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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婚姻法修改中若干问题分析

时间:2021-06-16 19:01 | 栏目:婚姻法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6-1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婚姻法论文文章《婚姻法论文:婚姻法修改中若干问题分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婚姻,本应是夫妻之间的事,但越来越多的问题,使婚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重婚、假结婚,再到婚姻中的财产分割,甚至家庭暴力,无一不是热点问题,其不仅发生在人们身边,有些更是人们的亲身经历。本文从婚姻法角度入手,提出了婚姻法修改中的几大重点问题,如重婚问题、无效婚姻问题、夫妻财产问题、以及家庭暴力问题,并针对几大重点问题,进行了着重的探讨,阐述了个人对婚姻法修改中问题的浅显见解,旨在为我国婚姻法能够更加健全和完善、更好的促进夫妻的婚姻和谐,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婚姻法 修改 夫妻感情
 
   婚姻法的修改是关乎夫妻生活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家各抒己见,对修改意见畅所欲言,很多人赞成婚姻法进行大幅度修改,推翻传统的夫妻观念,此种方式是错误的,也是极其不可取的。我国的婚姻法,是真正结合我国国情所制定的,其内容和法律条例,对家庭、婚姻等关系的调整是较为合理可行的。如若进行大幅度修改,即是置传统婚姻法状态下的婚姻问题与状况于不顾,是与社会和谐发展、夫妻和睦相背离的。并且,每个家庭的情况并不相同,过度的修改则会影响家庭关系。同时,婚姻法具有的是法律效力,如将制定的法律全盘推翻,也有损法律的威严,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以,应当对婚姻法进行修改,且修改不宜过度,唯有如此,才能是夫妻更加和睦、家庭关系更加融洽、社会也才能更加的和谐。因此,对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探析”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婚姻法修改中若干问题分析

  一、重婚问题的探讨

  婚姻法修改中,涉及到破坏夫妻生活的“二奶”与“小三”等现象,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打击,且此种行为是否能够判定为重婚罪问题,成为婚姻法修改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重婚的定义,在两种情况下被判定为重婚。其一,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但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其二,自己已有配偶,且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有些人对婚姻法有一定了解,便开始利用婚姻法的描述漏洞,以满足自己私欲的目的。有的已婚者在外与他人同居,且决口不谈结婚,并要求对方要对所谓的“婚姻”保密,要做“隐婚”一族 ;而有些已婚者不但与他人育有儿女,却仍不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些情况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包二奶”或是“找小三”,但从重婚的定义来判断,这些已婚者具有重婚行为,但却没有犯重婚罪,只是钻了婚姻法的空子,能使自己成功脱身。不过从道德层面考虑,此种现象却是存有极大问题,不仅破坏了夫妻感情、对婚姻和家庭造成了伤害,更败坏了社会的良好风气,从而使社会缺乏和谐性。因此,应从严格意义上分析,不能将此种现象定义为重婚罪。首先,婚姻法不属于刑法范畴,而是属于司法范畴中的民事法律,而民事法律中仅对重婚罪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说明,而却缺乏刑法方面的处罚内容,唯有将刑法也做出相应的处罚修改,才能使此种不犯重婚罪的重婚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其次,此种重婚行为不能定义为重婚罪,还有一点法律规定,即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姻具有合法性,而使婚姻具备合法性的办法就是进行婚姻登记,也就是说,只有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才属合法,而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不但不合法,甚至不能称之为婚姻,而只是非法同居 。因此,此种行为并不能定义为重婚罪。

  二、无效婚姻问题的探讨

  婚姻法修改中,涉及到没有对无效婚姻进行明确的定义与定位,其中涵盖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对于是否在婚姻法修改中对两者进行严格定义与区分,大家众说纷纭。根据无效婚姻的定义,以下两种情况被判定为无效婚姻。其一,不具备婚姻成立条件的,属于无效婚姻。其二,建立婚姻没有遵循规定程序的,属于无效婚姻 。并且这两种情况均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而在无效婚姻中,又可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其中,绝对无效婚姻大致包含近亲结婚、重婚、婚检不通过的婚姻、或没有到法定年龄的结婚等几种类型;而相对无效婚姻则比较复杂,涉及方面也较为广泛,有因父母包办婚姻而形成的相对无效婚姻;也有因一方图谋另一方的利益的骗婚;更有为达到双方共同的某种目的的假结婚。有些人认为,无效婚姻应当指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只要将无效婚姻了解清楚,剩下的婚姻形式就都是属于合法的婚姻;而有些人则认为,无效婚姻不应仅关注婚姻的绝对无效性,还应该充分考虑到婚姻的相对无效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也会有更多婚姻的现象需要我们去区分和区别对待,因此不应将无效婚姻绝对化,应当对无效婚姻的两种类型进行添加入婚姻法的修改中。针对两者的不同观点,个人意见为:应将相对无效婚姻纳入婚姻法之中,并应对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区分对待,因有些相对无效婚姻方面内容已经涉及到刑法方面的内容,故应在纳入婚姻法之后,有针对性的区分对待。因此,在无效婚姻中,应将其中的相对无效婚姻添加进婚姻法修改之中 。

  三、夫妻财产问题的探讨

  婚姻法修改中,涉及到夫妻财产问题,而夫妻财产具体如何定义,以及当出现感情问题,需要离婚时,夫妻财产应当如何分配、按何种分配比例进行分配,这些问题成为了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从夫妻财产的类型来看,夫妻财产可分为约定财产和法定财产两部分,虽在国外法律中会采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用,但由于我国婚姻法是属于私法范围,应当尽量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是以,我国婚姻法会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明确自治区分 。例如: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就对财产的份额、分配、归属等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则在实行判决时,就应以夫妻双方约定内容为基准,判定财产的分配与归属等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没有对财产的份额、分配、归属等进行约定,则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采用婚后所得公有制来分配夫妻财产。也就是说,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选择权。针对此种问题,个人观点为:首先,夫妻财产属于私有财产,故财产权应当属于私权,对于财产的分配权力,应当属于财产当事人。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当较法定财产制优先,这也是婚姻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其次,对于法定财产制,还是应当遵循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并且夫妻财产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不但能够有效的促进夫妻间的感情,使家庭和睦,更会对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在夫妻财产婚后共同制的原则基础上,应当做个人财产的细分,如:夫妻其中一方受到他人赠与或接受亲人的遗赠,此种财产应当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将此种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很可能会与赠与人的意愿相违背;当赠与人在赠与时没有严格规定受赠人,则该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又如:婚前财产在结婚后出现收益的,则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另一方没有对婚前财产产生过劳动或进行过投入的,婚前财产应归所有人所有;另一种是,另一方对婚前财产进行了投入的,无论是金钱或是劳动,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可以按劳动程度和投入资金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四、家庭暴力问题的探讨

  在婚姻法修改中,涉及到“拒绝家庭暴力以及禁止采用任何行为和手段虐待家庭成员”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现在婚姻生活中最为严重也最不能容忍的现象,且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是家庭暴力成为司空见惯的问题,实则不然,当今的社会是知识的社会,各种传播媒体和多元化的传播媒介使得任何坏事都无所遁形,这才使家庭暴力逐渐呈现在大家面前,但现实生活中,此种现象不是时代发展的产物,而是在长久的历史时期普遍存在的。但无论其在何种环境下出现,都是应当使人们受到警示的。而从法律角度来讲,则是需要采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来对其进行防范和控制。因此,个人观点为:首先,婚姻法不属于刑法,而属于民法,因此不具备处罚效力,因此要将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与刑法结合起来,对出现故意伤害罪、虐待、过失伤人罪等问题,要依法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而在婚姻法中,无需对家庭暴力做过多的划分与说明。其次,应当对以受到家庭暴力为理由,而提出离婚申请的,在婚姻法中做出规定,并要做出规定,要求施暴者停止暴力方式,并对受害方进行道歉、精神赔偿;对于已经离婚的,则要求施暴者追加赔偿。最后,还应将分居或离婚期间,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关系的行为,在婚姻法中定义为故意强奸,并通过刑法予以处置。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婚姻法进行修改,不但能够将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更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婚姻保障,除此之外,还使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婚姻法的修改,也使得夫妻更加和睦、家庭关系更加融洽、社会也更加的和谐。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时代的进步,定会有某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婚姻法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再次调整和修改,那时,望婚姻法能够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建议和监督下,修改得更加健全和完善,为婚姻做出更加积极的保障。
 

注释:

白云.关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6(13).230.
马忆南.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写在婚姻法修改之际.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60-68.
薛宁兰.共同关切的话题——“《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综述.妇女研究论丛.2001(1).58-64.
张贤钰.《婚姻法》修改问题笔谈对《婚姻法》(修正草案)的若干思考与建议.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2).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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