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学前教育法的缺失是导致学前教育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不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以及财政投入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当前,学前教育最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是 1989 年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已经严重不适应学前教育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的学前教育法来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立法工作应注重以下两点。
1. 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
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才能把握好学前教育发展的方向。《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可见学前教育的根本属性是公益性和教育性。因此,政府应该提高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学前教育立法应该吸收《若干意见》中对学前教育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并以此作为构建学前教育制度的逻辑起点[68]。
2. 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
明确并强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69],主要包括:统筹领导、制定发展目标与规划、健全与完善管理、构建教育质量标准、建立监督评估体系、合力公平配置资源等等。
最主要得出以下建议:
1. 增加幼儿园教职工招聘,同时提高准入门槛
对于尚未达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所要求比例的幼儿园应当扩大招聘人数,保证数量上达标的同时也要注意质量问题。立法应当制定出一个统一完善、利于执行的学前教育教职工准入标准,内容上应包括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幼师资格证、保育人员具有保育证,有关人员要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等。
2. 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与社会地位
应当明确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的待遇,同时制定职务、职称考评机制。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制定现有空编人员的工资标准、晋升福利等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核编及时补充空编人员,暂时无法补充情况下,对空编人员的工资应当参照当地幼儿园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应建立幼儿园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完成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标准作为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从而激励幼儿园教职工的工作能力。
3. 建立全方位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
全方位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应包含入职前培训和入职后培训。首先,入职前培训包括有社会培养和学校培养,政府应不断加强各地师范类高校学前教育学科建设,从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就业指导和岗前培训等方面进行完善,提高师范类高校的培养能力。同时针对有意向从事学前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员,政府应协同师范学校、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保证这些社会人员在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后才能持证上岗。其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入职后幼儿园教师培养的重视程度,将幼儿园教师素质提高纳入到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地方政府或授权专门机构组织在职幼儿园教师进行定期培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体系,培训内容应涉及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国内外先进教学理论学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