能够为合宪性审查起到过滤作用,为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节约了时间、经济成本。所以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需要更加严格,才能确保下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综上所述,对法律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才能有效推动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设。研究发现在法律领域的审查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一是在立法阶段,减少法律出现违宪现象的力度还不够;二是在制度层面,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缺乏明确的指导依据;三是在法律实施中,合宪性审查工作并没有妥善解决涌现出的一系列问题;四是主体一致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又是法律合宪性的审查主体,不利于开展正当性的合法性审查。本文结合搜集的文献资料,为解决目前法律合宪性审查存在的不足,产生了几点思考:一是需要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和标准;二是在法律制定阶段加强合宪性控制;三是健全立法后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四是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二、 研究意义
合宪性审查制度首次出现在党的决定中,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重视,也说明了我国坚持依宪治国和推动法治建设工作的决心。专门研究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具有积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研究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理论意义:第一,合宪性审查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和树立党的权威。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并不会削弱党的领导、损害党的权威,反而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强化了法治工作意识,习总书记提到“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指明执政党不能偏离法治轨道进行领导、开展执政工作,合宪性审查制度恰恰能实现依宪执政的初衷。另一方面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在法治轨道上、宪法框架内开展执政工作,保证执政行为合法化,倒逼执政党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从而在今后的执政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支持与尊重。第二,合宪性审查有利于监督宪法实施和维护宪法权威。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对宪法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监督宪法实施,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深究原因在于缺乏制度保障,我国法律体系固然在不断完善,但是立法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合宪性审查能减少不规范现象的发生,在坚持宪法为准则的基础上,指明了宪法实施的方向,减少法律文件违宪现象。二是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缺乏对违宪情形的具体处理规定,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够纠正违宪情形,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第三,合宪性审查有利于完善救济途径和保护基本权利。一是拓宽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新侵权行为的发生,打破了人们对传统侵权行为的认知,法律无法将公民受保护的权利一一列举。所以公民希望增加更多的权利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合宪性审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公民的愿望。二是保障公民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尊重宪法其实也代表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是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法律文件符合宪法的要求、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合宪性审查的目的。第四,合宪性审查有利于促进科学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前提。目前,立法过程中仍存在立法监督主体缺位、立法控制标准不严格等一系列问题。相比较于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不仅在立法过程中能够以严格的审查标准保障立法的合宪性,充分发挥合宪性控制作用。还表现出对立法机关的尊重,实行权力谦抑,对合宪性审查的判断需要建立在充足的证据基础上,最大限度的避免作出违宪判断,从而损害立法权威。研究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实践意义:第一,强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宪法性质。宪法和法律委员作为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所以不能更好的凸显自身应具备的宪法性质,违背了合宪性审查的初衷。强化该委员会的宪法性质不仅能提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质量,也能解决法律制定主体与合宪性审查主体同一性的问题。第二,提供本土经验。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积淀了丰厚的实践经验,可供法律合宪性审查参考。不仅能够解决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还能不断完善制度本身。但是提高立法质量,不能光依靠总结合宪性审查制度自身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从法律本身寻找经验,善于总结法律草案起草、审议工作过程中运用的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第三,发挥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的衔接作用。事前审查工作是从源头上减少立法违宪的可能性,事后审查工作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现违宪问题,只依靠后者的力量不足以保证法治建设的良好运行。因此唯有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才能促进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概述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内涵及其特征
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结合学者们的分析,本文选取的定义涵盖了审查的主体、对象、依据。合宪性审查是指通常由宪法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合宪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宪性审查主体特定。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第二,合宪性审查程序特定。司法审查制的国家,采用的是事后审查、救济性的附带性审查。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采用的是抽象审查、具体审查。宪法委员会审查制的国家,采用的是原则审查、抽象审查、救济性审查。我国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性质,采用的是抽象审查、救济性审查,即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第三,合宪性审查对象特定。审查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从审查的对象可以明确的是法律也是审查对象之一。第四,进行合宪性判断。合宪性审查机关只依照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做出合宪或者违宪的判断,不依照法律做出合法或者违法的判断。遵循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即合法性审查成为合宪性审查的一项重要的“过滤”机制。第五,合宪性审查机关违反宪法的情形做出处理结果。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采用撤销、改变、不予批准等处理结果。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对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进行分析后,需要与其他相关概念,如“违宪”、“违法”、“司法审查”、“宪法诉讼”、“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等进行分析,才能形成系统的概念体系。违宪与合宪中的“宪”,专指宪法,一个国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是违宪与合宪的判断依据。所以合宪与违宪是按照宪法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审查判断之后作出的最后结论。从方法论上说,两者区别于合宪性审查与违宪审查,前一组概念是两种不同、相矛盾的结论,是结果上的分类;后一组概念是两种不同的审查方式,是方法上的分类。违宪与合宪作为审查结果,违宪是要受到制裁的,根据不同的违宪主体和形态分别作出不同的制裁。在实务中,违宪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并非都是否定的,有良性违宪和恶性违宪之分。良性违宪是指虽然违反了宪法,是因为宪法内容未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恶性违宪是指法律内容违反宪法,但是宪法的内容反应了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需要。
二、 违宪与违法的区分
违宪与违法二者既有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违宪中的宪专指宪法,违法中的法却是排除宪法外,其他一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从违宪与违法的区别定义来看,违宪是处于中心定义的位置,违法则是处于相对于外延位置的定义,也即当行为若违宪,必然违法;反之,则不必然。区分违宪与违法可以在实务操作中避免将宪法问题法律化,将法律问题宪法化。二者界限的模糊会严重影响合法性审查制度功能的发挥,更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主体上存在联系。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当发生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时,当事人向普通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进行处理和判断,只有在作为法律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为了使该法律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附带地适用宪法对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是否违宪作出判断,作出违宪与违法判断的主体具有同一性。而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以及采用宪法委员会审查制的国家,普通法院是违法判断的主体,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是违宪判断的主体。另一方面在适用顺序上存在联系。违宪与违法的适用顺序是由其自身的定位决定的。在任何不同主体之间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法律纠纷,都有着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具有效率高、针对性强的特点。宪法更多的是对规范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会规定对特定纠纷的处理办法。因此,适用顺序上,合法性审查需要承担过滤性功能的义务。同时,违宪与违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违宪一般指除宪法之外的法律规范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形,违法则是指社会运行机制中各种主体作出与其义务相悖的行为。二是实施主体不同。违宪的主体是制定各种法律规范的权力机关,违法的实施主体则包罗万象,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理论上都有可能成为违法的实施主体。三是审查主体不同。采用不同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国家,有权进行审查的主体也不相同。享有审查权力的主体分别是,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四是处理方式不同。违宪的处理方式多样,比如撤销、废除、改变、确认无效等。违法的处理方式,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第二章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局限
第一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第二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局限
第三章 国外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第一节 英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第二节 美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第三节 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第四节 英国、美国、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启示
第四章 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和标准
第二节 健全法律制定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
第三节 完善立法后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第四节 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结语
就目前学术界关于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面临的诸多问题中,重点是如何完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实施载体,所以法律自身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即法律必须具有合宪性。理论上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属于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法律的制定主体与合宪性审查主体具有同一性,以及法律直接指导下位阶规范性文件制定,决定了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要求更为严格。必须要严格区分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审查标准和方式,才能有效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强化宪法监督,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但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于开展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缺乏理论、制度
依据。目前的研究发现,对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篇幅较少,在理论上还需要不断加强探索。借鉴国外对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经验,将合宪性审查工作拓宽至法律草案审议阶段,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控制,从源头上减少生效法律违宪可能性。此举属于事前监督,由于法律草案不等同于生效的法律,在合宪性审查所以两者称谓上稍有差异。在审查的标准上存在区别,法律草案的审议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合宪性控制。仅仅依靠事前监督,并不能绝对保证法律的合宪性,所以还需要借助事后审查,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才能有效加强法律实施过程中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设。整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能,有助于强化该委员会自身的宪法属性,有效回避政治色彩,充分发挥自身协助作用,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提供科学、高效、专业的工作模式,才能实现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的初衷。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完善法律合宪性审查规定的意义在于,从科学立法的角度,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减少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的违宪情形;从权利保障的角度,通过审议法律草案减少违宪现象,事后审查及时纠正违宪情形,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我监督的角度,避免立法主体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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