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是新闻采访权的权源,新闻采访权又保障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彼此互为基础。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三个不同层面。首先是权利本质层面,两种权利本身性质上存在固有冲突;再则是法律层面,我国关于新闻采访权和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最后是从主体层面,即媒体和公众人物两方为各自利益筹谋,形成冲突。明确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原因对于协调两权冲突有着追根溯源的深远意义。
1 绪论
新闻采访权始终是新闻业的核心,其重要性不仅适用于传统纸质媒体,也适用于如今日益兴起的互联网媒体。随着新闻采访范围的扩展和人们隐私权意识的觉醒,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越来越难以避免,受到法律界和新闻界共同关注。
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新闻事业日益发展壮大,新闻媒体的关注点几乎囊括了社会方方面面,各类新闻愈来愈有铺天盖地之势,这自然是得益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闻事业涵盖采访、写作、编辑、报道等一系列流程,其中的采访环节是基础性环节,只有采访到新闻源,才能保障后续的流程顺畅,才能使宪法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落到实处。因此,新闻采访权至关重要。与此同时,公民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一方面,公民对于宪法赋予其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权利有了更深的了解。另一方面,公民维护自身隐私权的意识也增强了。公民想要行使知情权、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等权利,而这些权利恰恰需要新闻采访权的实现来加以保障,隐私权意识的增强却让公民对新闻采访权有所抗拒,可见公民自身也存在矛盾心理。当前,媒体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关注远高于对普通公众,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又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产生一定冲突。如何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以及如何防止记者采访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发生,即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是目前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如今新闻媒体飞速发展,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作为言论自由的延伸,自然会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产生冲突。媒体具有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其无孔不入的趋势给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在这种形势下,本文的研究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意义上来说,其一,进一步深化学界对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理解。新闻采访权在我国并无明文规定,其内涵、性质、外延均无定论;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一般隐私权的异同也一直为理论界所争论,关于公众人物隐私的争论是全方位和多焦点的:公众人物的分类、不同类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孰轻孰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如何调和等一系列问题。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明确两种权利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自然有助于深化学界对两种权利的理解。其二,针对性地提出缓和两权冲突的调整建议。近年来学术界对新闻采访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的直接探讨较少,多数是在探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关系时,将其作为两者关系中的一小部分简要分析。而本文明确只探讨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更具针对性。其三,为我国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采访权的保护与规制提供理论支撑。当前,我国缺乏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直接规定,也没有新闻法。倘若未来我国将在法律层面对此加以完善,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提供一点理论支撑。从实践意义上来说,有助于缓和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现实冲突,使得两种权利都得到保护,更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实践中,两种权利形成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记者的新闻采访行为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及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受到公众人物的侵犯。本文提出的调整建议旨在使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发生的频率都能降低。可见,本文的研究目的正在于试图通过全文对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及调整的分析,即在详细分析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之后努力探究调整两权冲突的方案,以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做出一定的学术贡献。
2 案例及相关问题的提出
2.1 案例简述
案例一——刘强东在机场与记者冲突事件。2014 年 5 月 6 日,有记者收到消息,刘强东当日从美国回京。记者欲知晓章泽天是否同在,因此前往机场,双方发生冲突。事后记者一方称记者被刘强东的三名保镖以职业摔跤的手法殴打,被抢夺相机和被要求删除所拍摄的照片。刘强东一方则称所谓刘强东助理与记者起冲突一事,其实只是刘强东的随行人员与记者一方交涉,希望删除相关照片,而对于是否发生了肢体冲突及肢体冲突的程度等问题却未回应。双方说辞不统一,但确有冲突却是显而易见,当时惊动了警方过来协调。
案例二——姚贝娜遗体被拍事件。2015 年 1 月 16 日,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去世。去世当天,某报社记者被曝伪装成医务人员,潜入太平间进行拍照。17 日,姚贝娜经纪人通过微博对此种行为发出抗议,要求该媒体主动道歉。18 日,该报社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声称记者确曾进入临时手术室拍摄眼角膜手术过程,但当亲属表示拍照不妥时,记者已删除所有照片。
案例三——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案。该案例发生时间较为久远,且主要是新闻报道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但因其在新闻侵权案例中极具代表性,且是国内首次在判决书中明确引入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经典案例,因而在此列出,以之与其他案例比较。2002 年世界杯中国队与哥斯达黎加比赛后,《东方体育报》刊登一文报道中国著名球星范志毅涉嫌赌博而打假球,后查明范志毅事实上并未参与,范志毅随后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法院在审判中认为范志毅作为中国著名球星属于公众人物,《东方体育报》对其报道属于行使舆论监督权,范志毅应当适度容忍报道对其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并据此判定范志毅败诉,该判决被国内法学界普遍肯定。
2.2 由案例引出的问题
上述三个案例皆为国内较为知名的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它们之间的对比及它们与国外案例的比较,可以展示出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我们需要思考的某些问题。其一,三个案例展现出的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强烈的冲突引发我们思考,两种权利会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否具有必然性?从权利的功能角度来说,隐私权偏向于保护、维系、隐秘,具有被动性和隐秘性,而新闻采访权偏向于公开、透明、揭露,具有主动性和探查性。相较于普通公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往往更受媒体关注,更被媒体探查。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似乎是必然的。从权利的目的角度来说,媒体获悉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联的信息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众人物维护自身隐私是为了使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平静生活不受侵扰,两种权利的目的都具有合理性且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对两权的规定都并不明确,实践中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不同情况下会优先保护不同的权利。对比案例二和案例三,案例二中姚贝娜遗体被偷拍,最终以记者删除照片、报社道歉告终;而案例三中法院在审判中认为范志毅是公众人物,媒体对其报道属于行使舆论监督权,其应适度容忍媒体报道对其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名誉权对新闻报道的让步可以折射出隐私权对新闻采访的让步),因此判决范志毅败诉。所以,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是否也是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呢?其二,三个案例中公众人物类型的对比让我们展开思考,对于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当区分保护?三个案例中的公众人物按本文的类型划分方式来说均属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具体来说刘强东属于其中的商界名流,姚贝娜属于其中的影视明星,范志毅属于其中的体育明星。这类公众人物往往以自身某一方面杰出的成就或过人的技艺获取某一社会领域的知名度。这一类公众人物区别于政治性公众人物,著名的政治性公众人物被侵犯隐私权案如 1993 年摩纳哥公主卡罗琳娜因《休闲评论》和《彩色》杂志刊登了有关其私生活的照片而将两家杂志社诉至法院的案件。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类型不同,也因不同原因而隐私权受限。政治性公众人物受到限制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舆论对于公共利益的监督,社会性公众人物受到限制则主要因为公众兴趣对于其隐私的兴趣。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原因不同,其享有的隐私权范围是否也应不同?这一点值得探讨。其三,通过对比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冲突造成的结果,我们应当思考,有什么调整方案可以缓和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比如是否可以通过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对不同的冲突情形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对比看出,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可能有多种情形。案例一中的刘强东在机场与记者冲突事件是采访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记者的采访行为受到阻拦;案例二中的姚贝娜遗体被拍事件则是记者采用隐性采访手段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应当如何救济冲突发生之后权益受到损害的人,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希望能藉由对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的深究和探讨,最终对于缓和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以使新闻采访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作用而绝不滥用,真正实现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双赢”。
3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基础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且日益激烈。本文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两种权利的冲突及其调整的相关理论,从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两者的概念和特征、冲突表现、冲突原因、冲突类型及如何调整两者冲突等方面进行论述。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对案例中引出的三个关键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回答。第一,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会产生冲突主要有三个原因:从权利本质上来说是因为两种权利性质上存在固有冲突;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因为我国关于新闻采访权和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从主体层面来说是因为媒体和公众人物两方为各自利益筹谋,形成冲突。总体来说,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三个案例中发生的冲突皆是由此三个原因综合作用所致。第二,对于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区分保护。公众人物可分为两级三类,即政治性公众人物、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及非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三种类型,其所享有的隐私权范围不同,政治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最窄,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次之,非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最广。案例一中的刘强东,案例二中的姚贝娜和案例三中的范志毅均属于自愿的社会性公众人物,隐私权范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若对这一类公众人物再进行划分,则刘强东属于财富资源型,姚贝娜和范志毅属于注意力资源型,刘强东的隐私权范围比后两者稍广。 第三,关于如何缓和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需从四方面同时进行:立法的作用最为关键,首先便应通过立法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采访权的保护与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有关两权冲突的案件应当妥善进行个案裁量;更应加强新闻自律来在源头上避免两权冲突,让新闻自律和新闻立法共同发挥协调作用;最后应提高公众人物的法律意识,使公众人物在保护自身隐私权的同时自觉避免侵犯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案例一中若真如记者所说受到了殴打并被夺相机,显然其新闻采访权受到了侵犯;而案例二中姚贝娜的隐私权显然受到了记者的侵犯。针对这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通过在新闻法中明确新闻采访权的救济和新闻采访侵权的惩治来予以解决。囿于笔者水平,本文所做的分析只是对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及其调整的浅析,尽管力求创新突破,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如本文作为一个跨学科研究的课题,应当从新闻学和法学两个方向进行研究。然而笔者较为欠缺新闻学方面的知识,尽管研读了大量新闻学方向的书籍资料,仍有所不足,因此对相关问题的探讨更多的是从法学方向切入。故本文的研究肯定有诸多不足之处,希望能在日后的学习和实践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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