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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篇优秀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赏析(学长力荐)

时间:2021-07-23 17:40 | 栏目:学位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7-23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学位论文文章《三篇优秀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赏析(学长力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优秀法学硕士论文篇一:
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解析

摘  要
 
西塞罗为罗马法文化的杰出奉献之大,他作为法文化的杰出代表。对古罗马的法律思想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而法文化作为古罗马法律的一部分,给古罗马法律的完善有着奠定性的作用。法文化作为古罗马法律的组成部分,它同时有着希腊文化的影子又不乏罗马法的精神。对于西罗塞所信奉的发文化的理念不难看出,对于古罗马法律的见解他有着超前的意识,在他的法律理念里不乏思想上的超理性思想,而且他对于法律的见解不乏超前的敏锐观。它与众不同的法律见解以及治国理念是他异于常人的体现。在古罗马的法律体系的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基本形成了罗马社会与政治现实的法律思想体系。这个体系反过来对罗马法的发展以及西方的法治主义潮流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西塞罗。本文先介绍古罗马法律思想产生的条件,再梳理解读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最后总结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古罗马;西塞罗;法律思想;特征
第一章  古罗马法律思想产生的自然历史条件
古罗马文明前后形成经过了三个阶段性的时代,它的初期阶段是源于意大利半岛,而意大利半岛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它与地中海相连,同时与古希腊相伴。他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加上他的面积辽阔,据不完全统计他的面积与古希腊面积相比超出4倍。而他的人口也非常多。古罗马所处的意大利半岛山水相连,地理位置优越,他不同于古希腊的四面环山的不利位置。古罗马处于重要的战略性位置,对于其岛内的统一有非常便利的条件。同时还能很有效的管控其相连的希腊以及周边地区。
意大利半岛地理位置相比希腊而言有很大的优势,它一面环山,三面环水。这种地理环境有其好的一面,但也有其不好的一面。正是由于这种地理环境导致其半岛海域范围内的岛屿不多。很难形成其有优势的港湾,所以其在海域事业方面的不足也正是因为这个因素的影响。
但是半岛上土地资源较优越,地理环境较好,温度和雨水充足很适宜农作物的生产,正是由于这种肥沃的土地资源使得其农作物的丰富,让半岛成为了欧洲粮仓。古罗马优越的农业生产使得罗马人对做事有着利和“效用”相结合的精神文明。与希腊人相比他们对事物更多的是做实事,而希腊人却截然不同,他们更在乎自己能获得什么而不是自己做了什么。黑格尔曾经说过,罗马人的粗狂是骨子里透露出来的,他们没有形成对神的向往。他们在祭祀方面也是由于确实是有所需求才祭祀,所以他们的重心最关注的是总个罗马法律制度的建设。黑格尔认为,罗马人的粗狂在其他方面也有所体现,在古罗马时代罗马人粗狂的本质使得他们自古就有一种崇尚武力解决一切,比如在古罗马的婚姻中就得到体现,对于爱人他们靠的就是武力争取。当然对于古罗马人而言,崇尚武力更多的原因是因为其与外界对抗的需要。是古罗马能更好的生存下来的必备的技能。所以对于古罗马人从言骨子里透露出的勇于作战是一种本性。他们对于外界的强势是罗马人身上透露出的一个特性。也是古罗马得以延续的基础,最终成就了伟大的罗马帝国。
罗马有着悠久的人类史,古罗马最早是在公元前21世纪的意大利半岛兴起,起初是一群印欧语系的部落通过东北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也就是最初的意大利人。也就是罗马人的先祖,而古罗马的先祖们最早就是生活在意大利半岛上,而岛上的拉丁姆平原,正是他们生根发芽的地方,也就是后人所了解的“拉丁文化”,其实也是罗马文化的译音。
罗马悠久的历史文化,相对于希腊来说略晚,但是他的辉煌决不亚于希腊。罗马经理了历史性的三个阶段,而在起初的阶段,对于罗马来说并不庞大,他只是意大利半岛上一个比较小的部落,而罗马人有着自己的坚韧不拔的精神,在这个小的部落里有着各界的人才,通过他们的努力,在百年时间内,成就了一个罗马帝国,其范围跨越三大洲。而罗马帝国也生存了几百年的时间。而在这个时间内,罗马人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首先他们在政治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而且经济方面也是迅速的发展。文化方面更是前所未有的辉煌,为古罗马的精神文明有着推动性的作用。最为突出的就是在罗马发文化方面的奉献是最为明显的,那就是罗马人创造了属于自己的法文化。也让他们成为了古代对于法文化有特别奉献的法律制定者。纵观历史,不难看出对于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中,罗马的法文化历史是悠久而多元化的,在他们的法律构建中对于法律的基本制度都有所涉及,而这些法律也一直延续至今,对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有着不可磨灭的推动性的作用。也为后来的罗马法律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也是至今为止古罗马留下的最为有意义的人类文化财富。在古希腊的的法文化中对于法律这块主要是通过哲学家来表述,而对于古罗马的法文化却截然不同,古罗马的法律法规有自己的基本制度,并深入的罗马法。并且通过专业的法律方面的专家来进行说明。古罗马法律思想虽然和古希腊法律思想有着不同之处,但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古罗马有着得天独厚的自身条件,由于其肥沃的土地资源使得其农畜牧有利的生产,也使其国民经济有所推动,使得其各项经济的频繁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都赶超古希腊。而农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当时仅有的《十二铜表法》满足不了其发展带来的需求,必须又有新的法律法规来适应其发展。所以使得古罗马古罗马法律思想兴盛,同时这一切又深刻的体现出古罗马法律思想的重效用性和重私权性的表现。
法学硕士论文赏析
 
第二章  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2.1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作为古罗马的核心思想家,他的法文化思想来自于斯多葛学派,他对法文化的见解为自然法理论,这也是自然法的重点所在。在他看来,法律的起源与人类的思想是两码事,同时法律和名族文化间又有所差异,与民族习惯的关联不大。“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来的,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并且“这种理性,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对于西塞罗的法律思想观而言,他认为法律是自然而成的,法律回归理性。自然法冲的就是理性法。而对于理性的见解,不同的法学家对理性的见解各有差异。西塞罗对理性的见解就是,偏唯一性,对于其他法学家认为的所有动物都有理性不一样,在他看来,只有人才是理性的唯一主体,这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财富之一。
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传承了多元化的哲学思想,也是罗马法文化的基础思想。
西塞罗对自然法的理解非常明确,在他看来自然法是建立于一切法律之上的崇高的法。也就是说法律至上。而这个原则又因为其“行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行政官”的论断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法律有着其独特的权威性。
西塞罗崇尚的法文化归于理性的自然法。人类与生俱来的理性,也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平等在法律面前得以体现。理性使人与神共通,其实是一种带有神秘色彩的隐喻,也就是对人的价值的认可。把人放到了主导地位,价值意义有所提高。不难看出,他对自然法的见解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精神。因此,法国学者皮埃尔·格里马尔说:“西塞罗的名字不但与古罗马的历史连在一起,而且与西方人文主义的历史也连在一起”。西塞罗对法文化的见解以及对自然法的认定都是从实际出发,对于法律有他的评判标准,而且这个标准也是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是实际意义上的实质性的标准,给罗马的法律奠定了基础。
而在实际的立法中不难发现,对于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的实际应用还不是很严格,在他认为的自然建立在理性的原则上还是过于理想化。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实施起来还是有差异的。事实上,对于他所崇尚的自然法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过于维护罗马共和国的传统和秩序的道德说教。而严格意义上来讲,对于法律的评判标准,是对价值观的评判标准,是趋于大众的理解认同,与人类生存的时代、地域、所处的环境、以及文化教育水平等等都是有影响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是生存的本质,经济实力是上层建筑的基础。对理性的理解是对于一种无形的思想意识的理解。他同时是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之上,经济实力的不同,其对于理性的见解也各异。所以对于西塞罗的理性的自然法还是有不同之处的。也就是说,对于理性的自然法是没有永恒这一说法的。正如著名哲学家所说的:“人们只能说,自然法的原则是比较稳定的,因为它们没有必要去改变自己以更好地去适应目标或使自己更为公平,然而应当承认,人民的需要、意识和心灵均在变化之中,任何一个凭本能行事的人,即使在今天,也难以推测未来”。
2.2 西塞罗的政体理论
西塞罗的政体思想是结合了多国的政体思想,从罗马的实际情况出发,开创出了属于罗马的国家政体说。
首先,西塞罗的政体思想论中对国家有了清晰的阐述:“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也就是说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多个人民形成了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人民的幸福是国家的责任。这也是共和主义者思想论的共通所在,对国家的认同是一致的。但是对于人民的理解,西塞罗认为:“人民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人民是对法律认知一致的集合体。”而且西塞罗还提出了自己的额观点,对于国家和人民的联系,是建立在法和利益共同的基础上。而对于这两个重要的要素在西塞罗看来法显得尤为重要。法是国家的精髓所在。
西塞罗的政体论都是建立在以人民为主体的基本原则之下。而且和其他哲学家一样西塞罗就政体进行了清晰的归类。基本分为三大类:简单政体、专制政体、混合政体。而对于简单政体中对于按统治者量又可下分为三类。“比如独裁制,体现为王政”;而选举制被称为贵族政体;“人民至上”就是民主政体。而不同的政体有其各自的优势,对于人民至上的民主政体一切以人民,在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享有参政权……。
而在西塞罗看来不同的政体间的性质不一样也就决定了其各自的差异,而每个政体间都有其不足之处,比如在君主王政中,人民就不享有直接参政的权利,而贵族政体中,对于人民这个体,缺乏真实意义的自由选择权。在民主政体总个,看似平等,自由。但是其政治权利本身存在错误的一面。总体说来这些政体是正义的原则之上。
 
2.3  西塞罗的财产法思想
西塞罗作为政治家对法律的见解有其个人的理解,但是作为律师,对于财产法的理解比较深刻。而因为它的与众不同的政治地位使得 他对财产法思想的独到见解。对西塞罗来说,人的理性如果能几乎完美,那会产生不一样的财富效果。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西塞罗对于财产法思想的定义为,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产物,也是国家的主体,生存之余会有对自我保护的本质,而在生存的同时,首先会猎取可供生存的食物,以及会为了生存选好能隐藏之处。而自然界的万物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人类所利用的。由此可见,对于人类而言,对于自然界所需万物的索取比如食物、住所等都是正当的。在西塞罗看来,自然界万物的存在是为了人类服务的。在《论共和国》中,他就提出过:“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国家的责任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人们和国家的联系的共通点就在于其“利益的共同”,而对于利益的共同点,也是需要国家来维护的。对于西塞罗而言“自然界可供人使用的万物”与以及“利益的共同”都被称为“公共财产”。而西塞罗的这个观点,于我们现在公认的无私有着一点共同。而西塞罗对公共财产的认同,并不影响他对私有财产的认同。而以个体为单位的人们,在国家这个大集体里面,获得的所必须的自然之物。在西塞罗的观点可以理解到,对于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也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
2.获取私有财产以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
西塞罗对于私有财产的理解可以看出,对于私有财产的获得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对于个人而言有获得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并且对于合理合法的个人财产是不允许受到不法侵害的。而对于个人的合法财产的获取同样也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财产的基础上。他说:非法获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不允许的,这是违背法律的,是不可取的。因为人类生活在这个大的社会群体里,都有属于个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不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都想要索取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一片混乱。同时也害人害己。那么到最后社会将会是一片乱象,甚至瓦解。而如果人们在生活中一味地只是为了获得他人的合法财产,为了个人的一己私欲,获得不属于自身的利益都是违背自然,违背常理的。最终将导致社会这个大家庭崩溃。对于生活在自然界的人类,在万物的获取上,对于自身 所必须的财产,如果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都是允许的。也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权利,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不伤害他人合法财产的基础上。对于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3.对财产的追求和使用以节制为原则
对于西塞罗而言,他的观念都是比较中肯的。而且他对待问题都会有客观和宏观的评价。这也是他处理问题的不同之处。对于财产问题,他的认同也是比较全面的。对于财务都是保持喜爱的状态,但是对于他人财产是保持可望而不可及的。他人的合法财产是非常神圣切不可侵犯的。也就是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是这个道理。如果想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在他看来是贪欲的表现,是非常不可取的。同时它也非常反对这种贪欲的表现。他主张人们获得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且他崇尚节约理财。自己也是以自身作为榜样。当然节约并不代表小气,他认为:财产毕竟也是身外之物,在获得更多的同时,也可以适当的舍去。这里的舍去是做做善事的意识。人不能把一颗善心给封闭。也就是在得到更多的同时,可以适当的舍。舍得舍得就是这个道理。当然也不能过分的舍,恰到好处的舍。
 
2.4 西塞罗的表决法思想
对于罗马而言,经历了多年的洗礼,这个古老的民族有他们的特有的统治形式,基于贵族政体。当然,在这种政体形式下还是有民主政体形式的部分体现。从罗马共和制确立之日起,罗马公民可以参与到国家的关于民主政体的权利,但是和以民主政体为主的国家相比,他们的民主权利相对来说会狭窄一些。但是也是民主的一种体现。在罗马的执政体系中人们对于政治上的一些权利,还是享有部分的自身的权利。而且对于国家而言一些法律法规的裁定都会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进行。对于政府的部分从政人员也是通过投票来产生。这也是相对来说民主的体现。
西塞罗的表决思想中体现的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于投票他看重的更是民主性的公开投票法。对于西塞罗的表决思想中曾提到过选举制或投票制的具体事宜:也就是当时的手动的在板上以计票的形式来进行。比如选举是是按同意或不同意两种选票。而对于法律裁决方面,就会死三中表达形式来进行投票,有罪、无罪或再议。而这种公开透明化的表决方式也是他所热崇的。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独裁的可能,而且也是最为民主的。减少了假象的可能。当然西塞罗的这些思想并非空穴来风,是他为现实的情况所感悟。这也是后来的国家的乱象出总结出来的:“……贪欲消灭了诚实、正直和所有其他的高贵品质,却使横傲、残忍取代了它们……野性使许多人变得虚伪,变得言不由衷、口是心非;使得人们分辨敌友不是按照他们的功业,而是看他们是否对自己有利,使得人们待人接物只是摆出一副好看的外表,而不是怀有真心诚意。”西塞罗崇尚公开制表决,对于一些不法分子想利用各种机会专空子的行为是很反对的。也是为什么强烈推荐选票自由公正的原因所在。对于一切以受贿形式所产生的利益时,他更倾向于民主的形式。
 
第三章  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3.1  家庭因素
古罗马的西塞罗之所以会成就出这么伟大的言论,和他与生俱来的聪明有一定的关系。在他的人生中的童年阶段他就表现出过于常人孩子的聪明。他是童年孩子们的榜样,更是家长们心里的骄傲。童年的孩子总喜欢围着西塞罗。西塞罗从童年开始就给自己定了一个远大的目标就是要“做一个无可匹敌的第一名,永远地超出众人”。而事实也是如此,他定的目标从来都不是说说而已,在后来的人生中,因为从小的宏图远志让他从为了罗马历史上的标志性人物之一。
从西塞罗的家庭史来看,他的家境在当时的年代还是算较为富裕的中上阶层。他的父亲那辈有一定的财富,他们家在当地拥有的财富也足以看出了父亲还是有身份的人。但是对于他们的家族来说,虽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他们的内心里都还是传统的人,一辈子矜矜业业守着自己的庄园和财产。并不是那阵喜欢炫耀的人,平日里的他们都会在闲暇时看看书,弄弄花草养养生。他的母亲出身于有身份地位的人家,但是她骨子里的传统延续到了她后来的生活当中,他对孩子的教育以及在对家的复出方面都是非常严格谨慎的。而且他的教育方式也是非常传统保守的,有着优越的家境,父母对自己的言传身教,让他从小就自律。正因为有着如此好的生长背景,所以生活上的优越感让他的保守主义又增添了几分色彩。
3.2  早期法律教育
如果说幼年时的好的教育是奠定孩子成功的基础,那么在西塞罗成年后,父亲对孩子的教育那是孩子成功的基石。他在成年后,父亲把他送到了法学家昆图斯·穆西乌斯·斯恺沃拉那里开始了它的法律启蒙。这也是西塞罗人生开始接触法律生涯的时光。因为其家庭背景优越的因素,和其他家境优越的孩子相同,他们的教育的启蒙阶段都是源于希腊教师亲手教导。尽管受到过希腊的早期教育,但是西塞罗并不完全认同希腊的文化史。在某些希腊的学术领域他有所认同的前提下他还是有自己的主见,他希望能建立独立的拉丁文化。这也是他后来能够成为罗马史上有独特思想的人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西塞罗早期的希腊教育而言,他接触最多的还是关于哲学的部分,当然这些学派中对他有影响力的还是斯多葛派。而且对于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中最长见到的也是关于斯多葛派思想的影子。而据记载西塞罗之所以和斯多葛派思想有渊源,还是因为一个叫狄奥多图斯的盲人,他也西塞罗能接触到斯多葛派思想的启蒙者,这个人到罗马后成为了西塞罗的家庭老师。在西塞罗接受教育的生涯中,狄奥多图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也是后来影响其一生的教育。于此同时,他还教会了西塞罗更多的知识,包括了音乐方面和数学方面的一些知识,可以说是西塞罗的启蒙导师。
3.3  政治和社会现实
而西塞罗成年后的社会动态,和儿时的生活是完全两码事。在他成年后,社会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而且社会的动荡以及一些大的军事变革,兵种也发生了变化,以前的为民服务的公民兵成了更多的以雇佣的方式。这也使后来更多的无业人员成为了雇佣兵的方式来通过将领的统帅,到处打战。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无休止的战争中最终收益的还是将领,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权利也越来越大。而这种通过战争迅速扩张的局面到了恺撒独裁时也是其人生的巅峰。而为了稳固其兵心,他们会用奖励土地的形式让更多的兵为他们服务。所以就出现了后来不断的分地;而这种局势的扩展一发不可收拾,也让共和国的权力代表们慢慢的势力减弱,甚至无势力可言导致国家的各项政策和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而这种不可控局面最后导致了共和国的分裂。也就是在这种政治环境下才出现了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体系。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体系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也就是罗马法成就了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诞生。罗马本身就是一个法制国家,这在相关集中中有所体现,而且在早几百年的时间就有了相关的法律发文来维护国家的稳定,比如《十二铜表法》就是体现罗马法文化的代表法律。之后,罗马法慢慢的完善,给国家、人民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改变。让法律更加完整。更能适应人们生产生活的发展,也更能适应国家的繁荣昌盛。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到西塞罗的时代,罗马法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并适应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而西塞罗作为政治家出生,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他的另一个职业律师身份让他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成为了更好的更顺利的前进条件。也是他的政治生涯有了很好的开始。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对于政治家的他来说,还对罗马法研究的如此透彻的原因所在。而罗马法也是他的法律思想能够延续至今的重要枢纽。
 
第四章  西塞罗法律思想的影响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也影响着总个罗马时代,不过由于时代的不同其渗入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影响其最深的还是晚期共和国时代,在这个阶段,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更加渗入到了已有的法律过程中,这一点从当时的传统的共和国法律武器来维护濒临瓦解的共和国体制和元老院可以明显的看出。而对于西塞罗思想对于 罗马法的影响,相关的文书中并没有体现,只是罗马法对西罗塞的影响颇大。但是对于西罗塞来说,他对罗马法文化的奉献是不能小觑的。这一点后来的英国学者得以证实。比如,对于西罗塞所提到的“财产法”和“表决法”。在一系列的法学做品中曾出现。而作为西罗塞本人对于奴隶有他的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对于年老没有能力的老奴隶是可以弃之的。于好马和老奴隶相比,他选择好马。而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古罗马奴隶时代的法律也相应的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完善。比如在相关的法律中就曾提到:为了维护奴隶的利益,禁止雇主让奴隶和动物进行厮杀博弈。而且到了安东尼·庇护时代起,奴隶有权利对于雇主的不合理行为进行上诉至法官,然后通过法官还可以摆脱对奴隶不好的雇主,在找寻更好大的主人。哈德良就曾废除了对奴隶的不合法权益,维护了奴隶作为人类的应有权利,取消了奴隶主的任意厮杀权,同时奴隶主不能把奴隶买卖到角斗场。于此同时,为了实现对奴隶更好的保护,奴隶人人类平等,杀伤奴隶与杀人同罪,是严格制止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在自然法的长期影响下,后来的奴隶享有也同等的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当时男性当权的年代,通过长时间的洗礼,法律的完善慢慢的罗马的妇女权益也得到了很好的完善,家庭成员的关系也渐渐从独裁制慢慢缓和下来。慢慢的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而相关的法律文件中也取消了男权主义,对于妻子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丈夫不能随意的决定妻子的生死权。卡拉卡拉规定,而且对于孩子而言,不能随意的变卖,孩子更不是商品。对于父母虐待孩子的行为必须严惩。这些法律的完善,和自然法的渗透有功不可没的关系。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有着深远的意义,给法律的改善以及民主政权的诞生起到了一定的推进做用。他的自然法崇尚自由民主公正。他极力反对独裁,对于财产和共同利益有明确的定义,对于个人的合法的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不能随意侵犯的。而这些他的观点也深入到了后来近代资本主义民主革命中。而后人对于西塞罗的研究中,对于西罗塞的法律思想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格劳秀斯深深的受到了西塞罗法律思想的影响,成就了他在法律方面的造诣。而后来的各国对于西罗塞的法律思想的借鉴也让西罗塞的思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境界。他被后人称为法律界的“最高典范”。这与他的法律思想深入人心是分不开的。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化黑暗为光明受到了很高的赞扬。
 
结束语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内容之广,且深深的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中,给人们带来的利益是非常丰富的。他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深深延续到了教育、政治、各方面。而西罗塞的这一成就和他所接触的的教育,有很大的关系。不难看出西罗塞的法律思想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而纵观现在的情况,处于法制社会的今天,一切的成就和西罗塞有着或近或远的关联。在寻求自由公平的法制建设中,发现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已在源头。因此,我们不妨借用古罗马的历史学家维勒伊乌斯。帕特尔库鲁斯的话来概括对西塞罗评价:“人类在大地上生息一日,光荣的西塞罗就一日不会从他们的记忆中消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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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7):248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1):143

致谢
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论文终于即将完成,此时此刻,我的心情久久无法平静,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是老师和同学们帮助我一步步完成。尤其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X老师,X老师作为一名优秀的、经验丰富的教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总是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耐心对我进行指导和帮助,引导我不断开阔思路,为我答疑解惑,鼓励我大胆创新,使我在这一段宝贵的时光中,既增长了知识、也开阔了视野,X老师敬业的工作态度感染了我,直至本文顺利完成,不管是学业还是做人方面,我都受益匪浅,在此,向敬爱的X老师致以最真诚的感谢!
优秀法学硕士论文篇二:
 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摘要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合同法的相关具体内容对签订合同的双方起到保护的作用,合同的签订能使交易安全化,同时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地区相关立法例或者是其他国家的基础之上,对它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是仍然还存在着一些方面的不足。本文就合同法定解除进行了简要的叙述,从而分析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况。希望能给完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可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合同;法定解除;解除权
 
 
 
 
 
 
 
 
 
 
 
 
 
 
 
 
 
 

一、 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与特点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

我国享有的合同法中就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了明确的条款规定。而这项制度的实施是在双方签订有效合同之前。合同成立了以后,因为某方面的因素导致当事人其中的一方通过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运用来让合同失效的过程。而这项合同法中的权利,也是对合同解除的体现。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时候,解除权人可以直接就行使解除权,把合同进行解除,不需要去征得对方的同意。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合同签订的一方。因为通过有效的运用合同法定解除可以减少合同签订某方的损失,让它可以从不可以得到的合同期待利益当中能够早早的得到摆脱。合同的解除关涉到了合同制度的严肃性,如果合同一旦被解除,那么合同中所有的关于经济利益方面的条例就会失效,也就是合同失效。基于此,所以在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使用也是有严格要求的。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特点

合同法定解除它的特点主要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这样的一种条件有具备了的时候,当事人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具体来说,它具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有着严格的限制

合同法的制定是对合同有效的保障。而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运用是指合同中甲乙两方的其中一方因为某种因素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而言必须是严谨慎重的。因为这关系到另一方的利益问题。合同法本身就是本着保障合同签订方的共同利益,如果这项制度不够严格合理的话。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让合同签订方有机可乘。是非常不利于合同签订的另一方的。为此,在合同解除制度运用的时候,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彻底落实关于合同法的合法交易以及因为某种不可控因素带来了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除这两者中进行具体的平衡。也就是说在给予当事人相关的法定解除权的同时,也要给与非常严格的限制。假如对于违约解除情形在法律方面,不作任何方面的限制,会很大程度的影响到合同另一方的各方利益。没有实现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本着合法交易的前提。更加也不利于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2. 合同法定解除的对象是合同当中的基础性权利义务

合同一旦形成,合同双方在没有正式签订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是不构成合同关系的。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正式成立前合同法定解除也不形成。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的甲乙双方还未正式签订有效的合同,那么关于合同中的法定解除也不生效;而合同法定解除只有在甲乙双方成立了有效合同之后,并没有进行相关的履行项目之前,才有法律效应。关于合同解除也是有严格的要求,在不影响救济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同时来对合同中某些权力义务进行取消。而合同法定解除不适应于在合同成立而没有生效的时候,甲乙双方的解除方有不合法的行为。因为此时会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经济利益。所以,有着相关方面的学者提出,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这种方面的观点实际上很值得我们去进行探讨。

3. 合同法定解除的效力是终止合同的基础性权利义务之履行效力

合同解除与撤销合同有着明显的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对合同中某些未履行的权利义务进行解除而合同撤销则是代表合同彻底失效。所以当合同成立后,因为某方面的因素导致合同方中的一方需要进行合同法定解除。此时如果在合同中未的履行的可以解除掉履行关系。对于合同法定解除而言是非常严格谨慎的,他的实行只是对未履行的权利义务进行解除,不过不意味着合同失效,这当中终止的只是部分基础性权利义务。而当事人当中的其他合同关系还是依旧存在,根据这个来确定当事人当中责任的承担。

4. 合同法定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

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解除有明文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非常严苛的。对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并不肯定就会引发解除合同的最终后果,也就是对于合同法定解除需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进行。是对合同解除的一个具体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让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经由行使解除权而进一步的解除合同,而合同而此时的合同解除是可以单方面直接进行的具体行为。与对方同意与否没有实际的联系。

二、我国合同法上的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对应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对应法律后果就是让合同关系进行破灭。我国的《合同法》的第97条里面就是这样规定: “合同在解除了以后,还没有履行的,将会终止履行: 已经在履行的,按照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能够要求其恢复到原状,采取一些相对应的补救措施,并且还有权去要求赔偿相对应的损失。”这样的一条规定就可以表明,我国的《合同法》里面是承认合同方面的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权利的行使一定要遵循相关的程序以及方式。我国关于的《合同法》中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有着明文的规定。 “合同中甲乙双方的任意一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的进行合同解除。而产生合同解除的通知要及时告知对方。如果双方就合同解除没有其他的问题,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合同解除的具体事宜。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有严格的程序进行引导执行,这样的一个条款同时规定了约定的解除权以及法定的解除权所行使的方式,从这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根据权利人用意思进行表示,用通知对方的方式来进行相关的行使。

(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消灭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合同法定解除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超过期限的这合同法定解除权失效。而在合同法定解除权中,如果双方没有就时间问题进行具体的限制,那么在合同解除权实施后的通过告知的形式通知对方,而在一定的时间内没履行。那么合同法定解除权也无效。而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消灭就时间限制方面体现在以上两个方面。也就是期间届满以及经催告而没有进行行使。

(四)合同法定解除适用的情形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行驶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行驶合同的法定解除时,是当事人自愿的主观意识。所以就目前关于合同法中合同法定解除是需要进行重点进行完善和调整的。自由与公平决定合同效力构成,对法定解除原因哲学根基方面的说明,与此同时也会把合同的利益关系充分的带入到学者们的视野里。公平,其实追根到底就是一种利益关系方面的反映。合同虽然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方面的表现形式,肯定也是双方利益进行交汇的一个场合。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之间都有付出了相对应的利益,也彼此都在谋求着自己这方的利益。处于公平性方面的考量而且本质上是促成当事人自由实现的合同法定解除原因之成立,它的可操作性的判断仍然要从合同利益当中寻找相对应的标准。内田贵他就这样指出过:对于合同而言,它的成立是在很大程度上对合同双方利益的保护和约束。也是为了在日后的交易过程中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设定的一具有法律武器的契约。而合同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控制病态合同所带来的损失,在多种现实和隐性的利益方面都开始逐渐的出现,呈现雨后春笋般的势头,而这也刚好正是理论去充分发挥作用的时候。而为了实现一定程度的损失减低,法定解除原因也因为合同履行利益方面的丧失而获得了自身所存在的理由,并直接导致法定解除后果的判断。而目前就合同法解除权的相关事宜,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存在以下情况,合同中的当事人有权利进行合同解除:首先就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有一方出现逃避自己应付的主要债务;让合同无法按照明文规定的实行;或者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以及违约的形式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当事人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再三的催告在合理期限之内还是不去履行;或其他违法法律的规定的情形等等。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可以称作是期前违约或者是先期违约,在双方合同成立到合同签订以后的一个具体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亦或是合同方的任一方已经在合同期间表明不在履行相关的权利或义务。而这些情况的产生,使得另一方有权利让违约的一方承担所有的因违约带来的后果。就预期违约的具体体现形式可分成主观意识违约和暗示违约。这两种违约形式就其体现形式上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主观意识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合约方的其中一方有具体的不履行责任的行为。而暗示违约则是指,在合同存续期间,合同的一方有表示过不会在履行应尽的主要责任。而实行预期违约的相关解决制度是指在合同存续其间,如果一方有实际或暗示的违约行为,都能通过相关违约制度来将风险控制到最低,也是对风险产生时的一种法律救济。它一般情况下包括“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已经或有违约的行动。而对于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存续期间,有一方因为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的违约行为的产生,不能或不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主要责任,那么合同的另一方根据合同法有权利行使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而这项权利的实施,在此种情况下无需争得违约方的同意。
 

2、不可抗力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曾对不可抗力有过相关的规定。就不可抗力,从法律层面进行过分析。所谓的不可抗力,指的就是在自身无法控制的一种局面。对于不可抗力通俗的理解就是平常所认识的自然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突如其来的变故,或社会因素的变化带来的不可抗的因素等等。更或是国家或政府作出的宏观调控带来的不可抗因素等等。而对于合同而言也会因为各方面的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存续期间无法在正常的履行合同该有的责任。而此时,当合同不能按要求进行时,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合同的双方都有权进行合同的解除权。对于这方面,应当把握两个概念:不可抗力是合同不能正常进行的体现之一。而无法实现合同的履行条款也是合同不能正常进行的另一体现。我国的《合同法》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来进行限定,不可抗力作为一个法定解除的重要条件,从而对法定解除权进行了限制,在理论当中和实践当中有着一个非常重大意义。

3、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约实际上是违约行动已经产生的体现。在合同法中,这也是一项严重的不法行为。根本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失,同时让另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的具体条款实现自身的价值。违约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违约的形成实际上是让合同从为一种摆设。所以,不管双方中的哪一方进行违约,都是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其价值的表现。而这个时候,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合同解除权做了明文的规定。如果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

而迟延履行,是讲在合同存续期间,合同一方因为某种因素不能及时的履行其主要债务,而迟延履行分为:一未按时间履行其债务;二无理由延迟债务;三是必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迟延履行,主要是指一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时的履行债务。而在这个未履行债务期间,一方是有能力履行其债务的。而对于,这种看似违约的行为,因为本身会有一个具体的期限,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通告后,能够在一个延续规定的期限后还不能实现延期履行的行为。才能享有解除权。由此可见,迟延履行不会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权利,而是当迟延履行使当事人的合同不能按合同所要达到的目标的时候才能够享有规定解除合同。
我国的合同法对其他法定解除有明确的条文限制,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除了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不需要去赘言,在司法实践审判当中,在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时,什么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本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和第四种情形,都有涉及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涵盖面太广,所以会有异议,而在合同中合同目的主要是合同条款的实现,它与违约和合同解除权的运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控制合同解除。合同目的有千万种,但是不管哪一种合同目的,都需建立在 合法的前提下,也就是动机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才可以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目的”。另外总则当中的不安抗辩中的解除也属于其他解除情形。

三、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法定解除制度的对策

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合同中的一方降低损失。而因为目前为止我国的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制度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所以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了以下几点对策:

(一)明确我国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法定解除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需要严格明确其具体实施制度。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驶需要建立在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基础上。做为最基本的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实现交易的合法安全性。而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建立上,我国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引荐国外对于合同法比较完善的国家的举措。才能真正实现合同解除的真正目的和意义。这样一来,一方面既可以让合同双方能够预知哪样的一种违约行为,就可能会导致合同法定解除,从而在履约过程当中需要更加的谨慎小心的行事,同时还能有效的避免合同解除权的使用,让合同能真正达到其合同目的;另一方面还能够实现减轻非违约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因为违约方带来的损失。保护合同非违约方的利益损失最小化。同时还能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违约方不当地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违约方有一定的管控作用。

(二)明确我国合同法上的法定解除制度中的法定解除方式

第一,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解除形式,需要通过书面告知的形式来通知另一方。第二,而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过程中,当事人告知另一方后,如果另一方对于其权利的使用有不同的诉求。可通过相关机构来进行解决,而相关机构在对合同解除权的效力进行认定的时间里,合同解除权的具体实施情况,法律都应给出明确的规定。保证合同解除权的合法有序进行。

(三)完善我国法定解除权消灭的原因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失效有几个方面的因素存在,对于合同解除权在在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两者中,应该怎么样去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而当合同解除权在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相冲突的情形下,需要以约定期限为首要,因为就合同的签订来说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意识的认可,同时也是对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合同目的的表现。而这个期限也是双方认可的一个约定。也就是说在这个期间之内,不去行使权利,那这项权利也会就这样消灭。而在这个法定期间也就是“除斥期间”,他们二者就都处于一个同等的地位,对于法定期间这时候更体现的是一种具体的参考值,而最具说服力的还是双方认可的“约定期间”。所以,对于我国合同的解除权消灭这一项规定,建议用司法解释形式对于“约定期间”的优先效力给与详细的明确,用来方便以后的司法操作。

(四)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完善

对于外界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合同不能继续进行。那么合同另一方有权利进行合同法定解除。但是合同法中对合同目的有解释。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自愿的签订合同的具体事宜本着合法的前提来实现双赢的一个过程。而对于合同法定解除中主体的认定是“当事人”这一说法还是欠缺准确,应该这样进行表述:由于外界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合同终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有着合同解除权的同等权利。这样也就避免了实践当中当事人因为不同的理解而产生一些新的方面的纠纷。也就是说当预期违约发生了以后,债权人不接受这个预期违约,而选择继续保持原有的合同的效力,这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的规定。假如当债权人不接受预期违约而让损失进一步的扩大的时候,债权人不可以拿扩大的损失要求进行赔偿。对于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相关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未确定履行期限的时候,债权人是不是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催告,并是不是可以指定一定的时间期限? 债务人超过催告所指定的期限或者是合理期限依旧没有履行的时候,债权人是不是有权利去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方面,法律应该要给与一些明确方面的规定。
 
 

四、结论

除了上面所说的那些内容以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的时候,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解除合同。例如,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总之,各类违约行为发生以后,非违约方能不能够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主要的关键还是要看违约方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根本违约。 只有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非违约方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以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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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 of the Romans to human civilization is its unparalleled legal culture, and the ancient Roman legal though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is legal culture. Influenced by the Greek culture, it also absorbs the essence of Roman law. It has both the rational thinking of the thinker and the reality and keen eye of the politician to see the law and the wa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long-term legal and political practice, Gradually constructed its legal ideology for Roman society and political reality. This system in turn has contribu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Roman law and the trend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est.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is is Cicero.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ditions for the emergence of ancient Roman legal thoughts, then enumerates the ancient Cicero's legal thoughts, and finally summarizes the influence of ancient Roman Cicero's legal thoughts.
Key words:Ancient Rome; Cicero; legal thought; characteristics

优秀法学硕士论文篇三: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摘要]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欣欣向荣,人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现有的物质条件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对生活的需求,人们对精神享受方面的追求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法治法规的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人权意识和个人财产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有着巨大的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不仅关系到小家庭内夫妻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治安问题和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在这种时代大背景下,以一种新的客观的角度审视我国现阶段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法规,找出其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并通过谈论研究,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中不合理之处,解决夫妻财产法律中的漏洞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出发,根据我国现阶段夫妻共同债务国情,结合中外夫妻债务制度,着重介绍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依据、举证责任、标准范围、制度缺陷以及完善措施,希望有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类型、清偿责任、制度、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and the flourishing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people's production and living conditions have greatly improved, the material conditions of existing already cannot satisfy the needs of people's life, the pursuit of spiritual enjoymen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eople, especially with regard to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Meanwhile,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and people's consciousness enhancement,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propert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trong, has a huge impact on joint debt system in China. The system of common debt of husband and wife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quality of life and living standard of the couple in the small family, but also affects the social security and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o some extent. In the context of The Times, to a new perspectives of obj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ouple's debt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find out the loopholes and unreasonable place, and by talking about the study, improve the system of joint debt of the unreasonable place, solve the marital property law in the hol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oint debt in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joint debt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national conditions, combining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marital debt system, introduces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joint debt,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standard range, the system defects and perfect measures, hope to have certain effect.
 
Key words husband and wife common deb  typerepay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measure
 
 
 
 
引言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近几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突破性的及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夫妻共同债务也从根本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以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的原因仅仅是因为生活性问题,夫妻两个人在生活方面产生矛盾,甚至导致不能继续生活而产生的;现在的共同债务更多的是因为夫妻生活经营不善导致的。这些变化给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带来的巨大的冲击,也给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破裂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方面带来的很大的困扰。甚至很多时候,可能出现同一种案件却被判了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夫妻共同债务制方面存在的巨大漏洞,在立法方面没有得到统一,适用范围也不明确,很可能导致我国法律的混乱。在这方面,西方欧美国家处理的就比较完美了,立法明确,条款详尽,既肯定了婚姻家庭作为一个消费单位,又确定了家庭在市场交易方面的主体地位,夫妻双方不仅要共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还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双方独立的法律人格,给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带来了很大的参考价值和参考意义。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制度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在学术界和法律方面均未得到明确的统一。学术界通过对我国婚姻法的研究,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不同的定义: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一起生活,为了履行赡养老人和抚养后代的义务以及双方在身体和精神方面的需求所背负的债务。这种定义只适用于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婚姻家庭,而没有考虑到现今社会夫妻中任意一方因为经营投资等原因所背负的债务,这种定义只是单纯地将家庭定义为了一个消费单位,却没有考虑到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单位而在社会中作为交易主体的方面,所陈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外延很狭窄,很片面适用性不高。当然,这种观点将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规定在了从结婚起到婚姻结束为止是很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的时间大多也就在这段期间之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夫妻中一方在婚前就承担大量债务而隐瞒不报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我国《婚姻法》中也有详细规定,当然,如果这种债务用来夫妻双方婚后生活就需要另当别论了。
2.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的期限内,由于维持家庭的正常开支、赡养老人、抚养后代、维持身体和精神健康以及夫妻在婚姻期间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夫妻家庭负债。这种定义和上一种比较,已经得到了完善和补充,也比较全面了,但是这个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有列举夫妻共同债务的嫌疑,将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绝对化的划分,债务完全局限在了刚才列举的范围之内,没有包含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中一人继承的财产所承担的债务等,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一旦婚姻方式变了,内容变了,这个定义就要被推翻,甚至带来很大的缺陷。除此之外,这个定义和上一个一样,对共同债务的时间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是对婚前债务的处理就没有合理的措施了。
3.夫妻其中一方与外人勾结制造虚假债务,夫妻中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背负债务,由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条例的补充,就使得我国《婚姻法》更加完善,也使得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避免因一方的行为造成夫妻双方的悲哀。还有很多夫妻在结婚的时候并没有领结婚证,而是后来补充领证的,这种关系在以前的界定时很模糊的,但是新《婚姻法》对这种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并不是从领证开始的,而是从夫妻具有实质关系开始的,避免了夫妻中一人因为没有结婚证而逃避债务行为的发生。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债务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是在夫妻二人在领结婚证开始到婚姻结束为止的这段期间内,也就是夫妻关系持续的时间内。
2.债务行为原因特征。目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生活性债务,第二类是经营性债务。生活性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夫妻二人为了维持正常生活水平以及履行社会义务所背负的债务;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使财产增值,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背负的债务。
3.债务性质的特征。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中一方在婚前就有的资产,不随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转变成共同资产,除非有特殊约定。但是,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就决定了财产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所以,如果有了一定的债务负担,也应该是夫妻双方一起承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在夫妻中的一人付清全部的债务数额后,有权利根据凭证向另一方追偿债额。
4.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性特征。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和抚养权转让时,可以由夫妻双方就此进行协商调解,然后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夫妻双方对调解书有意见,还可以进行上诉。而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夫妻双方向第三方举债,是一种外部责任。为了防止夫妻二人通过诈骗、逃避外债等手段使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不论夫妻二人决定怎样按份额分割财务,都是夫妻二人自己的事,可是每个人都必须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一方逃避,另一方也应该全部付清,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范围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已有《婚姻法》,虽然给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性质和范围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来的规定已经不是用于现在的社会情况,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漏洞也已经显现出来了,如对共同债务的定义太过散乱,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也没有遵循立法中统一性和明确性的要求,给人们生活和法院判决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而且夫妻共同债务常常是和连带责任制联系在一起的,共同债务要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还债,但是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又注定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而且,以前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总是由一方支配,夫妻中的任意一人就可以决定共同财产的去向,但是现在人们维权意识高了,对自身权利和财产看的更加重要,这种时代背景也从侧面体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性。
从根本上来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其实就是取决于夫妻二人的利益问题,制度能做到的就是在夫妻二人的利益之间尽量寻找平衡点,保证双方都能接受。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夫妻的债务已经不仅仅是当初的生活性原因了,更多地取决于夫妻二人的经营性原因和精神消费的原因,夫妻其中一方进行培训、旅游、学习等造成的债务是否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也成为了现在婚姻中的主要矛盾,但是我国现在的《婚姻法》却只是说明因为夫妻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开销,夫妻中任何一方有权利决定。所以,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将债务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余额宝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力与地位,尽可能减少夫妻之间因为这些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甚至是官司。
 
三、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
 
(一)不符合夫妻身份关系
在古代社会中,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很大程度上都是出身和身份决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方式逐渐被淘汰,人们接受西方发达国家传进来的“人人平等”的先进思想,从而进入了个体自觉地契约时代,这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世界的发展,但是在进入二十世纪后,贫富差距增大,虽然法律规定人人平等,但是经济实力决定了人人之间不可能做到平等,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又开始了对身份的追求,不过这种身份与以前的身份是不同的,被灌入进了自由、平等思想,通过对身份的追求,体现了人们对更加自由平等的追求,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得到了极大的增强,所以,以前夫妻关系由一人支配的处理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双方都对自己的权利和人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映到财产上就是财产约定制度和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在夫妻财产共同支配的基础上保留了自己财产的独立性,有利于实现夫妻平等和家庭和睦,也避免了通过婚姻进行财产诈骗行为的产生,而新《婚姻法》中夫妻一方财产不随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更使得夫妻中一方财产的安全。而且在这种制度下,夫妻二人都可以离开对方独自生活,可以随心所欲的给自己消费,对“一方生活困难”定义的补充说明还避免了一旦离婚之后弱势方难以生存的情况。但是,这种经济分隔独立的制度再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矛盾,首先,人们经济分开了,个人权利意识也增强了,但是也不能把夫妻双方看成整体了,由夫妻中一方借贷的钱也不应当由另一方还债,因为其于现在提倡的追求个人价值和人格独立相冲突了。
(二)非举债人遭到无妄之灾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氛围生活类和经营类两种,以前,人们结婚之后的债务问题主要是生活性原因,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也广为大众接受。但是现在,家庭债务来源更多的是经营类原因导致的,而且大多是由夫妻中的一方进行经营导致的外债,经营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夫妻更好的生活,更多的是为了自己的个人目的,甚至发财就离婚或者转移、隐瞒财产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举债原因进行调查,也不判断另一方是否应该一起承担就判决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对举债人来说可以减轻很大的负担,但是对于非举债人来说,却是遭受了无妄之灾,平白损失了一大笔钱,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负债了。所以,结婚的风险远大于同居的风险,还引发了社会道德风险。《婚姻法》在这方面应该分清生活类举债和经营类举债,对夫妻双方的利益进行保护。
(三)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过度
法律的巨大作用就在于可以平衡各方利益,保护人们的利益,给人们创造一个公平、民主、公正的社会氛围,而不能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就发生偏移。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应该的,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给债权人维权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夫妻中非举债人的权益,而不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损害非举债人的利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法规却往往会选择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因此损害非举债人的利益,给非举债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和麻烦,情节严重,还会对非举债人的人生自由和个人财产带来很大的损失。要知道,生活中每个人的对外交易都有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两个方面,并且这两个方面往往是对立的,当法律价值冲突的时候,就应该从社会中获得答案。与其将保护举债人的利益或者维护社会利益为由对非举债人进行强制性的处理,还不如使其认识到他本该承担的责任,与其沟通,让其心甘情愿地去做这件事。
 
四、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在立法层面完善共同债务的内容
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将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新《婚姻法》中只是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中一方不需要举债,但是却没有在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之间制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在财产制度部分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制度,给有心人知道了很大的可趁之机。此外,新《婚姻法》中有规定,夫妻一方在不是因为日常生活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必须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财产处理,一旦作出决定,夫妻中任何一人就不能以不知道是由为借口抗拒第三方的存在。这样就可以使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处理的时候就预见后果,也维护了第三方人的权益。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2)夫妻双方在进行生产经营所举债;(3)为了履行赡养父母和抚养后代所举的债务;(4)夫妻双方在举债之前进行过协商认定的债务;(6)其他依法为共同债务的情形。
(二)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
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意义是方便夫妻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动用法律手段对此进行强制。新《婚姻法》中有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期内获取的金钱为双方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此财产为夫妻中一方单独赚取而得,如果是因为生活需求,夫妻中任何一方有权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是对非生活所需的财产处理,必须经双方都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处理。但是日常生活中,琐碎的事务比较繁多,如购物、健身、旅游等精神消费,如果每件事都要与对方进行协商在进行决定也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夫妻双方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通过夫妻双方的协商,在对一些双方都能接受的消费处理上,一方有权直接处理,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
(三)建立民间借贷双方确认制  
    新《婚姻法》中还添加了一规定“第三方知道此规定,夫妻一方具有债务责任”。所以夫妻中的一方在向第三方借去大额度金额时,第三方有义务想夫妻中另一方确定此行为是否是夫妻共同决定,如果另一方毫不知情,这种债务就属于个人借债。而且由于出借人对于是否借钱有直接的决定权,所以为了减少要债时的不必要的麻烦,第三方人也应该在事前对举债人的生活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对举债的原因和背景做出详细了解,待双方都确认了,再进行贷款,这种行为与我国新婚姻法也是不谋而合的。
(四)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在平常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之间还存在夫妻关系,在一方进行大规模举债时,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情或者同意,都会被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实际中,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甚至和我国婚姻法相违背,我国新《婚姻法》中有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期内获取的金钱为双方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此财产为夫妻中一方单独赚取而得”、“夫妻一方在对非日常生活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必须经过协商才能处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不算共同债务。”也就是说,除了夫妻因为维持正常生活而欠的债务之外,其他债务如果想算为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夫妻双方都知道这个债务的存在并且经过协商后都没有意见,而且,借来的钱不能用于吸毒、赌博等非法行为;第二,很多夫妻在确立婚姻关系之后,就将各自所得的财产都算为共同财产,债务人必须确认夫妻双方不存在该协议,才可以算为共同债务,二者缺一不可。这样,就可以避免夫妻中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情况的出现,保证了夫妻中一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夫妻通过诈骗的手段逃避债务活着互相推脱债务,保障了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
(五)执行中的追加程序和事后救济需制度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债权人在进行起诉的时候,往往只是起诉夫妻中出面借钱的一方,另一方却没有被涉及其中,这就导致了很多夫妻利用另一方没有被起诉的漏洞进行逃避债务,甚至很多夫妻利用离婚等方式进行财产转移,给债权人讨债带来很大的麻烦。在面对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法规条例的变化和额外的被执行人,根据附加应用程序未亡配偶列为被告,被执行人,为了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增加异议程序。也可以增加听证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听参与诉讼的未亡配偶认为,捍卫党所听到的事实的证据和材料依法审查,识别,根据该声明和证据材料可以认为是否正确的,形成的决定。实际上应该小心使用额外的丈夫或妻子在另一方的执行被执行人,因为这可以在诉讼释明是否要求被告作为被告的丈夫或妻子,只能添加执行财产的丈夫或妻子的名字。在这个附加过程中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没有债务人的丈夫或妻子作为被告的客观原因,但法律明确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可以根据丈夫或妻子的名字添加到财产中。在另一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将债务人的丈夫或妻子作为被告,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包括在执行范围内。我们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问题,如果借款人是善意的借款,债务人为非法活动,他们的丈夫或妻子获得,并以她丈夫或妻子的名义转移资产。作者认为,如果资产是在关系的持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应当追加。这样的做法是为了阻止社会中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满足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二个标准。此外,在债务责任形成后,人们认为,如果丈夫或妻子被转移财产或同意将债务人的财产赠与配偶,以降低偿付能力。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即“债务人低价以明显不合理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和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结束语
 
经济的腾飞改变了人们婚姻家庭的观念和家庭财产状况,夫妻债务的种类和发生原因也多种多样。不研究夫妻债务的属性就无法理清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从而也就无法判断是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偿还;也就无法维护家庭经济的稳定,也无法保障第三人交易的安全,从而危及经济秩序。笔者通过对夫妻债务认定理论与立法的研究,目的为解决实践中夫妻债务认定难、夫妻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失衡的问题,希望在未来民法典亲属编中能够对夫妻债务的认定作出较为科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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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语
                                      
在本次论文设计和完成的过程中,要非常感谢我的学校,它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感谢所有授我以业的老师,没有这些年知识的积淀,我没有这么大的动力和信心完成这篇论文。感恩之余,诚恳地请各位老师对我的论文多加批评指正,使我及时完善论文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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