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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时期法学方法论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角色转变

时间:2021-04-29 19:48 | 栏目:国际法学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4-29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国际法学论文文章《编纂时期法学方法论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角色转变》,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法典化时期的法学教育应当在偏重于规范知识教育的同时将方法知识同样置于中心位置。但现阶段的法学方法论课程却在本科教学中存在课程设置随意、教材不统一、教学方法抽象等缺陷,加之近年来法学教育逐渐产生的技术主义倾向,使得法学方法论课程应当明晰其哲学本质,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凝聚其价值理性上的共识,制定统一教材并提升为核心必修课在本科生第四学期开设,革新案例教学并引入辩论环节,完成法典化时期的角色转型。
  关键词:法典化时期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课程 法学教育 法治人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法典化时代已经到来 , 我国从立法时代逐渐向司法时代过渡,法学教育也应当转向为司法服务,在以规范知识为主的讲授中,应提升方法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在2011 年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强调“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如今在各法学院校中,法学 ( 律 ) 方法论课程的教学现状却与这门课的重要性极不匹配。同时,在“许霆案”“于欢案”等案件中,当事法官的机械体现出了教条主义的萌芽,法学教育开始萌发出“法律技术主义”的倾向。这也与法学教育中缺少对法学(律)方法论课程的研究与审视息息相关。所以,在民法典实施之际对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学(律)方法论课程的改革进行探讨十分必要。
编纂时期法学方法论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角色转变

  一、哲理与实践并存:法学方法论课程内涵明晰

  法学(律)方法论课程,顾名思义是一门教授法(律)学方法论的课程,即关于法律适用的课程。但是其在不同国家,学者们对于法律适用却存在着不同的称呼,进而导致我国学界在对法律适用的称呼上存在混乱。德国法学界基本一致采用的是“法学方法论”的称呼,其一方面包括法律适用以及解释的方法,另一方面还包括这些方法背后所隐含的法哲学问题。而英美法系国家更加注重实践性与应用性,学者们将法律适用方法的称为“法律方法”“法律推理”。随着国内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引入,关于使用“法律方法论”还是“法学方法论”的称呼便一直存在争议。早期学者们主要使用“法律方法论”的称呼,但随着我国在法学适用方面研究的深入,学界逐渐将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学方法两个名词进行严格区分,进而“法学方法论”的称呼占据主流。笔者亦赞同“法学方法论”的称呼。首先,应明确法学方法是如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适用法律时使用的具体方法,而法学方法论是各种具体方法之上一般的理论体系,称之为“法学方法论”可以在本质上体现其实践性与理论性共存的特性。其次,此称呼与我们如今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学知识体系更加贴合。法学方法论的法学主要指法教义学,法教义学的主要任务在于对现行法进行解释及其体系化,而体系化就意味着区分或分类,故法教义学将现行法按照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不同分为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各部门法所共有的规范知识,如法律渊源、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责任等,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一,而法律解释、涵射模式、法律续造等各部门法共同的方法知识则是法理学的另一研究对象。不同的部门法中,具体的方法论内容有所差异,但是所有部门法适用方法之上的共同方法论才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所以“法律方法论”的称呼无法与法教义学统一范畴,笔者更赞同称之为“法学方法论”。故本文中的“法学方论法”课程,是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切入,更加注重法律规范及其自身的体系化,属于法理学中的一个分支,研究的是各部门法学方法论之上的共同方法论,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基本模式与元方法(司法哲学)等。

  二、实然与应然不符:法学方法论课程现状描绘

  《意见》提出“开发法律方法课程”,目的是切实提高学生在法律诠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等各方面的能力。但是在课程开设后,其开设情况与学科重要性极不相称,如下文所述。
  ( 一 ) 法学方法论课程设置情况不一
  笔者根据院校法学教育综合水平选取了十所代表性院校,进而展示说明有关法学方法论课程的设置情况。
  1. 课程开设情况不一且性质多为选修课
  根据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方法论课程不在此次所规定的“10+X”法学核心必修课程中。故是否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成为各院校的独立选择。在上述表格所统计的院校中,近二分之一的院校将法学方法论课程独立开设,其余院校将其归置于法理学中进行讲授。在独立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的院校中,只有浙江大学将其设置为必修课,其余性质多为选修课。
  2. 开设课程名称与开设时间明显不同
  在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的各大高校中,课程名称设置不尽统一,如“法学方法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论”“法律适用学”“法律技术学”等。不仅如此,各高校开设此门课程的时间也不相同,有学校将开设时间设置于第二学期或者第三学期,还有学校设置于第六学期、第七学期。不仅如此,在法理学中法学方法论课程时间安排也有不同:有安排于第一学期,也有安排于第六学期。这都表明了法学方法论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地位薄弱且不一的现状。
  ( 二 ) 没有统一教材且与其他课程关系模糊
  关于国内法学方法论的教材目前可适用的有葛洪义教授编写的《法律方法讲义》、王利明教授编写的《法学方法论》、陈金钊教授编写的《法律方法教程》、郑永流教授编写的《法律方法阶梯》等,教材体系之间大相径庭。唯一对法学方法论内容进行统一编纂的教材是《法理学》教材,但关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司法三段论的内容大都以抽象性的理论叙述为主,内容晦涩难懂,未照顾到学生的学习层次。与此同时,部分高校虽已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但法学方法论的知识还会在法理学课堂中从法理学角度进行简单的一般性介绍,有时也会在部门法课程中结合某个知识点单独介绍,还有部分院校开设内容相互交错的课程,导致学生难以形成体系化的知识结构,一定程度上使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之间的衔接产生了断层。
  ( 三 ) 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法学本科生往往难以理解抽象的学理概念,在讲授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能够加强其理解。然而,国内教师对于法学方法论的讲授过于理论且与实践距离较远,即使有相应的案例,也只能是一种“举例说明”,强调的是对法律规范与方法的掌握与了解,而缺少真正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技术训练。这反映出教师对法学方法论课程学习层次的关照不足,未能发挥出课程的本质作用。

 三、技能与价值齐育:法学方法论课程亟需转型

  2018 年 10 月,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2.0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意见 2.0》中对法学教育培养人才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与以往“法律人才”称呼不同的是,改革要求法学教育不仅能提高法学生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关注学生价值理性的培养。而法学方法论课程正是对这一培养目标的积极回应,其既具有技能属性,又具有价值属性,充分满足法律职业的技术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
  (一)弥补法治人才的专业技能教育
  1. 增强学生对疑难案件的处理能力,维护法典化时期的法治统一
  法学方法论能够维护成文法的安定性与一致性。疑难案件的存在是因为成文法中往往存在着“法意模糊”“规范冲突”“法律空白”等情形,而现实中不可能对成文法进行频繁修改,故此时就需要科学的司法适用方法来解决“问题”,如通过利用法律体系内规范概念的逻辑建构与法律伦理原则演变来对不同种类的法律漏洞进行交互填补来完成司法裁判,其既解决了案件争议又不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从而满足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安定性。裁判方法的统一能够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文字的多义性,同一法律条文会存在多种解读,面对“法意模糊”之时法官便拥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囿于法官理解的主观性与专业水平的差异,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此时就需要方法上的规整来对法官的裁判做出指导以寻求最大的共识。所以在司法时代中,面对存在法律漏洞、事实模糊不清等情形的疑难案件时,法官是否可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不仅检验着其专业能力,也反映着国家的法治水平,此时法学方法论的作用将真正显现。
  2.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法治人才的专业能力
  法律思维即依照法律逻辑,依循价值取向的思考、通过合理的论争来解释适用法律的思维。法律知识可以通过自学获得,但法律思维的形成需要严苛的训练,而法学方法论正是培养法律思维必不可少的工具。例如大前提中的法律概念往往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当其可以解释为不同内容时,对于如何选择解释的内容并做出合理性论证不仅考验法律人对实在法知识的掌握,而且还需要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积累的、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除此之外,是否能够运用现行法律来论证其判断,也是法律人与非法律人之间的差别所在,法学方法论课程正是教授其进行符合价值取向思考与论证方法的学科,对于法科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具有指导作用。
(二)强化法治人才的价值理性教育
  1. 引导对于法哲学的思考,凝聚法科生的理性共识  每个法律人在解决法律问题时都遵循着一定的理论预设与哲学观点,在简单案件中看似不需要进行哲学思考,是因为现行法律条文与教义学通说都已对此达成明确共识且将其固定下来;而在疑难案件中,哲学观点的差异将直接影响未达成共识情况下案件的裁判结果。如上文所述,法学方法论课程包含着对于法哲学问题的探究,其目的不在于明辨对错,而是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让学生回到“原点”明晰分歧,凝聚共识。所以法学方法论课程不仅是教授有关司法裁判的方法,更是唤醒学生主体的内省意识,激发他们追求公平正义。
  2. 明晰现行法的价值秩序,树立法科生的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是目前的一个热门学术话语,是伴随着公民社会研究的兴起而逐步形成的一种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公共利益是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使命,所以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对法科生公共精神的培育,即对良法善治基础上规则之治的认肯与遵守。当案件中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司法人员需要做出符合现行法价值秩序的判断并进行论证,论证理由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得到当下共同体政治、社会体制价值抉择的支持。法学方法论课程正是在适用各种方法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对我国基本价值目标的认肯与追求。

   四、规范与方法衡重:法学方法论课程转型建议

  至此,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法学方法论课程应当在司法时代完成蜕变与转型。其课程目标应当具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通过教授法律解释、法律事实认定、涵射模式、法律漏洞补充、价值判断等具体方法知识,使学生形成体系化认知,能够指导具体部门法学方法的运用;其次,通过对案例中存在的个案正义与依法裁判关系等哲学问题进行引导,在“法应该是什么”“法哲学如何影响司法裁判”等问题中凝聚法哲学立场的共识,培养成为高素质法治人才,为司法时代社会发展尽自己绵薄之力。据此,笔者试图提出以下三个方面建议。
  ( 一 ) 将法学方法论课程设置为独立必修课,于本科生第四学期开设
  民法典颁布后,我国法学教育应更加注重司法层面的知识讲授,培养学生在法教义学视角下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德国法学院中,国家的《德国法官法》以及很多州各自的相关法案中都明确提出将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生的必修科目或基础科目。在日本,法学方法论课程作为司法实践技能课程是法学四类核心课程之一。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方法论课程也属于核心必修课程。故我国应当重视法学方法论课程,将其提升为专业必修课,并于本科生第四学期开设。法学方法论作为连接法理学与部门法这两门课程的桥梁,它需要学生在具备一定理论法与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指导部门法的学习与实践。在本科生第四学期,学生已经具备一定法学理论与部门法知识,能够较好理解与掌握方法论原理,并为后续的实践与学习提供方法基础。
  ( 二 ) 明晰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并且统一教材
  在课程设置与制定教材的过程中,首先要对课程进行体系定位。德国学者将法学分为基础研究与法教义学两大部分
。据上文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为各部门法所共有的规范知识与方法知识,所以法学方法论的课程定位为基础研究中法理学的分支之一,其作用是连接与指导部门法方法论的应用。明晰法学方法论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后,编写相对统一的教材有利于建构符合内在逻辑结构的教学内容。立基于课程教学目标,在教材中编写过程中以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过程、目前已经建立的法学概念和法学体系、法律适用的基本模式与具体方法、元方法(司法哲学)等法学界已达成共识的部分为主,适度引申法哲学的内容。在编写的过程中,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描述,并且在教材中大量引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进行引导与训练,照顾到学生的知识背景与层次。
  ( 三 ) 革新符合本科生层次的案例教学方法 , 引入辩论环节
  法学方法论课程属于“根据法律思考”的学科,所以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当重在教导学生如何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案例来掌握法律。首先,选取时下关注度高的经典案例,并且注重训练学生对疑难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其次,为加强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可适当加入辩论环节,通过辩论调动学生所积累的实在法知识,训练依循方法进行论证与说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在辩论的过程中学生可以从多个角度看问题,并通过观点的交锋形成共识,这正是在如今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寻求价值共识的重要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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