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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赏析: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时间:2020-08-14 14:30 | 栏目:学位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0-08-14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学位论文文章《学位论文赏析: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文是一篇法律学位毕业论文,本文通过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分析,将其界定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一种过度存在,正是由于人体冷冻胚胎的特殊性质,使其无法直接适用于我国民法体系中有关人格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我国卫生部颁布的有关人体胚胎的部门规章不仅立法层级较低,规定存在漏洞不全面,主体适用范围狭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限且受阻,因此,制定全面统一的人体冷冻胚胎特别法是大势所趋,对人体冷冻胚胎特别法的制定可以借鉴国外有关胚胎特别法的立法技术和方式,对人体冷冻胚胎进行监管与保护。在该特别法制定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将原则性条文作为该法的宏观指导,同时也需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来予以应用,遵循法律原则的指导性地位,为其他的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和本源性的综合原理或者出发点,此外,原则性条款亦可适用于那些特别性规则所无法解决的具体案件,在原则性下制定相应的具体性法律规定既是对公序良俗的尊重,同时也是对人体冷冻胚胎利益的法律保护,体现了法律与道德伦理的高度统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确认其为客观存在着的中间体,因为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明确是其所涉及各种法律问题的基础与源泉,人体冷冻胚胎是介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中间体,由于其兼含准主体与准物体的的双重特征,因此当赋予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使其受到尊重和保护。关于人体胚胎的保护模式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分阶段保护的立法模式而分阶段保护模式正是出于对人体冷冻胚胎特殊性的考虑,从而摆脱了“人”、“物”的理论困扰,此模式较为符合责任伦理的价值标准。

引 言

  正如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所言,法律应当保持其稳定性,但绝对不可以停滞不前。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应当随着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适应社会的需求,为层出不穷的社会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稳定社会秩序,使法律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功能。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人类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都得到了普遍的提高,与此同时,人们享受着现代社会所带来的丰富的物质利益,也不可避免地承受着由其产生的一些不利后果,诸如食品安全问题、生活环境恶化、各方面的精神压力以及高科技产品带来的电子环境辐射等等,由这些问题所直接导致的问题就是严重危及到了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资料展示,我国目前不孕不育患者的数量正在呈逐步增长的趋势,但是任何问题的出现,总会伴随产生相关的解决对策,而现代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与科学医疗水平的快速发展即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广大不孕不育患者的困扰和不利影响。近年来,我国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涉诉案件也愈来愈多,2014 年 9 月,江苏省宜兴市发生了一起四位失独老人争夺冷冻胚胎的案件,该案件是中国有关人类胚胎继承纠纷第一案,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具体案情如下:2012 年 8 月,沈杰、刘曦具有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仍屡屡失败,后两人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人工辅助体外胚胎移植手术,然而,鼓楼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并没有对刘曦进行体外新鲜胚胎的移植手术,而是对沈杰和刘曦的 4 枚受精胚胎予以冷冻保存,在 2012 年9 月 3 日当天,沈杰、刘曦同鼓楼医院签署了有关治疗的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本协议中明确表明:人体胚胎无法予以长时间的冷冻保存,目前对该胚胎冷冻保存的时间仅为一年,并需先支付 3 个月的费用,如果后期还需要继续冷冻保存,再支付剩余的费用,逾期不对其进行冷冻保存,征得沈杰和刘曦的同意,超过保质期的胚胎将被丢弃,2013 年 3 月,在受精和胚胎移植手术前,沈杰因驾驶意外发生了车祸,刘曦当场死亡,沈杰于 3 月 25 日死亡,因此,双方父母为了在鼓楼医院予以冷冻保存的胚胎发生了纠纷而对簿公堂。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父母要求继承四枚冷冻胚胎的请求权,该一审法院认为,人体冷冻胚胎本身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即其含有人的生命特征并且未来有发展成人的潜在可能性,不能像一般物一样对其任意转让或继承;四位失独老人不服一审的判决而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最终判决撤销了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该院认为,四位老人应当获得该涉案人体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且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支持,同时要求南京鼓楼医院将
冷冻保存的 4 枚受精胚胎交由四位失独老人来共同监管与处置。这一有关冷冻胚胎的涉诉案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及法学领域各学者们对人体冷冻胚胎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然而,人体冷冻胚胎所涉及到的法律与道德伦理问题并不是法院的一纸判决就可以彻底解决的,因此我们必须探其源头,具体分析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只有从立法上对其法律属性予以明确,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那么有关人体冷冻胚胎的其他一系列法律问题,诸如明确冷冻胚胎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纠纷以及归属权、处置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才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使其有法可依,因而,对我国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定性问题进行分析以及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等理论研究问题亟待深入,势在必行。
人体冷冻胚胎

第一章 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探析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法规,人类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领域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和突破,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也是利弊同在的,其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挑战着人类道德伦理、社会秩序、医疗技术等,并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不容忽视的威胁性。例如:利用人体胚胎进行商业化的买卖交易、克隆复制人、以盈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等等,如此,将会扰乱社会稳定,阻碍人类社会稳定有序地发展;而目前我国对于人体冷冻胚胎的监督管理和保护总体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且仍然处于法律的空白状态,因此,为了解决由人体冷冻胚胎所引起的一系列纠纷,加大对人体冷冻胚胎的立法保护力度,我国应当尽快出台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专门立法,明确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为具体的司法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人体冷冻胚胎牵涉到法律、医学还有伦理等诸多领域,关于冷冻胚胎这一概念的诞生是由 1988 年冷冻保存前胚胎的技术所催生而成的,也就是说,冷冻胚胎指的即是冷冻保存起来的前胚胎,而冷冻保存前胚胎技术是将人体前胚胎放入液态氮中加以保存起来从而供将来对其进行使用。英国 1990 年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中将“胚胎”解释为:完成受精并存活着的人类胚胎,并将其外延扩展到仍处于受精中的卵子,而所谓受精过程的完成必须是在两个细胞的受精卵同时出现之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规定对有关人类的受精卵、胚胎等统一称之为“人类胚胎”,且将人体冷冻胚胎明确定义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特定权利,并在试管内进行受精的人类卵子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中明确规定:人体冷冻胚胎属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既不是人类生育的中间媒介也不是医生的财产,并且将人体冷冻胚胎定义为:由多个生存细胞和人类基因物质所组成并最终在人体子宫内发育而成的一个未出生的婴儿2;意大利有关人体冷冻胚胎的学说和相关立法也承认有限自然人说的观点,即认为人体冷冻胚胎是国家宪法所承认的法律主体,并且对冷冻胚胎所享有的财产权的承认扩展到了人格权范畴;阿根廷于 1871 年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尚孕育于母体之中还没有出生的人应当为即将出生的人,承认人在出生前即可取得如同出生一样的权利,赋予胎儿可以以无偿的名义来获取财产的权利,由于阿根廷当时并未出现冷冻胚胎等人工辅助生殖问题,因此在当时还不可能考虑到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我们不能当然认为该国现在仍将冷冻胚胎认定为法律主体,但该国之后的民法草案规定,冷冻胚胎具有被孕育和出生的权利。中间说将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一种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客观存在的特殊体,这一观点克服了主体说与客体说所具有的弊端,持中间说观点的学者之所以不愿承认其属于物,重点在于为了彰显出人体冷冻胚胎具有未来发展为人的潜在可能性这一特殊性,因而认为应当给予其特殊的尊重与保护,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人体冷冻胚胎所涉及到的伦理性、道德性还有成为人的潜质等特殊性,并使处置结果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同,由于人体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我们应当在法律的规定下,在符合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下,给予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突出人体冷冻胚胎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地位,因此,中间说的观点是可行的,且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章 域外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研讨与启示

  日本法学界主要以传统民法“人——物”两分法的理论为原则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讨论,此外,还有学者从行为的角度对其法律属性进行了讨论。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日本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观点:一种是胚胎所有权说,一种是胚胎人格权说,还有一种是胚胎所有权与人格权混合说1;还有学者虽然认为人的身体与人身的组成部分属于“物”,但是却将其归属关系划归到人格权的领域中,主张人格权的客体为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该学者还认为,人的身体是一种人格媒介体,其本身就是“物”,只不过是一种需要予以特殊对待的物,将其定性为“物”,也不会对其构建人格权造成妨碍。日本法律认为人体冷冻胚胎属于物,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或者是直接作为人格权来分析考虑的,但是无论是将其作为特殊的所有权还是人格权均无法合理地承认人体冷冻胚胎本身所含有的人格因素,因此必须要赋予人体冷冻胚胎以特殊的法律地位,而上述三种学说观点并未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直接作出准确的定位;日本现有法律仅仅在判例法理上涉及到了关于亲子关系的判断,此外,日本的相关学说将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人体组成部分的方面,未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作出充分的讨论,但是上述三种学说的发展必定为将来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定性问题以及行为规制等指明了方向,日本也曾有学者提出了在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和道德地位予以尊重的同时,应该对人体冷冻胚胎的保护与生殖技术所带来的其他法律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在英国法上,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是介于人与物两者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着的实体,并对冷冻胚胎具有特殊法律地位这一说辞给立法者和司法者留下了足够的解释空间,而且使用特殊地位对冷冻胚胎进行保护也是具有一定的基础性指导作用的,但是却不具有普遍的实用性。由人体冷冻胚胎所引发的各种具体案件形态各异,立法不可能将每一种判例情况都一一予以列举,在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时还是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是起到了一个核心的指导作用,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讨论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但如果仅仅只是讨论而不付诸实践,那么人体冷冻胚胎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只能是停留在纯粹的理论层面,不具有任何的意义和价值,况且,赋予人体冷冻胚胎以特殊地位的这个说法对于今后对其实施保护也提供了引导性的意见;根据英国法律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界定,我们国家更加应当致力于今后如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规定和安置体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我们应当打破传统法学理论对我们思想和行为的束缚,积极地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的新潮流与新趋势,用一种全新的思维和态度去正确面对和考虑人体冷冻胚胎这一科技进步带来的产物,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文关怀给予人体冷冻胚胎更多的保护。
  最后,我们不难发现,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英国和美国为主的国家,在对待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地位问题上主流观点,都是认为其属于客观存在着的中间体,摆脱了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下人与物、主体与客体两分法的构建模式。我国也不应当固步自封,害怕对传统理论产生破坏与冲击就避免面对新出现的事物,一直围绕着“非人即物”的观点来回搏击,毫无创新,法律的神圣之处就在于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与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要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取其精华剔其糟粕,大胆承认人体冷冻胚胎就是一种从物到人过渡存在着的中间实体,进而对其予以法律上的认可,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与明确。

第三章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 人体冷冻胚胎:非人非物
第二节 人体冷冻胚胎应属于人与物之间过渡存在的中间体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人体冷冻胚胎保护的建议

第一节 明确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与内容
第二节 明确规定人体冷冻胚胎的管理规则
第三节 明确人体冷冻胚胎犯罪的刑法规制.
第四节 设立专门、独立的监管机构
第五节 构建胚胎捐赠制度和代孕制度

结 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和不断进步,使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涉诉案件逐年增多,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缺失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明确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构建并完善对人体冷冻胚胎进行法律保护的相关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在对国内外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三大主流学说观点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对国外关于人类胚胎的相关立法与实践以及各学者们的学说观点进行对比研究,并对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研讨,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层面出发,论证得出人体冷冻胚胎既不属于民法上的人,也不属于民法上的物,即人体冷冻胚胎非主体亦非客体,但是由于它包含着人和物的双重属性,因此笔者认为人体冷冻胚胎应当属于介于人与物之间存在的一种中间体,针对对人体冷冻胚胎的特殊属性,同时应当从法律上赋予其特殊的尊重与保护。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相关立法严重缺失,为了尽快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关于人体冷冻胚胎案件,为司法裁判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我国必须尽快构建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的相关制度,从立法上明确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期从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对人体冷冻胚胎的保护,为此,笔者从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与内容、管理规则、刑法规则、监管机构、捐赠制度和代孕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人体冷冻胚胎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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