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3-2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社会保障法律论文文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状评估与政策思路》,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目标任务的核心要义是“全面建成”与“多层次”。因为从小康社会向现代化国家迈进,必然要以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为重要依托,而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又以是否建成了合理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为条件。因此,现阶段不仅需要尽快优化各项法定保障制度并使之成熟、定型,而且需要加快建设非法定的其他层次保障体系步伐,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乃至家庭及个人的力量,不断壮大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这种结构性改革是实现新时代社会保障权责更加合理配置、发展更可持续的基本条件。走多层次化的发展道路是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基本取向,发达国家早已进入整体布局与实践的阶段,部分发展中国家亦在布局和实践之中。多层次化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既定目标,其中的养老保险更是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就在有关政策性文献中加以明确。然而,我国迄今仍然是政府负责或主导的法定基本保障制度一层独大的格局,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调动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也导致政府责任与财政压力不断扩张,进而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必须尽快加以改变。
(一)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世界性趋势
在发达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早已进入政府与市场及社会责任边界清晰、社会保障项目结构层次与功能定位分明、各方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的成熟状态,对我国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源国。早期的德国社会保障专指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明确规制的法定社会保障项目,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多层次化体系。以养老保险为例,德国于 1889 年通过专门立法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 20 世纪末期伴随人口结构从 19 世纪的“金字塔”型变为“松树”状 , 德国老年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急剧增大 , 导致法定养老保险缴费率持续上升 , 养老保险金支出不断增长 , 现收现付制下的法定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性遭受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 , 德国政府于 2001 年开始一场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性变革——李斯特改革(以时任德国劳动部长的李斯特命名的李斯特方案)。这次改革是在原来现收现付模式养老保险基础上引入基金积累制的企业年金 , 将“单一层次”的法定养老保险转变为“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再加上由保险公司举办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即告形成。在李斯特方案中,对低收入参保者还实行财政补贴制,以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拥有处于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在美国,其社会保障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法定社会保障、市场主体提供的具有一定福利色彩的商业保障(因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和非营利机构提供的具有公益色彩的社会保障组成的体系,所呈现的是三足并立的格局。其中,养老保险体系由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公共养老金、保险公司或基金公司等举办的企业年金和纯粹的商业性养老金组成;医疗保险则由政府主导的法定医疗保险、非营利机构(如蓝十字蓝盾)举办的公益性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公司举办的营利性健康保险等组成;其社会福利及相关服务更是充分调动了市场主体与慈善公益组织的力量,非营利机构的筹款能力与服务能力极高,慈善事业十分发达。因此,美国的社会保障即是由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的混合型保障体系。要完成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必须以客观总结、科学评估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状为出发点。自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确立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起,20 多年来国家做出了许多努力,制定或出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性文件也已不少,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只开始呈现出并不规则的轮廓。基于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现实,总体评价有四:一是改革目标已经明确,发展理念依然模糊;二是相关政策渐成体系,实践效果仍不理想;三是总体上第一层次独大且不成熟,二、三层次保障发展严重滞后;四是市场主体缺乏长远规划和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影响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发展。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经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属于十分清晰的既定改革目标,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与主攻方向也日益明朗化。然而,改革目标既定并不意味着发展理念已经清晰,更不能等同于具体路径与策略、方式正确。一方面,在理论层面,迄今还未对不同保障层次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结构地位与功能定位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多数文献表现为不是从整体上谋划包括法定保障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是有意无意地忽略法定保障层次的必要性、重要性或者信奉利己主义取向,孤立地看待非法定保障层次,有的甚至追随资本脚步起舞,热衷于炒作企业年金或者为资本进入社会保障领域如投入养老服务业等竞相争取政策扶持。这种在第一层次还不成熟的条件下对非法定保障的追捧客观上既影响了法定保障层次的优化定型与健康发展,也不可能真正带来非法定保障层次的健康发展。这种理论上的不成熟必然导致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理念的不成熟,有时甚至误导政府决策,造成政策混乱或者失当。基于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落后现状,有必要理清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思路,同时明确现阶段需要努力完成的重点任务。
针对现行政策的不足和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基本思路:
统筹规划、整体设计。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一个结构完整并有自身规律的社会系统,不同保障项目肩负着不同的社会保障责任,不同层次的保障项目满足着不同层次的需要。只有在体系结构规划完整、不同层次系统设计的条件下,才能让不同主体明了自己的责任与收益,才能让不同保障项目及其不同层次充分发挥出有效功能,因此,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统筹规划。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进程来看,往往是急用先立、逐步发展,经过较长时期才形成日益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并能够与人口老龄化进程保持基本同步。我国则是在已经建立一套与计划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通过制度变革再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与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不可能像发达国家一样从容建制,而是需要在短期内完成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刻变革并构建起合理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继续沿着分割考虑、单项推进的改革与发展策略,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势必会出现顾此失彼或者厚此薄彼的局面,并形成失衡的利益格局,此后再行调整绝非易事。以往改革中出现的利益失衡导致现阶段深化改革特别艰难的事实,即是一面绝好的镜子。因此,在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必须将统筹规划置于首位,并做好顶层设计。一是将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设计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体设计中,科学定位社会保障体系及其功能。只有站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来完整地看待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明确这一制度的建制初衷与发展目标,并厘清制度发展的方向与路径。a这方面的设计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及家庭的关系,国家财政与主体各方责任分担的关系,同时解决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基本制度体系的统筹安排与合理定位。二是解决好不同社会保障类别或主要项目的结构、功能定位与资源配置方式,以及与相关制度安排的关系。包括医疗保障体系的结构优化及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药供应之间的协同推进,老年保障体系中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之间的结构优化与协同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之间的结构优化与协同推进,养老保险与企(职)业年金及人寿保险之间的结构优化与协同推进,法制建设、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协同推进等。三是细化具体保障项目的顶层设计,重点同样是优化制度结构,合理分配责任,保证制度公正、有效且可持续。商业性养老金是面向中高收入阶层特别是高收入阶层的养老保险,其服务对象主要是较高收入阶层,因此,应当交由市场决定。政府可以适当引导,但不宜干预,更不宜给予过多的税收支持,以免造成赢者通吃的局面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为此建议:
1. 尽快增加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前已述及,开放的保险市场是具有活力的保险市场,而竞争程度往往决定着市场主体的创新水平与开拓能力。因此,我国需要改变保险公司数量有限的格局,尽快增加保险公司数量,以便提升竞争程度,这是促进我国商业性养老金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
2. 督促保险公司提高养老金产品开发能力并依靠服务质量赢得保险客户。商业性养老金是保险市场的产品,就像一般商品经销一样,其能否吸引保险客户取决于产品设计是否优良和能否满足保险客户的个性化需要,这一客观规律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养老金产品的开发能力;同时,还必须提升服务质量,不能仅吸引投保时热情,投保后再无服务跟进。只有摒弃单纯依赖税收优惠的取向,充分意识到商业性养老金的市场商品属性,将产品设计与优质服务作为市场竞争手段和吸引人们参保的核心要素,才能促使商业性养老金健康持续发展。
3. 从税收优惠转向放开投资管制。商业性养老金是长期性保险业务,融资优势明显,但如果不能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其直接业务将受利差、损差的影响,保险公司可能陷入难以估量的财务风险之中。因此,适宜的投资政策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性养老金业务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有吸引力的,政府宜在这方面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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