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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司法解释研究

时间:2021-06-16 18:54 | 栏目:婚姻法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6-1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婚姻法论文文章《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司法解释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近几年来,我国对于婚姻法律进行了不断的完善,旨在减少相关的争议。但是就《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出台已经几年时间了,人们对其中涉及房产归属问题的理解和争议不断,还存在着很大不同程度的误解。立法角度方面,夫妻间的财产制能够被分为: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两种形式。表现形式方面看,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 法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本文重点分析我国的《婚姻法》在对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所作出的变化,梳理在法律中对于夫妻所得主体的解释以及对夫妻所得财产的规定,最后就应该作出应该开展夫妻所得财产划分工作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给予有关人士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财产; 司法解释
 

  一、引言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人们对于夫妻财产的意识更加重视了,越来越多的夫妻在面对离婚时由于对我国法律上夫妻财产的划分理解的失误而出现一系列的财产纠纷,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国家对于《婚姻法》的更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但是分歧不清也会有不少纷争。有部分人试图钻《婚姻法》的空子,这样将会严重侵害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与利益,危害男女之间的平等和整个社会公平。国家除了在这方面做好立法工作外,进行必要的特别授权,还应当在我国的各地区开展全国统一的执行标准,确保各地区的裁判结果相符合,相一致。对于婚姻中的财产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方甚至是几大家庭之间的利益矛盾。为了解决我国的不少地区的法院对于同案,出现不同判的情况,学术界就急需出台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来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分配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规范。我国法律对于《婚姻法》先后开展了三次比较重要的修订工作,尽管三次修改所处的社会环境,时代背景有所不同,对于要解决的问题的侧重点也有所变化,但对于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内容却是一脉相承的。本文旨在以法律的角度解读夫妻财产,对一部分规定作出解释,希望给予一定的帮助作用。

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司法解释研究

  二、我国《婚姻法》在对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的演变

  ( 一) 1950 年《婚姻法》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在 1950 年,其中颁布的背景是源于那个时代人们对于男女平等思想的追捧,国家也开始有了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规定的意识。在《婚姻法》中第一次提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拥有对于双方所有财产相同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在我国的 1950 年的《婚姻法》中认为,夫妻双方拥有平等处理和拥有家庭财产的权利。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一般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前和婚后获得的所有财产都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就没有了个人财产的说法,因此来自于继承或者是受赠所获得的财产也为共同财产。这部法律的颁布打开了我国社会对于男女平等这一理念新的认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 二) 2001 年《婚姻法》
  2001 年对于《婚姻法》的调整是时代变迁的产物。由于之间对于《婚姻法》的颁布还不够完善,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上对于婚姻关系和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有了新的变化,以往所颁布的《婚姻法》存在许多不足,已经不能满足人们需要了。在社会上的夫妻离婚案中,一部分法律人士试图钻《婚姻法》的空子,造成一系列的婚姻财产分配不均的现象,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于是,出于对时代背景变迁的跟进,2001年国家推出了全新的《婚姻法》,法律中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以司法角度更为细致的解读了这个问题。再一次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对夫妻双方婚前的彩礼所属问题、离婚后的财产支配方式等进行阐述。这部法律推进了我国《婚姻法》的进步,使得司法判决更为科学权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夫妻财产划分的公平性。
 ( 三) 2011 年《婚姻法》
  2011 年,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有了更加新的调整转变。国家颁布全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划分问题上进行了新的解释,在法律中规定,结婚之前由双方中的一方所购买的不动产财产,在夫妻双方结婚后,这些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仍然是归属于产权登记人个人所有的。还有另外一个创新点就是夫妻双方结婚后,由双方中其中一方的父母为自己的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仍然只归属于该子女个人所有。对于《婚姻法》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异议。

  三、我国其他婚姻法情况及其评价

  1980 年,我国的《婚姻法》第 13 条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在这个时候,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内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被视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其中一方通过继承、受赠获得的财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的《1993 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中在第 2 条里比较清晰地规定了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通过继承、受赠的方法所获得的财产是视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这是因为当时的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还比较有限,还没有实现对我国的房屋制度进行改革,也就没有所谓商品房的存在,因此我国的公民也就不具有对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对于继承、受赠的财产内容也就基本上是一些生活上的资料和财产,在当时所产生的争议也就不是很大。但是,到了现在这个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我国公民的财产有了很大的增加,拥有了更多的不动产、汽车、股票等大额的财产,这些都成为了继承和赠与的对象,因此,这些财产是否被视为共同财产就成了问题,有了争议。2001 年,《婚姻法》立法首次提出了对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的个人财产内容,并且听取了学界的专家学者的建议,最终规定了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内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者是赠与人已经明确的表明了其财产只给予其中的一方的时候则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这个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婚姻法立法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立法的变革。

  四、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方面的具体司法解释

  ( 一) 夫妻所有财产
  夫妻所有财产指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其中包括既得的财产,以及还没有实际获得的财产。此外,尽管夫妻中有一方并没有对财产有实际的占有,仍然将其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假如夫妻中的妻子在婚后的续存购买了一套房子,丈夫没有实际拥有房子,但房子在法律上仍然归属为共有财产。但是,如果丈夫朋友借其一辆车,即使实际上丈夫占有车子,但由于车子不属于丈夫,所以不被认为共同财产,妻子无权占有车子。
  ( 二) 如何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
  当夫妻双方的婚姻破裂准备终止的时候,对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颁布的《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所开展的财产分割,应该要遵循男女平等的处理权益办法。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没有受到财产来源的约束或者是区分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作的贡献大小,夫妻双方拥有相对公平的处理权益。这一项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平等的利益,切实确保在社会中的男女平等观念。因此,在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时候应该要坚持双方平等处理财产的原则。当然,要做到平等分割财产,要做到的就是必须明确区分,理解出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包括的范围,认清哪些是共有财产,哪些是其中一方独自特有的财产。
  ( 三) 夫妻所得财产范围
  对于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所得财产所进行规定的范畴很广。我国的《婚姻法》中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比较明确清晰的阐述,首先,共同所得财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包括夫妻双方获得的个人工资以及奖金,双方可以进行共同的处理与分配; 其次,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由包括了夫妻双方因为从事劳动生产和商业经营而获得的财产; 第三,夫妻双方的所得财产是指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收入。另外,对于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继承或是赠与的途径获得的财产,以及其他的夫妻所得财产。

  五、总结

  目前,面对时代的不断发展的现状,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例,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闪婚的增多导致我国的离婚率不断高涨。从 1950 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到现在,我国《婚姻法》不断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观念的发展进行完善和细化,整个体系也日渐趋向于科学化、完善化。在对婚姻中夫妻所有财产问题、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上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便于人们更好的理解和解读,化解社会矛盾,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我国对于《婚姻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不能忽视了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关注,并且在夫妻双方关系的存续期间,整个家庭的财产是由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获得的,不能说是单独属于其中的某一方,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国家应该在未来的日子里继续不断对我国的《婚姻法》进行更新完善,以真正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简单的叙述了我国《婚姻法》里对夫妻财产问题的演变,以及部分问题的司法解释。希望能够加深人们对于夫妻财产问题的认识。
 

[ 参 考 文 献 ]

[1]原玲玲. 我国 < 婚姻法 > 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D]. 山西大学,2012.
[2]陈苇. 黎乃忠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一以 < 婚姻法解释( 三) > 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 1) .
[3]刘彦伟. 关于我国 < 婚姻法 > 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J]. 法制与经济( 上半月) ,201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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