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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学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现状反思与路径探索

时间:2020-07-30 13:59 | 栏目:硕士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0-07-30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硕士论文文章《全日制法学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现状反思与路径探索》,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目前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存在培养模式的严重同质化、法律职业导向性未凸显与实践师资队伍严重匮乏等问题,以致离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初衷渐行渐远。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合理定位。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应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与凝练自身特色优势的目标定位。从这一定位出发,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可从五个方面入手,即: 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优化课程结构、以实践教学为重心组建教师队伍、以能力提升为指针改革教学方法、以经验获取为目的搭建实践平台与以职业能力为标准构建考核体系。

  [关键词全日制法律硕士; 人才培养机制; 职业能力; 特色优势

 

  全日制法律硕士是 1995 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种专业学位。经过 20 余年的探索与实践,全日制法律硕士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教育类别逐步明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压力。但是,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和加剧,“社会认同度低、培养质量不高”,普遍成为人们对法律硕士培养的评价。是故,认真审视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所存在的问题,探求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合理寻求化解之法,不仅十分必要,且尤为迫切。

  一、现状反思: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 培养模式的严重同质化

  培养模式的严重同质化,是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所面临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的同质化,法律硕士(非法学) 与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的同质化和不同培养单位培养模式的同质化。第一,法律硕士自诞生之日起便被贴上了“应用型”的标签,故在培养模式上,法律硕士与以“学术型”为标签法学硕士应有较大差异。但在实际培养过程中,由于受到学术研究生教学的影响,以及师资、投入条件的客观限制,法律硕士的培养往往在套用学术型人才培养方式,出现了应用性教学目标定位被淡化的现象,导致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呈现出严重的同质化。第二,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来看,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虽然同属于专业学位,但培养目标不同,前者旨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而后者旨在培养“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故培养模式也应有所区别。但实践中,我国诸多培养单位未能仔细区分两类法律硕士的培养路径,甚至出现部分高校将两种类别的法律硕士进行合班授课。第三,尽管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我国每年向社会输送的法律人才在逐年递增,但与市场的真正需求之间相差甚远,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培养单位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同质,即未能结合院校学科优势和地区资源,来合理确立人才培养机制。近年来虽有培养单位开始注重人才培养的特色,但大多有名无实,从而出现了特色的同质化。

  (二) 法律职业导向性未凸显

  法律职业能力是法律硕士区别于法学硕士的关键所在。但在具体培养流程中,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职业导向性未能有效凸显,与应用型人才需求严重脱节,导致社会普遍对法律硕士的认同度不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课程设置偏理论性。未能根据法律职业需求开设足量的实践类课程,诸多院校针对法律硕士开设的课程总体上仍以理论课程为主,实践类课程不足。有的虽在课程名称上冠以“实务”二字,但实际授课内容与理论课程并无太大差别第二,教学方法比较传统。仍然沿袭的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即偏重于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强调对理论知识的记忆,而忽视了学生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解决能力的培养。第三,专业实践流于形式。《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规定,无论是法律硕士(非法学) 还是法律硕士(法学),应在律师事务所或司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等,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习。但在实践中,由于实习单位资金、带教老师精力、能力与管理体制等原因的限制,加之专业实践考核过于单一化、笼统化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专业实践多流于形式,学生职业能力未能得到很好的锻炼与提升,从而与专业实践设置初衷较远。第四,学位论文偏学术化。教育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但实际上,多数指导教师仍要求学生撰写学术性的学位论文,从而偏离了职业能力培养的目标,这一方面是因为论文的实际指导教师的能力所长就在于写学术性论文,另一方面是由于尚缺乏健全的专业学位论文考评标准,导师和学生都不愿意冒险尝试。

  (三) 实践师资队伍严重匮乏

  师资队伍是教育成效的基本保障,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需要有一支既具有较强教学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又具备较强的实务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师资队伍。由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法律硕士的教学队伍与指导老师,基本都依托于法学硕士指导教师队伍或者本科教师队伍。学历层次高、学术能力强,是这些教师的优势,但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则是这些教师的劣势;由于对实践经验的缺乏,这些教师的案例教学和实践环节指导能力不足,偏离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职业性和实务性,从而难以满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需要。此外,即使部分教师兼具学术性与职业性的能力,也可能存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例如,随着近年来法律硕士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单个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部分院校的个别导师指导学生多达五六十人的情况,教育的质量很难得到保障为了弥补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意见》指出,应大力推广校内外双导师制,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组建学科专家和行业专家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应当说,双导师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和结构性缺陷,有助于实现国家制定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然而,由于理论上双导师制度的体系不清晰、各项匹配制度的不完善,如校外导师的主体地位未能详细化、校外导师的指导活动未能规范化双导师制运作流程未能明确化等,以及实践中双导师制落实的不具体、保障的不全面,导致法律硕士双导师制未能真正落到实处,甚至有的有名无实、流于表面

  二、理念重塑: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合理定位

  事实上,导致目前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存在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对其教育定位未能合理明晰,因此,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离不开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合理定位。而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合理定位,应紧密围绕“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和“凝练自身特色优势”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 以职业能力为导向

  职业导向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定位和“生命力之所在。《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指出,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指向性,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应“适应社会需求,强化职业导向”。法律硕士作为专业学位的一个类别,自然也应坚持专业学位要求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标定位。对此,《指导性培养方案》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就说明了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应以职业能力导向为基本目标定位。显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人才培养定位,是法律硕士区别于法学本科教育(通识教育)与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关键所在。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导向与实务型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职业导向强调的是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训练,实务型更偏重于知识结构的养成”,“职业化导向的重点不仅仅在于从事该等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储备,更关注的是职业意识、职业伦理、职业行为和职业技术的综合训练,把学生培养为能用、有用之才”,职业化导向在更深层次上体现了法律硕士人才目标的本质特征。由此可见,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必须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目标定位,以培养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为主线,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配备、专业实践等每一个培养环节,围绕法律检索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知识和能力体系。

  (二) 凝练自身特色优势

  然而,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只是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定位的一个方面,倘若所有培养单位提供的法律硕士教育千篇一律,不但可能产生恶性竞争进而产生内耗,更有可能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丧失整体培养特色,进一步加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边缘化倾向。所以,各培养单位能否凝练自身特色优势,对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能否良性发展至关重要。《总体方案就明确要求,应创新培养模式,突出自身特色。此外,《指导性培养方案》也规定了,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色,“自行设置特色专业方向板块并开设相应的自选课程”。应当说,全日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特色的凝练,不仅可以实现各培养单位的错位竞争,避免同质化竞争的内耗,还可以缓解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困局,促进法律硕士培养体系的整体改革,从而培养出更多特色鲜明、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在本文看来,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特色优势的凝练,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优势特色的凝练应当紧密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特色的凝练应从院校自身的优势出发,尤其是学科优势出发,如将当下院校学科优势与法学专业结合,培育成法律硕士培养的重点领域。只有奠基于优势学科基础上的特色,才可能获得高质量培养,进而获得社会认同。所以,优势特色的凝练,绝不是只在选修课中点缀性地呈现一两门课程,而是看能否形成特色专业方向板块。第二,优势特色的凝练应当结合地区资源与区位需求“特色的充分发挥……还应该考虑到区域资源及行业资源对特色内容实践可能提供的平台。法律硕士的职业化更需要院校在凝练特色时就考虑到区域及行业对法律硕士具体的需求类型。

  三、路径探索: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

  明确了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定位后,接下来的任务是,如何具体完善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在本文看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优化课程结构

  课程设置是法律硕士培养的核心,因此,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优化课程结构,完善课程体系第一,突出法律专业基础课的“精”。合理安排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比重,适当压缩与职业能力培养相关度小的课程,增加实践课程的比例,提高课程体系与职业能力培养目标之间的适切性。第二,提高职业素养课程的实践性。增设系列法律职业素养课程,提升法律职业素养,增强实践能力培养意识,缩短毕业后的适应期。第三,强化法律实务课程的实用性。增设专门的法律实务课程,且应由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校内专业教师和校外法律实务部门专家联合授课,对实务性特别强的课程,如《审判实务专题》《检察实务专题》《律师与公证实务专题》等,统一由实务部门专家进行授课。第四,发挥自身优势增设特色课程。各培养单位应基于自身学科优势与办学特色,紧密结合地区资源优势与区位人才需求,合理开设一些特色课程,并注重科学凝练不同的专业方向,设置特色专业方向板块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群。

  (二) 以实践教学为重心组建教师队伍

  应积极以实践教学为重心组建教师队伍,构建一支既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互沟通的教师队伍。双导师制是目前公认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理想师资模式,所以,以实践教学为重心组建教师队伍,关键在于如何有效落实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具体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强化校内导师的实践教学技能。在法律硕士校内导师的遴选上,应要求导师具备一定的司法实务经验;此外,培养单位应积极鼓励校内导师从事兼职律师或担任仲裁员工作,或者到公检法等法律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积极推进实施国家关于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坚持‘走出去'战略,开展专业教师培训、产学交流,不断提高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第二,健全校外导师管理与运行机制。完善校外导师的选聘机制,从公检法等法律实务部门精选一支既有丰富实务经验与良好法律素养,又有较强责任心与足够参与培养精力的校外导师队伍;建立校外导师队伍动态调整机制和校内外绩效互通机制,调动校外导师对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参与度与积极性;完善校外导师管理制度,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健全校内外导师教学和培养协作衔接机制,避免校外导师虚设,保障职业化培养的顺利展开。

  (三) 以能力提升为指针改革教学方法

  针对我国目前法律硕士教学方法比较传统难以凸显法律职业能力导向的缺陷,应当以实践能力提升为指针,积极采取符合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多元化的教学组织形式,以及有助于提升法律思维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方式。具体如下:第一,要建立多元化的教学组织形式。突出教学组织的实践性与灵活性,积极采用法律诊所、模拟审判、观摩审判等有助于法律职业素养养成与提高的教学组织形式,并努力探索新型教学组织形式,如模拟仲裁、模拟谈判、模拟听证等。尤其注重法律诊所与模拟审判教学组织形式的推广与应用。第二,改革教学方式强化教学实务性。走出能力培养单纯依靠教师讲解的认识误区,摒弃“填鸭式”和空泛法理论“灌入式”的教学理念,改革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方式,倡导“启发式”的教学理念,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如将案例教学法贯穿始终、注重专题教学方法、灵活运用讨论式教学方法,强化教学的实务性与互动性,培养学生自主思考和灵活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满足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

  (四) 以经验获取为目的搭建实践平台

  完善的实践教学平台,是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实现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流于形式的问题,应以经验获取为目的,积极搭建校内外实践教学平台。尽管法律硕士在校外有一段时期的实习实践(一般不会超过 6 个月),但绝大部分时间仍是在学校里度过的,所以,校内实践平台是实践教学的基础。各培养单位应该紧密结合培养方案上的课程设置,积极搭建系列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如案例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学应用综合实验室等,以确保案例研习、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开展具有模拟化场景和现实空间,让在校法律硕士亲身体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过程,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然而,校内实践教学场所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大规模地提供真实场景供学生去理解与运用法律,所以,为满足更多法律硕士的培养需要,必须积极向校外拓展实践教学平台,即:秉持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互惠共赢等理念,充分利用校外优质资源,与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或司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等,建立一批长期稳定联系的校外实践基地,从而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的专业实习。

  (五) 以职业能力为标准构建考核体系

 考核评价既是检测学习效果与教学效果的方式,也是人才培养质量的体现,考核评价体系不仅可以引导高校教学模式的转型,也可以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故与培养目标的实现存在着直接的关联。要实现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的目标,必须构建一套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相适应的考核体系。在本文看来,这一考核体系的构建,主要体现在课程考核与学位论文考核两个方面。课程的考核又分为理论课程考核与实践课程考核。但无论是理论课程的考核还是实践课程的考核,都应该摒弃以往单纯的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查,或以学术研究为目标的理论论证的考查,而要突出对法律硕士法律职业思维方式、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的考查。与之相应的,课程考核的形式也要多样化,即不再以闭卷、笔试或撰写学术论文为主要考核形式,而应积极依据课程的教学目标,分别采取案例分析、辩论、团体竞赛、调查报告等多种考核形式。此外,法律应用技能的培养贯穿于课程学习的全过程,因此,课程的考核还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即将评价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实行多环节监控。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注重学术性与理论创新性所不同的是,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重在考查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故应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标准构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考核体系,即要求从论文的选题、素材、形式和内容都要突出应用导向和社会应用价值。如:论文选题应着眼于解决具体的法律实务问题;论文素材应来源于实践;论文应采取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与专项调查等形式;论文内容应主要针对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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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志刚,宋伟卫,丁玉玲.法学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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