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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在法学硕士教学中的应用

时间:2020-07-30 13:53 | 栏目:硕士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0-07-30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硕士论文文章《案例教学在法学硕士教学中的应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对传统教学产生巨大冲击,基于自身独特优势在法学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有助于学生巩固理论知识,激发学习兴趣和提高学习主动性。随着社会对法学专业的高要求,目前的法学硕士的教学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法学面临教学方式复杂化、学生缺乏学习动性、课程设计不合理的教学困境,故改善法学教学现状,需转变教学理念,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增加案例教学形式,优化案例教学课程设计,输出社会所需法律人才。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学硕士;方法改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型极强的综合性学科,学校及老师不仅要注重输送理论知识,也要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这也是法学教学要实现的双重任务,但要做到两者兼顾,使法学教学陷入两难境地。案例教学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教学形式,一则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学理论知识,二则可以锻炼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故如何使案例教学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法学硕士教学,是高校老师需要探索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的内涵及其类型

  案例教学作为法学的新型教学方式,最初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提出,所以又称为哈佛教学法。案例教学是以案示例,以例教学,注重案例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法学案例教学是指在课堂中,老师教授法学理论知识,为便于学生更好理解和掌握,引入案例来诠释法学理论,使原本抽象的理论知识对学生来说更加明了易于理解接受,且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培养问题意识,掌握抽象的法学理论和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1. 穿插式案例教学

  这种案例教学形式是老师在课堂讲授知识中,为说明某一知识点,适当地穿插一个或几个案例,以视频或老师口头简述的形式展现,不过多数还是采取视频播放形式,可以集中学生分散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乐趣,以一种轻松的氛围理解掌握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是一种生动、简便的教学形式。这种案例教学形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具有针对性,老师根据讲授的内容选取案例,一般选择短小、简练的案例,可以简单明了地诠释知识点。穿插型案例教学比较灵活,老师既可以在讲解理论知识前展现案例,也可以在讲完理论知识后播放案例。前者以案例形式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使学生带着问题意识学习理论知识,更易集中学生注意力,在老师讲授知识过程中,学生自己找出答案,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改变传统老师单纯讲授知识,学生被动学习的现象;后者学生以老师讲授的法学理论分析案例,做到现学现用、活学活用,学生自己发现问题,培养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

  2. 讨论式案例教学

  老师在课前将案例交给学生,学生通过分组,小组成员运用所学知识和借助互联网对案例进行分析,形成小组初步处理决定,再由老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讨论案例,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对不同观点,组织学生进行辩论,最后由老师对小组初步意见点评,进行总结。此种案例教学形式可以锻炼学生自己思考和自己解决问题,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且讨论型案例教学以小组形式进行,增强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但采用讨论式案例教学,老师要选择具有代表性、争议性,复杂性的案例,若是像穿插型案例教学选择一些短小简练的案例,并不能激起学生思考和讨论,达不到讨论型案例的教学效果,将选取的案例交给学生,由学生对案例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这种比直接在课堂进行讨论更有效果。

  3. 观摩式案例教学

  学校与法院或仲裁机构协商,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或仲裁机构观摩案件,此种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庭或仲裁庭审理或仲裁案件的庄重性。学生通过观摩案件审理或仲裁,可以更加了解案件审理或仲裁程序,也是检验所学程序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是否一致,同时使学生认识到既要案件的结果公正,也要讲究案件的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而且观摩型案例教学,学生了解到案件的审理或仲裁程序,推动下一步把法庭或仲裁庭搬到课堂。

  4. 模拟式案例教学

  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老师指导为辅,更加强调学生主动性,通过案例情景再现,学生分角色扮演,模拟案例审判或仲裁。模拟案例教学以学生掌握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基础,在老师辅助下学生自己组织案例整个审理程序,这种案例教学要求把法庭或仲裁庭移到课堂上,由学生演绎案例中涉及到的司法工作人员、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模拟法庭审判或仲裁,即便只是情景模拟,也要追求逼真性,此种案例教学具有其特有的优点,学生不仅可以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案例,以此加深理解和巩固所学知识,而且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提前熟悉以后的工作岗位。模拟型案例教学相较于讨论型案例教学,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法学硕士案例教学存在的困境

  1. 缺乏系统性

  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中心教学,老师选取案例在课堂讲授,囿于每个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有限性,面对法学知识规模庞大,课堂时间有限的现状,老师并不能全面诠释法学理论知识,和传统法学教学方式相比,学生吸收的专业知识信息量较小。在法学硕士阶段,教学重点应是使学生原本分散的法学理论系统化,然囿于目前对案例教学定位错误,案例教学并不是以案示例,而是变质成案例说明,导致学生接受的知识点仍然是分散的,不利于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在法学硕士教学中体现如下:基于目前课堂教学,老师教授形式大致可以归结为:一是老师全程讲课,学生听讲;二是老师分专题讲课,通过提问学生引导学生思考,这是目前法学硕士上课的形式。前者是法本教学采用的主要形式,便于老师讲授基础知识,在研究生阶段采用选取案例说明某一知识点的教学方式,案例只是发挥调节课堂作用,与研究生培养目标大相径庭,导致这种课程设计没有意义。后者老师以专题形式进行授课,在讲解过程中通过提问学生,不论观点对错,学生可以畅所欲言,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分析问题,使学生集中注意力。后者相较于前者,有利于培养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老师在课堂中发挥主导作用,学生跟着老师的思维思考问题,使学生没有独立思考空间。以上两种教学形式并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远远不够。

  2. 学生缺乏主动性

  学生自本科以来,接触的就是老师在课堂上居于主导地位,现已日渐形成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和课堂上依赖老师的心理。在案例教学中,囿于课堂时间有限,老师往往是提出案例后自行分析,没有给学生留足独立思考的时间。案例教学相较于传统教学,其优势便是以学生为主体,突出学生在课堂的主体地位,然在实际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准备不足等原因,又演变成以老师为主体的传统讲授形式,虽然此种教学形式引入案例,却只是简单地以案说案,没有使学生参与到案例讨论和主动学习,学生对于学习仍缺乏主动性,因此严格来讲,并不能称为案例教学。究其原因,通过观察所上过的课程,部分学生起初也有听课,但高贵的头颅慢慢就低下了,还有部分是从到座位开始,手机不离手,对于这些学生称其为“低头族”。故为改变学生上课现状,围绕课堂上老师讲还是学生讲,进行了简单的投票,结果显示支持老师讲课的有 23 位学生,主张学生讲课的只有两位学生,还有 3 位态度不明,从图表可以清晰看到,学生在课堂上对于老师的依赖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究其原因,首先学生受传统教学影响,已经形成了老师是知识传播者、学生是知识接受者的认知心理,习惯于在课堂上听而不是讲;其次由老师来讲,学生可以玩手机或是做其他的事情,总的来说,学生欠缺学习主动性,惯于处在被动地位,显然是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相悖的。

  3.课程设计不合理

  目前法学硕士课程安排分为1-18周和 1-9 周的课时,18 周的课时安排又分为一位老师上完,以及两位老师分别上前九周和后九周课时,前者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保障讲授知识的连贯性和系统性,18 周的课时安排对于一门部门法的讲授,在时间上是很充足的,也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知识,使学生之前所学基础知识可以体系化。而后者有两位老师分别上课,每位老师都会有自己的教学计划,体系上也是各自成派,从这种课时设计看,实际上是一门课程、两套教学体系,对学生而言接收到的也是两套知识,虽可以获取不同的知识,但不利于知识的体系化,而且也和 18 周课程设计的初衷是不符的。此外 9 周的课程也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一位老师授课,另一种则是每周有不同老师授课,前者和 18 周课时的第二种是相似的,但两者也有不同。后者每周由不同老师讲授,可以引起学生好奇心,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出勤率,而每位老师在仅有的 90 分钟里,当然是把最精华部分传授给学生,如此学生可以获取到多样且精粹的知识,然这种课程安排也有其瑕疵的一面,即不可避免地会有重合之处,实际上是一种教学资源的浪费。上述课程设计,老师提前准备所要讲授内容,课上按照事先准备内容安排教学进程,也就是传统的“预设性课堂”,当然这种授课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学生获取知识具有确定性,但限于老师在课堂上根据教学计划讲授的内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不利于学生发散式思维的养成。

  三、改善法学硕士案例教学

  1.转变教学理念,突出学生主体地位  

  基于传统教学理念,学生已经养成学习上处于被动地位,即便现在教学形式具有多样性,但具有一个共同点即老师在课堂上仍居于主导地位,学生还是被动接受者,对此,传统的教学观对老师和学生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故需改变目前法学教育现状,响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号召,形成新型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学思结合,使学生不再仅停留在学的层面,即充当被动接受者的角色,更重要的是锻炼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需要转变教学理念,突出学生主体地位。从以下两个角度实现教学理念的转变,首先是老师教学目标的转换,对于法学硕士的教学,追求的不再是通识教育,而是倡导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启发学生会发现问题,探究并解决问题,而老师需重新认识案例教学,重视案例教学对学生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老师要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学习乐趣,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判断和决策能力,需要将课堂归还于学生,老师不再是课堂的主导者,而是引导者,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其次,改变教育理念也离不开学生的思维转变,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自动将自己置于被动接受地位,在课堂上对老师产生依赖心理,形成一种习惯性思维,故学生需要重新认识老师与学生的关系,重新定位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需树立老师是课堂的辅助者,是方向的引领者,而不再是主导者,要改变课上的依赖心理,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充分利用课堂与老师进行交流,积极主动地表达各自的观点。此外学生需对案例教学形成新认知,改变将案例作为活跃课堂气氛的调节剂,因此对学生来说,教学理念的转变主要是要求学生改变依赖心理、害怕心理,勇于在课上表现自己,使自己的主体地位得到实现。

  2. 增加案例教学形式

  虽教学形式多样化,但不论是老师全部讲课的传统形式,还是学生汇报和老师授课相结合的新型教学形式,总体注重的都是法学基础知识,因此为更好促进法学教学,改变教学现状,需在后者教学形式中增加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法律践能力。前面提到的四种案例教学形式,并不是说这四种案例教学都是目前课堂所需要的,要结合法学硕士的培养,选择最佳的案例教学形式,穿插式案例教学具有针对性和活跃课堂氛围作用,适合法本教学,模拟式案例教学实际上是按照“剧本”演绎,表演性强,故适合法学硕士教学的是讨论式案例教学和观摩式案例教学。在新型教学理念下,课堂中增加讨论式案例教学,先由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形成组内预处理意见,再由老师在课堂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不仅使学生的理论知识系统化,也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做到活学活用,用理论指导实践,而且讨论式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使学生恢复对课堂教学的信心与热情。

  3. 优化案例教学课程设计

  法学是一门具有应用性的综合性学科,法学硕士不仅要基础知识过硬,注重学术研究,同时也应该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转变教学理念,重视案例教学,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是改善法学教学的前提要求。目前法学硕士的课程设计,主要是专业课的安排,虽然老师上课也会涉及案例,但案例在课堂所占的比重是极其轻微的,故为使学生可以学思结合,应在目前的课程安排中增加案例教学课程,将其设立为一门独立课时,而不再作为调节课堂气氛或为说明某一知识点存在,极大提高案例教学在专业教学中的比重。将案例教学设置为独立课程,还应考虑如何实施,以使案例教学可以得到切实实施,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指导老师,作为案例教学的指导老师,应是从事法律实务、具有司法实践经验,这类老师或是兼职律师,抑或是兼职法律顾问,由实务经验的老师担任案例教学指导老师,相较于由专注于学术研究的老师担任,对学生更具有指导性和“实用性”,也更切合案例教学设计的初衷;二是配套设施,目前上课教室桌椅都是固定的,不能满足案例教学的课堂需要,因案例教学的课堂并不是像传统课堂,需要学生在座位上规矩地坐着,案例教学需要学生围绕案例进行讨论,甚至辩论,所以案例教学需要移动式桌椅,学生在课上可以自由移动进行讨论,故需要配置与案例教学配套的硬件设施,改变教室桌椅的固定性。三是选取案例,指导老师不应选取简单、短小的案例,选取的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复杂性和可争议性,即案例要具有“三性”,而且要拓宽案例选取渠道,包括但不局限于老师实际办理过、微博 / 微信上具有争议性的、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

 

【参考文献】

[1] 易清.案例教学改革 : 法学专业课程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 [J]. 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 年第 6 期 .

[2] 张藐尹.新传媒环境下法学案例教学与现代教育技术结合的适用探索 [J]. 科教文汇,2018 年第 10 期 .

[3] 丰晓萌.基于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研究[J]. 法治与社会,2015 年第 7 期,229-230 页 

 

作者:赵新龙,王 芹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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