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4-30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制史论文文章《教育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方法论问题》,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定位、理论性质、理论内容及理论形式等问题,是建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前提性问题。从定位看,教育法学学科既可建构学科群的理论体系,也可建构学科的理论体系;从性质看,教育法学既是法学也是教育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也是教育管理学二级学科下的三级学科研究领域;从内容看,教育法现象及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与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之间存在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关系;从形式看,既可以著作形式也可以教材形式展现教育法学的学科理论。
关键词:教育法学学科;理论定位;理论性质;理论内容;理论形式
教育法学学科建设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本文只涉及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仅就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定位、理论性质、理论内容及理论形式等进行初步探讨。这四个问题是建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相关联的前提性或基础性问题,厘清它们对建构科学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会有所助益。
一、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定位:学科群和学科的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学科理论定位主要是探讨该学科是建构学科的教育法学还是学科群的教育法学,两种学科体系应如何建构以及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1.学科群的理论体系与学科的理论体系
学科群的理论体系是学科理论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由学科名称范畴组成的理论体系。[1]以社会科学为例:横向上,有以研究某一学科史为主的史学学科,有研究学科一般原理为主的原理学科,以及研究学科 的 分 支 学 科(理 论 或 实 务)为 主 的 分 支 学科。纵向上,有体现学科层次逻辑的学科群体系如现象学、元学和方法学。现象学是研究某一现象得出的学问,元学是用价值语言对现象学进行研究得出的学问,方法学是对现象学和元学从方法论角度进行研究得出的学问。[2]还有一种学科群体系是以培养专业人才为目的的学科群体系,即所熟悉的基础学科、专业基础学科和专业学科方向。学科群的理论体系是在学科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由学科内容范畴组成的理论体系。[3]如教育学学科 是 由 教 育 的 基 本 规 律、教 学、德 育、教 师、学生、学校管理等几个教育学范畴组成的 体系。这些范畴是在教育学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学 科 群 的 理 论 体 系 与 学 科 的 理 论 体 系 的 关 系是:时间上,先有学科然后才有学科群。学科名称范畴上,学科名称代表的是学科群的某一学科,[4]如教育哲学是教育学学科群的一个学科,学科群的名称是整个分支学科名称的总括。学科内容范畴上,学科群的内容范畴与学科的内容范畴是有联系的,逻辑上是一贯的。如教育学学科群中的教育概论、教学论、德育论、学校管理论等分支学科的内容,是教育学学科内容中教育的基本规律、教学、德育、教师和学生及学校管理等内容的拓展,与教育学学科的内容逻辑是一致的。互动关系上,学科群的理论体系与学科的理论体系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
2.学科群的理论体系与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
从 学 科 群 理 论 体 系 的 视 角 看 教 育 法 学 理 论 体系,可建构教育法学学科群理论体系。可以建构横向的学科群体系、纵向的学科群体系,以及体现教育法学专业特点的教育法专业学科群体系。横向的教育法学学科群体系,包括教育法史学、教育法理学、教育法务学、教育法案学;学科层次的教育法学学 科 体 系,包 括 教 育 法 现 象 学、教 育 法 元学、教育法方法学;专业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其基础学科 包 括 法 学、教 育 学、管 理 学、政 治 学、经 济 学等,其专业基础学科包括教育法史学、教育法理学、教育法务学、教育法案学、教育政策学、教育行政学等,其学科专业方向包括依法行政研究、依法治校研
究、校园安全研究、师生权益保护研究等。
3.学科的理论体系与教育法学理论体系
从学科的理论体系视角看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可建构学科的理论体系的教育法学。一般来说,学科的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可分为四论:教育法史论、教育法理论、教育法实务论、教育法实例论。
4.学科群或学科的理论体系与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关系
从学科群的理论体系和学科的理论体系角度看,教育法学学科可建构学科群的教育法学学科,也可建构学科的教育法学学科。目前可从两方面同时进行:第一,学科体系继续充实和完善以提升学科的教育法学体系。如何充实和完善,涉及学科的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和教材体系的充 实 完 善 问 题。第 二,学 科 群 体 系 可 分 两 步。第一步,初步构建教育法学的学科群体系,根椐横向角度理解的学科群体系,横向学科群体系可分为教育法史学、教 育 法 理 学、教 育 法 实 务 学 及 教 育 法 案学。第二步,充实、完善、提升教育法学学科群体系,即将教育法史学、教育法理学、教育法务学及教育法案学分别细化。教育法史学可细化为中国教育法史学、外国教育法史学、中国教育法学史、外国教育法学史;教育法理学可细分为教育法学导论(包括教育法概论、教育法理学概论、马克思主义教育法学产生发展等)、教育法本体论(包括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教育法律要素、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的权 力 与 义 务、教 育 法 律 关 系、教 育 法 律 责任、教育法律程序等)、教育法的起源和发展论、教育法的运行与 价 值 论 等① ;教育法实务学可分为教育立法论、教育执法论、教育法救济论、教育法案例论、各教育法条款解读、中国典型教育法案例分析、国外典型教育法案例分析等。
二、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性质:教育法学与相近学科的关系
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性质问题是探讨教育法学与相近学科的关系,探明教育法学是属于相近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还是相近二级学科的学科研究领域、应怎样看待教育法学学科的性质问题。
1.教育法学与法学、教育学的关系
在与法学一级学科的关系上,教育法学作为法学一级学科的分支学科,是与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等并行的部门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中的教育法律问题,或者是从法律角度研究教育问题。将教育法学列为行政法学之下,是认为教育法是行政法一部分,但教育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等不是一般行政法学所能包括的。教育中的法律问题涉及行政问题、民事问题,甚至刑法问题② 。在与教育学一级学科的关系上,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一级 学 科 的 分 支 学 科,是 与 教 育 哲 学、教 学论、德育论、教育史、教育管理学、教育政策等并列的分支学科。如果说教育哲学是研究教育中的哲学问题,教学论是研究教育中的教学及课程问题,德育论是研究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问题,教育史是研究教育的历史发展问题,教育管理是研究教育中的管理问题,教育政策是研究教育中的政策问题,那么教育法学则是研究教育中的法律问题,或者说是从教育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
2.教育法学与教育管理学的关系
如果把教育法学与教育管理学都作为教育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如上所述,那么教育法学与教育管理学是并行的二级学科。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和领域,如国家和地方对教育的管理需要依法治教、学校对学校教育的管理需要依法治校,那么教育法则是教育管理学二级学科的一个学科研究领域。
3.教育法学与教育政策学的关系
如果将教育法学与教育政策学作为教育学一级学科下的分支学科,则二者为教育学一级学科下并列的二级学科。如 果 将 教 育 法 与 教 育 政 策 作 为 教 育 管 理 的 手段,那么教育法学与教育政策学是教育管理学二级学科下并列的两个三级学科研究领域。因为国家、地方及学校对教育的管理,除依靠法律手段外,还需要政策手段。当然这里将法律和政策当做两个平行的不同的手段,是从法律与政策这两个范畴是有区别的角度来说的。如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范,政策则不是这种规范。事实上,法律与政策这两个范畴又是紧密相关的。有时法律条文也可作为政策来理解,因为法律条文是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规范化的产物,政策与法律有时互为条件和依据。将法律与政策作为教育管理的两个手段,只具有相对意义,而不是从绝对意义上讲的。
4.教育法学学科性质的多层次性
教育法学既可是法学与教育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也可是教育管理学二级学科的三级学科研究领域。如何看待这种状况呢?从将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和法学两个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来看,教育法学二级学科不是教育学和法学这两个一级学科内容的简单相加。无论是从法学一级学科角度看教育法学,还是从教育学一级学科角度看教育法学,教育法学都应是法学和教育学的融合。它具有教育学的性质,也具有法学的性质,是教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学学科这一性质决定了教育法专业的毕业生,既可授予教育学学位,也可授予法学学位。从把教育法学看作教育管理学二级学科下的三级学科领域来说,教育法学存在的这种性质与我国教育发展和教育学的发展过程有关。重视教育法制建设是近十几年的事情,对教育法学及其性质的研究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过去长期认为教育法只是教育管理的手段,因此,教育法学很长时间被认为只是教育管理学下的学科研究领域,对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和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的性质认识不足。现在是 充 分 认 识 教 育 法 学 作 为 二 级 学 科 的 性质、把教育法学作为二级学科来建设的时候了。只有这样才能将教育法学学科作为支撑教育法专业的重要专业学科,为国家教育法制建设培养更多高质量的教育法学人才。当然,这样并不妨碍将教育法学作为教育管理专业的重要专业学科方向,以使教育管理专业的学生具备法学素养,在以后教育管理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搞好教育管理工作。
三、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内容:
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与教育法现象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内容问题主要探讨教育法学学科内容的两个主要来源———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学科现象,分析两种现象在教育法学学科内容生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1.教育法现象与教育法学学科现象
教育法现象从静态角度看是指教育法的体系结构,从动态角度看是指教育法的产生、发展与运作,是教育法实践形态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从静态角度看是指教育法学学科的体系结构,从动态角度看是指教育法学如何产生与发展,是教育法理论形态的表现形式。
2.教育法现象与教育法学学科现象的关系
教育法学学科现象是对教育法现象进行研究后形成的知识体系,先有教育法现象,然后才有教育法学学科现象。内容上,教育法现象是教育法学学科现象的源泉。没有教育法现象,教育学科现象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教育法学学科现象虽来源于教育法现象,但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产生后,又有相对独立性,对教育法现象的运行产生影响,因此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学科现象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
3.教育法现象与教育法学学科理论
教育法现象是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之一,可以研究教育法现象来形成教育法学学科理论。对教育法现象研究形成的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根椐学科划分的教育法现象学、教育法元学和教育法方法学层次的学科群体系,在教育法学学科层次上,属于教育法现象学学科层次。
4.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与教育法学学科理论
教育法学学科现象是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之一。就是说,可通过研究教育法学学科现象来形成教育法的学科理论。教育法学学科现象越丰富,就越有利于形成丰富的教育法学学科理论。如前所述,通过研究教育法学学科现象形成的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不是一般意义的教育法学学科理论。根椐教育法学学科划分的教育法现象学、教育法元学和教育法方法学三个层次的学科群体系,教育法学学科理论大致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研究教育法现象学形成的教育法学学科理论,这种理论是教育法学的元理论或教育法学的方法论;二是研究教育法元学和教育法方法学形成的教育法学学科理论,是对教育法元学和教育法方法学进行更深入研究形成的教育法学科理论。
5.教育法现象、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与教育法学学科理论
以上对教育法现象、教育法学学科现象及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之关系的探讨,可以看出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产生与发展的四种逻辑:一是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产生与发展的实践逻辑,即从对教育法的产生、发展与运行的教育法现象即教育法的实践形态进行研究而形成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二是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产生与发展的理论逻辑,即从教育法学学科现象即教育法的理论形态进行研究而形成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三是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产生与发展的实践—理论—理论逻 辑,是 指 从 教 育 法 现 象(实 践 形态)的研究形成教育法学学科现象(理论形态),再对教育法学学科(理论形态)进行研究最后形成教育法学学科理论。四是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实践—理论逻辑,是指从教育 法 学 学 科 现 象(理论形态)的研究,到教育法现象(实践形态)的研究,最后形成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前三种逻辑较好理解,第四种逻辑是说,建构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是从教育法学学科现象开始的,研究了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之后,还要研究教育法的学科理论内容及体系是否反映了以往教育法的实践形态、是否反映或关注了教育法当下实践形态和未来发展趋势,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再来建构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
四、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形式:著作体系和教材体系
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形式问题主要是讨论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内容用何种体系加以表达的问题,即讨论如何用著作体系和教材体系来表达教育法的学科理论。
1.著作体系和教材体系
著作体系是按研究者的研究和认识逻辑而展开的理论体系,教材体系是按教授者和学习者认识逻辑而展开的理论体系。著作体系和教材体系的理解或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实际上存在把著作当教材使用的著作式教材体系,或把教材写成著作式教材的著作体系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在大学本科特别是研究生的教学中比较普遍。[6]一般来说,教材体系建立在著作体系基础之上,且先有著作,后在著作基础上编写教材。有了较丰富的著作体系,才有可能编出高质量教材,教材内容要根据新出著作的内容不断更新。教材编写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编者及师生双方的研究、讨论和质疑,又可不断丰富和发展著作的内容和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教材体系有利于促进著作体系的深化。
2.著作体系的教育法学
如何形成著作体系的教育法学呢?根据对著作体系的理解,就是按著作者的认识逻辑展开形成教育法学学科的著作体系。然而,不同著作者有不同的认识逻辑。从研究教育法现象的角度来建构教育法的著作体系,有学者认为要找到教育法现象的逻辑起点来构建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对什么是教育法现象的逻辑起点又见仁见智:有学者将受教育权作为逻辑起点来构建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受教育权,就必然涉及教育权;受教育权与教育权的矛盾运动的展开,就会形成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教育权的主体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展开,就会形成整个教育法现象。[6]因此,从研究受教育 权 开 始,研究教育权,再研究两种教育权体现的法律关系,最后研究整个教育法现象,然后以此为基本线索来构建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从研究教育法学学科现象的角度来建构教育法的著作体系,也应按研究者的认识逻辑展开。这种认识逻辑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有学者认为,要找到教育法学学科的逻辑起点来构建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对什么是教育法学学科的逻辑起点看法也不尽相同。有学者从学科建构的逻辑起点是学科的研究对象这一立论出发,认为应把教育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作为逻辑起点来构建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前面提到,教育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有两大类,一是教育法现象,一是教育法学学科现象。对教育法现象进行研究,一是对静态的教育法的内容、体系与结构进行研究形成的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二是对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进行研究形成的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三是既对教育法的内容、体系与结构,也对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进行研究形成的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对教育法学学科现象进行研究,一是从静态角度研究教育法学学科,包括横向上研究教育法史学、教育法理学以及教育法务学形成的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纵向上研究教育法现象学、教育法元学和教育法方法学所得出的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以及从专业角度研究教育法的基础学科、专业基础学科和专业学科方向所形成的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二是从动态,即从教育法学学科的产生与发展的角度研究形成的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三是既从静态的角度研究教育法学学科,也从动态的角度研究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形成教育法学的著作体系。
3.教材体系的教育法学
教材体系的教育法学,就是对教育法学的内容按教授者和学习者的认识逻辑来编撰的知识体系。建构教育法学的教材体系时,要在遵循教育法学内容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如何方便教授者的教和如何有利于学习者的学的问题。一般来说,有两种逻辑来建构教育法学的教材体系。一是从实践到理论的认识逻辑来建构教育法学的教材体系。这种教育法学教材体系的建构是指研究者在对教育法的静态和动态现象进行研究而形成其知识体系时,既要考虑研究者的认识逻辑,还要考虑教授者和学习者的认识逻辑。二是从理论到理论的认识逻辑来建构教育法学的教材体系。这种教育法学教材体系的建构是指研究者在对教育法学学科的静态和动态现象进行研究而形成其知识体系时,要充分考虑教授者和学习者的认识逻辑。一般来说,教材体系是在著作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教育法学的教材体系也应在教育法学著作体系的基础上形成。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实际状况是,教育法学的著作较少。现有一些教育法学著作,是为满足教育法学教学的需要而编写的教材。由于可供研究的教育法学著作较少,这些教材一般是沿着从实践到理论的逻辑来建构的,也即是对教育法的静态和动态现象进行研究而建构的。比较流行的教育法教材体系一般分三个部分:一是总论,阐述教育法的本质、教育法律规范及教育法律关系等;二是阐述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等;三是教育法条款释义和教育法案例分析等。三个部分内容及体系带有明显的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研究教育法现象的特征。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教育法现象的,第三部分主要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研究教育法现象的。教育法学教材的这种状况,作为满足教育法学的教学需要是可以理解的,但要真正提高教育法学教材的水平,满足培养高层 次 教 育 法 律 人 才 的 需 要,还 远 远 不 够。需要大力加强教育法学著作的研究,只有在大量教育法学著作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编写出高质量的教育法学教材。
注释:
① 教育法理学的体系参考了张文显撰写的《法 理 学》一 书的内容,该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出版。
② 关于教育 法 的 性 质,目前有五种学说,即“独 立 部 门 法说”、“行政法来历说”,“行业法学说”、“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说”,笔者主张“独立部门法说”,本文限于篇幅不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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