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1-10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律论文文章《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范文,虽然我国公司法中未对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 20 条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条款的主旨与美国法上的信义义务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控制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规定和安排,控制股东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控制股东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则其应当对受损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我认为我国公司法对于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在公司法有一定的依据。
绪论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各类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商事主体,其经营能否得以可持续性地发展,不但关系到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股东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经济建设的稳定。一般而言,公司股东是由二大阵营组成,即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这就决定了公司的利益主体的多元性。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往往会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理论,股东与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无论其出资份额的大小,只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并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无其他任何义务,即使是控制股东也无其他额外的义务。同时,公司将股东平等原则视为天然法则,对拥有同量同质股份的股东一视同仁,允许其享有同样的权利、获取同样的利益。因而公司不过是由股东出资构成,并以股东平等原则和股东利益平衡机制为基础架构起来的拟制法人。但是,现实中公司的运作并没有如理论中那么平等,因为控制股东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对公司的重大决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可以作出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其在股东间博弈中占据着明显的优势地位,股东之间平衡的利益关系被打破,从而动摇了公司法中股东平等的理念。而我国股权集中的现象又非常普遍,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牢牢掌握在控制股东手中,控制股东通过自身的管理公司行为或者通过控制公司的董事、高管进而控制公司,通过干预公司运作、侵吞公司财产、篡夺公司机会、虚假陈述、非正当关联交易、拖延分红或者拒发股息等各种手段侵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决策几乎没有话语权。特别在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管的情况下,控制股东极易滥用其对于公司的控制权谋取自己私利,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往往这些谋取私利的比较隐蔽,不为中小股东所知悉,在极大的个人利益的驱使下,现有的监管体制显得微不足道。许多中小股东也因为对公司决策缺乏话语权以及对公司缺乏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对公司的决策往往毫不过问,即使得知控制股东的滥用行为,高昂维权的成本和较大的举证难度也让中小股东知难而退,这也给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权谋取私利创造、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我国目前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是直接规制,主要分为对控制股东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对控制股东权利的限制以及对中小股东的救济制度。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制约控制股权滥用控制权起到了作用,但是制度本身比较粗糙,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难以指导实践中的复杂情形,操作性不强。另外,因为直接规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不能完全应对控制股东的不公平行为。公司的有效治理的重要体现是能够使企业和投资人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提高投资方向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创造企业价值。因此,将控制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遏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倾向和保护广大中小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不仅仅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培养良好的市场风气,有利于营造适宜的营商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流动和利用的最大化。
二 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目前实践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进行梳理,再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和价值分析,找出其不能应对控制股东行为的原因和不足之处,再通过研究域外对于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相关规定,比较和分析国外经验,从中获取对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有益之处,最后提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多角度分析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规制。文献研究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方法。本文通过搜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路径相关的论文、著作、政策法规的学习,为研究该问题奠定理论基础。比较研究方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或对象加以对比,以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一种分析方法。本文通过分析研究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司制度以及配套制度,通过比较得出国外制度先进之处以及我国的不足,借鉴有益经验,对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价值研究法是指把价值论引入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不强调法的形式,而强调法的内在理想及其所追求的目标。本文通过分析控制股东权利滥用的规制问题中存在的价值冲突,希望通过平衡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以期解决该问题。本文通过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现状和域外经验的研究,提出需要通过二元路径结合的方式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既要通过明确和完善直接规制手段,也要借鉴外国经验,通过间接规制手段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进行制约,两者结合相辅相成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法律规制。本人收集资料的能力有限,尤其是对外国资料的收集仍比较欠缺,对国外制度的借鉴仍存在不足之处。且本文研究的问题涉及面较广、较为复杂,本人的学
术研究能力有限,仍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
第一章 二元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二元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内涵
二元规制路径是指结合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两种规制路径,既对控制股东的行为直接进行规范,也通过规制董事的行为,通过董事间接制约控制股东。直接规制路径是通过立法手段给予控制股东明确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该准则后应该承担的责任,防止其实施滥用控制权的行为。直接规制路径下的具体手段有对控制股东施加不同于普通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权利的监督机制以及中小股东救济制度以制约控制股东等,以达到限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作用。在对控制股东施加义务和责任以及对其权利进行限制方面,主要有要求控制股东承担信义义务或者说是不同于普通股东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表决权排除制度等。在对权利的监督机制以及中小股东的救济制度上,主要有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权、知情权、查阅权等制度。在法律法规中确定控制股东的义务以及权利的界限,可以使得公司股东以及投资者们对其行为更具预测性,可以作出更准确的预判,降低风险。这不仅对于规范股东的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也对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在控制股东监管方面,实行直接规制的路径,通过立法对控制股东的责任进行规定。因此我国在对于控制股东的监管的讨论总是在直接规制的角度下进行的,没有往在我国可能也存在间接规制适用可能性的方面深入思考。间接规制的路径是通过法律对董事等经营者的行为施加严格的行为准则以及责任,通过对经营者的责任高压使其不得不关注控制股东以及其自身可能损害公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间接规制路径主要是通过对董事、高管设置高要求的义务来实现的。间接规制路径在表面上往往并不直接与控制股东相关,但是其对公司内部经营者等人施加更多的限制以规范公司内部经营者的行为,从而阻断控制股东对董事等经营者和公司的不正当支配和干涉的行为。二元规制路径是指通过对控制股东和董事等经营者两者都进行规范以达到限制和制约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二元规制路径结合了直接规制路径与间接规制路径的优点,弥补各自的不足,相辅相承,通过两个不同的角度、具有差异的方式对控制股东的不正当支配进行压制,有利于规范控制股东、经营者等掌握较大实权者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元规制路径是指通过对控制股东和董事等经营者两者都进行规范以达到限制和制约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二元规制路径结合了直接规制路径与间接规制路径的优点,弥补各自的不足,相辅相承,通过两个不同的角度、具有差异的方式对控制股东的不正当支配进行压制,有利于规范控制股东、经营者等掌握较大实权者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二元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必要性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难题,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存在,是一个现象级问题。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控制股东完全有能力利用不同手段、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公司意志之上,资本多数决一定程度上成为控制股东谋求私利的中介。有效规制控制股东的权力、约束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及为受压制的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救济规则是公司法的重要任务。若一个公司内存在控制股东,则该股东的地位具有二元性。首先,他和其他股东一样,是一个投资者,他的利益与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存在相同之处。其次,他还是控制股东,他在公司内具有普通股东所不具备的影响力,他拥有为了实现极致自身利益而放弃企业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实力和可能性,从其对公司的支配中攫取其他中小股东无法触及的利益。目前我国也存在对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设计,但实践效果明显未能达到理想的程度,未能建立起完善的、系统的、有效的制度。其中许多规定仅是略有涉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也未有具体的措施或者措施的效果非常有限。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已经开始建立起保护小股东利益制度的意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中小股东遭受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其利益的危险。因为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由代理人执行它的决定,所以控制董事等管理层的行为,促使其维护公司及所有的股东的利益就至关关键。我国公司法中许多制度都对控制股东有约束作用,但因为目前的直接规制中,对控制股东施加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对其权利的限制的有效性不足,对中小股东的事后救济门槛较高,以及直接控制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故在实践中并未发挥足够的作用,所以有通过二元路径规制是必要的。
第二章 域外法律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规制
第一节 域外法律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规制路径
第二节 域外法律不同规制路径的比较与借鉴
第三章 完善我国规制路径的制度安排
第一节 完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直接规制
第二节 完善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间接制约
结语
公司治理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管理学、经济学等许多学科的关注重点,多学科的努力使得公司立法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治理体系和治理制度,在这套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中,将公司内部权力进行分配与制衡,将各方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都包含在了考量之中,使公司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各方机制相互牵制和平衡的利益共同体。但是实践中总是会出现许多问题,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一直在实践中存在,并且未得到有效解决,控制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冲突愈演愈。从公司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可以得知,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变化的,其生成和演进是其对社会需要的一种适应性反应。公司制度的发展是多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这一点也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共识。所以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公司制度也应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不断地发展,解决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问题。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该作出一定的调整从而改善公司自治的环境,导正公司自治。目前我国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主要以直接规制,学者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研究也主要着眼于直接规制。本文对我国目前直接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从对控制股东权利的限制、对中小股东的救济和直接规制路径本身的局限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梳理,再通过域外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借鉴,提出应该结合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一方面完善我国在直接规制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发挥间接规制的作用。通过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创设及协调,尽可能平衡在公司中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为中小股东提供体系化、全面化的救济路径也将使得我国公司法在有关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上更具有竞争力,这也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营商环境的改善,提高国际竞争力,吸引国内外资源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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