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9-01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国际法学论文文章《关于北极海域船舶油污治理的国际法问题思考》,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所有破冰船需接受其破冰服务或是破冰船上必须要配备俄罗斯引航船员,因为北极冰层环境复杂,操作要求极高,而其他国家显然不具备这些能力,这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也是极大地开销与压制,因此,应加紧培养步伐,为将来有能力独立航行于北极海域及参与船舶油污治理做好准备。
第一章 北极海域的国际法地位及船舶污染状况分析
第一节 北极海域的国际法地位
一、 北极成为全球关注热点的缘由
自探险活动发现北极后,北极相关问题便已成为国际事物的一部分,但明显是自近年来,北极才被频繁地提及与探讨,直接原因就是全球气候变暖导致其海冰融化加速,航道通行变得实际可行而极具商业价值,再考虑到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北极慢慢从原先被遗忘与孤立的状态中走出,以一种更具有探讨性的形象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而学者 Heininen 和 Southcott 却指出:大众所认为的北极如今因为其和平、经济、社会、文化等属性被关注并不是真正引起它受关注的原因,因为它的这些属性是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系统的发展所影响而具有的8 ,也意味着北极本身就处于国际社会发展的进程当中。在综合了现有分析后可知,认为北极逐渐走入全球关注热点的视野是基于以下三种原因:一是因为冷战后戈尔巴乔夫改革,于 1987 年 10 月发布演讲,要将北极作为一个和平与合作的区域。戈尔巴乔夫强调了要在北极进行合作发展与开发潜在自然资源,包括苏联的大陆架;设立联合性质的北极搜救理事会;在这个区域发展一个具备整体性、综合性、国际性的环境保护计划;在有苏联提供破冰船服务的条件下,开放东北航道为外国船只航行。最后指出极地及亚极地区域应当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和平与充分合作的区域”。尽管东北航道真正开放航行是在 1991 年,但戈尔巴乔夫的这个倡议也确实助推了北极事物关注度的提升,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总统普京也将这一倡议考虑进了俄罗斯北极战略当中9 。第二个原因也与俄罗斯有关,认为北极关注度升高是由于俄罗斯 2001 年在北极海域主张扩张后的大陆架,这致使其与相关沿海国产生了新的争议,而大陆架划界委员会以需要更多数据证据为由退回了俄的主张,但它迄今尚未提供新的数据证明;再一个事件是 2007 年 8 月,俄罗斯探险队员 Arthur Chilingarov 在探险活动中在北极海域北极点插上了俄罗斯国旗以宣誓主权,而这一点,加剧了北极沿海国家和非北极国家的紧张态势10。第三个原因是 2008 年美国地质勘测(USGS)发布了一项调查报告评估了北极海域所蕴藏的油气资源情况,称北极海域占有世界未发现油气资源的四分之一,石油储量大概有 90 亿桶,占到世界尚未提取储量的 13%,并且拥有 30%的天然气可采储量。这样的调查进一步加剧了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的矛盾11,因此,北极相关问题也愈来愈热。
第二节 北极海域船舶污染种类及油污状况
一、 船舶污染的种类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北极受经济开发的影响出现污染现象,北极海域首当其冲。除北极海域“自产”的污染,造成北极海域污染的诸多来源都出自北极之外的区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噪音、放射性废物、油污泄漏与船舶其他污染是北极海域存在的主要几种环境污染源。其中重金属、噪音、放射性污染物质、石油泄漏都会由于船舶航行而产生,船舶普通航行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如含油类的污水、生活产生的污水、船舶垃圾同样会对海洋造成污染。此外,每年大约有超过一百万的旅游者到北极地区旅游,游船和旅游者的增加同样给北极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带来了风险和巨大的压力13。船舶油污来源可分为两类:船舶操作带来的与运输产生的,也就是船舶航行经过北极海域自身产生油污或者本身运输的就是石油资源,发生泄漏或是发生碰撞造成的油污。船舶操作中排放含油污水引发的污染叫做操作性污染,分为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残油几种。油轮专用压载舱内的压载水不含油分,可按有关规定排放,清洁压载水和额外压载水(脏压载水)中含有油分;当油轮更换装油油种或补缀时,要冲掉舱壁和底板上的残油,形成洗舱含油污水,泄出船体后会造成水体污染;舱底水是舱内各类阀门和管路中漏出的水,与机械运转时漏出的润滑油、燃料油、加油时溢出的油、洗刷时流出的油夹杂在一起的含油污水;残油几近全数产生于机舱,如燃油与滑油分油机排出的残油和水份,油水分离器分离出来的油,柴油机扫气箱放出的废油等。石油泄漏等重大溢油事故也是北极海域船舶污染的一大污染种类。因其自身地域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这必定是航行事故高发的区域,并且有时为了救助遇险的船舶、货物,遇难者也会进行一个应急排放;由于发生搁浅、碰撞、触礁、爆炸、火灾等各种海损事故,致使船舶所载全部或部分货油溢入海中,造成污染。由于北极海域本身就蕴含很丰富的石油资源,建设了许多开采项目,随着运输量的增加,相应的产生了油污问题。
第二章 北极海域船舶油污治理的国际立法体系及环北极国家内国法的法律检视
第一节 北极海域与国际立法体系
国际社会向来重视船舶污染预防、治理与赔偿相关问题,将其历史发展概况梳理如下。1954 年《国际防止油污公约》对船舶操作过程当中造成的油类污染做出了划定,但仅只是对持久性油类污染做出了划定,该公约 1958 年 7 月 26日正式生效,之后又制定了四个附加议定书;1967 年 TORRY CANYON 号游轮污染事故的发生,使得 1969 年 11 月 29 日《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得以制定,授权了沿海国可为了防污而在公海上对他国船舶采取干预办法;另有 1972 年《人类环境宣言》,1972 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它海洋污染公约》(《伦敦倾废公约》), 本着彻底消除故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不测地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意愿,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公约)及其 1978 年议定书趁势而生;最值得一提的是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此中有专门针对极地问题的第 234 条冰封区域条款;环北极八国于1991 年 6 月签署《北极环境保护宣言》,制定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EPS);1992年里约峰会制定《二十一世纪议程》;2000 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OPRC-HNS 议定书),2004 年 IMO 的《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生效,2007 年的《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2008 年 9 月 AFS 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 2001,中文译名为《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生效;2013 年 5 月签署通过《北极海洋油污预防与反应合作协定》;2014 年 IMO 制定《极地船舶航行安全规则》,简称《极地规则》,已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船舶污染赔偿责任相关规定不能不提的是 1969 年11 月的《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于1975 年 6 月 19 日生效;1971 年 12 月 18 日的《建立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基金会的公约》,简称《基金公约》;1996 年《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and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carriage of toxic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by sea》(HNS 公约),该公约最广为人知的特点是采用了双层赔偿机制;《海洋法公约》将关于责任的内容规定于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节 北极海域的各国国内法制
本文意在研究北极海域船舶油污治理的国际法问题,但现实情况是,俄加这样的沿海国基于 234 条在推行蔓延式的管辖权(creeping jurisdiction),甚至可以说是领土化的管辖权(territorialisation),而目前外国船舶通行西北与东北航道对此的态度还是只能先服从再抗议,而且抗议的国家也只是少数,以美国、新加坡为代表,因此还是只有了解研究北极国家内国法,才能判断他们所采取的单边管制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及其相关规则。尽管北极海域地位在国际法视野下尚处于争议中,但俄加已经全面推行其单边管制措施,而且无论是 UNCLOS 还是 MARPOL 公约都给了沿海国管辖权,虽解释存疑,但确实已经在实践中,而关于如何平衡沿海国与船旗国的权利,如何平衡海洋环境保护与航行自由权利尚未有定论,也很难凭空造出统一的为国际所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那么,研究北极国家内国法对于寻找北极海域船舶油污治理的国际参与与合作的突破口将有很重要的意义,明白沿海国排斥建立新的北极海域船舶油污治理的国际法体系的原因,分析其力排众议推行的单边管制措施是否真的有助于更好保护北极海域脆弱环境,从而找到折中办法,缓解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在北极海域事务上的紧张情绪,从而找到一种更能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与赞同的北极海域船舶油污治理方案俄罗斯 1991 年颁行《北方海航道水域航行规则》,明确强制性破冰领航服务。2013 年 4 月联邦运输发布上述规则的修正案,该文件明确界定北方航道的范围,消弭了长期以来对北方航道可能延伸到公海的质疑。该文件于 2013 年 4月 30 日正式生效,从规则层面对独立航行许可条件做出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和可预期的规范,以许可证制度取代强制引航制度37。除此之外,俄罗斯 2010 年批准通过了《2030 年前俄罗斯联邦海洋活动发展战略》,足见其对海洋事务的重视程度,尤其是对北极海域实行全面管控的决心。俄罗斯关于北极海域的国内环境立法不能不提的是素有俄罗斯“北极宪法”之称的《2020 年前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国家政策原则及远景规划》,此外另有《俄罗斯联邦可持续发展基本构想》、《俄罗斯联邦气候学说》、《2030 年前俄罗斯生态发展国家政策原则》,均将保护北极地区独特的生态系统作为其重要任务。《俄罗斯联邦可持续发展基本构想》特别关注了北极海域的跨国界污染问题,《俄罗斯联邦气候学说》关注了气候变化将对北极海域带来的负面影响,包括冰情的变化、北极海域的航行问题等,而《2030 年前俄罗斯生态发展国家政策原则》特别提出要密切关注并解决北极海域的环境问题,提倡利用国际标准,将优先发展与科学技术和生态工程相关的国际项目;以上国内环境立法都彰显了俄罗斯作为最大北极国家对北极海域的重视程度,虽说在管辖范围方面存有争议,但就俄罗斯的各种环境立法内容看来,对于保护北极海域,预防船舶污染与治理有很多可借鉴的地方,也是十分有益的尝试。
第三章 北极海域船舶油污的治理困境
北极海域的国际法法律地位并未争出结论,关于 UNCLOS 的 234 条解读也并未达成一致,可实际就是沿海国家在西北航道和东北航道上推行着自己的单边管制,尽管抗议与质疑的声音不断,但并不影响这些法案的实际颁行,上文也已分析理论上这些法案内容是有助于北极海域环境保护,有益于解决船舶油污治理问题的,可理论上的有益不一定带来实践中的可行,治理的主体与范围尚不明确,势必扰乱已经开始的治理行为节奏,所以接下来的章节将分析在北极海域油污治理实践中所遭遇的挑战与各方的应对。俄罗斯一直主张东北航道为其“历史性水域”,并辅以划定“直线基线”的法理基础,将北冰洋大片海域纳入其管辖范围。1998 年《俄罗斯联邦内水、领海和毗连区法》明确规定东北航道属于俄罗斯的历史性运输通道。航行经过北方海航道,包含 Velikitz Channel,Shokalitsky Strait,Laptev Channel,Sonnikov Strait,应当遵照俄罗斯的上述联邦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协定和穿越北方海的各种航海规则。在 2013 年 1 与 28 日生效的《关于北方海航道水域商业航运政府规章的俄罗斯联邦特别法》(修正案)中,第 2 条强调了对于俄罗斯来说北方海航道是历史上便已存在的国家运输航道。俄罗斯的直线基线包罗了新地岛、北地群岛和新西伯利亚群岛,这三组岛间的诸多海峡是东北航道的必经之路62。而面对国际社会所提出的北方航道“过境通行权”或“无害通过”的要求,俄罗斯仅凭其国内立法对北极海域实行单边管制,制定严苛的“强制性报告”制度和提供”强制性引航服务”,尤其是在并不需要破冰引航的夏季,俄罗斯依旧要求通行的外国船舶购买此种引航服务;同时,俄罗斯对在其北极海域航道航行的船舶实行远超越国际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列举的污染物种类与范围与国际通行的版本对比更加严苛与细致;各项制度要求对比加拿大,俄罗斯也是更加严厉强势,对于外国政府的船舶与商用公务船舶也并未给予豁免权,这些罔顾现存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与原则的管制措施与行为,也引发了船旗国的外交抗议。俄加两国对北极海域的单边管制强行将“国内标准国际化”,他们“历史性水域”的主张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承认,但是两国的国内立法却十分严苛,对通行的船舶全部实行管控,也并不区分领海、专属经济区,都以“保护脆弱北极环境”的理由而采取同一严苛管辖措施,仿佛是希望通过此种严厉管控,对北极海域行使有效管辖权,长此以往将他国排除出北极海域利用的阵营。这进一步激化了其他国家与俄加两国对北极海域利用的矛盾,尤其是美国,以 1985 年极地海事件为例,常常公然挑战加方“权威”。美国及其他域外国家均认为各国单方面的制定单一规则会潜在削弱治外法权,不利于船旗国、海洋航行自由权利的保障等。并且提出 234 条目的不在于扩张沿海国的管辖权,也没有明确是扩张沿海国的管辖权,让他们制定更高的标准施加于通过的外国船只,并且也看不出明显的价值取向是保护环境更重要一些,实质上海洋安全与环境保护一样重要64。但某些情况下,如美国船舶需进入西北航道航行或捕鱼,还是先请求加拿大当局的许可批准,美在加某些北极群岛上设立了气象观测站,依旧是提前向加政府申请获得了批准的。看似表面是在容忍加拿大的单边管制,但实则不耽误美国事后发出抗议,这其实是北极海域目前存在的管辖权争议的最佳表现。
第四章 中国参与北极海域船舶油污治理的策略
著名学者杨剑所编著的《北极治理新论》一书中已将“国参与北极经济活动的内因”总结如下:“一是为拓展新的经济空间参与北极航道的利用。……对比已在使用中的传统航线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更好的利用北极航道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远不止缩减运输时间、降低运输成本及提升收益这些方面,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开发北极航道所衍生出的其他机遇,例如可能发展起来的环北极经济圈,这背后蕴含着巨大的新的经济发展空间。为此有关国家正致力于拟定各项北极开发与治理的国家战略,在各个方面都作了相应布局。而在全球一体化的当下,国际秩序也在渐进且明显的发生着改变,中国势必要抓住这样的机遇助力自身经济的更好发展。79”因此,中国若是未来加紧参与北极航道的开发,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自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秉着国际合作的原则,参与北极海域船舶油污治理也是义不容辞。“二是作为主要的能源消耗国,中国应当积极拓展海外能源供给渠道,保障自身的经济安全。因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应当积极参与进北极区域相关事务,与国际社会合作开发该区域,加强对北极航道的利用,从而获得更多资源方面的信息与选择。80”所以,无论是从中国将通过国际合作参与北极资源勘探、开发角度还是从大量激增的油气资源运输角度分析均可看出,将来北极海域船舶油污事故发生概率将增大,而产生的这些船舶油污事故势必破坏北极海域的进一步开发与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的能源供给安全,因此,中国参与北极海域的船舶油污治理也是必然的。“三是为国家中长期发展进行知识储备和技术创新。……北极理应成为中国在一些特定科技领域获得世界领先地位的重要实验场所。……提升科研能力与改进科研技术对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至关重要。一向重视北极区域科研活动的欧美大国向来擅长以环境保护或技术标准为借口,提高域外国家参与北极开发与治理的门槛,从而达到对北极事务的全面掌控,因此,中国必须重视自身在北极区域所进行的科研活动,多产出第一手的科学数据与科研成果,为参与各项国际会议与活动撑足底气,争取发言权81。”那么,基于提升国家技术与创新性的考虑,北极海域是很好的实验场所,中国应当积极发展自己的科学技术研究,若是以投身北极海域船舶油污治理问题为一个切入点,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与他国合作,学习借鉴国际领先技术,势必可以提升自己的技术与知识系统,这是一个正向的反馈系统,无论是对中国自身发展还是对北极海域船舶油污治理都利大于弊。
无论是完善国内法律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还是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多边外交活动,抑或是利用好自身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国的身份,归根结底要解决的还是自身的发展问题,唯有自身发展高度足以能与国际社会接轨,符合国际社会标准,才可能有融入、参与的机会,一切对策的实施取决于自身实力的强弱。目前我们要做的就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以创新促发展,提升我国的科研能力,在科考方面,多加重视,增强技术支撑。同时注重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我国目前的港口布局,针对原先存有的缺陷,持续改进提升;特别是根据已加入的《极地规则》的要求,改进我国造船业的发展,要加强科技研发,制作一批符合《极地规则》分类要求的船舶,有观点指出以中国现有的技术能力,可以大力制造 B、C 两类级别的船舶,这样的成本与利益是最符合现阶段要求的。无论是制造哪一类别,关键在于我国要积极发展自身的造船业,否则,很容易在参与北极海域事务中被压制,一定要有自己的技术设备,有规则意识,更好地参与北极海域船舶油污的治理。同时要加快培养中国自己的航海专业人才,否则按照俄罗斯的国内法规定,所有破冰船需接受其破冰服务或是破冰船上必须要配备俄罗斯引航船员,因为北极冰层环境复杂,操作要求极高,而其他国家显然不具备这些能力,这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也是极大地开销与压制,因此,应加紧培养步伐,为将来有能力独立航行于北极海域及参与船舶油污治理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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