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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1-09-12 13:00 | 栏目:幼师专业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9-12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幼师专业论文文章《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的原因及对策》,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近年来幼师虐童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在人们强烈愤慨的同时,理性反思虐童现象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应有态度。 同时,只有多方协力、多管齐下、重拳出击,整合法律、政府、家庭、学校、幼师等多方力量,形成以法律为依据、政府为主导、家庭为基础、学校为重点、幼师为补充的儿童防虐保护网,才能有效遏制幼师虐童现象。
[关键词] 幼师虐童;成因;解决策略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儿童的健康成长牵动着每个家庭的幸福。 然而,近年来幼师虐童事件却层出不穷,理性反思虐童现象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应有态度。深入探讨我国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现象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防止幼师虐童的解决策略和完善建议,才能对有效预防和减少幼师虐童现象有所助益。
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的原因及对策

  一、现象成因

  (一)法律政策因素
  1.专门性《学前教育法》尚未出台。  学前教育立法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仅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及《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相关法规规章,专门性的《学前教育法》尚未出台, 完备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缺乏具体明确的上位法支撑,突显出学前教育总体地位较低、法律保障程度不高。 尤其是关于学前教育的地位和性质、 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财政投入机制、督导管理制度、幼教机构准入机制、幼儿教师的准入门槛、专业素质、法律地位、培训与待遇等诸多问题不能形成统一明确的标准。诸如学前教师的福利未予保障,幼儿园转向、注销没做规定,幼儿园经费来源没有清晰规定等问题的存在非常不利于幼儿园及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与发展。2.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宽泛概念模糊。 目前我国关于儿童虐待的定义和种类比较明确,包括对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及性的侵害,但是对教师惩戒和虐待之间的区分并无清晰界限。 由于幼儿年龄较小,表达能力较弱,受虐后不知或不敢表达,而且对于受虐儿童的身体特征、行为特征、情绪特征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标准体系,因此,对如何判定教师是否确实对儿童实施了虐待行为, 具体标准亦不明确。 儿童保护方面的立法也多是宣言式规定,概念模糊,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如《宪法》第四十六条[1]与《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2]中“虐待儿童”并无明确定义,具体行为表现用语空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3]中,相关“禁止虐待”“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样模糊不清,难以具体操作。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4] 规定的“体罚”与“侮辱”的词义不明,具体表现形式和程度也未有相关解释。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5] 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罪的设置填补了此前的立法漏洞,但该罪名的立案标准还较为模糊,对虐童行为“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也需要细化,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相关儿童保护法律规定的某些细节模糊与缺位亟须立法完善。  3.学前教育政策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我国学前教育尚未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国家对学前教育建设与管理方面投入的资源有限且配置不科学,公立幼儿园严重不足,二孩政策实施后,矛盾更为突出。按照教育部 2013 年印发的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6] 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需达 1:5 至 1:7。 据统计 2016 年我国幼儿园教职工为 381.8 万人,师生比约为 1:12,若要达到 1:7目标,需新增幼教职工 248.8 万人,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离要求相差甚远[7]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显示,从 2019 年开始,我国学前教育阶段在园幼儿数将出现大幅度增加,持续增加到2021 年达到最大值。 据估算,到 2021 年学前教育阶段的适龄幼儿将增加 1 500 万人左右,幼儿园预计缺口近 11 万所, 幼儿教师和保育员预计缺口超过 300 万[7]。 这说明我国 0 到 6 岁儿童的教育需求巨大,供给却严重不足。公立幼儿园容纳量有限,于是各类民办幼儿园开始野蛮生长。 据统计,2015 年我国超过一半幼儿在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如果算上统计遗漏的各类没有资质的 “家庭式”幼儿园,这一比例或许更高,民办幼儿园几乎成了学前教育的主要阵地[8]。 社会力量办园经济主导一切,而不是把关爱孩子放在首位, 所以就容易出现虐童事件。
  (二)政府监管因素
  1.政府对法定职责执行乏力
  我国现存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虽未形成完备的体系,但其中仍然规定了政府应当履行的诸多法定监管职责,然而如果缺乏高素质的执法者或者执行不到位,将会极大地影响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履职尽责的效果。众所周知,我国学前教育管理督导制度滞后,教育部门大都没有设置专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面对蓬勃发展的学前教育市场催生的各类幼教机构和人员,即便尽心尽责,仍可能存在某些监管盲区和诸多工作漏洞。2.政府对幼儿教育管理缺位。 通过对虐童事件的梳理发现,虐童问题多发生在民办幼儿园,这固然与其自身有关,但政府在学前教育管理方面的缺位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公立幼儿园有政府有效的保障和管理,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稳定的福利待遇。 但是民办幼儿园需要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建设,而且缺乏政府部门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民办幼教机构幼师的准入门槛形同虚设,即使缺乏幼儿教师资格证也可从事教育活动,无法保障幼儿受到专业和正规的学前教育,虐童事件时常发生。 教育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幼儿教育市场的无序化失控化。
  (三)园方自身因素
  1.幼儿园丧失普惠性追逐经济利益。 由于学前教育没有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加之学前教育供需矛盾严重, 导致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是以民间办园为主,政府办园为辅。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缺乏制度保障,幼儿教育的非营利性没有得到保证等因素导致学前教育逐渐丧失普惠性。经济利益是民办幼儿园的首要目标,只要看着顺眼、能说会道、能哄小孩,只要福利待遇要求不高,即使没有过硬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也可以招来当幼儿教师,类似虐童现象的发生在所难免。2. 幼儿园对学前教育的目标和内容在认知上存在偏差。由于传统、历史及现实原因,在学前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上, 幼儿园普遍存在着注入式教学、教学内容欠规范化和片面追求知识技能的问题,忽视幼儿良好习惯、健全人格、独立自理和兴趣爱好的培养。 以相关考核标准来督促幼师,漠视幼儿活泼好动、游戏玩耍的天性,让幼儿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习小学内容,背了多少古诗词,会数了多少数字,记了多少拼音字母等等,如果幼儿不能完成相关课业要求,出于教学压力有些幼师则会实施相应的惩罚和虐待儿童的行为, 这就违背了学前教育“开发潜能、学玩结合、培养个性、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3.幼儿园对幼师管理不到位。 幼儿园与幼师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但从曝光的虐童案来看,园方显然没有对幼师进行有效监督。 如果幼儿园拥有覆盖全园的现代监控设备、健全高效的管理运作模式、赏罚分明的教育教学机制,那么在幼师出现虐童行为趋势时就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虐童事件自然会有效降低。 不少幼儿园还存在把幼师作为廉价劳动力,忽视幼师心理需求,缺乏对幼师的关心以及缺乏缓解幼师心理压力的减压措施等问题。4.幼儿园奖励机制不健全。 每年许多幼儿园奖励制度都会对园内幼师考核评价,选优评先,但实际工作中更多幼儿园只是注重一些硬性考核指标,评选表彰的标准、程序、内容和时间模糊不清,缺乏透明性和可行性,这使得教师的工作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强化和鼓励,奖励效用大打折扣,因为奖励的公平、公正、力度、时间和内容对于激励的效果至关紧要[9] 。
  (四)幼师个人因素
  1.幼师素质偏低。 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二孩政策的实施, 幼儿教师数量严重供不应求,缺口百万。 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师资标准不得不一降再降,否则招不到人。因此,出现了大批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幼儿教师。这些幼师既没有系统学习过幼儿教育理论知识和才艺技能以及职业道德,学历也没有符合国家标准,无证上岗,幼师入职门槛形同虚设,造成了在园幼教的整体素质下滑。 而学前教育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艺术性学问,教师不仅要会弹拉说唱,更要有幼儿教育学、心理学、健康卫生学和语言发展学等多方面知识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施虐幼师既不懂得学前教育规律和幼儿认知发展规律以及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更是欠缺基本的道德涵养和职业素质。2.幼师压力过大。 幼师压力过大主要体现在生存、工作和精神压力上。 尽管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学前教育仍然存在资金投入不足、幼师社会地位低、缺乏对幼师的关怀等问题。如民办教师和非在编教师工资普遍偏低又没有“五险两金”,这些教师的生存面临着巨大压力。幼教机构承担着保育和教育双重任务,每个班的幼儿数量多超过教育部门规定的人数,园内的工作人员又达不到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 一位幼师负责多项任务,难以长时间保持充沛精力。 幼儿教师不但需要照顾和教育幼儿,还需要随时应对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园方的各种学习以及学生家长的追问责难。再加上现在多数家庭就一两个孩子,幼儿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对幼儿教师各方面素质要求更高。 幼儿教师面临着生存、工作和精神上的三重负压,而有些幼师缺乏释放压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自然可能把压力发泄到工作中,这是幼师虐童现象的重要原因[10]。3.幼师心理健康问题。 现实中与其他教育阶段的教师相比,幼师面临着活多活累工资低、社会地位不高、幼儿在园安全责任大、职业倦怠严重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多重问题, 缺少职业幸福感,厌教情绪普遍,则是多数幼师的真实写照。 长期过重的工作负担和沉重的精神压力是造成幼儿园教师产生心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相关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幼师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焦 虑、强 迫、焦躁、易暴怒等心理障碍症状[11],幼 师 情 绪 难 以 控制,容易出现虐童行为,给幼儿身心健康带来不可磨灭的创伤,也给幼教事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五)家庭教育因素
  1.家长缺乏现代教育理念。 随着幼儿教育越来越受重视,许多家长把“别输在起跑线”当作了“小目标”,对“虎妈”“狼爸”式教育培养出名校学子的案例羡慕不已,对自己孩子的要求越来越高。 希望孩子在幼儿园多学习一些语数外知识,会背诵多少古诗词,会数了多少数字,会背了多少英语字母等等,甚至给幼儿园和幼儿教师施加压力改变教学目标和课程,而学前教育的媚俗也使得学前教育小教化,幼师为督促幼儿学习而打骂,父母即便发现也认为是正常教育现象。殊不知现代学前教育重心应以幼儿为本,因人施教,寓教于乐,在乐中学,培养兴趣,开启智慧,注重养成良好品行习惯。2.家长缺乏监督和鉴别意识。 不少家长把幼儿园当成托儿所, 认为只是负责看护照顾儿童的机构,孩子送到幼儿园后就不再过问,做起了甩手掌柜。 同时,家长也缺乏监督幼儿园及幼师的意识和能力,比如细心观察发现孩子的变化,否则很难做到早发现早举报。 因为平日家长多忙于自己的事务,对孩子言行举止少有留意鉴别。 从携程事件和红黄蓝事件来看,虐童现象存在不是一两天,往往是一个家长发现了情况与其它家长沟通,其他家长通过和孩子的沟通才发现情况。等到虐童行为被发现已经过去很久且给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12]。3.家长对儿童缺乏安全教育。 由于习惯和传统的影响,不少家长(特别是老少边穷山区及农村地区的家长)本身就缺乏儿童安全教育方面的意识和知识,未能及时观察到孩子身上发生的变化,更没给孩子提供安全方面的信息,很多孩子受到侵害根本不知道是侵害,不知道是不应该的,因此不能及时给家长说,让家长知道。同时,学龄前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就不够,受到老师虐待后,因为害怕老师,不敢及时告知家长,只能忍气吞声,默默承受,这也导致了虐童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助长了此类现象的发生。

  二、解决策略

  (一)法律政策先行
  1.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立法进程。 加快制定科学合理、具体明确、地位较高的专门性《学前教育法》,形成以《学前教育法》为主体、其他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合的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整体完备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改变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中诸如幼师虐童等不良现象的有效途径。要明确规定相关学前教育的重要法律问题,明确虐待行为类型和教师虐童的处理办法, 依法处理虐童事件,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依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依法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2.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法律工作。 第一,促进配套法律的系统性建设。我国目前相关儿童保护法律只是零散分布在各类法律法规中,这对于幼师虐童现象的解决事倍功半, 应当积极推进制定系统化、专业化以及分工细致化的防止虐待儿童的专门法律;第二,相关法律要解释和明确某些概念和标准。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影响儿童权益的所有行为中,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以及《教师法》《刑法》等法律中明确界定“惩罚学生”“虐待儿童”“侮辱儿童”“情节严重”等概念和标准,切实保障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3.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前教育政策。 第一,加快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进程,制定完善国家层面的学前教育政策, 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区域目标与关键政策,特别是统筹规划、宏观管理、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办园机制、督导评估等做出明确规定,逐步推进学前教育免费普及;第二,健全问责机制和督导评估制度,明确问责主体,是谁的问题、由谁来解决、怎样解决,强化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监管,促进学前教育的规范化;加强对公办及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与质量评估,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引导社会力量有序 参 与 办 学,提供土地、税收和财政等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 实施学前教育所需资源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 学前教育发展规模与需求及儿童数量等合理分担和适当补贴[13] 。
  ( 二)政府有效管理
  1.统筹兼顾加大投入。 政府应当设置儿童保护专门机构和人员,专职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包括发现、报告、甄别、救助和回归社会等措施在内的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14],使儿童防虐具备系统性、长效性和专业性。 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和师资,合理布局和建设更多优质幼儿园。2. 严格落实准入制度。 学前教育是基础的基础,应给予高度重视,保证办园质量。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早教机构和托儿服务机构以及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的审批管理,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按程序批准同意。 对违反最低教育质量标准的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15]。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重点加强评估审核、检查督导、奖优惩劣、辅导培训等,有效落实幼教机构及其人员的准入机制。3.坚持常态化多样化监督。 政府教育部门应健全学前教育监督检查机制,常态化地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在不影响各幼儿园正常教学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明察暗访、邀请专家学者、配合学生家长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地深入各类幼儿机构考核监督, 特别是加强幼儿安全保护领域的督导力
度,每次检査结果都要详细记录,建立清晰台帐,提
出明确意见,让学前机构和幼儿教师充分认识到政府的工作态度和重视程度,从而加强自我约束和完善自我管理。4.建设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幼儿园及其教师信息数据库,将辖区幼儿园在园教师的聘用、学历、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及日常工作表现等信息进行系统整合,通过建档立库, 完整记录幼儿教师的成长经历和奖惩情况,并实现教育部门内部共享,当教师有虐童行为时,一票否决,这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职业发展,以此防止幼师虐童现象的再次出现。 另一方面,教育部门应当逐步实现与辖区各类幼教机构监控数据的实时对接和有效存储, 派有专人监督管理, 并能够为家长了解幼儿园具体情况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
  (三)园方自建自警
  1.提升幼儿园整体办学质量。 第一,园方应该对现代学前教育理念和目标有正确的认识,学前教育是把幼儿园保育与教育融为一体的教育,需要以爱和尊重为底色,以游戏为主,寓教于乐,在乐中学,着眼于幼儿基本素质的提高,引导幼儿主动参
与,促进幼儿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第二,幼教机构招聘人员时, 不仅要注重幼教专业知识,更要看重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人格;不仅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更要有爱心耐心细心。 应坚持宁缺毋滥,严把幼师入口关。第三,园方拥有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的高标准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如覆盖全园的现代监控设备、幼教老师的心理疏导室、健全的休息活动室等。2.切实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园方应依法保障幼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幼师的社会地位和工资水平,不断推进公办幼儿园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编幼师和非在编幼师享有同等待遇,使在园幼师不因身份、编制等因素影响福利待遇和工作积极性。3.加强幼师教育和素质建设。 第一,应切实实施人文关怀,加强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培养,关注幼师的自我实现需求。 实施以老带新措施,切实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新工作,有效提升专业能力。 应当按幼儿园工作计划组织在园教师开展专业交流会、心得学习会等,促进在园幼师的沟通交流,不断提升整体在园幼师素质。对幼师工作中的情绪化问题,要正确加以引导,有效化解,培养其积极健康的阳光心态。第二,应加强幼师入职心理健康筛查,关注幼师的心理健康发展。幼教机构应该制定和执行相应制度,明确师幼比例,帮助幼师减轻工作负担,释放部分工作压力;应经常与幼师沟通,缓解幼师精神压力,并帮助解决幼师工作生活的实际困难[16];还应邀请心理专家定期对幼师进行心理培训和辅导,促进幼师的心理健康发展。 第三,应建立健全园内激励机制,注重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兑现奖惩制度,使考核机制在预防幼儿教师不适宜行为方面发挥督导作用”[17]; 完善在岗幼师的继续教育培训,通过专题讲座、警示教育等方式,让幼师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加强道德修养以及学习了解与幼儿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刑法》等法律,特别是加强有关“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 死亡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法律条文的学习。
  (四)幼师自我提升
  1.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培养良好职业道德。 作为幼师理应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幼儿教育,尊重幼儿平等的人格地位, 理解幼儿的一切语言和行为;关心幼儿,倾听幼儿心声,做到心中有爱,做到细心贴心耐心;依法执教,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在温馨和谐的教育氛围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知识技能和保教能力,可以有效遏制虐童事件的发生。2.善于调解自我情绪,不断提升素质修养。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提出“做导师的人自己应当具有良好的教养”。幼儿教师要时刻加强自我心理调节,培养良好的个性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状态,找到适合自己的减压途径,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善于调控自我情绪,面对幼儿的打闹哭笑以宽广的胸怀和和蔼的态度待之, 避免把不良情绪发泄到幼儿身上,从而减少幼师因心理问题而虐童。
  (五)家长积极参与
  1.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做到有效监督。 幼儿教育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家园共育,家长要积极主动参与到幼儿园管理和教育中,成立家委会,建有家委会联络方式,如微信群、QQ 群等,传递消息,加强联系,做到对幼儿园和幼师的有效监督。如果条件允许,家长应走进幼儿园,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去幼儿所在班级观察他们的上课情况,了解他们在课堂上的表现。 通过这种途径,既可以实现对幼儿园和幼师的有效监督,又可以让幼儿切实感受到家长的关爱。2.更新教育观念,培养和强化幼儿防害意识。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合格的家长必须具备基本的幼教知识和学前教育理念。家长要高度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尤其是人身侵害方面,这些知识要教给孩子,提高孩子的鉴别和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家长要向儿童普及简单的生活常识和性别教育,让孩子正确分清老师对待自己的行为意义,帮助孩子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构造,明确告知孩子自己身体的哪些部位别人不能触碰。  3.加强日常沟通,关心幼儿生活和学习情况。  家长应经常询问幼儿自己在幼儿园做了什么,老师对自己的态度, 在幼儿园的表现等生活学习情况,因为语言理解和表达能力存在差异,孩子有时可能不完全理解家长的话,或者是不知道怎么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感受,这时家长要争取创造情景,或是通过角色扮演等方式来沟通。让幼童健康成长在蓝天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呵护,只有多方协力、多管齐下、重拳出击,整合法律、政府、家庭、学校、幼师等多方资源,形成以法律为依据、政府为主导、家庭为基础、学校为重点、幼师为补充的儿童防虐保护网,才能有效遏制幼师
虐童现象。 只有儿童免受侮辱和侵害,孩子们才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家长才能放心工作安心生产,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OL].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505.htm,2017-12-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EB/OL]. http://www.moe.gov.cn/s78/A02/zfs__left/s5911/moe_ 619/201001/t20100129_15687.html,2017-12-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EB/OL]. http://www.moe.gov.cn/s78/A02/zfs__ left/s5911/moe_622/201001/t20100129_3166.html,2017-12-12.

作者:裴 培       单位:亳州学院 教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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