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0-1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学论文文章《法教义学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学硕士论文,部门法的法典化是法教义学教学方式的前提,法教义学是在大陆法系背景下产生、发展、完善起来的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法学理论体系。法教义学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具体表现在:法律职业需要层面的价值、司法审判需要层面的价值和法学教育需要层面的价值等层面。从法律职业需要的角度考虑,法教义学通过对法律概念、规则、原则及原理进行一系列体系化的阐释,可使得法律职业人对法律的理解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形成某种共识,一定程度减轻法律人的论证负担;从司法审判需要的角度考虑,法教义学为司法活动输送具有确定性外观的法律论证资源,进而促进法律的安定性与确定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得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从法学教育角度考虑,法教义学可以促进法律教学的学术化和实践性的结合。
导 论
(一)选题的提出
2016 年 4 月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市的“于欢案”,经《南方周末》发布调查性报道《刺死辱母者》后,该案件迅速进入了公众视野并引爆舆论场,学术界、司法界和人民大众随即展开了对司法的公正性、伦理道德与法理的矛盾等问题的激烈声讨。在该案中,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紧迫性”、“适度性”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等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该案虽然最终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落下帷幕。但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讨论并没有结束,此事件是下一轮引起我们对正当防卫制度深入反思的又一个新的起点。 本文认为,真正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正当防卫制度,让它不再处于一种“睡眠”状态?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我国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过于笼统,且法律条文自身的抽象性,都使得现实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产生了很多困难,使得正当防卫条款难以达到最初的立法目。 针对于欢案,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发表意见,观点也各不相同,部分专家甚至认为正当防卫是款僵尸法条。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过于宽泛,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律师职业入口较宽泛,阅历不足,来源较复杂,部分律师未受正规教育,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是构筑法官和律师的法律思维的媒介,由于教育缺乏统一的体系,易导致法官和律师对同一法条理解不一;这些都属于我国法律不确定性的问题范畴。法学界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在现实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争议,恰好反映了我国迫切需要在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中,应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从而尽快解决我们司法实践中法律确定性的问题。实际上,从德国民法典编纂开始,法学家们早已意识到法典的抽象条文与具体案件之间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为此在法学研究中提出了法律的确定性问题,相应的在德国法学教育体制中逐渐发展出了法教义学方法。 法学教育应当是适应该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教育。在法学教育教学过程中,正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其中一个焦点就是法学教育的专门化和职业化问题。在目前的法学教育阶段,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之间相脱离,突出表现在法律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具体法律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脱节上。由于两者之间缺乏某种制度联系,长期以来,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法律实践一直处于一定程度的分离状态。因此法学教育应重新定位于专门化和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以具体法律实践为导向,在教学中更应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同时需要与职业需求相结合,加大同时具备法学理论知识与较强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法教义学教学方法是在大陆法系背景下的一种主要教学方式,法教义学教学方式的前提是每个部门法的法典化。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中应用法教义学,将会解决法律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具体法律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会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和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产生不可比拟的意义。 把法教义学方法应用到法学教育中来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治社会、法治中国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终极目标。法治意味要求必须对政府权力的有效限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民众的切身利益,这要求我们要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与可预测性,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相应的可为与不可为等行为模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之间缺少了必要的沟通渠道,沟通渠道的不足也限制了不同职业的法律人之间良好的互动。它为法学学者与法律实践活动参与者通过了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法典化的文本转化为法治的实践,这与法教义学的实践品性相契合。第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实现法治社会、法治中国建设的人才基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必然离不开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把法教义学方法应用法学教育中来会更加有益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和谐构建。第三,专门化和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与法教义学的理念、方法和功能不谋而合,法教义学方法能够为专门化和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思维和教学方式。 把法教义学方法应用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中来的现实意义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增强了学生检索、查阅、获取法条的能力。通过此途径能保障学生掌握我国的真实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信息。其次,加强了学生解释法律规范的能力。法教义学方法是以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出发点的,教会学生运用它对我国的法律规范进行说明、解释、分析。再次,也可加强学生分析具体案件的能力和技巧。法教义学方法主张在查阅法条、解释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更要注重对于类型化的案件事实相结合,对某一个或某一类案件进行分析、讲解。最后,增强了学生传播法律的技能。法教义学方法的主要内容不单单只是包括对于法条的检索、查阅、解释、分析和运用此方法对具体案件的解决,除此之外,它还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要将司法裁判的裁判结论,转化为通俗的语言,继而将这一结论传递给案件当事人,从而以期对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个影响大众法律意识的过程,便是它所提倡的传播模式。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一直定位在是侧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我们都具有的一个基本意识,就是:法律职业不仅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来应对各种案件事实的能力。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实践品格和其功能是与专门化和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相统一的。 经过法律人几近多年的努力发展、不断进步,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师资力量配置、教学内容的传授、教学方式的丰富度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程度的进步。但随着我国高校扩招政策的推行,使得我国法学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的一个时期,导致各高校法学生数量和规模的急剧增长。因此,我们在取得令人瞩目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学教育目前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和正确面对。
1.1 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简单梳理
直到今天,距离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过去了四十一年。在这四十一年间,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我国法学教育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及完善。在这四十一年中,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从通识教育转向职业化、专门化教育,我国正逐步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综合黄进、徐显明、潘剑锋等多位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明显的被分为三个阶段:全面恢复期、快速发展期和成熟发展期。全面恢复期,这是它的第一个阶段,从 1978—1992 年。在恢复期,我国恢复、重建了 80 多所法学院。目前看,这 80 所法学院校依然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区,奠定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基础。第二个阶段,从 1992——2012 年的十年,这十年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期。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所增加,相应的招生数量也在增加。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第三个阶段,从 2012 年开始到现在,直到将来的某一时间的这个期间,我国的法学教育正逐渐走向成熟发展期。这个阶段的法学教育进入相对平稳的阶段,办学规模得到了控制,现在法学院追求的目标已经向高质量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上转变。 中国法学教育在这四十一年间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已经发生几大转变:首先,体现在从多数量到高质量的转变。在法学教育发展初期及中期,更加侧重法学院及法学生在数量上的增加。现如今已有所调整,已经从数量发展阶段转向了质量发展阶段。其次,法学教育指挥棒的转变。从大学教育、通识教育转向专门化、精英化、职业化教育。现在的法学教育更加符合现实国情,更加会以中国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根据来调整院校的培养目标。我们正从学术型教育转向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最后,从改革开放初的一味模仿西方法学教育转向了本土化、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教育,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正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1.2 当今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一小节的简单梳理,显而易见的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实践无疑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法学这一学科是一门实用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必须要处理好法律理论知识传授和法律实践活动的关系。但在现实中,法学的实践品格并没有我们期望的明显被体现出来。相反,在现实中呈现给我们的往往是一个法学理论知识与实法治践彼此背离的尴尬局面。 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大多数学者达成了一致观点: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坚持理论知识的传授与法律实践运用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只空谈理论不关注法律实践运用的教学方法必然不能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众所周知,在英国、美国高校的法学院学生学习毕业后,如果要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继续进行为期一年的法律培训课程,接着还要完成 1 年至 2 年的实践实习,方可取得法律从业资格,成为一名正式的法律工作者。而我国法学教育目前还是主要采用灌输基础理论和阐释法条内容的讲授法教学。 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运用之间相脱节,不仅表现在课堂教学的内容与司法实践的背离,也体现在法律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具体法律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上。要确立司法实践导向的法学教育,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学教育要明确司法判决依据是如何确定的。这个在法学上就是法的确定性问题,在大陆法系也叫法的安定性问题。这个问题反映了法律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具体法律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法教义学来克服。法教义学可以实现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两者之间的同一性和互动性。 针对法学理论知识教学与法律实践运用脱节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指导高校法学院师生与法律实践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并努力使之成为常态化,通过这种方式增强法学院师生的法律实践运用经验。同时高校法学院教师应不断完善教学体系,尤其是加强案例教学在课堂中的应用,切实提高法律实践教学的效果。由此,法教义学能解决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学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践相分离的问题,把法教义学方法应用到具体的教学实践中,进而形成一种更加系统化、互动性更强的法学教学方式。
第二章 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梳理
2.1 经典法学方法论与法教义学的关联
2.2 法教义学的当代转变
2.3 法教义学的理论立场
2.4 法教义学的两个阶段
第三章 法教义学的价值.
3.1 法律职业需要层面的价值
3.2 司法审判需要层面的价值
3.3 法学教育需要层面的价值
第四章 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法教义学方法的重要性
4.1 培养检索法律规范信息的能力
4.2 培养解释法律规范的能力
4.3 培养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
第五章 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法教义学的路径
5.1 加强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5.2 建立系统的法教义学教学体系
结 论
法学教育在教学中对思维方式的构建及方法问题很是关重。而现阶段,我国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对于法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和法律思维、方法的培养层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而法教义学正是以法学思维方法和实践品格为核心范畴的一种方法论范式,其在法学教育的专门化、职业化改革进程和解决解决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因此,我们应将其应用法学教育中,以此来推进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专门化和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所以说,在我国国内的法学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该加强对法教义学层面上的法学方法的探索、研究。 本文主要通过对法教义学理论体系及其价值、应用到我国法学教育的必要性及如何把法教义学应用在法学教育几个方面的阐述,把法教义学方法应用到法学教育中来解决理论知识和实践活动的脱节,以期用它来解决抽象、复杂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问题等。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运用法教义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解释、分析、论证、最终得出裁判结论的一个完整过程,当然这个完整的推理论证过程必然离不开一定的价值判断。但即使这样,也并不是要说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就可以直接拿价值判断来进行裁判,法官仍是要以法律规范来进行裁判。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教义学具有一定的不足,也并不能为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一种万能模板,也无力解决特定社会的所有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教义学不是万能的,没有教义学是万万不能的”。 法教义学方法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它是“对于法学教育专门化、职业化的科学化和系统化的预备”。法教义学在本质上更侧重于对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的一系列解释、分析、适用,最终得出一个正当性的、合理性的结论。法教义学为法律创造、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提供了一种强有效的法概念性的手段和工具。因此,法教义学将为法学教育的专门化和职业化提供方法论上的保障。 综上所述,可以肯定的是,法教义学为我国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学教育与抽象、复杂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司法实践之间矛盾的解决带来了新的解决问题的角度。法学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教学与我国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学教育的进程密不可分。因此,我国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重视法律思维、方法的培养。这样,我国法学教育也将更上一层楼,更会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持。由于笔者的水平有限,本文在视野的开阔性、理论的创新性上还存在诸多的不足,敬请各位老师、同学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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