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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时间:2022-01-06 08:36 | 栏目:社会学法律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2-01-0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社会学法律论文文章《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土地和土地所蕴含的潜在收益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其根本利益所在。从古至今,土地都是农民进行生产劳动的必要因素,这就要求在征收农民土地的时候必须要坚守“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所以,我国必须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农民土地使用权予以保护,让他们的生产劳动有所保障
第一章 绪论
1.1 论文选题背景、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数的农民都是依赖土地的,都是靠着土地生存的,也就是说,农民的利益与土地是密不可分的。从古至今,土地对于农民来说都是他们的基本保障,土地是他们安身立命的地方,土地在他们的生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该问题的关注应该是迫在眉睫的。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比较注重城市这一部分的社会保障问题,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但是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关注度相对较少。其实在农村有很多问题都没有真正能够得到保障,比如留守儿童问题、失孤老人问题等等,然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建国以来,失地农民这个特殊社会群体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很明显显现出来。在当时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是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一般主要是采用招工安置的方式让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去国有企业工作,这样就意味着成功地把农民变成了工人这样一个转变,这样也就解决了部分失地农民在被征用土地之后产生的医疗、养老、就业等很多有关失地农民利益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样的方式却不能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这样的弊端也就显现出来了。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大量被征收征用的土地主要适用于公共设施和房地产等一些非生产性项目,像这些单位大部分都没有能力把失地农民的工作安排的很好;另外,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业方式也不断地发生改变,目前我国经济趋势正逐渐向市场化迈进。因此,像以前那样的招工安置的措施已经很难再继续进行下去。目前出现一种形式是一次性的货币安置方式,但是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建立以及产业机构的优化升级,使得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程度都有明显的提高,这样一种状态必然会导致城市不断向外扩展,导致城镇化现象的越来越明显,导致大量的土地被用于城市的建设。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失地农民的规模不断壮大,大多数的农民不得不远离支撑他们生活的土地,所以失地农民也成为了社会中一种新的群体。根据推测,就保持现在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在以后的 20 到 30 年之内,我国每年都将有新增的失地农民,每年新增数量将超过三百万。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1.2.1 国外研究状况、水平和发展趋势
  外国的很多学者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这个问题的探究较于中国学者是很提前的,开始于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对于英国圈地运动是西方国家最早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开始研究的。对于圈地运动导致大量的失地农民,英国在1349 年出台了《劳工章程》,该章程对流动人口进行了限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这些失地农民的就业,并为确实需要救济的人提供了社会帮助。①1536 年《亨利济贫法》实施后,英国政府除了实施救济外,开始实施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人重新走上工作岗位。②1601 年实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消除了以往政府救济中的歧视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穷人享有受救助的权利,同时加强了对失业者的积极干预政策。③
因为西方国家它们普遍实行的制度是土地私有制,所以对于被征用或征收的用于建设项目的土地普遍都是按照市场的一般价格来进行补偿的。在多数国家与地区,土地征用补偿的方式通常由两部分组成的,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额,就土地征用费用这个词来说,它与土地的一般价值是相当的,大部分都是以土地征用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给予赔偿;土地赔偿额意味着土地权利人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这样对于土地权利人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再由政府对这一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章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基本理论
2.1 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
2.1.1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这个词具有相对“固定的、通行的”含义,但是,许多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了解释。在众多解释中,国际劳工组织定义最具有权威性,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保护,以防止他们因为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以及死亡,导致收入中断或者生活水平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境,对社会成员提供医疗照顾,以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补贴。①我们还要从更深层次去理解“社会保障”这个词,首先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发展程度能够为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奠定重要的基础。其次可以从纳克斯的角度来分析,不发达的国家人均收入低,生产规模难以扩大,劳动生产率低,进而又是收入方面不理想,这样就演变成为了一种不良性的循环,为了进一步打破这种不良性的循环,一定要对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人群提供社会保障。再次由福利经济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庇古提出的是收入均等化的思想,认为要向富人进行征税,特别是要征收消费税,并且主张将这个收入转给穷人,进而保障穷人的基本生活。②最后是由威廉·贝弗里奇提出社会保障思想,他著有世界有名的《贝弗里奇报告》,在报告中则提出了构建福利国家的思想。③在美国《社会保障法》中对于社会保障的定义主要是根据社会保障法制定的社会保险计划而得出的,是对年老、长期残疾、死亡和因为失业而失掉工资收入者提供保障,同时,对老年和残废的人群的医疗费用也提供保障。④对于老年人、遗属、残疾人和健康保险计划中的接受保险的退休者或残疾者以及家属还有受保险的遗属,对于这些群体主要的待遇是以每个月提供现金来保障他们的生活。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定义:每个人都有权使本人及其家庭达到生活康乐,这不仅仅包括有权得到食品、衣着、住宅、医疗和其他社会基本服务,而且包括遇到失业、生病、丧偶、年老或由于非本人所能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带来生活困难时,有权获得社会保障。①《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社会保障的解释显然也紧跟了这种潮流,它写道:“在国际上,社会保障这一术语意味着所有已经为立法建立的具体措施,以便当个人或家庭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来源受到损害或中止时,或当他们有大笔的开支必须支付时,维持他们的收入,或对他们提供收入。②因此,对于病残、失业、作物失收、丧偶、妊娠、抚养子女或退休等,把这些人看作是弱势群体并向他们提供现金待遇。对于医疗、康复、家庭疾病护理、法律帮助和丧葬
的待遇一般主要会以现金的形式供应,也可能会以实物的形式供应。社会保障可以按法庭命令供应,也一般会由雇主、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半公共或独立的机构供应。
2.2 失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2.1 失地农民
对于“失地农民”这个词语,目前在理论界中还没有给出比较具体的定义,但是顾名思义,失地即指由于某种原因通过某种形式失去土地,而农民可以认为是指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联的劳动者。因此,一般而言,可以将“失地农民”理解为:由于城镇化不断发展,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涌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通过被政府征地等一些形式失去了土地。目前在我国国内对这一概念的界定也存在几种看法:陈建民认为就是因为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使得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经营份额。①吴晓欢、李群则认为失地农民指的是在城郊或者是人多地少的经济不发展地区,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由于土地被征收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②戴中亮认为失地农民指的是在城镇化迅猛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导致他们失去土地的这样一群农民。③
第三章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16
3.1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状...............................................16
3.2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8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25
4.1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25
4.2 强化政府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主体作用........................26
4.3 要完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增加社会保障资金供给.......................26
4.4 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协调与对接...............28
4.5 完善失地农民法律制度新举措...........................................................28
结 语....................................................................................................................34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4.1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极其繁琐的社会经济制度,要让这种制度在我国实施并发挥作用,就必须保证该制度的规范性和稳定性,而这些要在法制化条件下才能做到。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来说是一项重要工作。例如,对于失地农民家庭养老模式中存在的不足,应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可以使农民在面对一些养老问题时能有法可依。一方面可以通过一些法定的机构促进社会保障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各种立法规范各种社团、企业的行为。此外,还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优秀经验,构建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社会保障的立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进行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建设中必须保持现有政策的稳定性,从而能够推进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失地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当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威胁,他们通常既没有足够的时间也没有任何能力来支付所必要的成本。这就意味着需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手段,使得他们也可以享受到法治国家改革成果,让他们可以与其他人群一样公平的享受行政救济带给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当遭到威胁时,能够通过法律这种公平的渠道来寻求自我保
护。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此项工作在全国很多地方的发展都是很缓慢的,操作起来存在很大的困难。这就要各级政府包括村、镇、区的相关部门都要有专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失地农民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工作,也可以由政府组织一定规模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负责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样就使得失地农民在利益受到威胁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失地农民自己的权益。在土地立法方面,要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主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国家是否会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使得失地农民的权利能够从法律上得到保护。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各地方政府应尽快修订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要能够确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要确定保障对象、保障基金来源、保障管理科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各个主体之间权力与义务。
结 语
土地和土地所蕴含的潜在收益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其根本利益所在。从古至今,土地都是农民进行生产劳动的必要因素,这就要求在征收农民土地的时候必须要坚守“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所以,我国必须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农民土地使用权予以保护,让他们的生产劳动有所保障。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征地机制,做到以市场为导向、府为调控的进行方式。由于城镇化进一步加快导致城镇周边大量农用土地被大量征用,这就表示城镇化发展之快与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加具有紧密的联系,城镇化的进行必然会使拥有土地的农民的利益受到伤害。失地农民利益受损主要表现在征地补偿、就业、社会保险制度等方面无法得到很好的安排。为了从长远打算,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主要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合理安排:首先,要做到农村和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协调好农村土地、农用土地和城镇化进程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充分尊崇农民的愿望,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政府所有工作都要落实到提高农民支持度、满意度和受益度这些方向上来。最后,要完善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保障问题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让农民从征地过程中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收益,同时还要让他们享受到城镇化发展给他们的生活带来的好处,从而保证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有效、持续、健康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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