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法》各种不同的漏洞与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将它们分为:法律调整范围过窄、立法内容有重大漏项、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等四大类。其中,立法内容有重大漏项一节中重点研究了八个方面的漏项;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一节中主要分析了《建筑法》第 25 条、第 27 条、第 29 条、第 58 条、第 60 条等,结合建筑业以及工程实际,探讨了这些条款不合理的原因,并提出了修改思路;在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一节中,按其不同表现将法律责任不到位分为三类进行了研究。将通过民众、政府以及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等三个角度审视建筑业相关各方对我国建筑业的现实与发展的要求,并进而以此为基础,分析现行《建筑法》的漏洞与缺陷,从而为完善《建筑法》提供切实的现实依据、方向与突破口。2.1 基于民众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2.1.1 对建筑产品质量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要求我国 2000 年颁布了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00),采用了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O9001:2000 国际标准。其中对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固有的”就是指在某事或某物本来就有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对产品来说,例如水泥的化学成分、强度、凝结时间就是固有特性,而价格和交货期则是赋予特性
第一章 绪论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的建筑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仍会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为了增强建筑业的规范交易、有序发展,在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从战略角度,建筑业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作为建筑业相关法规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又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为《建筑法》)的决定,但此次修改只涉及一个条款,学术界以及建筑业界普遍反映该法修订后距离我国建筑业实施依法建设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1]。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建筑业近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市场近年已经成为一个竞争充分甚至过度竞争的市场。在国民经济的 20 个行业中排名第四的建筑业,在容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约 9000 万人从事建筑行业。而建筑业又是目前我国滋生腐败较严重、市场秩序较混乱的行业之一,整个行业的法治状况令人担忧。例如: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较为严重;建筑交易市场秩序仍显不够规范;一些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2]。建筑业是一个建造不动产的行业,它营造了人们赖以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物质条件和文明,吸纳了总人口 3%的就业人员,供养了 10%的民众。自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建筑业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城镇建设、住宅建设等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建筑业一般划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相对应的固定资产类型主要通过建设工程完成。按照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按此定义,广大城市、乡镇的民用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建设都属于建设工程领域[3]。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就建筑业而言,《建筑法》作为国家颁布的一部母法,自颁布之日起结束了我国建筑行业“无法可依”的状况,可以说.在我国基本建设领域,《建筑法》的立法和司法地位都是极高的。然而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建筑法》却被业界认为“不完善”和“执行较差”,建筑业和法学界诸多学者专家经过多年调查研究,对于修订《建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戴向平、党伟、张晓彤[9]在把我国与美国、英国、德国建筑法体系加以比较之后,指出我国建筑法体系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如我国法律体系上存在不合理结构,规范形式也不够完整。而纵观美英德三国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他们的建筑法律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法律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另外,美英德三国建筑法律体系的最基本效力来源,是有多部法律组成的群体,能够涵盖建筑活动涉及到的多个复杂领域,反观我国建筑法律体系第一层次,仅以一部《建筑法》为核心却要兼顾诸多内容,显得有些不堪重负,导致了其中一些规定抽象、模糊,实用性较差。徐国良[10]则通过研究从法学理论专业的角度指出构筑我国建筑法律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困难,他认为现行建筑法行政管制色彩过于浓厚,也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影响的一个体现;而以建筑法调整对象建筑活动来说,具有明显的民商事活动特点,因此从部门法的角度建筑法应归属于民商法部门,因具有更多民商法特别法的特质。另外现行建筑法体系一系列行政管理规定,不够系统化,甚至有些单纯为法律条文堆积,执法者司法者学科交叉知识不足各行其是,互相脱节,适用问题突出,没有充分考虑建筑活动的特殊性和特殊规则。李健[11]在他的论文中提出关于《建筑法》具体的内容修改八个应该考虑的问题:统一立法与单项立法的选择问题;工程监理制度在建筑法律体系中应占有什么样的地位,现行建筑法中该部分内容有些体例失当;破除“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法律障碍;对建筑活动中关于环境与健康的内容加以确立;破除“建筑活动联合承包”的法律障碍;重新考虑建筑工程分包制度;对建设单位/业主规制的问题,现行建筑法对承包商的规制明显多于建设单位/业主,比例失衡;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有必要明确确立。
第二章 基于不同视角对《建筑法》的审视与分析
本章将通过民众、政府以及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等三个角度审视建筑业相关各方对我国建筑业的现实与发展的要求,并进而以此为基础,分析现行《建筑法》的漏洞与缺陷,从而为完善《建筑法》提供切实的现实依据、方向与突破口。2.1 基于民众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2.1.1 对建筑产品质量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要求我国 2000 年颁布了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00),采用了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O9001:2000 国际标准。其中对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固有的”就是指在某事或某物本来就有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对产品来说,例如水泥的化学成分、强度、凝结时间就是固有特性,而价格和交货期则是赋予特性。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
等方面。它又可分为政治思想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应该说,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强调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如,建筑物的基础是否坚固、结构是否安全、通风采光是否合理等。现在,随着建筑业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对建筑产品的节能要求渐趋强调[31]。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性大的特征,使建设工程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如,2007 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 859 起、死亡 1012 人,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死亡 3 人及 3 人以上事故)35 起、死亡 144 人(其中重大事故 2 起,死亡 21 人)。可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量较大,每年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均在千人以上
2.2 基于政府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
2.2.1 不断发展的产业规模目标
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属于较为典型的投资拉动型。其中,以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任务为基础。这种现实为建筑业发展规模提供了条件,也是政府确立建筑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十二五规划,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以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应在 14%以上。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营业收入年均增长 19%以上,全国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年均增长 19%以上[37]。以产业发展的需要为视角看《建筑法》,可以发现该法尚无关于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相关法律条文,这种立法现状无疑对建筑产业的发展不利。
2.2.2 人才队伍建设及技术进步
我国《建筑法》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准入市场的制度。目前国家已经实施的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注册制度的实施,规范、提高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水平,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管理不严,人证分离的现象不少,出借证书、挂靠单位,有证的不从业,从业的没有证等情况破坏了市场准入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制约了知识性、实践性、复合性专业人才的培养造就。另外,我国的注册执业资格基本得不到国外的认可,影响了建筑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现行《建筑法》中,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制,其法律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等。但是对个人将执业资格证书出借、挂靠建筑业企业的行为没有规范,这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行为,也对注册执业制度的有效实施形成了损害。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建筑业的实际表明,大多数一线建筑劳务从业人员均为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质量安全意识较为缺乏。但是,现行《建筑法》中却没有就此类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作出任何的法律安排。显然,这种放任自流的局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以及保护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均有重大威胁
第三章 《建筑法》的立法漏洞和缺陷研究
3.1 立法概念及立法层级
3.2《建筑法》立法简介及其作用
3.3 对《建筑法》漏洞缺陷的分析
第四章 完善《建筑法》的对策及方法研究
4.1 完善《建筑法》的总体思路设计
4.2 国外建筑立法与《建筑法》的比较研究
4.3 完善《建筑法》漏洞缺陷的对策研究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通过研究,本文得出的结论与成果主要包括:
1、提出了通过民众、政府以及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等三个角度审视《建筑法》,进而分析其漏洞缺陷的新的研究思路。通过这三个不同的视角,增强了研究的深度与层次性。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但是它的根据在于经济基础。通过研究不同社会群体或部门对《建筑法》的诉求,将为准确定位法的内容,进而查找其漏洞缺陷奠定了坚实基础。
2、对《建筑法》各种不同的漏洞与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将它们分为:法律调整范围过窄、立法内容有重大漏项、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等四大类。其中,立法内容有重大漏项一节中重点研究了八个方面的漏项;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一节中主要分析了《建筑法》第 25 条、第 27 条、第 29 条、第 58 条、第 60 条等,结合建筑业以及工程实际,探讨了这些条款不合理的原因,并提出了修改思路;在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一节中,按其不同表现将法律责任不到位分为三类进行了研究。
3、对完善《建筑法》的总体思路进行了设计。将我国《建筑法》的立法情况
与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的建筑法律立法实践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对比研究。通过该研究,为完善我国《建筑法》提供了有益的方法、思路和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七个完善《建筑法》的具体对策,并对多个现行法律条款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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