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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时间:2022-02-08 15:06 | 栏目:合同法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2-02-0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合同法论文文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从改革开放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经济、文化迅速发展,尤其是经济建设,成就显著,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很多问题也出现在实际生活中。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大量的招商引资、国企改革,出现了劳动力过剩的问题,这也导致了劳动者的地位日愈低下,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很容易遭受侵害
第 1 章 引 言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企业自己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实施的一种作用于工作生产和组织管理的行为规范。在组织管理企业的劳动生产秩序方面,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和维持劳动者正常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不可缺少的行为准则,是对劳动者的工作约束,使劳动者之间能更好的协调工作,促进用人单位的高效运转。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离不开一套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可超越法律范畴,也不得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旦超越或违背了法律规定,就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司法机关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是否会受到劳动立法过多的干预;另一方面是在理性经济的影响下,用人单位难免会把对劳动者的管理和处罚放在首要地位,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就可能出现对劳动者的侵害行为,如何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将成为一大难题。因此,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1.1.2 研究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1995 年《劳动法》的发布,让我国法学研究人士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特别在 2008 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学者们对规章制度的探讨又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讨论的结果都不太理想。那些发布过相关裁判意见的地方法院在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合理性的问题上,认定的标准都大不相同。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前,大部分法院并不会去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不是合理的,也不管其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是不是正确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各地方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标准出现了各不相同的情况:有的地方法院认为审查标准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明确违规行为,是否平等对待劳动者;还有的地方法院认为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违法,不用考虑和劳动者协调,只需要通知到他们就行了,其实也就是说,这些地方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所站的角度不同,对于合理性的标准也就不统一。
1.2 研究方法
  利用文献研究法,大量查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相关文献,劳动法领域的权威教材和著作,也认真阅读各大名校高材生的相关论文,并对相关联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学习借鉴,转化到我的论文中。然后从大量文献中考察域外对用人单位司法审查的经验,并从中得到对我国司法审查的启示。再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些实践中的个例去思考司法审查合理性的标准,为文章的研究添加说服力。
第 2 章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概述
2.1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定义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企业自己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实施的一种作用于工作生产和组织管理的行为规范。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维持劳动者正常工作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改进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合理运用,劳动法规中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审查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有内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中《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2 款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这就间接地导致司法审查工作更加困难,进展更为缓慢。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果合法且充分合理,其凭借规章制度做出解雇劳动者的行为就是有效力的。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所以在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司法审查时,不仅需要平衡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与劳动者就业权等问题,还要限制用人单位的处罚权,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解雇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遵循法律规定,并规范审查程序,运用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评判的活动。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主体应当为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在司法审查的适用对象上,有学者认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司法审查应从内容显示和准则要求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考察,对规章中显示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规章中的准则要求则进行合理性司法审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4 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给出了限制,在此规定的基础上,符合合法性条件的规章制度是其内部适用有效性的先决条件。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司法审查的适用对象应当是满足合法性要件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的司法审查必须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劳动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但没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显而易见,我国的劳工立法机构已将判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标准交给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决,逐案处理复杂的劳动关系,平衡劳资利益冲突。理论界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研究尚未深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含义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理论定义必须从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出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包括在合法性中,但并不代表合法性不是合理性的同义词,合法性审查也不能代替合理性审查。关系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在保证关联性的基础上确保不能混为一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合法的情况下才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应根据司法实践的现状,加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司法监督审查制度。
2.2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价值旨向
2.2.1 对劳动者一方权益的倾斜性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应当满足以下情况: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参与讨论;②职工代表们发表建议;③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并充分协商;④发布公告通知劳动者,以上要求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缺一不可,并且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能避免无效的情况。这条规定的目的是对容易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在实践中,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满足“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些合法性要求,那么这个规章制度的执行就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依靠法律去决定规章制度内容和形式的制定,只有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地位明显高于劳动者,在当今社会劳动力供过于求且职工工会也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无法发挥其平等协商的作用,那么劳动者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话语权,用人单位仍是独裁专制的。而且大部分时候,即使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某种规定是不合理的,也很难对该制度做出真正的改变。在这一重要阶段,如果不进行外部干预公司程序,不审查公司规章的是非曲直,就会出现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和和谐劳动关系被破坏的危险。
用人单位
第 3 章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现存问题.................................................. 10
3.1 司法权的介入缺少原则性限制 ................................. 10
3.2 司法审查法律依据不够清晰 ................................... 11
3.3 司法审查受传统民法理念影响 ................................. 12
3.4 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 ......................................... 12
3.5 司法审查程序规范缺失 ....................................... 13
第 4 章 域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分析与启示........................................ 16
4.1 域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 ............................... 16
4.2 域外司法审查对我国的启示 ................................... 19
第 5 章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完善建议.................................................... 22
5.1 确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 ..................... 22
5.2 完善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 23
5.3 树立正确的司法审查理念 ..................................... 23
5.4 确立司法审查的衡量标准 ..................................... 24
5.5 明确正当的司法审查程序 ..................................... 25
第 5 章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完善建议
5.1 确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
劳动关系逐步演化过程中,最终的目标应该是劳资共治,为了更快实现这一目标,在现在劳资关系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司法审查这一行为就极为重要。劳动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去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公平的现在会愈演愈烈,但是如果天平的倾斜过于严重,司法权力的干预过于强势的话,也会对劳资自治的平衡产生不利的影响。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对这种关系的完善已经形成了一种常态,这也就出现了司法干预与劳资自治之间的问题,为了防止过多的司法干预,就需要对司法机关审查的权力添加合理的限制,尽管在理论界并没有明确司法干预的界限和审查的程度,但是更多的研究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处理两者的关系,原则性的限制在这一环节中是相关紧要的。
第 6 章 结 论
从改革开放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经济、文化迅速发展,尤其是经济建设,成就显著,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很多问题也出现在实际生活中。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大量的招商引资、国企改革,出现了劳动力过剩的问题,这也导致了劳动者的地位日愈低下,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很容易遭受侵害,所以说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基层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需要更大的重视,不能只关注经济社会的建设而忽略了劳动者的利益。目前的社会问题中,收支不平衡、贫富差异较大、企业严苛管理这些问题不仅关乎着劳动者的利益,还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司法机关介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行为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种维护。从劳动法层面来说,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任重道远,必须全面考虑,这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统筹配合,保证各个阶段的合理推进。对司法机关来说,在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要严格审查其处罚权和解雇权,因为这关乎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基本的劳动权;对于法官来说,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要着重于对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对用人单位来说,企业内部制定的规则条例是为了保证自身的稳定秩序,惩罚解雇的权力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对于劳动者来说,生存权和劳动权是他们本身的基本权利,所以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和解雇权力进行合理限制是保护劳动者的主要形式。为了维持劳资双方各项权益的平衡,法律在中间起着关键性作用,而司法审查就是法律作用的工具。因为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对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会出现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在此情况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司法审查也应以完善的法律依据,合法的审查程序,明确的标准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实践中,劳动者参与规章制度制定的能力仍很薄弱,为了建立和谐长久的劳动关系,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做法以及立法的完善都应朝着这个目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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